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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
贵阳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物业管
理服务项目
采购文件
(2026 年 04 月)
项目序列号:
P52*开通会员可解锁*26
项目编号:
ZFCG2*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名称:
贵阳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
P52*开通会员可解锁*26001
品目名称:
贵阳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类别:
服务类
采购人:
贵阳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
代理机构:
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一章
采购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二节 □货物要求 ☑服务要求 □工程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1、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本院服务面积约 27353.19 ㎡(不含停车场),本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方为贵阳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所辖区域提供秩序维护服务、环境维护服务、工程维护服务等及其他保障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2、服务项目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1)环境维护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3.垃圾转运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4.工程维护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5.其他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3、物业服务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1)物业管理(建筑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2)物业管理(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4.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4.1 基本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4.2 房屋维护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4.3 公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4.4 环境维护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4.4.1 具体清洁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4.6 秩序维护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5.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需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第二节
商务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第三节
阐述、演示、样品展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第四节
图纸附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第五节
实质性要求明细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第一节 评标办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第二节 评分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第三节 废标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第四节 无效标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第一节
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发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第二节
采购文件获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第三节
编制和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第四节
开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第五节
资审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 . . . . . . . . . . . . . . 54
第六节
评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第七节
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 . . . . . . . . . . . . 55
第八节
支付代理服务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第九节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及履约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第十节
质疑和投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二、供货期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三、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六、履约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七、订立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八、订立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九、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十、补充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十一、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1.1 严禁贿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1.3 保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第 2 条 包装、运输和交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2.1 包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2.2 运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2.3 交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第 3 条 货物检验和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第 4 条 质量保证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第 6 条 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第 7 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第 9 条 节能环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第 14 条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二、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三、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六、履约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七、订立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八、订立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九、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十、补充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十一、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1.1 严禁贿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1.3 保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第 2 条 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第 3 条 工程质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3.1 工程质量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3.2 质量检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第 4 条 竣工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4.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4.2 竣工和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4.3 试运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4.4 竣工清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第 5 条 保修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第 6 条 合同价款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第 7 条 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第 8 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第 9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第 10 条 节能环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第 11 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第 12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第 13 条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第 14 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第 15 条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二、服务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三、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六、履约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七、订立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八、订立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九、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十、补充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十一、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1.1 严禁贿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第 3 条 服务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第 4 条 质量保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第 6 条 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第 7 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第 9 条 节能环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第 14 条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第一节 编制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第二节 响应文件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
第三节 响应文件格式范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第七章 远投网开注意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3
第八章 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4
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
第一章
采购范围
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
一、项目及品目概述本院服务面积约 27353.19 ㎡(不含停车场)
,本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
标方为贵阳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所辖区域提供秩序维护服务、环境维护服务、工程维护服务等及其他保障服务。
二、采购预算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项目采购预算为大写玖佰柒拾伍万贰仟贰佰
零叁元肆角肆分整(¥小写 9752203.440000 元)
。
其中(若有)品目名称:贵阳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
预算为大写玖佰柒拾伍万贰仟贰佰零叁元肆角肆分整(¥小写 9752203.44 元)
。
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大写玖佰柒拾伍万贰仟贰佰零叁元肆角肆分整(¥小
写 9752203.44 元)
。
其中(若有)品目名称:贵阳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最高
限价为大写玖佰柒拾伍万贰仟贰佰零叁元肆角肆分整(¥小写 9752203.44 元)
。
本项目按(☑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固定价□多种报价)进行投标报
价。
(可在括号中进行补充说明)
计价单位注: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三年总预算。
(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
三、采购合同管理:1.是否允许分包:☑是□否2.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包含: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
得再次分包等内容)
、金额或者比例:/
四、本项目□是☑否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
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
定
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具体内容为:(若供应商
为中小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物业管理”)
特别提示:如采购项目或品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遵守《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二条规定。
六、招标文件解释权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七、采 购 人1.采购人名称:贵阳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2.地址: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 787 号3.联系人:黄鹤林4.联系电话/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5.电子邮箱:/八、代理机构1.名称: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 6 号东原财富广场一期 3 栋 1 单元 23 层3.联系人:鄢家秋、董依依、徐以美4.联系电话/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5.电子邮箱:/九、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贵阳市白云区财政局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详细地址:贵阳市白云区行政中心
第二节
□货物要求 ☑服务要求 □工程要求
一、□货物范围 ☑服务范围 □工程范围本项目采购服务来源范围要求为本国合法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二、须满足的规范,标准本项目执行的规范或标准必须满足采购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现行标准的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
《贵阳市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试
行)的通知(市物协字〔2014〕第 05 号)一级标准执行。
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本品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一、供应商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
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
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供应商提供 2024 年度或 2025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
报告或 2026 年供应商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要求:供应商书面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
面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
。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提供 2025 年 08 月至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依法
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格式
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院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
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 号文件要求,交易系统会自行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无(三)本品目□接受☑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四)本品目□是☑否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若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
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物业管理”
)
