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中医药介入项目医用设备采购项目-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中医药介入项目医用设备采购项目答疑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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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16
发布于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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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中

医药介入项目医用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文件

(2026 年 1 月)

项目序列号:

P52*开通会员可解锁*04

项目编号:

ZFCG2*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名称:

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中医药介入项目医用

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

P52*开通会员可解锁*04001

品目名称:

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中医药介入项目医用

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类别:

货物类

采购人:

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代理机构:

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一章

采购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二节 ☑货物要求 □服务要求 □工程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二节

商务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第三节

阐述、演示、样品展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第四节

图纸附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第五节

实质性要求明细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第一节 评标办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第二节 评分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第三节 废标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第四节 无效标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第一节

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发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第二节

采购文件获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第三节

编制和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第四节

开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第五节

资审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 . . . . . . . . . . . . . . 55

第六节

评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第七节

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 . . . . . . . . . . . . 57

第八节

支付代理服务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第九节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及履约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第十节

质疑和投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二、供货期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三、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六、履约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七、订立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八、订立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九、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十、补充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十一、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1.1 严禁贿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1.3 保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第 2 条 包装、运输和交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2.1 包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2.2 运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2.3 交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第 3 条 货物检验和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第 4 条 质量保证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第 6 条 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第 7 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第 9 条 节能环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第 14 条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二、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三、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六、履约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七、订立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八、订立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九、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十、补充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十一、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1.1 严禁贿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1.3 保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第 2 条 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第 3 条 工程质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3.1 工程质量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3.2 质量检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第 4 条 竣工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4.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4.2 竣工和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4.3 试运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4.4 竣工清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第 5 条 保修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第 6 条 合同价款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第 7 条 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第 8 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第 9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第 10 条 节能环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第 11 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第 12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第 13 条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第 14 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第 15 条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二、服务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三、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六、履约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七、订立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八、订立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九、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十、补充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十一、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1.1 严禁贿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第 3 条 服务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第 4 条 质量保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 6 条 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 7 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 9 条 节能环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

第 14 条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

第一节 编制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

第二节 响应文件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第三节 响应文件格式范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第七章 远投网开注意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4

第八章 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5

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

第一章

采购范围

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

一、项目及品目概述本项目为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中医药介入项目医用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二、采购预算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项目采购预算为大写贰佰伍拾陆万零伍佰贰

拾元整(¥小写 2560520.000000 元)

其中(若有)品目名称: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中医药介入项目医用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 采 购 预 算 为 大 写 贰 佰 伍 拾 陆 万 零 伍 佰 贰 拾 元 整 ( ¥ 小 写2560520.00 元)

本 项 目 的 最 高 限 价 为 : 大 写 贰 佰 伍 拾 陆 万 零 伍 佰 贰 拾 元 整 ( ¥ 小 写

2560520.00 元)

其中(若有)品目名称: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康复中医药介入项目医用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 最 高 限 价 为 大 写 贰 佰 伍 拾 陆 万 零 伍 佰 贰 拾 元 整 ( ¥ 小 写2560520.00 元)

本项目按(☑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固定价□多

种报价)进行投标报价。(/)

计价单位元(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

三、采购合同管理:1.是否允许分包:□是☑否2.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包含: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

得再次分包等内容)

、金额或者比例:/

四、本项目□是☑否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

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具体内容为:(/)特别提示:如采购项目或品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遵守《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二条规定。

六、招标文件解释权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七、采 购 人

1.采购人名称: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2.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清大道 238 号3.联系人:罗老师4.联系电话/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5.电子邮箱:/八、代理机构1.名称: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唐·东原财富广场 6 号栋 7 层3.联系人:赵丹丹、陈怡、何娜娜4.联系电话/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5.电子邮箱:1127776333@qq.com九、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贵阳市财政局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详细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市级行政中心二期 C 区

第二节

☑货物要求 □服务要求 □工程要求

一、☑货物范围 □服务范围 □工程范围本项目采购的货物来源范围要求为本国合法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二、须满足的规范,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

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本品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一、供应商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

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

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 2024 年度财务审计

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

(扫描件加盖投

标单位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提

供承诺函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提供 2025 年任意 3 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如不需缴

纳的,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1)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格

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院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

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 号文件要求,交易系统会自行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供应商须具备:1.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且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

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证明材料。

(扫描件加盖

投标单位公章)

;2.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须提供投标产品医疗器械

注册证[含登记表(若有)等附件]或医疗器械备案证书(凭证)

(扫描件加盖投

标单位公章)

(三)本品目□接受☑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四)本品目□是☑否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

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主要技术参数

1

电针治疗

5

一、适用范围

根据现有的中医理论和实践,在医疗机构中使用,供人体进行低

频电脉冲针灸治疗。适用于颈椎病、肩周炎、颈肩综合征、腰肌

劳损、腰椎间盘突出症、骨性关节炎、神经麻痹、痹症、周围性

面神经炎恢复期的辅助治疗。

二、技术参数

1.额定输入功率:8VA。

2.输出通道:五路输出,独立可调。

3.输出波形:三种,连续波、断续波、疏密波。连续波:频率

1Hz~100Hz 连续可调,允差±15%;脉冲宽度 0.35ms±0.1ms。

断续波:断续周期 2.3s~6s 可调,允差±10%。疏密波:疏、

密波变换周期 2.3s~6s 可调,允差±10%。

4.每路输出脉冲强度:0~12V,允差±20%(负载电阻 250Ω)。

5.治疗时间:30min。

2

电脑中频

治疗仪(8

通道)

4

一、适用范围

对肩周炎、肱骨外上髁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退行性骨

性关节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捩伤、挫伤、肌纤维

织炎、肌肉劳损、狭窄性腱鞘炎、坐骨神经痛、周围神经伤病、

关节挛缩、盆腔炎、附件炎、慢性咽喉炎、乳腺增生、慢性前列

腺炎具有消炎和镇痛作用;对肌炎、骨折延迟愈合、雷诺病具有

改善局部血液循环和促进炎症消散的作用;对废用性肌萎缩、尿

潴留、神经或肌肉伤病后肌肉功能障碍、便秘、胃下垂、术后肠

麻痹、声带麻痹具有兴奋神经肌肉的作用;对瘢痕、瘢痕挛缩、

术后粘连、肠粘连、炎症后硬化、注射后硬结、阴茎海绵体硬结、

血肿机化、狭窄性腱鞘炎具有软化瘢痕、松解粘连的作用。

二、技术参数

1.额定输入功率:180VA。

2.使用电源:交流电压 220V±22V,频率 50Hz±1Hz。

3.显示方式:数码触摸显示。

4.输出通道:四路中频加透热输出、四路离子导入直流输出、两

路干扰电输出。即 1、2 两通道形成一组干扰;3、4 两通道形

成一组干扰。

5.中频频率为 1kHz~10kHz,单一频率允差±10%。

6.低频调制频率为 0~150Hz,单一频率允差±10%或±1Hz 取大

值。

7.中频载波波形:双向方波,脉宽 50us~500us,允差±10%。

调制波形有正弦波、方波、三角波、指数波、锯齿波、尖波、

等幅波。

8.调制方式:连续、断续、间歇、变频、疏密和交替调制。间歇

调制:低频调制方波(载波)占空比为 50%,允差±20%。

9.中频调幅度:0%、25%、50%、75%、100%,允差±5%。

10.干扰电性能:

(1)工作频率:4kHz,允差±10%。

(2)调制频率:0.125Hz,允差±10%。

(3)差频频率范围:0~112Hz,允差±10%或±1Hz 取较大值。

(4)调幅度:0%、100%,允差±5%。

(5)差频变化周期:5.5s、32s,允差±10%。动态节律参数 8S,

允差±10%。

11.具有≥100 个固定处方。

12.中频输出电流:在 500Ω的负载下,每路输出电流≤100mA。

输出强度分 0~99 级可调。

13.输出电流稳定度:不同负载下的输出电流变化率应≤10%。

14.中频输出峰值电压:在开路条件下测量时,中频输出峰值电

压≤500V。

15.运行:输出设定到最大值时,将输出端开路运行 10min 后再

短路运行 5min,治疗仪应能正常工作。

16.电极板温度:38℃~55℃,分 6 档可调,允差±3℃。加热功

能可单独开启及关闭,

17.离子导入输出直流电流:在 500Ω的负载下,每路输出电流

≤550mA,分 0~99 级可调。

18.电极板:具有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19.治疗时间已在处方中,治疗时间根据处方不同为 20min、

