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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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概览
招标项目
557
招标项目金额
92.68
已合作供应商
9
项目联系人
1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的相关信息
2025年12月31日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2025-2027年度执行案款审计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2025-2027年度执行案款审计服务采购项且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编号:SCZZ08-FZC-2026-0004 二、采购项目名称:2025-2027
采购公告
四川成都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025-12-31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19号附5号33栋-1层306号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买人自行承担。 八、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在2026年1月20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本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33016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待法院通知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其他
四川成都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025-12-24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坐落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绿野路一段66号4栋25层2510号、权证号为川(2025)成天不动产权第0046415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竞买人自行承担。 八、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在2026年2月4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本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329899)。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待法院通知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
其他
四川成都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025-12-19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1959号105栋1单元10层1001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竞买人自行承担。 八、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在2026年2月4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本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黄强(12665967040800285661))。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待法院通知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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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025-12-18
2025年12月12日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YCZB-2025-133F 二、项目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天府总部商务区人民法庭 工程改造项目 三、预算金额:65.2万元 四、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分为1个包,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拟采购天府总部商务 区人民法庭工程改造项目、项。(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采购公告
四川成都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025-12-12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蜀源大道二段1777号1栋8单元3层22号(变卖)的公告
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15583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缴款后七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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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025-12-10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蜀源大道二段1777号1栋8单元3层17号(变卖)的公告
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15583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缴款后七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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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025-12-10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蜀源大道二段1777号1栋8单元2层15号(变卖)的公告
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15583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缴款后七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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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025-12-10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蜀源大道二段1777号1栋8单元2层12号(变卖)的公告
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15583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缴款后七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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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025-12-10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蜀源大道二段1777号8栋2层13号(变卖)的公告
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15583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缴款后七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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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025-12-10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蜀源大道二段1777号1栋8单元3层18号(变卖)的公告
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15583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缴款后七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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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025-12-10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蜀源大道二段1777号1栋8单元3层6号(变卖)的公告
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15583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缴款后七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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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025-12-10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蜀源大道二段1777号1栋8单元2层1号(变卖)的公告
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15583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缴款后七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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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蜀源大道二段1777号1栋8单元3层10号(变卖)的公告
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15583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缴款后七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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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蜀源大道二段1777号1栋8单元2层18号(变卖)的公告
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15583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缴款后七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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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 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蜀源大道二段1777号1栋8单元2层7号(变卖)的公告
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15583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缴款后七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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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蜀源大道二段1777号1栋8单元3层25号(变卖)的公告
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15583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缴款后七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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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蜀源大道二段1777号8栋2层2号(变卖)的公告
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15583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缴款后七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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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蜀源大道二段1777号1栋8单元2层3号(变卖)的公告
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15583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缴款后七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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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蜀源大道二段1777号1栋8单元3层9号(变卖)的公告
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12665967040800155834)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缴款后七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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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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