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一)物业服务范围、内容和要求、标准
1、项目概况:
本院服务面积约 27353.19 ㎡(不含停车场)
,本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
方为贵阳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所辖区域提供秩序维护服务、环境维护服务、工程
维护服务等及其他保障服务。
2、服务项目内容:
(1)环境维护服务
①保洁服务
1)室内:全院地面、墙面、顶面、公共诊疗区域、门窗、卫生间、走道、
楼梯的保洁。
2)室外:各区域雨棚、道路、场地保洁,绿化地清理保洁,景观水池的
漂浮物清理保洁,室外不锈钢花架等。
3)公共设施、设备:宣传栏,标识牌,照明灯具,消防栓,中央空调出
风口,电梯的保洁;所有的水、电及消防、监控设施设备、各机房、配电间、
值班室的保洁,设立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标识及采购人要求禁止进入的重点
部门须有采购人相关管理人员在场才能进入清洁。
4)生活垃圾收集及转运工作。
5)排污、下水管道的疏通、维护。
6)认真完成好采购人临时交办的保洁任务。
②绿化服务
1)负责全院环境绿化工作。
2)根据医院的整体规划定期施肥、浇水、修剪、灭虫和清理杂草。切实
做好花木的栽培与管理。
3)爱护工具和公共设施,强化防范措施,防止贵重花木的丢失。
2.秩序维护服务
提供全院全天 24 小时安全保卫服务工作。包括外来人员管理、内外部车
辆管理(含安全隐患排查及反馈)、突发事件处置及其他临时交办的有关安保
的各种事项。
(1)门岗值班
1)按规定时间实行站立执勤服务。
2)严禁无关人员(拾荒、发传单、卖报、乞讨、医托等)及宠物进入院
区。
3)对进出大门的大件物资检查,防止医院财物夹带出门和危险品进入院
内。
(2)车辆管理及交通秩序维护
规范引导车辆停放,保持主出入口、120 通道及院内道路的畅通及停车场
车辆规范停放和安全。
(3)巡逻值勤
按规定路线和时间对院区内进行巡逻并作好记录。
(4)治安防范
1)及时处置意外、突发、紧急及医闹事件。
2)积极参加消防训练,承担义务消防员职责。
3)巡逻安保及时发现可疑的人和事,预防、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5)消防监控服务(监控室)
1)持证上岗,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24 小时值班制。
2)明确岗位职责。
3)熟悉相关应急、火警、火灾处置程序。
3.垃圾转运服务
(1)负责院内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做好垃圾转运工作并做好登记。
(2)专人负责全院医疗垃圾分类收集和集中存储,监督及配合专业医疗
垃圾处置单位做好医疗垃圾转运工作并做好登记。
(3)专人负责院内医疗废水全流程监督,监督由中标人委托具有相关专
业资质的单位来完成开展相关处置及设施维保,配合采购人及环保部门工作,
做好全流程台账登记归档。
(4)认真学习环境保护及医疗垃圾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
规章制度。
4.工程维护服务
(1)负责对院内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下水道、雨水沟、卫生间、化
粪池、泄洪沟道的疏通和维修维护等。
(2)门窗、办公家具、楼梯、打扫水龙头、卫生洁具、座椅、照明设施、
换气扇、公共设施等维修维护。
(3)门(木门、铁门、防火门等)、窗(铝合金窗、推拉平开、百叶窗等)
维修维护等。
(4)对电梯等特种设备、消防设施等专业的设施设备的维保事宜,由中
标人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来完成。
(5)定期对院内消防设施及各类机房进行全面巡检,排查设备运行、设
施完好、安全防护等方面的问题隐患,做好详细的巡检记录及台账登记工作。
(6)定期对医院的水、电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其他服务
(1)恶劣气候下的抢险救灾服务,如防汛、排涝、除雪等。
(2)会议室根据需要加、撤桌椅服务。
(3)按医院属地创建部门要求,配合医院组织人员参与一些特殊任务。
(4)积极完成好医院临时交办的各项物业任务。
(5)积极配合医院做好主管部门考核、等级医院评审、文明城市及卫生
城市评审考核等开展的各项突击工作任务。
3、物业服务范围:
(1)物业管理(建筑物)
名称
明细
服务内容及标准
建筑名称
白云区妇幼保健院一期
总面积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约 27353.19 ㎡(不含停车场)
见“3.6 秩序维护服务”、见“3.4环境维护服务”
卫生间
卫生间数量(个) 卫生间数量 57 个
见“3.4 环境维护服务”
垃圾存放
点
垃圾存放点数量
(个)
1 处生活垃圾垃圾收集点
见“3.4 环境维护服务”
车行/人行
口
车行口
车行口数量 2 个
见“3.6 秩序维护服务”
人行口
人行口数量 2 个
见“3.6 秩序维护服务”
设施设备
电梯系统
电梯:13 台;
其中门诊病员及办公人员客梯 2台;
门诊病员医梯兼无障碍电梯 1 台;
住院探视客梯 2 台;
住院病员医梯兼无障碍电梯 2 台;
住院医生梯(兼消防电梯)1 台;
住院污梯(兼消防电梯)1 台;
医技污梯 1 台;
门诊污梯 1 台;
药品提升机 1 台;杂物梯 1 台。
见“3.6 秩序维护服务”
“3.3 公
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
给排水系统
生活水泵房 1 间;
中水机房 1 间;
消防水泵房 1 间。
见“3.6 秩序维护服务”
“3.3 公
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
消防、安防
系统
消防控制室/监控控制室 1 间;
消防实时报警室 1 间。
见“3.6 秩序维护服务”
“3.3 公
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
供配电系统
柴油机房 1 间;
弱电机房 2 间;
配电房 4 间;
UPS 机房 1 间。
见“3.3 公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
暖通系统
风机房(送风机房 4 间/ 排风机房4 间);
空调机房 2 间;
锅炉房 1 间;
空调机房 1 间;
暖通机房 1 间(只负责运行检查不涉及维护保养工作)。
见“3.3 公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
(2)物业管理(室外)
名称
明细
服务内容及标
准
面积
室外面积(㎡)
室外面积约 13430.49 ㎡
见“3.4 环境维护服务”
“3.6 秩
序维护服务”
绿化(㎡)
绿化面积 5432.15 ㎡
见“3.4 环境维护服务”
“3.5 绿
化服务”
垃圾存放点
垃圾存放点数量
(个)
3 处生活垃圾垃圾收集点,1处医疗垃圾收集点
见“3.4 环境维护服务”
设施设备
化粪池
2 座 100m³
见“3.3 公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
医疗污水处理站
地埋式医疗污水处理站 1 座,320m³
见“3.3 公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
景观水景
景观水景 1 处
见“3.3 公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
环网柜
室外配电环网柜 3 处
见“3.3 公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
4.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基本服务、房屋维护服务、公用设施设备维护服
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秩序维护服务等。
4.1 基本服务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1
目标与责任
结合采购人要求及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管理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并制定配套实施方案。
2
服务人员要求
(1)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岗位技能、职业素质、服务知识、客户文化、绿色节能环保等教育培训。
(2)服务人员的年龄、学历、工作经验及资格条件应当与所在岗位能力要求相匹配,到岗前应当经过必要的岗前培训以达到岗位能力要求,国家、行业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证书的,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3)如采购人认为服务人员不适应岗位要求或存在其他影响工作的,可要求供应商进行调换。如因供应商原因对服务人员进行调换,应当经采购人同意,更换比例不得超过本项目服务人员总数的 20%。本项目服务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
(4)着装分类统一,佩戴标识。仪容整洁、姿态端正、举止文明。用语文明礼貌,态度温和耐心。
3
保密和思想政治教
育
(1)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①明确重点要害岗位保密职责。②对涉密工作岗位的保密要求。
(2)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对服务人员进行保密、思想政治教育的培训,提高服务人员保密意识和思想政治意识。新入职员工应当接受保密、思想政治教育培训,进行必要的人员经历审查,合格后签订保密协议方可上岗。
(3)发现服务人员违法违规或重大过失,及时报告采购人,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4
档案管理
(1)建立物业信息,准确、及时地对文件资料和服务记录进行归档保存,并确保其物理安全。
(2)档案和记录齐全,包括但不限于:①采购人建议与投诉等。保密、思想政治教育培训记录。②房屋维护服务:房屋台账、使用说明、房屋装修、维保记录等。③公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设备台账、设备卡、使用说明、维保记录、巡查记录、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设施设
备定期巡检、维护保养、维修档案等。④秩序维护服务:监控记录、突发事件演习与处置记录等。⑤保洁服务:清洁检查表、客户反馈表等。⑥绿化服务:清洁整改记录、消杀记录等。⑦其他:客户信息、财务明细、合同协议、信报信息登记、大件物品进出登记等。
(3)遵守采购人的信息、档案资料保密要求,未经许可,不得将资料转作其他用途或向其他单位、个人提供。
5
服务改进
(1)明确负责人,定期对物业服务过程进行自查,结合反馈意见与评价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持续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
(2)对不合格服务进行控制,对不合格服务的原因进行识别和分析,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再发生。
(3)需整改问题及时整改完成。
6
重大活动后勤保障
(1)制定流程。配合采购人制订重大活动后勤保障工作流程,需对任务进行详细了解,并根据工作安排制定详细的后勤保障计划。
(2)实施保障。按计划在关键区域和重点部位进行部署,确保任务顺利进行,对活动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对车辆进行有序引导和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以礼貌、专业的态度对待来宾,展现良好形象。
(3)收尾工作。对现场进行检查,做好清理工作。
7
应急保障预案
(1)重点区域及安全隐患排查。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重点部位及危险隐患进行排查,并建立清单/台账;应当对危险隐患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控制或整改并定期监控;随着设施设备、服务内容的变化,及时更新清单/台账,使风险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应急预案的建立。根据院区隐患排查的结果和实际情况,制定专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火情火警紧急处理应急预案、紧急疏散应急预案、停水停电应急预案、有限空间救援应急预案、高空作业救援应急预案、恶劣天气应对应急预案等。
(3)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定期培训和演练,组织相关岗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留存培训及演练记录和影像资料,并对预案进行评价,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结合。
(4)应急物资的管理。根据专项预案中的应对需要、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清单或台账,并由专人定期对应急物资进行检查,如有应急物资不足,及时通知采购人购置齐全,确保能够随时正常使用。
8
服务方案及工作制
度
(1)制定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录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公用设施设备相关管理制度等。
(2)制定物业服务方案,主要包括:房屋维护服务方案、公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方案、绿化服务方案、保洁服务方案、秩序维护服务方案、会议服务方案、人员培训方案、人员稳定性方案、保密方案等。
9
服务热线及紧急维
修
(1)设置 24 小时报修服务热线。
(2)紧急维修应当 15 分钟内到达现场。
4.2 房屋维护服务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1
主体结构、围护结
构、部品部件
(1)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房屋结构安全巡视,发现外观有变形、开裂等现象,及时建议采购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必要的避险和防护措施。
(2)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外墙贴饰面、幕墙玻璃、雨篷、散水、等检查,发现破损,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按采购人要求出具维修方案,待采购人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
(3)每半月至少开展 1 次公用部位的门、窗、楼梯、通风道、室内地面、墙面、吊顶和室外屋面等巡查,发现破损,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按采购人要求出具维修方案,待采购人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
(4)每年强降雨天气前后、雨雪季节检查屋面防水和雨落管等,发现破损,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按采购人要求出具维修方案,待采购人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
(5)院区外观完好,建筑装饰面无脱落、无破损、无污渍,玻璃幕墙清洁明亮、无破损。
(6)通道、楼梯、门窗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2
其他设施
(1)每半月至少开展 1 次大门、围墙、道路、场地、管井、沟渠等巡查,每半月至少检查 1 次雨污水管井、化粪池等巡查,发现破损,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按采购人要求出具维修方案,待采购人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
(2)路面状态良好,地漏通畅不堵塞。
(3)接到采购人家具报修服务后,及时通知家具供货商对保修期内的家具进行维修,及时对保修期外的家具进行维修。
3
标识标牌
(1)标识标牌符合《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 部分:通用符号》的相关要求,消防与安全标识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消防安全标志第 1 部分:标志》的相
关要求。
(2)每月至少检查 1 次标识标牌和消防与安全标识。应当规范清晰、路线指引正确、安装稳固。
4.3 公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1
基本要求
(1)重大节假日及恶劣天气前后,组织系统巡检 1 次。
(2)具备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环境和场所(含有限空间),温湿度、照度、粉尘和烟雾浓度等符合相关安全规范。
2
设备机房
(1)设备机房门口有机房类别及安全标志。落实各类机房责任人、督查人,且设备系统图、应急预案流程图、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上墙文件或证书符合各设备机房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机房巡视及外来人员记录清晰完整,标识统一。
(2)设备机房门窗、锁具应当完好、有效。
(3)每半月至少开展 1 次清洁,整洁有序、无杂物、无积尘、无鼠、无虫害,温湿度符合设备运行要求。
(4)按各设备机房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维护/保管消防、通风、应急照明,防止小动物进入。
(5)安全防护用具配置齐全,检验合格。
(6)应急设施设备用品应当齐全、完备,可随时启用。
3
给排水系统
(1)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2)设施设备、阀门、管道等运行正常,无跑、冒、滴、漏现象。
(3)有水泵房、水箱间的,每日至少巡视 1 次。每年至少养护 1 次水泵。
(4)遇供水单位限水、停水,按规定时间通知采购人。
(5)定期对排水管进行疏通、清污,保证室内外排水系统通畅;下水管道、水沟、集水井、污水池、化粪池、地漏无堵塞、无淤积,各种井盖面板完好,各种警示安全提示标识齐全,安装牢固。
(6)监督并配合相应资质单位进行院区化粪池清掏工
作,无明显异味,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清洁作业。
4
电梯系统
(1)电梯运行平稳、无异响、平层、开关正常。每周至少开展 2 次电梯的安全状况检查。
(2)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等证件齐全。相关证件、紧急救援电话和乘客注意事项置于轿厢醒目位置。
(3)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对电梯的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核发电梯使用标志。
(4)电梯维保应当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有关要求。
(5)电梯使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
(6)有电梯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开展演练 1 次。电梯出现故障,物业服务人员10 分钟内到场应急处理,维保专业人员 30 分钟内到场应急处理。
(7)到场进行救助和排除故障。电梯紧急电话保持畅通。
(8)电梯维修、保养时在现场设置提示标识和防护围栏。
(9)根据采购人需求,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时间。
5
消防系统
(1)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相关要求。
(2)消防设备检测符合《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
(3)消防设施平面图、火警疏散示意图、防火分区图等按幢设置在楼层醒目位置。
(4)消防系统各设施设备使用说明清晰,宜图文结合。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动正常。
(6)消火栓箱、防火门、灭火器、消防水泵、红外线报警器、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系统运行正常。
(7)消防监控系统运行良好,自动和手动报警设施启动正常。
(8)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运行正常。
6
供配电系统
(1)建立 24 小时运行值班监控制度。
(2)对供电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定期巡视维护,加强高低压配电柜、配电箱、控制柜及线路等重点部位监测。
(3)公共使用的照明、指示灯具线路、开关、接地等
保持完好,确保用电安全。
(4)核心部位用电建立高可控用电保障和配备应急发电设备,定期维护应急发电设备。
(5)发生非计划性停电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采购人,快速恢复或启用应急电源,并做好应急事件上报及处理工作。
(6)复杂故障涉及供电部门维修处置的及时与供电部门联系,并向采购人报告。
7
弱电系统
(1)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符合《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的相关要求。
(2)保持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等运行正常,有故障及时排除。
8
照明系统
(1)外观整洁无缺损、无松落。
(2)更换的照明灯具应当选用节能环保产品,亮度与更换前保持一致。
(3)每周至少开展 1 次公共区域照明设备巡视。
注:设施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完成,如供应商自身不具备,由供应商进行分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服务标准涉及的国家标准有更新的,执行国家最新标准。
4.4 环境维护服务
序号
服务内
容
服务标准
1
基本要
求
(1)建立保洁服务的工作制度及工作计划,并按照执行。
(2)配合院方院感工作要求,做好消杀工作。