25min、30min、40min、45min,治疗时间到了有音响提示,

并停止输出,时间允差±1min。

20.具有漏电保护、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可连续使用 4~5 小时。

3

多体位医

用诊疗床

11

一、技术参数

1.床体尺寸(长宽高):2000×620×660mm,允差±5%。

2.人性化设计具有肩孔、海绵扶手。

3.配有患者呼吸孔及海绵堵头。

4.床体最大承载重量:200kg,允差±10kg。

5.呼吸孔下方配备支撑垫。

6.配备支腿调节地脚。

7.床板下方配备两个托盘。

4

熏蒸治疗

1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局部熏蒸、半身熏蒸和全身熏蒸。

二、技术参数

1.额定输入功率:1500W(允差 10%)

2.床体尺寸(长宽高):2000×700×1100mm,允差±10%。

3.操作台尺寸(长宽高):460×370×860mm,允差±10%。

4.治疗机温度:可在 1~99℃范围设定,室温~45℃为熏蒸温度,

步进 1℃,允差为±5℃,46~99℃为煎药温度。

5.治疗时间:1~99min 内设定,允差±30s,治疗结束有提示音,

加热装置自动断电。

6.上水方式:自动,加热锅容积:≥5L。

7.具有雾化功能:单区雾化量≥40mL/h。

8.微电脑控制操作系统,具有自动定时、自动控温、自动漏电保

护、过载保护。

9.舱内具有单独停止加热按钮。

10.熏蒸加热区:三温区独立控制。

11.具有双重超温保护功能。

12.熏蒸面积:1500×350mm(允差 5%)。≥10 块熏蒸垫,可任意

组合。

13.自动输送蒸汽,多风道设计,确保每区熏蒸温度恒定。

14.治疗机防干烧装置:当药液加热器无液体时,不能加热,并

有提示信息。

15.独立的操作控制台,机电分离式设计。

16.具有臭氧消毒功能。

17.具有工作状态提示、多重故障自检错误代码显示功能。

三、配置要求

1.配治疗椅 2 张。

2.配 3 匹空调 1 台。

5

颈腰椎治

疗多功能

牵引床

1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颈椎、腰椎牵引。

二、技术参数

1.电源:220V,50Hz。

2.额定输入功率:80VA。

3.腰椎牵引行程:0~200mm,允差±10mm。

4.腰椎牵引总时间:0~99min,级差 1min,允差≤30s。

5.腰椎牵引力:0~990N,级差 10N。

6.牵引时间:0~9min,级差 1min,误差≤30s。

7.间歇时间:0~9min,级差 1min,误差≤30s。

8.颈椎牵引力:0~300N,级差 10N。

9.颈椎牵引行程:0~300mm,允差±10mm。

10.成角动作范围:0~+30°,允差±2°。

11.腰部热疗加热温度 45℃,允差±3℃,超过 45℃超温保护装

置启动。

12.微电脑控制颈、腰椎牵引。

13.颈腰椎一体化牵引,可以针对两个患者分别或同时进行颈椎

或腰椎牵引。

14.腰椎牵引具有 8 种牵引模式,牵引力自动补偿功能。

15. 20 种治疗方案存储并读取。

16.最大牵引力 990N,具有患者应急复位线控手柄开关、医务人

员操作急退键。

6

经颅磁刺

激仪(双

拍)

(核心产

品)

5

一、适用范围

用于人体中枢神经刺激和外周神经刺激,对脑神经及神经损伤性

疾病的辅助治疗,以及用于辅助治疗或改善失眠症状。还可用于

神经电生理检查,康复科、精神科和神经科的运动神经功能评定。

二、技术参数

(一)主机:

1.一体式主机,冷却系统脉冲源高度集成,绝缘性好,稳定性好。

2.具备液态内循环冷却系统,线圈不间断工作且温度≤40 度。

3.操作系统:笔记本电脑承载管理软件,非一体机或触摸屏,支

持 脱 离 磁 刺 激 主 机 独 立 使 用 。 笔 记 本 电 脑 配 置 不 低 于

Windows10 及以上系统,CPU≥i7,分辨率≥1080P,运行内存

≥16G,屏幕尺寸≥16 寸,硬盘内存≥1T。

4.刺激线圈最大磁感应强度:1.0T~6T,磁感应强度稳定输出允

差:±5%;

5.磁感应强度的最大变化率:至少包括 20KT/s~80KT/s

6.脉冲上升时间:至少包括 60μs±10μs;输出脉冲宽度:至

少包括 340μs±20μs;输出脉冲频率:0.1Hz~100Hz 可调

7.脉冲频率允差值:±2%(提供省级以上医疗器械检验中心出

具的注册检验报告)。

8.电介质强度:主机内部高压储能电容安全可靠,电介质强度可

达 4000VAC。

(二)安全预警:

9.当冷却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有提示或停止磁场输出。

10.在设备连续工作中,具有手动停止磁场输出的功能,可以通

过按下设备面板上的停止开关,仪器立即停止输出。

11.可记录电容放电次数,当电容放电次数达到上限时具有提示

功能。

(三)刺激线圈:

12.双面双向刺激,具备临床用线圈拍包括:圆形,8 字形、双

锥(蝶)形、儿童型;具备科研用线圈拍扩展功能,包括:

凹面型、动物型、盔式深部型、红光功能型。

13.线圈全封闭一体式,无孔设计。

14.具有电动吸液和电动排液功能。

(四)软件功能:

15.可建立和储存患者的一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

月日、检查日期、门诊号或住院号、就诊科室等。

16.可实现互联网功能,病人档案管理,专家方案,自定义治疗

方案。

17.实时线圈温度显示。

18.根据病人姓名查找相关储存资料调出回放。

19.统计呈现每个患者的治疗记录,将记录存为文档,方便复制

和粘贴到硬盘、U 盘等其他存储设备。

(五)检测模式:

20.检测项目:支持运动阈值(MT)、运动诱发电位(MEP)、中枢

神经传导时间(CMCT)、ICI/ICF 检测、静息期检测等检测功

能。

21.检测记录:运动阈值与治疗方案自动记忆功能,可对保存文

档中波形与数据进行复现。

22.具备自动计算神经传导时间功能。

23.具备运动诱发电位(MEP),用于捕捉肌电信号(EMG),并可

以在显示器上显示波形。

24.通道数:2 通道

25.采样率:≥100KHz(提供注册证附件产品技术要求或省级以

上医疗器械检验中心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

26.传输方式:内置式 MEP 模块,无需充电,非锂电池充电或其

他需要充电的外置式无线传输 MEP 模块,确保信号稳定。

27.最小分辨率:≤0.1μV,频率测量范围:1Hz~25KHz。

(提供

具有 CMA 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六)刺激模式

28.单脉冲(sTMS)

、重复脉冲(rTMS)、复刺激(TBS)、成对脉

冲输出(pTMS)等多种刺激模式自由调整。

29.支持双人同时治疗,双人的刺激频率、刺激强度、刺激时间

和刺激间隔可完全独立调节,并且无强制关联关系,两线圈

可同时输出脉冲。(提供具有 CMA 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30.支持双线圈成对刺激,成对脉冲最小时间间隔≤0.1ms,双线

圈成对脉冲时间间隔范围-31000ms~31000ms 内可调,步长

1ms。

31.定时时间按照方案的需要设置,在预定时间(方案的总时间)

到达后设备自动终止磁场输出,允差:±10%。

32.内置多种专家方案,可供临床选择,支持刺激方案自定义,

设置刺激时间、输出频率、刺激间歇、刺激强度、刺激数量

等。

33.能显示阈值强度、以百分比表示相对输出强度,显示刺激序

列、刺激时间、刺激数量。

34.治疗方案提供详细图文描述,配合定位帽标识,刺激部位 360

度呈现,提供精准靶点指导。

35.触发输出:触发脉冲波宽 350μs±50μs,幅度 5V±0.5V。

36.触发输入:输入脉冲波宽≥16μs,幅度 5V±0.5V 的信号,

能被触发。

37.操作软件上调节触发输入延时时间,软件在 0~500ms 范围可

调,步长 0.1ms。

38.操作软件上调节触发输出延时时间,软件在-500~500ms 范

围可调,步长 0.1ms。

39.支持扩展经颅磁刺激随动导航系统。

40.开放式技术平台,可与电刺激、近红外、导航等设备兼容。

三、配置清单(单套配置)