(3)做好保洁服务工作记录,记录填写规范、保存完好。
(4)作业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对作业人员或他人造成伤害。相关耗材的环保、安全性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5)进入保密区域时,有采购人相关人员全程在场。
(6)按《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进行保洁、消毒作业。
2
办公用房区域
保洁
(1)大厅、楼内公共通道:
①公共通道保持干净,无异味、无杂物、无积水,每日至少开展 1次清洁作业,每日消毒。
②门窗玻璃干净无尘,透光性好,每周至少开展 1 次清洁作业,每日消毒。
③指示牌干净,无污渍,每日至少开展 1 次清洁作业,每日消毒。
(2)电器、消防等设施设备:
①配电箱、设备机房、会议室音视频设备、消防栓及开关插座等保持表面干净,无尘无污迹,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清洁作业。
②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等表面光亮,无尘、无斑点,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清洁作业。
(3)楼梯及楼梯间保持干净、无异味、无杂物、无积水,每日至少开展 1 次清洁作业,每日消毒。
(4)开水间保持干净、无异味、无杂物、无积水,每日至少开展1 次清洁作业,每日消毒。
(5)作业工具间:
①保持干净,无异味、无杂物、无积水,每日至少开展 1 次清洁作业,每日消毒。
②作业工具摆放整齐有序,表面干净无渍,每日消毒。
(6)公共卫生间:
①保持干净,无异味,垃圾无溢出,每日至少开展 1 次清洁作业,每日消毒。
②及时补充厕纸等必要用品。
(7)电梯轿厢:
①保持干净,无污渍、无粘贴物、无异味,每日至少开展 1 次清洁作业,每日消毒。
②灯具、操作指示板明亮。
(8)平台、屋顶、天沟保持干净,有杂物及时清扫,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清洁作业。
(9)石材地面、内墙做好养护工作,每季度开展 1 次清洁作业,每日消毒。(各类材质地面、内墙服务管理标准详见 3.4.1)
(10)地毯干净、无油渍、无污渍、无褪色,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清洁作业,每日消毒。
3
公共场地区域
保洁
(1)每日清扫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 2 次,保持干净、无杂物、无积水。
(2)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时及时清扫积水、积雪,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各种路标、宣传栏等保持干净,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清洁作业。
(4)清洁室外照明设备,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清洁作业。
(5)绿地内无杂物、无改变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每天至少开展 1 次巡查。
(6)办公区外立面定期清洗、3 米以下外窗玻璃擦拭,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清洗。(各类材质外立面服务标准详见 3.4.1)
4
垃圾处
理
(1)在指定位置摆放分类垃圾桶,并在显著处张贴垃圾分类标识。
分类垃圾桶和垃圾分类标识根据所在城市的要求设置。
(2)桶身表面干净无污渍,每日开展至少 1 次清洁作业,每日消毒。
(3)垃圾中转房保持整洁,无明显异味,每日至少开展 1 次清洁作业,每日消毒。
(4)每个工作日内要对楼层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分类,并运至垃圾集中堆放点。
(5)垃圾装袋,日产日清。
(6)建立垃圾清运台账,交由规范的渠道回收处理。
(7)做好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工作,督促并引导全员参与垃圾分类投放。
(8)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执行标准,按所在城市的要求执行。
(9)做好医疗废弃物的收集及暂存间规范管理,监督并协助专业医疗垃圾处置单位做好医疗垃圾转运工作并做好登记。
5
卫生消
毒
(1)办公用房区域、公共场所区域和周围环境预防性卫生消毒,消毒后及时通风。
(2)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邀请专业单位开展消毒、检测等工作。
4.4.1 具体清洁要求
序号
材质
清洁要求
1
环氧地坪地面
(1)清理垃圾:清理地面上的垃圾和杂物。
(2)清洗地面:用专业的清洁剂或去污剂清洗地面。清洁剂和去污剂的选取要根据污垢的性质而定。环氧地坪一般使用弱酸性或弱碱性的清洁剂,避免使用酸性或碱性强的清洁剂。
(3)滚刷或颗粒机进行深层清洗:对于顽固沉积物,需要使用滚刷或颗粒机进行深层清洗。
(4)浸泡:将清洁剂或去污剂浸泡在环氧地坪上,加强去除污渍的效果。
(5)冲洗:用清水将地面冲洗干净,以去除残留的清洁剂或去污剂。
2
耐磨漆
地面
(1)日常清洁:使用软质拖把或地板清洁机,配合清水和中性清洁剂进行清洁。避免使用酸性或碱性清洁剂,以免损坏地面表面。定期清理地面上的污渍和杂
(2)打蜡:为了增加耐磨地面的光亮度和耐磨性,可以进行打蜡处理。使用适合聚氨酯地面的蜡进行均匀涂抹,待蜡干燥后使用抛光机或拖把清理地面,使其变得光滑而有光泽。物,保持地面干净整洁。
3
瓷砖地 (1)日常清洁:推尘,保持地面干净无杂物。
面
(2)深度清洁:使用洗洁精或肥皂水清理。
4
石材地
面
(1)根据各区域的人流量及大理石的实际磨损程度制定大理石的晶面保养计划。
(2)启动晶面机,使用中性清洁剂清洁,避免使用强酸或强碱清洁剂,定期进行基础维护。
5
水磨石
地面
(1)日常清洁:推尘,保持地面干净无杂物。
(2)深度清洁:使用洗洁精或肥皂水清理。
6
地胶板
地面
(1)定期保养。使用中性清洁剂清洁,避免使用强酸或强碱清洁剂,定期进行基础维护。
(2)日常维护。使用湿润的拖把清洁,污染严重时局部清洁,每月对地胶板地面进行打蜡处理。
7
地板地
面
定期保养。使用中性清洁剂清洁,避免使用强酸或强碱清洁剂,定期进行基础维护。
(2)日常维护。使用湿润的拖把清洁,污染严重时局部清洁,每月对地板进行打蜡处理。
8
地毯地
面
(1)日常用吸尘机除尘,局部脏污用湿布配中性清洁液重点清洁。
(2)用地毯清洗机进行整体清洗,除螨。
9
乳胶漆
内墙
有污渍时用半干布擦拭。
10
墙纸内
墙
有污渍时用半干布擦拭。
11
木饰面
内墙
有污渍时用中性清洁剂、半干布擦拭。
12
石材内
墙
有污渍时用半干布擦拭。
13
金属板
内墙
有污渍时用半干布擦拭。
14
涂料外
墙
定期专业清洗。
15
真石漆
外墙
定期专业清洗。
16
瓷砖外
墙
定期专业清洗。
17
保温一体板外
墙
定期专业清洗。
18
铝板外 定期专业清洗。
墙
19
干挂石材外墙
定期专业清洗。
20
玻璃幕墙外墙
定期专业清洗。
注:根据物业用材情况选择清洁要求,按《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进行消毒作业4.5 绿化服务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1 基本要求
(1)制定绿化服务的工作制度及工作计划,并按照执行。
(2)做好绿化服务工作记录,填写规范。
(3)作业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对作业人员或他人造成伤害。
(4)相关耗材的环保、安全性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2
室外绿化
养护
(1)根据生长环境、植物特性进行除草、灌溉、施肥、整形修剪、防治病虫害等。
(2)根据生长情况修剪绿地,绿地内无枯草、无杂物,无干枯坏死和病虫侵害,基本无裸露土地。
(3)定期修剪树木、花卉等,灌乔木生长正常、造型美观自然、花枝新鲜,无枯叶、无病虫、无死树缺株。
(4)绿篱生长造型正常,颜色正常,修剪及时,基本无死株和干死株,有虫株率在 10%以下。
(5)清除花坛和花景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做好病虫害防治。
(6)水池水面定期清理,无枯枝落叶、水质清洁。
(7)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实施综合治理,通常在病虫率高时,以药剂杀死病虫,以确保植物良好生长。产生垃圾的主要区域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
(8)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来临前,专人巡查,对绿植做好预防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9)恶劣天气后,及时清除倒树断枝,疏通道路,尽快恢复原状。
4.6 秩序维护服务
序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号
1
基本要求
(1)建立秩序维护服务相关制度,并按照执行。
(2)对巡查、值守及异常情况等做好相关记录,填写规范,保存完好。
(3)配备秩序维护服务必要的器材。
(4)配合院方做好平安医院建设。
2
出入管理
(1)院区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
(2)大件物品搬出有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和清单,经核实后放行。
(3)排查可疑人员,对于不出示证件、不按规定登记、不听劝阻而强行闯入者,及时劝离,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配合相关部门积极疏导上访人员,有效疏导如出入口人群集聚、车辆拥堵、货物堵塞道路等情况。
(5)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品进出实行安检、登记、电话确认等分类管理措施。大宗物品进出会同接收单位收件人审检,严防违禁品(包括毒品、军火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等)、限带品(包括动物、任何未经授权的专业摄影设备、无人机等)进入。
(6)提供现场接待服务。
①严禁可疑人员和危险物品进入院区内。
②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分类放置。
③现场办理等待时间不超过 5 分钟,等待较长时间应当及时沟通。
④对来访人员咨询、建议、求助等事项,及时处理或答复,处理和答复率 100%。
⑤接待服务工作时间应当覆盖采购人工作时间。
⑥与被访人进行核实确认;告知被访人的办公室门牌号;告知访客注意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填写注意事项)。
3
值班巡查
(1)建立 24 小时值班巡查制度。
(2)制定巡查路线,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执行,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及装修区域的巡查。
(3)巡查期间保持通信设施设备畅通,遇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并在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4)收到应急指令后,巡查人员 5 至 10 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4
监控值守
(1)监控室环境符合系统设备运行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确保系统功能正常。
(2)监控设备 24 小时正常运行,监控室实行专人 24 小时值班制度。
(3)监控记录画面清晰,视频监控无死角、无盲区。
(4)值班期间遵守操作规程和保密制度,做好监控记录的保存工作。
(5)监控记录保持完整,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90 天。
(6)进入监控室或查阅监控记录,须经院方批准并做好相关记录。
(7)监控室收到火情等报警信号、其他异常情况信号后,及时报警并安排其他安保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理。
5
车辆停放
(1)车辆行驶路线设置合理、规范,导向标志完整、清晰。
(2)合理规划车辆停放区域,张贴车辆引导标识,对车辆及停放区域实行规范管理。
(3)严禁在院区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或充电。
(4)非机动车定点有序停放。
(5)发现车辆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登记;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疏导和协助处理。
6
消防安全
管理
(1)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2)消防控制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3)消火栓、应急照明、应急物资、消防及人员逃生通道、消防车通道可随时正常使用。
(4)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消防演练。
7
突发事件
处理
(1)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安全责任书,明确突发事件责任人及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2)建立应急突发事件处置队伍,明确各自的职责。
(3)识别、分析各种潜在风险,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相应解决方案,并配备应急物资。
(4)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有相应记录。
(5)发生意外事件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维护办公区域物业服务正常进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6)办公区域物业服务应急预案终止实施后,积极采取措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消除事故带来的不良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和部门。
(7)事故处理后,及时形成事故应急总结报告,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方案。
8
大型活动
秩序
(1)制定相应的活动秩序维护方案,合理安排人员,并对场所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2)应当保障通道、出入口、停车场等区域畅通。
(3)活动举办过程中,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护和突发事故的处置工作,确保活动正常进行。
5.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需求
序号
岗位
编制
(人)
岗位职责
1
项目负责人
1
主持医院物业全面工作,落实制度与经营指标,制定服务方案,管控预算、巡查、应急、投诉及外联,完成交办任务。
2
综管拟派人
员
1
协助行政落地,负责考勤、物资、台账、会务、文件、合同印章及报表,配合财务人事,完成上级交办工作。
3
设备拟派人
员
1
带领团队保障院区设备,监管外委维保,排查隐患,培训应急技能,落实检修计划,协调院方及各部门,保障诊疗运行。
4
综合维修工
2
负责强弱电、配电、发电设备运维巡检,监管外委维保,抄录能耗,处置突发及零星维修。
5
运行维修员
2
负责给排水、锅炉、电梯运维巡检,监管维保与年审,及时处置故障与应急救援。
6
秩序维护员
14
负责院区门岗、巡逻、监控、消防、车辆、安全管理及人员管理,处置突发事件,文明执勤,完成上级交办任务。
7
保洁主管
1
管控院区保洁消杀与绿化,监管医废全流程,制定制度培训人员,巡查整改,协调团队完成各项工作。
8
保洁员
23
负责病房及公共区域清洁消毒、四害消杀、医废规范处置与绿化养护,完成上级交办工作。
9
合计
45
注:
1.所有配备人员均须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和吸毒史、无纹身。
2.服务人员的服装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配备。
3.按照保密要求,采购人将对物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
予聘用。
4.所有服务人员的伙食用餐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负责。
5.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安全责任事故,
由中标供应商全权承担责任。
6.服 务 人 员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的 , 采 购 人 有 权 终 止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服 务 合
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服务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的;
(2)服务人员工作期间造成重大敏感事件,引起负面舆论影响的;
(3)秩序维护人员执守区域发生重大被盗案件的;
(4)所有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造成重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泄密事件
的。
7.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不合格的服务人员。
8.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9.供应商应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不低于(贵阳市白云区)标准支付人员工资,并提供相
关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10.中标供应商需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并每月开展业务培训。
11.供应商所有岗位人员配置不低于 采购人要求的人员数量及岗位标准
要求,并提供相关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第二节
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本项目服务期为三年(经考核不达标的(考核表详见附件)
,采购人有权
解除合同)
。
二、服务地点:贵阳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
三、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1.采购人按中标供应商对其服务内容,每月进行综合考
核及季度满意度调查,每月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付款,每月一付。
(付款比例参照考核应
用执行)
考核应用:
1、每月服务质量考核分数及结果应用
月考核实行评分制,满分为
100 分,考核得分与考核当月服务费用直接挂钩,合格
分数为
80(含)分,考核得分应用如下:
(
1)考核总得分值 80(含)分及以上,且各服务项被扣分均未低于该项总分 80%
的,拨付该月
100%的服务费;
(
2)考核总得分值 80(含)分及以上,部分服务项被扣分低于该项总分 80%的,
且同一服务项累计出现三次的,按该服务项实际中标价格扣除
1%月服务费,计算公式
(涉及的各项费用均不含预备费)
:该月拨付服务费
=100%月服务费-连续三次考核均低
于该项总分
80%项采购预算金额×(中标总金额÷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1%;
(
3)考核总得分值 75(含)-80(不含)分之间,被扣分服务项低于该项总分 80%
的部分均按该项实际中标价格扣除
1%月服务费,警告处罚一次,并书面要求进行整改。
计算公式(涉及的各项费用均不含预备费)
:该月拨付服务费
=100%月服务费-扣分服务
项低于该项总分
80%的服务项采购预算金额×(中标总金额÷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
1%,涉及多个服务项的,进行累计计算;
(
4)考核总得分值 70(含)-75(不含)分之间,扣除该总月服务费的 50%,严
重警告处罚一次,并书面要求进行整改。累计严重警告处罚三次,且整改不合格,采购
人有权终止合同。
2、满意度调查结果应用
满意度调查情况纳入服务费用支付考核,调查结果应用如下:
(
1)满意度 80%(含)及以上,拨付 100%的服务费;
(
2)满意度低于 80%,扣除该季度满意度调查项对应服务项实际中标价格 1%季度
服务费,计算公式(涉及的各项费用均不含预备费)
:该月拨付服务费
=100%月服务费-
满意度低于
80%服务项采购预算金额×(中标总金额÷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3×1%;
(
3)满意度 50%,下达书面整改,并扣除当月总服务费用的 5%;连续三次整改,
满意度均达不到
80%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无条件退出服务。
四、售后服务:无。
五、质保期:无。
六、履约保证金:无。
七、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
八、其他:
1、若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需对业绩进行评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或类
似项目业绩进行准确的定义,避免供应商误解采购人对业绩的要求,而有损双方利益。
2、为配合全流程电子化开、评标活动顺利进行,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交原
件查验,但供应商需确保提供的响应文件内容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
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3、现场踏勘:
(
1)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考察,供应商认为需要现场考察的,可自行到项目所在