1.磁刺激器主机:1 台

2.冷却系统:1 套

3.系统操作软件:1 套

4.刺激线圈:圆型 2 个;8 字型、双锥(蝶)型、儿童型各 1 个;

5.笔记本电脑 1 套;

6.支架:2 个;

7.刺激定位帽:10 套;

8.移动式台车:1 台;

9.打印机:1 台;

10.诊疗床 6 个;

11.移动操作凳子 6 个。

7

经颅直流

电刺激仪

1

一、技术参数

1.柜式一体机型,推车设计带锁止万向轮;

2.电脑主机操作:

(1)处理器≥Intel Core i7。

(2)运行内存≥16G。

(3)硬盘空间≥1T。

(4)显示器尺寸≥24 寸。

(5)显示器分辨率≥1920×1080。

(6)操作系统为 win10 及以上;

3.通道数:四通道输出;

4.具有三种输出模式:直流输出(tDCS)模式、交流输出(tACS)

模式、微电流输出(CES)模式;

5.波形:直流输出(tDCS)模式波形是一条直线、交流输出(tACS)

模式波形是正弦波、微电流输出(CES)模式是以 9s 为周期的脉

冲群;

6.输出电流设置范围:

(1)直流输出(tDCS)模式:100~2500μA±5%(步进 50μA);

(2)交流输出(tACS)模式:100~2500μA±5%(步进 50μA)

(3)微电流(CES)模式:100~2500μA±5%(步进 10μA)

7.刺激时间:刺激时间 30~3600s 可调(步进 30s),误差≤5%;

8.淡入淡出时间:15s±10%;

9.交流输出频率范围:交流输出(tACS)模式下的频率范围:1~

100Hz±1%,步进 1Hz;

10.微电流(CES)模式:

(1)脉冲宽度:0.25s、0.5s、0.75s、1s,误差±1%;

(2)脉冲群宽度:9s,误差±1%;

(3)输出波形无调制,直流分量为 0;

11.续航时间:电池 2 块,一主一备,每块电池可连续 8 小时不

间断进行放电刺激;

12.阻抗检测:在 tDCS 模式下,刺激器实时显示真实的阻抗值,

在(5kΩ~40kΩ)范围内,阻抗检测误差≤10%。阻抗≥50k

Ω则无法输出,治疗期间超过 50kΩ会自动切断输出;

13.充电指示:在设备充电过程中,屏幕跳转至充电界面,设备

无法操作;充电完成后屏幕跳转至充电结束界面;拔下充电

器后设备重新启动;

14.具备无线数据传输功能;

15.具有添加、编辑、删除患者信息、住院记录的功能;

16.具有量表评估的功能;

17.根据不同的权限,可查看用户登录,新建、修改患者信息,

新建、修改、删除处方等所有操作日志;

18.具有内嵌型软件组件控制/驱动仪器硬件。

二、配置要求

1.配 3 匹空调 1 台;

2.诊疗床 6 个;

3.移动操作凳子 6 个。

8

认知功能

评估与训

练系统

1

一、适用范围:

对语言信号进行与软件功能相应的检测、处理、编辑和存储,为

语言认知能力的诊断和康复提供相关信息。

二、技术参数

(一)系统功能

1.★以下功能名称,须与医保收费目录对应。

(1)认知能力测试:包括空间次序、动作序列、目标辨认、图形

推理、逻辑类比五种类型的测试项目;

(2)测试项目包括注意力(短期视觉注意力)、记忆力(记颜色、

记数字)、观察力(完成图画、辨认图画)

、感知觉能力(折

纸、摆方木)、推理能力(串珠子、空间推理、七巧板)、

逻辑思维能力(看图联想、画图类推)6 大认知能力、12

项认知因子评测模块,每项测试模块由 8 道交互式测试题

目组成,由易到难;

(3)认知能力训练:包括注意力、观察力、记忆力、数字认知、

图形认知、序列认知、异类鉴别、同类匹配八种类型的训

练项目;

(4)训练项目包括与评测项目对应的注意力(事物分类、功能分

类)、观察力(找相同、找不同、找影子)、记忆力(短期

视觉注意力、记颜色、记数字)、感知觉能力(环境感知、

折纸、七巧板、大小感知、方位感知)

、推理能力(几何图

形、立体拼图、几何体截面)

、逻辑思维能力(颜色分类、

形状分类、材料分类)6 大认知能力、19 项认知因子专项

训练模块,每项训练≥10 个训练题目。

(二)技术指标

2.低通滤波器:(1)增益:≥4 档,在 20dB~40dB 之间,每档误

差±1.0dB;(100Hz~700Hz 基频范围);(2)低通滤波共三档

5kHz、10kHz、20kHz。①5kHz:当输入信号频率为 100Hz~700Hz

时,信号响应在-1.0dB~+1.0dB 之间;当输入信号频率为

700Hz~2.5kHz 时,信号响应在-2.0dB~+2.0dB 之间;当输入

信号频率为 5.5kHz 时,基本无信号响应;②10kHz:当输入信

号频率为 100Hz~5kHz 时,信号响应在-2.0dB~+2.0dB 之间;

当输入信号频率为 11kHz 时,基本无信号输出;③20kHz:当

输 入 信 号 频 率 为 100Hz ~ 10kHz 时 , 信 号 响 应 在 -2.0dB ~

+2.0dB 之间;当输入信号频率为 22kHz 时,基本无信号输出;

3.语音信号:在 100Hz~10KHz 范围内,信号频率误差:≤4%

(三)功能要求

4.具有自动化评估及管理功能:评估过程采用"全自动-患者人

机对话-治疗师监控微调"模式,测试及训练全程自动化记录,

并对训练数据智能化分析统计,生成图文并茂的评估报告,一

键打印设置;

5.具有双屏设计:医师和患者面对不同的显示屏,患者端采用触

摸屏操作;

6.教学资源:内置≥300 个情景案例,支持自定义添加个性化方

案;

7.阶梯化趣味训练方案:专业知识与趣味游戏相结合,利用

FLASH 技术、多媒体技术、触摸技术等实现视听效果,采用由

浅到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阶梯化训练方式。

8.具有多维度软件管理功能:

(1)系统管理:包括医师权限管理,可以注册新医师,能够显示

及修改登录密码等信息;患者管理功能,可以注册新病人,

能够显示病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测试记录管理:可按照时间或测试项目检索查询历史报告,

并支持报告打印、导出、删除功能,可自定义勾选评测项目,

一键打印或导出多项目合并报告单,按照阶段性评测结果提

供线性分析和柱状图项目分析,实时监测训练效果。

(3)方案管理功能:包括情景库管理与计划方案管理功能,植入

标准训练库,支持在标准训练库中选择患者专属训练模块,

制定个性化训练方案。

(4)作业管理功能:具有作业管理系统,主机通过无线网络支持

对学习平板的作业分配、作业记录查询、作业记录统计分析

功能,实时了解训练动态。

9.训练模式多样化:可开展个训的专项评估训练模式,也可依托

作业管理系统和学习平板进行一拖多小组式团体训练模式

三、配置清单

(一)硬件部分

1.电脑主机 1 台;

2.低通滤波器 1 套;

3.音箱 1 套;

4.摄像头 1 套;

5.麦克风 1 套;

6.键盘和鼠标 1 套;

7.工作台 1 套;

8.打印机 1 套;

9.隔离变压器 1 套。

(二)软件部分

1.认知能力测试 1 套;

2.训练系统软件 1 套。

(三)其他

1. 3 匹空调 1 台;

2.移动办公座椅 2 个。

9

特定电磁

波治疗器

(TDP)

8

一、技术参数

1.产品样式:立式单大头;

2.定时方式:机械定时;

3.适用治疗板直径:166mm;

4.电源输入:AC 220V 50Hz;功率:250VA;

5.支臂伸缩范围:0~78cm;

6.电源盒升降范围:0~60cm;

7.头部调节范围:仰角:0~90°;方位角:360°;

8.波普范围:2μm~25μm;

9.定时范围:0~60 分钟;

10.工作寿命:≥2000 小时。

11.治疗头有防烫把手,防护材质为铁质网丝;治疗器电源盒可

升降;加粗金属支臂,支臂铸铁方管规格:≥12×12mm;大

治疗头;

12.有倾倒自动断电功能;电源盒正、反面都有通电和工作指示

灯;两路双通道电源开关;

13.五脚折叠脚架,不锈钢双轴承脚轮,带配重块;金属脚轮支

撑,5 个脚轮中有 2 个带刹车功能;治疗板与加热器之间使

用陶瓷绝缘板≥8mm 厚;安全使用期限:≥6 年;电源线长度:

≥2.5m。

10

中药煎药

2

一、技术参数

常压 2+1 煎药包装一体机

1.容量:≥20000mL×2;

2.功率:≥2000W×2+800W;

3.电压:AC220V;

4.常温常压,可同时煎 2 个处方,每锅能煎 3~20 付药;

5.煎药包装一体组合;

6.配 50~250mL 以每 1mL 为变量无极可调包装机;

7.可设定高温时间(沸腾时间)

,高温时间不窄于 1~240 分任意

设定,采用倒计时自动显示。

8.采用数控技术;

9.武火文火自动转换;

10.内筒采用不锈钢,外筒采用玻璃;

11.包装速度:≤8 袋/分钟;

12.具备定时报警功能;

二、配置清单(单套配置)

1.煎药机主机(不锈钢)1 台;

2.通用卡箍(碳钢)1 个;

3.Φ25mm(外)排水软管(pvc)

(根据现场环境定制安装)1 根;

4.通用煎药机过滤网(不锈钢)3 个;

5.食品级药袋(布)4 条(每条≥2 万个)

6.药钩(不锈钢)2 个;

7.挤压器(不锈钢)2 套;

8.叉子(不锈钢)2 个;

11

微波治疗

1

一、技术参数

1.工作频率为 2450MHz±50 MHz;

2.输出功率理疗 0~99W,连续可调,使用期限≥8 年,方案按键

选择≥15 种方案,一键操作,脉冲波连续波两种模式切换;

3.时间设置:0~30 分;

4.功率和时间调节方式:步进为 1 和 10 两种调节方式,屏幕有

故障代码显示功能;

5.控制方式:具有方案选择按钮,一键启动(不需要调节时间和

功率),故障时显示故障代码,运行倒计时为 0 后,返回到设

定功率、时间状态。启动、运行结束,蜂鸣提示报警;

6.具有三维微波技术;辐照器:圆形直径≥160mm、马鞍形≥360mm

×140mm×60mm;

7.安全性:具有自动保护装置:过载、闭锁、误操作保护功能。

12

电脑恒温

电蜡疗仪

1

一、适用范围

用于促进局部血液循环,促进上皮组织生长,软化松解瘢痕,消

除肿胀,松解粘连,镇痛解痉的辅助治疗。

二、技术参数

1.蜡饼数:共计 12 层,最多可出大中小蜡饼 18 块;

2.设备最大功率:2700VA±10%;

3.温度设定范围:浸蜡温度 1~55℃可调,熔蜡温度 55~99℃可

调,级差±1℃;

4.恒温箱(制饼箱)温度范围:45~80℃可调,级差±1℃;

5.外形尺寸(长宽高):1300×700×1100mm,允差±10%;

6.具有双重软件温度保护功能,并有声音提示,配备独立的硬件

温度保护装置;

7.熔蜡箱 140L,允差±10%;

8.出蜡系统:三组独立出蜡系统;

9.制饼时间:不超过 2 小时;

10.断电记忆:恒温功能、制饼时化蜡状态可记忆;

11.制蜡工作程序:自动、手动。自动工作程序:根据外界温度,

自动选择外界温度较高模式和外界温度较低模式。手动工作

程序:可自行选择外界温度较高模式和外界温度较低模式;

12.“一键”即可自动完成制饼并保持蜡饼恒温储存;

13.蜡液过滤装置:无水化蜡,双重侧滤,过滤密度≤50 目;

14.饼厚度:三级可调(8mm、13mm、18mm);

15.制蜡工作模式:正常制蜡、预约制蜡、快速制蜡;

16.具有双重自动消毒模式(紫外线+高温);

17.操作显示:≥8 英寸液晶触摸屏,支持一键锁屏,具有语音

播报功能;

18.恒温箱内设有照明,并设有观察窗;

19.提示功能:故障自检报警功能,并附有错误代码提示。完成

工作会有声光报警功能;

20.一键恢复出厂设置、准确控制蜡饼厚度、智能防堵设计;

21.蜡盘尺寸(长宽高):470×390×20mm,允差±5%。可制作多

尺寸蜡饼。

13

中医定向

透药治疗

3

一、技术参数

1.屏幕指示:≥10 寸液晶显示;

2.使用电压:AC220V 50Hz;

3.工作频率:2kHz,允差±10%;

4.输出幅度:治疗仪共 50 档可调,最大输出幅度为 42V,允差

±10%;

5.载波:载波波形为单向方波,脉冲宽度 250μs,允差±10%;

6.调制波:调制波波形为矩形波,允差±10%;

7.调幅度:调幅度为 100%,允差±5%;

8.输出电流:在 500Ω的负载下,输出电流≤45mA;

9.输出电流稳定度:不同负载下的输出电流变化率应≤10%;

10.治疗时间:0~30min 可调,步进 5min,允差±30s,治疗结

束有声音提示;

11.工作时间:连续工作时间应≥4h;

12.额定输入功率:30VA;

13.两路输出;

14.具有多种处方选择功能;

15.仪器设有输出指示。

注:未写明允许原装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产品投标,

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节

商务要求

★一、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签订合同后 30 个日历日内完成到货、安装、调试和验收。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验收标准、规范及方式:

1.验收标准:

按现行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质量标准和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2.验收规范:

按现行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质量标准和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3.验收方式:设备验收分为两阶段,商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1)商务验收:中标供应商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卸货,采购人先

对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外观等基础事项验收。在书面验收文

件签字确认后,视为商务验收合格。

(2)技术验收:在商务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对该批货物进

行安装调试,全部设备经采购人使用科室确认均能正常运行,各项指标均符合相

关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的情况下,采购人根据其投标响应文件进行逐条查验,在

书面验收文件签字确认后,视为技术验收合格。

★三、售后服务:

1.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负责对该设备免费进行维护、修理、免费更换零件。

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维修保养通知后,应在 2 小时内做出回应,并在 24 小

时内派遣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维护服务。因特殊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时到场维保

的,应及时向医院设备部门负责人作书面说明情况,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

失需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质保到期后,采购人可以选择中标供应商继续维护设备、

修理及更换设备零件,中标供应商只收取零备件成本费用。另外,采购人如果选

择购买维保服务,则维保费用不高于中标价的 5%。

2.售后服务费用包含在报价中,售后服务内容如下:

(1)负责送货到用户现场,在用户要求的时间内负责安装调试合格,对设

备操作及维修人员进行操作及维修培训,直至技术人员熟练掌握使用及维修技能

为止,培训时间根据采购人要求,不限培训时长及培训次数。

(2)质保期内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从技术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起,

在规定的质保期内,任何由制造设计原理引起的非正常损坏,由中标人负责修理。

★四、质保期:

原厂整机质保 3 年,原厂整机质保自技术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投标

人承诺更高质保期的或采购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中有更高质保期要

求的,按更高质保期执行)

★五、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设备到货、商务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支付合同金额的 30%;设备安

装调试完毕、技术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70%。

★六、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

★七、其他说明及要求:

1.若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需对业绩进行评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

或类似项目业绩进行准确的定义,避免供应商误解采购人对业绩的要求,而有损

双方利益。

2.为配合全流程电子化开、评标活动顺利进行,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现场提

交原件查验,但供应商需确保提供的响应文件内容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材料谋

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3.投标报价应包含:采购单位指定地点价(含税)

,应包括货物价、设备运

输至采购人指定安装地点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搬运费、墙体

拆装、打孔等)

(若有)

、安装调试费、接口费(如:LIS、HIS、PACS、HRP,接

入医院信息系统等)

(若有)