地进行,充分了解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
(
2)供应商自行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4、供应商完善的规章制度(以供应商单独出具的物业服务方案、岗位职责、岗前
培训、工作流程及服务规范、内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质量监督、保密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维修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等作为证明
材料)
。
5、投标报价:供应商的报价需包含所有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承诺
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6、《项目承诺书》(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内增加服务承诺书,并逐条承诺,服务承
诺条款如下)
:
(
1)所有配备人员均须身体健康,无纹身、无犯罪记录和吸毒史。
(
2)所有秩序维护人员需持有保安员证或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
3)服务人员的服装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配备,但服装样式需经采购人核准。
(
4)按照保密要求,采购人将对物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
(
5)所有服务人员的伙食用餐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负责。
(
6)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安全责任事故,由中
标供应商全权承担责任。
(
7)中标供应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与本项目配置的服务人
员建立合法劳动用工关系,并按规定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若由此产生的纠纷和责任由
中标供应商全权承担。
(
8)服务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中标供应商的服务合同,并追
究相关法律责任。
①服务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的;
②服务人员工作期间造成重大敏感事件,引起负面舆论影响的;
③保安人员执守区域发生重大被盗案件的。
(
9)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不合格的服务人员。
(
10)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
11)供应商应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 21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
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114 号)要求不低于(贵阳市白
云区)标准支付人员工资。
(
12)中标供应商需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并每月开展业务培训。
(
13)供应商所有岗位人员配置不低于采购人要求的人员数量及岗位标准要求。
7、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三个以上不同类型(如医院、学校、公园、商业、住宅、
公建、厂区等)的物业管理经验,提供合同、项目收款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为证明材料。
8、若供应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的,须提供以往(非住宅类物业服务项目)
以同等低价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包含最高限价或预算)、合同、
以及业主的评价表(评价结果必须达到优秀或
85 分以上,评价表中需体现业主联系方
式)、成本支出明细(需包含但不限于全部服务人工成本、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号码、
工资标准、对应须缴纳的社保金额、保洁服务、工程维保费用、环境、绿化养护等支出
明细)
,采购人保留核实材料真实性的权利。
9、供应商须承诺: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明细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
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报价。如因报价组成不符合项目实际,造成合同不能实际
履行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10、供应商拟派的物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若中标后,须在签订合同前,将拟派物业
人员统一报备至采购人,如经采购人查实供应商拟派的物业人员具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立即取消中标资格,同时追究供应商一切责任。
(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11、供应商须承诺:中标后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物业服务需满足采购人要
求执行。
(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第三节
阐述、演示、样品展示
1、本品目□是☑否需要阐述阐述内容要求:/2、本品目□是☑否需要演示演示内容要求:/
3、本品目□是☑否需要提交样品
样品展示要求:/
特别提醒:
若项目存在阐述、演示或样品展示,将通过文字和图片不直接和评标委员会
接触的方式进行描述和展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对提供的阐述、演示以及样品展示要求的内容进行说明。供应商提供的阐述、演示以及样品展示资料文件应在响应文件制作过程中在“项目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材料”中上传。
第四节
图纸附件
1、
(如有可上传)
第五节
实质性要求明细表
序号
技术实质性要求
商务实质性条款
备注
1
满足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所有要求。
满足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二节 商务要求”所有要求。
说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中关注的必需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在上表中一一列明,便于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理解采购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一节 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
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
第二节 评分标准
一、评分因素评分的主要因素分为价格因素、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信用因素。具体内容
详见评分表。评标分值保留至两位小数。评标时,评标专家依照评分表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二、评分标准1.资格性审查表:资格审查人负责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服务和货
物类项目)
1.资格性审查表: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2.符合性审查表:评标委员会负责符合性审查
资
格
审
查
表
供应商资格要求
序号
资格要求
评分点名称
评审标准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
供应商提供 2024 年度或 2025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
告或 2026 年供应商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
供应商书面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
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 2025 年 08 月至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
纳社会保障资金)。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
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7
特殊资格审
查
无
8
本品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供应商符合性审查内容
序号
供应商名称审
查内容
评分点名称
评审标准
1
商务实质性审
查
满足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二
节 商务要求”所有要求。(注:需要单独提供资料的需要提供
至响应文件中)
2
技术实质性响
应审查
(1)满足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所有要求。(2)人员配备要求:
提供中标后所有人员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配备(提供承诺函,
格式自拟)。
3
报价评审
异常低价审核。
当供应商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
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
应)报价平均值 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
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
标(响应)报价 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
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的,即投标(响
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
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备注:由于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无法在线上启动澄清程序,供应商报价时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及市场行情进行合理报价。若供应商的报价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无法诚信履约,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
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
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未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
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
应)处理。
4
无效标审查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规定,审查是否通
过
评标委员会(签字)
评 分 表
评分项及评分标准
评分项名称
评分点名
称
评审标准
得分
价格分(20.00)
价格分
投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
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最低的有
效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
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余供应商价格分统一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价格权值
(20%)×100
0.0~20.0 分
主观分(15.00)
物业服务整体方案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需求及内容的认识理
解程度(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环境、秩序、设施设备维护及零星维修等方面),根据方案内容的完整性、
合理性进行评判。
方案完整、内容详细,完
全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得 5 分;
方案较完整、内容较详
细,基本符合采购项目要
求的得 3 分;
方案不完整、内容不详
细,不太符合采购项目要
求的得 1 分;
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0.0~5.0 分
人员管理与培训计
划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
人员管理、培训方案。根据方案内容的完整性、合
理性进行评判。
方案完整、内容详细,完
全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得 5 分;
方案较完整、内容较详
0.0~5.0 分
细,基本符合采购项目要
求的得 3 分;
方案不完整、内容不详
细,不太符合采购项目要
求的得 1 分;
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应急方案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
应急方案。根据方案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评
判。
方案完整、内容详细,完
全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得 5 分;
方案较完整、内容较详
细,基本符合采购项目要
求的得 3 分;
方案不完整、内容不详
细,不太符合采购项目要
求的得 1 分;
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0.0~5.0 分
客观分(65.00)
项目负责
人
年龄 55 周岁以下,具备
本科及以上学历得 2 分,
具备全国物业行业项目经理相关证书或物业管理师相关证书得 2 分。
注: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项目经
理相关证书或物业管理
师相关证书及 2025 年 11
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
描件加盖公章。
0.0~4.0 分
项目团队
人员
1.提供 1 名项目团队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10 年及以上得 2 分;
(注:
以供应商为其出具履历
表为证明材料)
2.提供 1 名项目团队人
员:具备管理类或经济类
或工程技术类中级及以
上职称得 2 分。
0.0~4.0 分
注:以上人员可重复记
分,提供项目团队人员的身份证、履历表、职称证及 2025 年 11 月至响应文
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
章。
综管拟派
人员
1.提供 1 名人员:年龄
45 周岁以下,具备本科
及以上学历得 1 分;
2.提供 1 名人员:具有行
政办事员证及物业管理
师(物业管理员)相关证
书得 1 分;
3.提供 1 名人员:从事物
业工作经验 5 年及以上
得 1 分。(注:以供应商
为其出具履历表为证明
材料)
注:以上人员可重复记
分,提供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行政办事员证及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员)相关证书、履历表及2025 年 11 月至响应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
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0.0~3.0 分
设备拟派
人员
1.提供 1 名人员:年龄
45 周岁以下,具备大专
及以上学历得 1 分;
2.提供 1 名人员:具有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或作业人员证(作业代码:A4
或 A)得 2.5 分;
3.提供 1 名人员:具有给排水专业相关证书得 0.5
分;
4.提供 1 名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得 1
分。
0.0~5.0 分
注:以上人员可重复记
分,提供人员的身份证、
学历证书、相关证书及
2025 年 11 月至响应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
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综合维修
工
1.提供 1 名人员:年龄
50 周岁以下,具有特种
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作
业证)的得 1.5 分;
2.提供 1 名人员:年龄
50 周岁以下,具有特种
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
业证)得 1.5 分。
注:提供人员的身份证、相关证书及 2025 年 11 月
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
件加盖公章。
0.0~3.0 分
运行维修
员
1.提供 1 名运行维修员
具有高压电工证的得 1
分;
2.提供 1 名运行维修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和作业人员证书(G1 或
G2 或 G3)得 1 分;
3.提供 1 名运行维修员具有给排水相关技能证
书的得 1 分;
4.提供 1 名运行维修员具有中级及以上电工证
得 1 分;
5.提供 1 名运行维修员
具有电梯安全管理证得 1
分;
6.提供 1 名运行维修员具有中级及以上消防设
施操作员证得 1 分。
注:以上人员可重复记
分,提供人员的身份证、
0.0~6.0 分
相关证书及 2025 年 11 月
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
件加盖公章。
秩序维护
员
1.提供 1 名秩序维护负
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得 2 分,具有保安员证得 2 分,本项
满分得 4 分;
2.每提供 1 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
证书的维护人员得 1 分,
本项满分得 6 分;
3.每提供 1 名保安员,年
龄 45 周岁以下,且具有
保安员证的得 1 分,本项
满分得 7 分。
注:(1)以上人员不得
重复。(2)第 1 项和第
2 项须提供人员的身份
证、相关证书及 2025 年
11 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或
扫描件加盖公章。(3)
第 3 项需提供保安员证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
扫描件加盖公章。
0.0~17.0 分
保洁主管
1.年龄 40 周岁以下,具
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得 1
分;
2.具有园林绿化或垃圾分类相关证书得 1 分。
注:提供人员的身份证、相关证书及 2025 年 11 月
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
件加盖公章。
0.0~2.0 分
保洁员
年龄 55 岁以下;注:提供 23 名保洁员身份证复
0.0~6.0 分
印件或扫描件,提供齐全得 6 分,缺项或不提供不
得分。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包含服务质量控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
全管理制度。
每提供 1 项制度方案得 1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
分 5 分。
0.0~5.0 分
企业业绩
提供 2020 年 1 月至响应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非住宅项目的业绩,每提供一份合同得 5 分,最
高得 10 分;
注: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
描件。
0.0~10.0 分
得分
100.0
100 分+政策性加分
信用分使用规则: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情况选用,信用分评价内容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相关材料。并根
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十五)款规定载明: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
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价格扣除政策(若本品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则本品目不再享
受价格扣除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
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及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
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企业的产品给予 20%
(联合体/)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说明:1、监狱企业视同小
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
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确定具体数值)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
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确定具体数值)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
知》国办发〔2025〕34 号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
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
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
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
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备注: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优惠政策(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节能、环境标
志产品优惠政策、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新增)等)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行
规定价格扣除顺序及计算方法:
扣除顺序:/
计算方法:/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
函所载内容必需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等。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执行。价格扣除只针对投标报价未超过财政控制值的供应商有
效。
(2)货物类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大于等于
3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大于等于 10%。执行
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3)价格分值计算表:
价 格 分 值 计 算 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20XX-ZFCG-XXXX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地点: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期:
20XX.X.X
序号
供应商
名称
第一次报价
(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
计量单位为
准)
最终报价(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量
单位为准)
政策优惠
后价格(单位:以采购
文件约定的计量单位为准)
评标基准
价(单位:
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量单位
为准)
价格分值
得分
1
0.00
2
0.00
3
0.00
4
0.00
注:价格扣除仅对投标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价的供应商有效。评标委员会(签字)
评 分 汇 总 表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序号
投 标 单位名称
价 格 分得分
主 观 分得分
客 观 分得分
信 用 分得分
政 策 性 加分得分
总分
排名
评标专家(签字)
:
5.投标产品品牌相同的投标供应商的规定
5.1 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确定。
5.2 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
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确定。
第三节 废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品目作废标处理,项目/品目评审终止:1.符合专业条件的或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无效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
应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
(一)递交的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解密成功、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
盖章的;
注:但不得因签章地方的当前页面签章位置偏移,作无效标依据。
(二)供应商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三)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五)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未作出响应的;(六)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件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影响响应文件响应的;
(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八)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九)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十一)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使用远投网开系统解密响应文件成功的,视
为投标保证金已交纳)
;
(十二)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十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十四)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
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十五)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足以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注: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响应)
。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一节
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发布
一、公告发布媒体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体。
二、变更公告
本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发布技术参数、开标时间调整等有关变更公
告。供应商须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变更公告栏及其他相关网站和媒体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相关变更公告,变更公告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节
采购文件获取
一、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截止时间前一日 23:59。二、获取方式以本项目公告中获取方式为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其下载采购文件。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一)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
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所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二)项目延期(适用于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项目)
:采购文件提供期限
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一并顺延,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三)采购文件的质疑: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
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对技术规格及其他条件不清楚,或采购文件具有不合理、不公平、歧视性、限制性、指向性条款损害潜在供应商权益的,或供应商有疑问的其他事项,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
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主管财政部门进行投诉。未递交质疑函的视为充分理解并认可采购文件及补充变更的所有内容。
采购文件质疑、投诉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详见采购文件第十三节:质疑和投诉。
第三节
编制和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一、递交时间以本项目公告时间为准,如本项目有变更公告的,以变更公告时间为准(供
应商须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系统)。
二、递交要求供应商需使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系统。根据《省
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上传。
备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响应文件时,若上传的资质证书或其他文
件带有第三方电子签章的图片或者 PDF 等文件时,请将带有第三方电子签章的文件或图片插入 word 中后上传 word,避免第三方电子签章数据不能正常加载,导致文件不显示第三方签章。请在转换 PDF 和签章时仔细检查对应内容,若因操作引起的第三方签章不显示,相关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供应商在上传响应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撤回其响应文件。撤
回后重新编辑修改后生成新的加密响应文件重新上传。
(2)若本项目采购文件发生变更,请按照最新变更后的采购文件重新编制
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否则开标时未能正常解密,视为无效标处理。
(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特别提示:供应商使用专用响应文件制作工具,通过 CA 锁生成加密响应文
件。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随时撤回和重新递交响应文件。
第四节
开标
一、开标时间以本项目公告时间为准,如本项目有变更公告的,以变更公告时间为准。二、开标地点
本项目采用远投网开系统进行开标。
三、开评标流程
1.会议准备: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 30 分
钟登录远投网开系统,检查设备和网络是否能正常使用。
2.解密响应文件:开标时间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点击开始解密,投标供应
商须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解密。
3.开标唱标:系统自动对解密成功的响应文件进行唱标。4.开标记录:唱标完成后,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
5.会议结束:生成开标记录表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点击开标结束,远程开
标会议结束。
特别提醒:使用远投网开系统参与开标的供应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标设备、软件、CA 应满足本次远程开标会议要求;2.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编制响应文件的 CA 解密时,设备正常,网络稳定,确
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活动;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解密的,视为未响应投标,作无效标处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解密。
第五节
资审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开标会结束后,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表组成的资审小组登录系统进行资格
审查,资审小组由 1 或 3 人单数组成,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项目作废标处理。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由资审小组通知其未通过理由。
第六节
评标
一、评标地点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登录在线评标系统,确认无需回避后,通过评标系统自动推选一
名评标组长,由评标组长按照以下流程组织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工程类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依照《资
格审查表》所列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评标工作结束
(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照《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内容对供应商进
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评分环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分和中标候选人推荐。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评标工作结束。
注意事项:评标(审)过程中,评标(审)委员会若需要求投标人(供应商)
进行澄清,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通知对应的投标人(供应商)进行澄清,请投标人(供应商)保持电话畅通,并按照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通知要求进行澄清,未按要求进行澄清的视为放弃澄清。
(三)专家评分:评标专家严格按照评分表逐项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分。评分
依据为响应文件提供的有效资料。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的资料、未明确的内容,评标专家不得以个人的意愿、猜想、推测等方式得出的结论作为评分依据。评标专家须独立评分,不得相互抄袭评分分值。其中评分表中客观分、信用分以及政策性加分这三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评分。
(四)评分汇总:评标组长负责最终的评分汇总,结果保留两位小数,按最
终得分由高至低依次对供应商进行推荐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五)评审复核: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
可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中存在的遗漏或偏差进行修正,完成复核后,确定评标结果及推荐排序。
(六)评标报告:评标组长根据评分汇总情况及排序情况,主持编写评标报
告。评标委员会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七)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复核无误签字确认后,评标组
长点击评标工作结束,评标专家方可离开评标区,不得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评审费用由系统自动计算发放。
三、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经济有效的原则,按照评标程序,依法依规,根据采购文件所列评标标准,独立、认真、负责地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一)享有的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担的义务:
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评审意见;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
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响应文件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以下列先后顺序为准:(1) 开标一览表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 投标函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3) 响应文件前后不一致的,以响应文件的前述内容为准。(4) 采购文件和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采购文件正文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以上述先后顺序为准。
第七节
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媒体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体。
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流程采购人应当通过系统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点击发布中标(成交)
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
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确定该供应商为中标人,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由系统自动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
评分法评审的,由系统自动告知未中标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第八节
支付代理服务费
一、收费标准代理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定,告知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代理服务费: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
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 号,以中
标价为计费基数计算后优惠下浮 5%计取,向中标或成交人收取本次项目的招标
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预估金额 63112.75 元,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本
项目代理服务费固定金额为:63112.75 元,实际收取按中标价为计费基数计算。
由□采购人☑中标人支付。二、支付方式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同时,□采购人☑中标人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
费。代理服务费可采取现金、银行汇款、电汇款或其他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进行支付。
三、 账户信息户
名: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账
号:23259*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穗支行