、各种税费、代理服务费等直至货物到达使用地点并

能正常投入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即总价包干。

4.中标供应商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及采购文件有关要求执行。货物为原厂商

未启封全新包装产品,具备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

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严格按照每种产品的要求进行包装和

运输。所提供产品到达指定地点时,包装完好,拆封后原机整机无污染、表面无

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

5.供货时如果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货物因停产或其他原因造成市

场上无法供货时,中标供应商须提供性能指标达到或优于原有配置的设备供采购

人选择,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按采购要求供货且价格不变。

6.对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无论在技术要求中指出与否,投标

人都应在提供的响应文件中明确列出。采购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

产品功能、质量、技术参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内容,有权全部退换货或部分退换

货,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中标供应商须在采购人要求换货后 3 日内

向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人质量要求的产品,中标供应商还应对由退、换货引发的

采购人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内的设备、配件、备品备件、软件、系统等

名称均是习惯性名称,对投标人没有任何限制性,注册证上名称或产品名称与之

不符可以参与投标,以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和功能符合为准。

8.投标人应注意投标的风险,认真阅读和理解采购文件,选择符合或优于采

购文件要求的产品参与投标。如所供产品存在技术偏离,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

规格偏离表,若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掌握了确切事实说明某投标人或制造厂家没有

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或有欺诈行为,该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若用户验收时发

现货物中存在指标低偏离,将拒绝支付合同货款,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投标人在中标后设备搬运及安装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及公共安全,如出现人

员伤亡事故,不得影响采购人声誉,因伤亡人员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供应

商自行负责,与采购人无关。中标供应商同时须对现场环境进行相应保护,服从

采购人管理。若因中标供应商原因导致现场的损坏,中标供应商应赔偿相应费用。

应对安装工人进行专业培训,保证安装工人具有专业的安装知识及自我安全保障

技能。如安装工人认为安装条件未达到,不能充分保障自身安全时,应主动向采

购人提出,直至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才进行作业。否则视为符合安装条件,采

购人无须负任何责任。

10.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资料、技术资料)均为真

实有效,若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的,将被视为虚假应标、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

标资格、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纳入不良行为记

录名单。

11.投标人在中标后提供的设备出厂日期不得超过 6 个月(以开标日期当日

进行计算)。

12.设备操作系统软件应具有国家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以确保软件合法性。

13.技术验收应以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

、投标文件承

诺及合同约定为主要依据,对所有技术参数及功能进行逐项验证。中标供应商须

配合采购人完成验收工作。

14.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

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八、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一)本国产品价格扣除标准

(1)本国产品价格扣除,在投标供应商资格、符合性审查均满足采购文件

的前提下: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

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以上时,依法对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

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本国产品标准指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

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

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a.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b.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c.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

标记;

d.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e.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③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①和第②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2)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

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二)中国境内生产

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计算】。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

通知》及相关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应出具《关于符合

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供应商提

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

括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虚假应标等。

4)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

(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

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

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5)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

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

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

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

原料,无形资产。

(二)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

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

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

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

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模版

(1)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情况说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编

号:

)采购活动。拟投入货物为本国产品的成本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我

单位对以下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序号

产品名称

投标报价(元)

本国产品成本(元)

备注

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

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

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

%

(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

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的规定,本公

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 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

称 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 1)的(关

键组件)4 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1)的(关键工序)5 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 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

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 2)的(关键

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

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6.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可提供本《声明函》或财政部会

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将随中标结果一同

公告;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可不提供。

第三节

阐述、演示、样品展示

1、本品目□是☑否需要阐述阐述内容要求:无2、本品目□是☑否需要演示演示内容要求:无

3、本品目□是☑否需要提交样品

样品展示要求:无

特别提醒:

若项目存在阐述、演示或样品展示,将通过文字和图片不直接和评标委员会

接触的方式进行描述和展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对提供的阐述、演示以及样品展示要求的内容进行说明。供应商提供的阐述、演示以及样品展示资料文件应在响应文件制作过程中在“项目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材料”中上传。

第四节

图纸附件

1、

(如有可上传)

第五节

实质性要求明细表

序号

技术实质性要求

商务实质性条款

备注

1

标注★的条款全部满足(提供响应承诺或偏离表响应均视为满足,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商务要求中标注★的条款内容全部满足(提供响应承诺或偏离表响应均视为满足,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说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中关注的必需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在上表中一一列明,便于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理解采购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一节 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节 评分标准

一、评分因素评分的主要因素分为价格因素、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信用因素。具体内容

详见评分表。评标分值保留至两位小数。评标时,评标专家依照评分表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二、评分标准1.资格性审查表:资格审查人负责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服务和货

物类项目)

1.资格性审查表: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2.符合性审查表:评标委员会负责符合性审查

供应商资格要求

序号

资格要求

评分点名称

评审标准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

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或投标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扫描

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

供承诺函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 2025 年任意 3 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如不需缴纳的,

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投标文件范本,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1)投标人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

律责任及后果。(提供承诺函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院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

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

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 号文件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递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现场根据贵州信用联合惩戒平台反馈信息,查询投标人是否属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如被列入取消其投标资格。

7

特殊资格审

1.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且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证明材料。(扫

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须提供投标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含登记表(若有)等附件]或医疗器械备案证书(凭证)。(扫

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8

联合体审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

其他

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供应商符合性审查内容

序号

供应商名称审

查内容

评分点名称

评审标准

1

商务实质性审

商务要求中标注★的条款内容全部满足(提供响应承诺或偏离

表响应均视为满足,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

技术实质性响

应审查

标注★的条款全部满足(提供响应承诺或偏离表响应均视为满

足,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3

报价审查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合理性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认

定为异常低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4

无效标审查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第四节无效标条款规定,审查是否通

过。

评标委员会(签字)

评 分 表

评分项及评分标准

评分项名称

评分点名

评审标准

得分

价格分(30.00)

报价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

准价/投标报价)×30

注:

1.评标基准价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

(或扣除后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指满

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各投

标单位的投标报价。

2.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全

部由小型和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制造,投标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

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

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3.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

例达到 80%以上时,投标报价给予 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全

部由小型和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制造且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可同时享

受价格扣除。

0.0~30.0 分

主观分(10.00)

投标产品

评价

投标产品评价(主观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

品的质量、性能、售后服

务方案进行评审:

1.投标产品的质量、性能

(5 分):

(1)投标产品的质量、

性能满足采购人使用需

求,性能指标优越,性价

比高得 5 分;

(2)投标产品的质量、

性能基本满足采购人使

用需求,性能指标一般,

性价比一般得 3 分;

(3)投标产品的质量、

性能存在瑕疵,性能指标

配置低得 1 分;

(4)投标产品的质量、

性能不满足采购人使用

需求得 0 分。

注:

产品的质量、性能满足使用需求,性能指标优越,

性价比高是指:

a.投标产品质量、性能基于采购需求的全口径,各

项性能指标能够充分满

足使用需求,逐条响应;

b.投标产品的生产及使

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比

如生产标准、检验标准

等;

c.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技

术特性,在同类产品中性

能指标更优越;

d.产品的性能和价值成

正比或者超过它的价值,

具有核心竞争力。

产品的质量、性能基本满足使用需求,性能指标一

般,性价比一般是指:a.投标产品基本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各项指标

要求;

0.0~10.0 分

b.投标产品的生产及使用基本符合相关标准要

求;

c.基本能够满足使用需

求。

产品的质量、性能存在瑕

疵,性能指标配置低是

指:

a.投标产品对采购文件

的响应存在负偏离;

b.投标产品的生产及使用基本符合相关标准要

求;

c.部分功能及配置不满

足采购需求。

产品的质量、性能不满足

使用需求是指:

投标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多项技术指标

要求,且技术参数评价分

已被扣至 0 分。

2.售后服务方案(5 分):

(1)售后服务方案具体

全面,服务范围广泛,保障措施完善,人员齐全,服务体系全面合理、售后服务及时性科学合理得 5

分;

(2)售后服务方案较简

单,服务范围、保障措施、

人员配置、服务体系一

般、售后服务及时性较合

理得 3 分;

(3)售后服务方案粗陋,服务范围、保障措施、人员配置、服务体系较差、售后服务及时性较差得 1

分;

(4)售后服务方案不满

足采购人需求或未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得 0 分。

注:

售后服务方案具体全面,服务范围广泛,保障措施

完善等指:

a.提供的方案基于采购

需求的全口径,提出具有可行性的现状情况预判;b.准确把握方案中的重、难点,分析各类情况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性,并尽可能列明多种详细预案;c.针对不同的需求,能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可