第九节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及履约验收
一、合同签订、备案及公告时间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制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人发出的采购合同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若合同内容超出约定事项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点击退回并说明退回理由,无正当理由退回或超期未在系统进行操作的,采购人可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放弃中标资格。采购合同签订完成后,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政府采购合同自动同 步 在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 贵 阳 市 )( http://ggzy.guiyang.gov.cn/ ) 上 公 告 , 同 时 还 应 在 贵 州 省 政 府 采 购 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进行公告。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合同备案完成后,采购人可自行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
标系统打印《贵阳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采购人凭《贵阳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到财政部门办理后续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
三、履约验收中标人在合同约定服务期(供货期)内,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可向采购人提
交履约验收申请,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履约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相关资料上传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贵州省政府采购
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进行公告。
第十节
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一)质疑时效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
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受理条件
供应商所提出质疑,必需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等使
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对与采购活动无关的供应商或者没有提出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的质疑,可不予受理。
(三)质疑函内容:质疑函内容包含: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
的名称、项目序列号;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系统自动生成)
。
(四)递交方式
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
果等使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辑质疑函,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文件,加盖电子章后,推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五)质疑回复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经采购人确认后,系统自动将
质疑事项和答复内容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投诉(一)投诉时效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二)受理条件
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九条规定。(三)递交方式在法定时限内发起投诉。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
辑投诉书,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文件,加盖电子章后,推送监督部门。
(四)投诉回复供应商发起投诉后,监督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监督部门应
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是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编辑投诉处理决定书,点击发布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后,系统自动将投诉事项和处理决定内容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货物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说
明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
设备、产品等。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
3、资金来源:
4、项目内容:
5、项目地点:
二、供货期期限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
(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清单:
(9)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
。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
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
统 订立。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
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
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监督处理。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
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
料。
第 2 条 包装、运输和交付
2.1 包装
2.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包装应采取防潮、防
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
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2.2 运输
2.2.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
输。
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
前,将合同材料名称、 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 m3 表示)
、
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
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
2.3 交付
2.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
时间和批次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
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
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2.3.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第 3 条 货物检验和验收
3.1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
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3.2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
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
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3.3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
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
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
方支付补偿金。
3.4 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
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5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
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 4 条 质量保证期
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
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设备/材料验收之日起算。
4.2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设备/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
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设备/材料
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4.3 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
内义务后,买方应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5.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6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7 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7.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
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
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第 9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
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
备及材料。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
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
自解除合同。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1.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1.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
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
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13.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
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4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
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
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
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
(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
政 府 采 购 合 同(工程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说
明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
》(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
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
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
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
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
政府采购政策。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
3、资金来源:
4、项目内容:
5、项目地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
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
(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它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
。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
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
易系统 订立。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
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
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监督处理。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
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
料。
第 2 条 工期
供应商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进度计
划。经工程师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供应商应当严格执
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应当指示供应商对进度计划
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工程师审批。
第 3 条 工程质量
3.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3.2 质量检查
采购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
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第 4 条 竣工验收
4.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供应商即可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
4.2 竣工和验收
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采购人进行工程验
收。采购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工程师向供应商出具经采
购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4.3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
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4.4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供应商应对施工场地
进行清理,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 5 条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
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乙方所提供
的质量保修期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 6 条 合同价款支付
6.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7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8 条 不可抗力
8.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8.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
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第 9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
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第 10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
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
备及材料。
第 11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
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
自解除合同。
第 12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2.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2.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
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
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3 条 争议的解决
13.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4 条 违约责任
14.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4.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
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5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
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
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
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
(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
政 府 采 购 合 同(服务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87
说
明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88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
供应商(简称乙方)
: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3、资金来源:4、项目内容:5、项目地点:二、服务期限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服务清单;(9)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89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服务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 合 同 金 额 为 ( 大 写 ) 人 民 币
( 小 写
¥
元)。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
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
易系统 订立。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清单、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90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采购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9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1.3 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料。
第 2 条 质量要求
2.1 本项目服务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服务类别的相关质量
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有关服务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2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采购人
有权要求供应商返工直至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由供应商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承担采购人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 3 条 服务验收
3.1 供应商应对提交的项目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
单,作为采购人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项目成果交给采购人。
3.2 采购人或者采购人的最终用户应当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
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阶段验收,并出具阶段验收证明/书,以此作为付款阶段的凭证。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92
第 4 条 质量保证
4.1 合同当事人应根据服务的功能、用途、特点等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单独约定质量保证的期限、范围等。
4.2 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可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
4.3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5.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6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7 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7.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
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93
第 9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及材料。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1.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1.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
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
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3 仲裁或诉讼
94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13.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
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4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
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95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三)标的;(四)数量;(五)服务标准;(六)价款或者报酬;(七)期限、地点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
96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97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
第一节 编制要求
一、格式
1.响应文件及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简体字。原版为外文的
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的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供应商应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引起的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有要求的外,均使用国家法定
计量单位。
3.响应文件中的图片资料、复印件等应清晰可见,不得随意放大缩小。内容
不得倒置、歪斜,由于响应文件不清晰或不利于阅读所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有重复或多余标记,未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产生影响的,不作无效标依
据。
二、制作和生成
响应文件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专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
作和生成。
三、电子签章
响应文件中上传的复印和扫描件应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响应文件范本中注
明需要签章的地方,供应商均须进行电子签章。但不得因签章地方的当前页面签
章位置偏移,作无效标依据。
四、上传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采
购业务板块,选择已参与项目,点击进入“上传响应文件”模块中上传。
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
应)。
98
第二节 响应文件组成
一、政府采购响应文件类别服务类响应文件。二、组成
各类响应文件由数据信息响应部分和佐证文件部分组成,具体详见响应文件
格式文本。
99
第三节 响应文件格式范本
100
XXXXX(项目名称)
响 应 文 件
项目序列号: 20XX–ZFCG- XXXX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品 目 编 号 :品 目 名 称 :采 购 方 式 :
采 购 类 别 :
供 应 商 :详 细 地 址 :联 系 人 :
电
话:
20XX 年 XX 月
101
目
录
(按照投标文件组成内容完善目录明细)
第一
报价文件
一、投标报价函
二、开标一览表(适用于公开招标)
三、报价明细表
四、投标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第二
资格性文件
(一)一般资格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 财务状况报告材料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证
5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6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二)特殊资格材料
(三)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五)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
(六)监狱性单位声明函
第三
响应性文件
102
(一)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
(二)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内容信息
(三)响应文件商务响应内容信息
(四)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
(五)其他技术和商务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
主观评审内容
(一)主观分评审内容
第五
客观评审内容
(一)客观分评审内容
第六
信用评审内容
(一)信用分评审内容
第七 项目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材料(若有)
(一)项目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材料
第八 政策性加分佐证材料(若有)
(一)节能环保产品声明及证明材料
(二)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投标主产品证明材料
第九
其它补充材料
103
供应商认为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文件、声明及承诺(格式
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
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一)其他补充材料
104
第一
报价文件
(一)投 标 报 价 函
1.本供应商就
(项目名称)的
品目号/名称
投标报价:
(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
本投标报价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价。包含专利费、人力资源费、调研费、
专用工具价、培训费、税费等一切成本费用。本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固定不变,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2.服务期/交货期/工期:
。
。
(服务期/交货
期/工期:以采购文件约定的单位为准)
3.服务地点/交货地点/建设地点:
。
4.投标有效期:
。
5.质保期:
。
6.联合体投标:
。
7.其他:
。
二、递交资料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一份。三、相关承诺1.本投标报价在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2.本供应商就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
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本供应商就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完全理解
和同意,并保证遵守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4.保证在中标后忠实地执行与采购人所签署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义务。保证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5.承诺应贵方要求提供任何与该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6.承诺与为采购人采购本次招标的产品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
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7.本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资格、技术、商务等文件均真实、有效、准确。
若有违背,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章)
:
投标日期:
105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投标多种报价
服务期(交货期或工
期)
联合投标企业(若有)
注: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先后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为准。
供应商名称(盖章)
:
投标日期:
106
报价明细表一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序号
服务内容
费用依据及标准
数量
(人)
单价
(人
/元/月)
三年总价合计
备注
1
人工费用
项目负责人
2
综管拟派人员
3
设备拟派人员
4
综合维修工
5
运行维修员
6
秩序维护员
7
保洁主管
8
保洁员
小计:
序号
服务内容
费用依据及标准
月费用
年费用
三年费用总计
备注
1
维保费用
……
……
小计:
序号
满足采购内容及需求后的
其他费用
费用说明
费用
备注
1
物业管理费
2
税费
(税率)
(金额)
……
小计:
合计:
全部投标产品总报价大写(元): 小写(元):全部投标产品报价含税价:大写(元): 小写(元):全部投标产品报价不含税价:大写(元): 小写(元):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章)
:
投标日期:
107
(四)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
:
(投标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
,参加贵方组
织的项目名称(项目序列号:
)的招标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
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印章)
: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08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
:
(投标单位全称或联合体牵头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授权 被授权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
序列号:
)的招标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切
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签章即生效,被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印章)
:
被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09
第二 资格文件
(一)一般资格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或扫描件
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容,且
真实有效。
2.财务状况报告材料(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证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致: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序列号
为: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为:
的政府采购活动,在
此郑重声明: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6.其他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供的资料6.1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110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致: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序列号
为: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为:
的政府采购活动,在
此郑重声明: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开标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
询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自愿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11
(二)特殊资格材料(格式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12
(三)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若有)
1.供应商系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也要提供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外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书
致(采购人):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
(品目号/名称)的
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联合体的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响应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履
约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
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发生上述问题导致联合体投标废标
的,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4.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共同签订和履
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成员单位合同金额比例分配情况。
5.1
(单位名称)
(是
/否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比例占总合同
的
%,合同分配内容:
。
5.2
(单位名称)
(是
/否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比例占总合同
的
%,合同分配内容:
。
5.3……6.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6.1(联合体牵头人)职责分工:6.2(联合体成员单位)职责分工:。6.3……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8.未中标,本协议自动废止。9.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
头
人
名
称:
(盖章)
113
法定代表人:
(印章)
成
员
一
名
称:
(盖章)
年
月
日
114
2.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15
(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
声明函及附件
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
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品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16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
情况如下:
1.(品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
¹,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17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
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品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18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19
3. 监狱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监狱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附件: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20
第三
响应性文件