以举例论证;

d.对于资料、数据等响应

方案的支持材料提供详

细、具体,具有一定的论

证支持性。

售后服务方案较简单、服

务范围一般等指:

a.方案基本完整,与采购

需求不存在响应缺项;b.对方案分步骤作出论

证,展开分析或列明可行

的具体解决方案;

c.针对不同的需求,能提供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案;d.提供有资料、数据等响

应方案的支撑材料。

售后服务方案粗陋,服务

范围较差等指:

a.只对方案作出标题式

的简单论证,并未展开分

析或列明可行的具体解

决方案;

b.部分资料、数据等响应

方案的支撑材料提供过

于简单。

售后服务方案不满足采

购人需求指:

a.方案不完整,与采购需求存在明显的响应缺项;b.方案不切实际,操作困难,与采购需求相违背。

客观分(60.00)

技术参数

评价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

0.0~50.0 分

响应情况进行评审:

1.采购文件“第二章 第一节 一、采购清单及技

术参数要求”中,以 1 个产品为 1 项独立评分项,

共 13 个产品。

2.供应商所投产品完全

满足单个产品中非

“★”的技术参数得该

产品对应分值的满分,如

所投产品存在任意 1 条

参数负偏离,则该产品技术参数评价分为 0 分(即

单个产品整体按负偏离

扣分,得 0 分)。对应产

品具体评分分值设置如

下:

(1)“电针治疗仪”技术

参数全部满足得 2 分;

(2)“电脑中频治疗仪(8

通道)”技术参数全部满

足得 2 分;

(3)“多体位医用诊疗

床”技术参数全部满足

得 2 分;

(4)“熏蒸治疗机”技术

参数全部满足得 3 分;

(5)“颈腰椎治疗多功能

牵引床”技术参数全部

满足得 3 分;

(6)“经颅磁刺激仪(双

拍)”技术参数全部满足

得 8 分;

(7)“经颅直流电刺激

仪”技术参数全部满足

得 8 分;

(8)“认知功能评估与训

练系统”技术参数全部

满足得 6 分;

(9)“特定电磁波治疗器(TDP)”技术参数全部满

足得 2 分;

(10)“中药煎药机”技

术参数全部满足得 3 分;

(11)“微波治疗机”技

术参数全部满足得 3 分;

(12)“电脑恒温电蜡疗仪”技术参数全部满足

得 6 分;

(13)“中医定向透药治疗仪”技术参数全部满

足得 2 分;

注:

①全部满足是指该产品所涵盖的每一条技术参

数均须满足,若供应商所

投产品存在任一条技术

参数不满足,则该评分项

视为整体不满足,得 0

分。(“产品适用范围”不计入技术参数评价中)

②针对所投产品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参数提供原

厂技术参数确认函(须逐条响应)作为评分依据,

所提供技术参数确认函

须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

供或未加盖制造商公章

的,对应评分项视为不满

足。

③在满足②的基础上,所

投产品须同步提供以下任意一种佐证材料证明其技术参数满足采购文

件要求:

A.具有 CMA 标识的检验

报告

B.产品官方宣传彩页

C.原厂技术白皮书或产

品手册

所提供佐证材料须加盖

制造商公章,并在对应技术参数处作明显标记,未

提供或未加盖制造商公

章或未按要求提供的,视

为未提供佐证;

④若采购文件已有其它佐证材料要求的按其要

求执行;

⑤原厂技术参数确认函与佐证材料中对同一技术参数的解释或描述必

须一致。如出现不一致,

对应评分项视为不满足⑦“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内容信息”中须标注证明材料所在响应文件的

具体位置(页码)。

⑧标注“★”的技术参数为符合性审查实质响

应项,不再作为评审项。

质保期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质

保期不得分,在此基础上

每整体增加 1 年质保期

得 2 分,满分 4 分。

注:需提供制造商出具并

加盖公章的质保期承诺

书,未提供或承诺的内容

有歧义的或未按要求提

供的不得分。

0.0~4.0 分

业绩

提供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今所投产品销售业绩(品牌型号与开标一览表一致),

每提供 1 个所投产品销

售业绩得 0.5 分,满分 2

分。注:

①提供合同关键页作为

评审依据,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合同关键页

包括采购内容、签约日

期、双方盖章页,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②业绩指投标产品本身

的业绩,不限定为生产制

造商或投标投标人的业

绩;若提供非投标人的业绩(其他代理商业绩),

所提合同须同时加盖生

0.0~2.0 分

产制造商公章,否则视为

无效业绩。

③所提供业绩为同一个

产品仅计分一次。

原厂制造

商支持

提供下述“注 1”中原厂

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

的授权函,每提供 1 个有效授权得 1 分,满分 4 分。

注:

1.需提供授权函的设备

为“①序号 6:经颅磁刺激仪(双拍);②序号 7:经颅直流电刺激仪;③序号 8:认知功能评估与训

练系统;④序号 12:电

脑恒温电蜡疗仪;提供其

余设备的授权不得分。

2.授权函内容须包括:①项目名称、②项目编号、

③所投产品名称及规格

型号、④制造商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职务等信

息,未按要求提供不得

分。

3.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所提授权函的真实

性和有效性进行核验。属于代理商投标的,中标后5 个工作日内将所提授权函原件提交采购人查验。

0.0~4.0 分

得分

100.0

100 分+政策性加分

信用分使用规则: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情况选用,信用分评价内容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相关材料。并根

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十五)款规定载明: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

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价格扣除政策(若本品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则本品目不再享

受价格扣除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

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及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

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企业的产品给予 10%

(联合体/%)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说明:1、监狱企业视同小

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

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确定具体数值)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

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确定具体数值)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

函所载内容必需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等。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执行。价格扣除只针对投标报价未超过财政控制值的供应商有

效。

(2)货物类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大于等于

3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大于等于 10%。执行

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3)价格分值计算表:

价 格 分 值 计 算 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20XX-ZFCG-XXXX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地点: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期:

20XX.X.X

序号

供应商

名称

第一次报价

(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

计量单位为

准)

最终报价(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量

单位为准)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后报价(单位:以采购

文件约定的计量单位为准)

评标基准

价(单位:

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量单位

为准)

价格分值

得分

1

0.00

2

0.00

3

0.00

4

0.00

注:价格扣除仅对投标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价的供应商有效。评标委员会(签字)

评 分 汇 总 表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序号

投 标 单位名称

价 格 分得分

主 观 分得分

客 观 分得分

信 用 分得分

政 策 性 加分得分

总分

排名

评标专家(签字)

5.投标产品品牌相同的投标供应商的规定

5.1 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确定。

5.2 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

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确定。

第三节 废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品目作废标处理,项目/品目评审终止:1.符合专业条件的或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无效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

应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

(一)递交的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解密成功、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

盖章的;

注:但不得因签章地方的当前页面签章位置偏移,作无效标依据。

(二)供应商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三)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五)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未作出响应的;(六)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件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影响响应文件响应的;

(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八)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九)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十一)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使用远投网开系统解密响应文件成功的,视

为投标保证金已交纳)

(十二)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十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十四)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

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十五)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足以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注: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响应)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一节

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发布

一、公告发布媒体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体。

二、变更公告

本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发布技术参数、开标时间调整等有关变更公

告。供应商须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变更公告栏及其他相关网站和媒体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相关变更公告,变更公告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节

采购文件获取

一、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截止时间前一日 23:59。二、获取方式以本项目公告中获取方式为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其下载采购文件。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一)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

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所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二)项目延期(适用于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项目)

:采购文件提供期限

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一并顺延,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三)采购文件的质疑: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

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对技术规格及其他条件不清楚,或采购文件具有不合理、不公平、歧视性、限制性、指向性条款损害潜在供应商权益的,或供应商有疑问的其他事项,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

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主管财政部门进行投诉。未递交质疑函的视为充分理解并认可采购文件及补充变更的所有内容。

采购文件质疑、投诉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详见采购文件第十三节:质疑和投诉。

第三节

编制和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一、递交时间以本项目公告时间为准,如本项目有变更公告的,以变更公告时间为准(供

应商须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系统)。

二、递交要求供应商需使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系统。根据《省

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上传。

备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响应文件时,若上传的资质证书或其他文

件带有第三方电子签章的图片或者 PDF 等文件时,请将带有第三方电子签章的文件或图片插入 word 中后上传 word,避免第三方电子签章数据不能正常加载,导致文件不显示第三方签章。请在转换 PDF 和签章时仔细检查对应内容,若因操作引起的第三方签章不显示,相关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供应商在上传响应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撤回其响应文件。撤

回后重新编辑修改后生成新的加密响应文件重新上传。

(2)若本项目采购文件发生变更,请按照最新变更后的采购文件重新编制

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否则开标时未能正常解密,视为无效标处理。

(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特别提示:供应商使用专用响应文件制作工具,通过 CA 锁生成加密响应文

件。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随时撤回和重新递交响应文件。

第四节

开标

一、开标时间以本项目公告时间为准,如本项目有变更公告的,以变更公告时间为准。二、开标地点

本项目采用远投网开系统进行开标。

三、开评标流程

1.会议准备: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 30 分

钟登录远投网开系统,检查设备和网络是否能正常使用。

2.解密响应文件:开标时间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点击开始解密,投标供应

商须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

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解密。

3.开标唱标:系统自动对解密成功的响应文件进行唱标。4.开标记录:唱标完成后,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

5.会议结束:生成开标记录表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点击开标结束,远程开

标会议结束。

特别提醒:使用远投网开系统参与开标的供应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标设备、软件、CA 应满足本次远程开标会议要求;2.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编制响应文件的 CA 解密时,设备正常,网络稳定,确

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活动;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解密的,视为未响应投标,作无效标处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解密。

第五节

资审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开标会结束后,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表组成的资审小组登录系统进行资格

审查,资审小组由 1 或 3 人单数组成,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项目作废标处理。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由资审小组通知其未通过理由。

第六节

评标

一、评标地点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登录在线评标系统,确认无需回避后,通过评标系统自动推选一

名评标组长,由评标组长按照以下流程组织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工程类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依照《资

格审查表》所列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评标工作结束

(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照《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内容对供应商进

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评分环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分和中标候选人推荐。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评标工作结束。

(三)专家评分:评标专家严格按照评分表逐项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分。评分

依据为响应文件提供的有效资料。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的资料、未明确的内容,评标专家不得以个人的意愿、猜想、推测等方式得出的结论作为评分依据。评标专家须独立评分,不得相互抄袭评分分值。其中评分表中客观分、信用分以及政策

性加分这三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分。

(四)评分汇总:评标组长负责最终的评分汇总,结果保留两位小数,按最

终得分由高至低依次对供应商进行推荐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五)评审复核: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

可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中存在的遗漏或偏差进行修正,完成复核后,确定评标结果及推荐排序。

(六)评标报告:评标组长根据评分汇总情况及排序情况,主持编写评标报

告。评标委员会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七)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复核无误签字确认后,评标组

长点击评标工作结束,评标专家方可离开评标区,不得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评审费用由系统自动计算发放。

三、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经济有效的原则,按照评标程序,依法依规,根据采购文件所列评标标准,独立、认真、负责地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一)享有的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担的义务:

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评审意见;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

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响应文件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以下列先后顺序为准:(1) 开标一览表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 投标函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3) 响应文件前后不一致的,以响应文件的前述内容为准。(4) 采购文件和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采购文件正文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以上述先后顺序为准。

第七节

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媒体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体。

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流程采购人应当通过系统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点击发布中标(成交)

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

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确定该供应商为中标人,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由系统自动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

评分法评审的,由系统自动告知未中标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第八节

支付代理服务费

一、收费标准代理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定,告知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代理服务费:100 万元以下部分按 1.5%×(1-30%)计算,100 万元-500 万

元部分按 1.1%×(1-30%)计算后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投标人的报价应包

含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

由□采购人☑中标人支付。二、支付方式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同时,□采购人☑中标人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

费。代理服务费可采取现金、银行汇款、电汇款或其他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进行支付。

三、 账户信息户

名: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号:24*开通会员可解锁*21747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省新支行

第九节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及履约验收

一、合同签订、备案及公告时间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制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人发出的采购合同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若合同内容超出约定事项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点击退回并说明退回理由,无正当理由退回或超期未在系统进行操作的,采购人可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放弃中标资格。采购合同签订完成后,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政府采购合同自动同 步 在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 贵 阳 市 )( http://ggzy.guiyang.gov.cn/ ) 上 公 告 , 同 时 还 应 在 贵 州 省 政 府 采 购 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进行公告。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合同备案完成后,采购人可自行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

标系统打印《贵阳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采购人凭《贵阳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到财政部门办理后续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

三、履约验收中标人在合同约定服务期(供货期)内,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可向采购人提

交履约验收申请,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履约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相关资料上传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贵州省政府采购

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进行公告。

第十节

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一)质疑时效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

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受理条件

供应商所提出质疑,必需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等使

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对与采购活动无关的供应商或者没有提出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的质疑,可不予受理。

(三)质疑函内容:

质疑函内容包含: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

的名称、项目序列号;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系统自动生成)

(四)递交方式

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

果等使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辑质疑函,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文件,加盖电子章后,推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五)质疑回复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经采购人确认后,系统自动将

质疑事项和答复内容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投诉(一)投诉时效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二)受理条件

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九条规定。(三)递交方式在法定时限内发起投诉。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

辑投诉书,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文件,加盖电子章后,推送监督部门。

(四)投诉回复供应商发起投诉后,监督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监督部门应

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是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编辑投诉处理决定书,点击发布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后,系统自动将投诉事项和处理决定内容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货物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

设备、产品等。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

3、资金来源:

4、项目内容:

5、项目地点:

二、供货期期限

本合同从

日起至

日止。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清单:

(9)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

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

统 订立。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

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

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监督处理。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

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

料。

第 2 条 包装、运输和交付

2.1 包装

2.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包装应采取防潮、防

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

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2.2 运输

2.2.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

输。

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

前,将合同材料名称、 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 m3 表示)

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

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

2.3 交付

2.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

时间和批次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

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

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2.3.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第 3 条 货物检验和验收

3.1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

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3.2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

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

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3.3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

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

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

方支付补偿金。

3.4 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

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5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

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 4 条 质量保证期

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

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设备/材料验收之日起算。

4.2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设备/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

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设备/材料

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4.3 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

内义务后,买方应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5.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6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7 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7.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

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

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第 9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

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

备及材料。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

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

自解除合同。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1.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1.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

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

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13.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

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4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

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

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

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

(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

政 府 采 购 合 同(工程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

》(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

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

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

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

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

政府采购政策。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

3、资金来源:

4、项目内容:

5、项目地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

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它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

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

易系统 订立。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

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

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监督处理。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

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

料。

第 2 条 工期

供应商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进度计

划。经工程师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供应商应当严格执

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应当指示供应商对进度计划

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工程师审批。

第 3 条 工程质量

3.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3.2 质量检查

采购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

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第 4 条 竣工验收

4.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供应商即可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

4.2 竣工和验收

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采购人进行工程验

收。采购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工程师向供应商出具经采

购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4.3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

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4.4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供应商应对施工场地

进行清理,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 5 条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

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乙方所提供

的质量保修期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 6 条 合同价款支付

6.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7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8 条 不可抗力

8.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8.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

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第 9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

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第 10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

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

备及材料。

第 11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

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

自解除合同。

第 12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2.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2.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

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

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3 条 争议的解决

13.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4 条 违约责任

14.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4.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

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5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

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

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

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

(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

政 府 采 购 合 同(服务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88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8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3、资金来源:4、项目内容:5、项目地点:二、服务期限

本合同从

日起至

日止。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服务清单;(9)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90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服务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 合 同 金 额 为 ( 大 写 ) 人 民 币

( 小 写

¥

元)。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

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

易系统 订立。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清单、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91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采购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9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1.3 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料。

第 2 条 质量要求

2.1 本项目服务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服务类别的相关质量

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有关服务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2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采购人

有权要求供应商返工直至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由供应商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承担采购人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 3 条 服务验收

3.1 供应商应对提交的项目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

单,作为采购人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项目成果交给采购人。

3.2 采购人或者采购人的最终用户应当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

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阶段验收,并出具阶段验收证明/书,以此作为付款阶段的凭证。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93

第 4 条 质量保证

4.1 合同当事人应根据服务的功能、用途、特点等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单独约定质量保证的期限、范围等。

4.2 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可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