(一)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
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符合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投标供应商名称
商务部分实质性审查
序号
实质性条款内容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备注
技术部分实质性审查
序号
实质性条款内容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备注
供应商注意事项:1.本表采购文件具体要求对应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五节《实质性
要求明细表》内容,供应商必需如实填写。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年
月
日
121
(二)
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内容信息
技术部分响应表
序号
采购文件技术要求
响应内容
备注说明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注意事项:
1.本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必需一致,不得随意减少采集内容。
122
(三)响应文件商务响应内容信息
商务部分响应表
序号
采购文件商务要求
响应内容
备注说明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注意事项:
本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必需一致,不得随意减少采集内容。
123
(四)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
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承诺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
(采购人名称)
的
(项目名称)
,
(品目名称)
的投标,并慎重作出如下声明承诺:一、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
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
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
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24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
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
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
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财政部 87 号令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四、政府采购针对供应商投标行为的其他规定
我公司声明承诺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严格遵守以上政府采购相关法
律对供应商投标行为的规定,如声明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125
(五)其它技术和商务要求提供的材料(若有)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
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
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
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财库〔2025〕30 号)的规定,在国内保税区、综合
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126
第四
主观评审内容(适用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
商)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主观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
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27
第五
客观评审内容(适用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
商)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客观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
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28
第六 信用评审内容(适用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信用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
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29
第七 项目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材料(若有)
内容仅支持文字和图片,格式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30
第八
政策性加分材料(若有)(适用于公开招标和
竞争性磋商)
(一)节能环保产品声明及证明材料
131
(二)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云南、贵州、青海)的投标主产品证明材料。
132
第九
其它补充材料
供应商认为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文件、声明及承诺(格式自拟,复印
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标委
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33
第七章 远投网开注意事项
详见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操作手册。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操作遇
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处咨询,联系方式为座机:
*开通会员可解锁*。
134
第八章 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
附件: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微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
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
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
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生
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
微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
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
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同中小微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
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
制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135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
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微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
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
为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
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
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微企业承担
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
多家中小微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
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
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
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
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
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
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136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
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
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微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
中小微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协议中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
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
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
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
标候选人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
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微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微企业引入信用担保
手段,为中小微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微企
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关于协助开展中小微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
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
年度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137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
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
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
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微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
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138
附: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 1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39
附 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微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
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
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
号
项目名称
预留选项
面向中小微企
业采购金额
合同链接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
目)
(填写“采购项目
整体预留”、“设
置专门采购包”、
“要求以联合体形
式参加”或者“要
求合同分包”,除
“采购项目全部预
留”外,还应当填
写预留给中小微企
业的比例)
(精确到万元)
(填写合同在中
国政府采购网公
开的网址,合同中
应当包含有关联
合体协议或者分
包意向协议)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140
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民政厅(局)
、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
府采购法》
、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
,并
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
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
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
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
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见附件)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
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
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
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
141
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
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142
3.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
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
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
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
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 年 6 月 10 日
14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
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
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
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
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144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
式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
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
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5 年内,在充
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 3—5 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
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
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
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
145
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
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 1)计算。
(二)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
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 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
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
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五、争议处理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涉及本国产品标
准争议事项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予以核实。各有关部门、专业机
146
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或组件是否在中
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
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2.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
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
的组件成本占比、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组件或产品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财政部门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相关规则予以认定。
(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
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对特定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
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处理。
本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47
国务院办公厅
2025 年 9 月 28 日
148
附件 1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
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
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
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
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149
附件 2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
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
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
下:
1.
(产品名称 1)
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 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3。(产
品名称 1)的(关键组件)
4 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1)的(关
键工序)
5 在中国境内完成。
2.
(产品名称 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 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
品名称 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2)的(关
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150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