4.3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5.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6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7 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7.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

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94

第 9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及材料。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1.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1.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

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

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3 仲裁或诉讼

95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13.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

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4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

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9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三)标的;(四)数量;(五)服务标准;(六)价款或者报酬;(七)期限、地点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

97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98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

第一节 编制要求

一、格式

1.响应文件及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简体字。原版为外文的

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的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供应商应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引起的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有要求的外,均使用国家法定

计量单位。

3.响应文件中的图片资料、复印件等应清晰可见,不得随意放大缩小。内容

不得倒置、歪斜,由于响应文件不清晰或不利于阅读所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有重复或多余标记,未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产生影响的,不作无效标依

据。

二、制作和生成

响应文件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专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

作和生成。

三、电子签章

响应文件中上传的复印和扫描件应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响应文件范本中注

明需要签章的地方,供应商均须进行电子签章。但不得因签章地方的当前页面签

章位置偏移,作无效标依据。

四、上传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采

购业务板块,选择已参与项目,点击进入“上传响应文件”模块中上传。

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

应)。

99

第二节 响应文件组成

一、政府采购响应文件类别服务类响应文件。二、组成

各类响应文件由数据信息响应部分和佐证文件部分组成,具体详见响应文件

格式文本。

100

第三节 响应文件格式范本

101

XXXXX(项目名称)

响 应 文 件

项目序列号: 20XX–ZFCG- XXXX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品 目 编 号 :品 目 名 称 :采 购 方 式 :

采 购 类 别 :

供 应 商 :详 细 地 址 :联 系 人 :

话:

20XX 年 XX 月

102

(按照投标文件组成内容完善目录明细)

第一

报价文件

一、投标报价函

二、开标一览表(适用于公开招标)

三、报价明细表

四、投标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第二

资格性文件

(一)一般资格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 财务状况报告材料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证

5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6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二)特殊资格材料

(三)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五)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

(六)监狱性单位声明函

第三

响应性文件

103

(一)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

(二)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内容信息

(三)响应文件商务响应内容信息

(四)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

(五)其他技术和商务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

主观评审内容

(一)主观分评审内容

第五

客观评审内容

(一)客观分评审内容

第六

信用评审内容

(一)信用分评审内容

第七 项目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材料(若有)

(一)项目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材料

第八 政策性加分佐证材料(若有)

(一)节能环保产品声明及证明材料

(二)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投标主产品证明材料

第九

其它补充材料

104

供应商认为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文件、声明及承诺(格式

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

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一)其他补充材料

105

第一

报价文件

(一)投 标 报 价 函

1.本供应商就

(项目名称)的

品目号/名称

投标报价:

(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

本投标报价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价。包含专利费、人力资源费、调研费、

专用工具价、培训费、税费等一切成本费用。本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固定不变,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2.服务期/交货期/工期:

(服务期/交货

期/工期:以采购文件约定的单位为准)

3.服务地点/交货地点/建设地点:

4.投标有效期:

5.质保期:

6.联合体投标:

7.其他:

二、递交资料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一份。三、相关承诺1.本投标报价在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2.本供应商就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

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本供应商就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完全理解

和同意,并保证遵守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4.保证在中标后忠实地执行与采购人所签署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义务。保证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5.承诺应贵方要求提供任何与该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6.承诺与为采购人采购本次招标的产品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

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7.本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资格、技术、商务等文件均真实、有效、准确。

若有违背,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章)

投标日期:

106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投标多种报价

服务期(交货期或工

期)

联合投标企业(若有)

注: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先后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为准。

供应商名称(盖章)

投标日期:

107

(三)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服务项目内容

数量(单

位)

总价

费率

服务标准

1

2

3

全部投标产品总报价大写(元/费率/下浮率):

小写(元/费率/下浮率):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要求供应商提供《报价明细表》

(格式可自拟)

,明细表

中的总报价应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函一致。若参考上述表格,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约定的报价方式选择对应的报价列填写投标报价。

供应商名称(盖章)

投标日期:

108

(四)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

(投标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参加贵方组

织的项目名称(项目序列号:

)的招标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

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印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

109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

(投标单位全称或联合体牵头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授权 被授权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

序列号:

)的招标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切

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签章即生效,被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印章)

被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110

第二 资格文件

(一)一般资格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或扫描件

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容,且

真实有效。

2.财务状况报告材料(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证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致: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序列号

为: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为:

的政府采购活动,在

此郑重声明: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章)

6.其他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供的资料6.1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111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致: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序列号

为: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为:

的政府采购活动,在

此郑重声明: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开标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

询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自愿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章)

112

(二)特殊资格材料(格式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13

(三)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若有)

1.供应商系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也要提供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外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书

致(采购人):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

(品目号/名称)的

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联合体的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响应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履

约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

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发生上述问题导致联合体投标废标

的,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4.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共同签订和履

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成员单位合同金额比例分配情况。

5.1

(单位名称)

(是

/否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比例占总合同

%,合同分配内容:

5.2

(单位名称)

(是

/否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比例占总合同

%,合同分配内容:

5.3……6.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6.1(联合体牵头人)职责分工:6.2(联合体成员单位)职责分工:。6.3……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8.未中标,本协议自动废止。9.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称:

(盖章)

114

法定代表人:

(印章)

称:

(盖章)

115

2.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16

(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

声明函及附件

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

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品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17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

情况如下:

1.(品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

¹,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18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

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品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19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120

3. 监狱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监狱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附件: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21

第三

响应性文件

(一)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

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符合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投标供应商名称

商务部分实质性审查

序号

实质性条款内容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备注

技术部分实质性审查

序号

实质性条款内容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备注

供应商注意事项:1.本表采购文件具体要求对应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五节《实质性

要求明细表》内容,供应商必需如实填写。

供应商名称(盖章)

122

(二)

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内容信息

技术部分响应表

序号

采购文件技术要求

响应内容

备注说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注意事项:

1.本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必需一致,不得随意减少采集内容。

123

(三)响应文件商务响应内容信息

商务部分响应表

序号

采购文件商务要求

响应内容

备注说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注意事项:

本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必需一致,不得随意减少采集内容。

124

(四)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

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承诺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

的投标,并慎重作出如下声明承诺:一、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

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

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

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25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

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

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

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财政部 87 号令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四、政府采购针对供应商投标行为的其他规定

我公司声明承诺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严格遵守以上政府采购相关法

律对供应商投标行为的规定,如声明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126

(五)其它技术和商务要求提供的材料(若有)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

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

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27

第四

主观评审内容(适用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

商)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主观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

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28

第五

客观评审内容(适用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

商)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客观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

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29

第六 信用评审内容(适用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信用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

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30

第七 项目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材料(若有)

内容仅支持文字和图片,格式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31

第八

政策性加分材料(若有)(适用于公开招标和

竞争性磋商)

(一)节能环保产品声明及证明材料

132

(二)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云南、贵州、青海)的投标主产品证明材料。

133

第九

其它补充材料

供应商认为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文件、声明及承诺(格式自拟,复印

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标委

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34

第七章 远投网开注意事项

详见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操作手册。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操作遇

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处咨询,联系方式为座机:

*开通会员可解锁*/84839761。

135

第八章 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

附件: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微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

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

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

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生

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

微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

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

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同中小微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

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

制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136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

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微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

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

为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

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

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微企业承担

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

多家中小微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

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

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

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

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

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

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137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

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

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微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

中小微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协议中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

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

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

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

标候选人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

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微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微企业引入信用担保

手段,为中小微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微企

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关于协助开展中小微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

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

年度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138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

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

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

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微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

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139

附: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 1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40

附 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微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

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

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

项目名称 预留选项

面 向 中 小 微

企 业 采 购 金

合同链接

( 填 写 集中 采 购 目录 以 内 或者 采 购 限额 标 准 以上 的 采 购项目)

(填写“采购项

目整体预留”、

“设置专门采购

包”、“要求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或者“要求

合同分包”,除

“采购项目全部

预留”外,还应

当填写预留给中

小 微 企 业 的 比

例)

(精确到万元)

( 填 写 合 同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公开的网址,

合 同 中 应 当 包

含 有 关 联 合 体

协 议 或 者 分 包

意向协议)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141

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民政厅(局)

、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

府采购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

,并

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

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

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

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

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见附件)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

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

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

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

142

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

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143

3.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

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

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

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

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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