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250万股股份
发布时间:
2026-04-24
发布于
青海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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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250万股股份

项目编号:G32025SH1000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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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9276.256000万元

标的所属行业: 货币金融服务

标的所在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 受托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业务负责人:汤佳锋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385、*开通会员可解锁*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蔡洪锐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
成立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注册资本 255687.7093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 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015549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款业务;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国库代理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1798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青海省财政厅 19.7116
2 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6.4263
3 西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605
4 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8.2131
5 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7492
6 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4.5172
7 攀华集团有限公司 4.5172
8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1066
9 青海三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1066
10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533
11 其余股东 14.9939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 2024 营业收入 133095.599010
利润总额 31059.275598 净利润 23646.603578
资产总计 11788715.237549 负债总计 10772277.383103
所有者权益 1016437.854446 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评估机构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评估基准日 *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7207.850000 -
负债总计 0.000000 -
净资产 7207.850000 11595.32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1595.320000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提示提醒等内容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2.0533%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2.0533%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保证金)为本次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需提供通过国有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的无条件见索即付银行履约保函作为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70%价款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价款划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产权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详见交易保证金设定)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保证金)为本次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需提供通过国有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的无条件见索即付银行履约保函作为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70%价款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价款划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③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④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已充分知晓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交易保证金交纳通知》不代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3)已充分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中资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和其所属行业监管机构对投资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4)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方只提供必要的协助。若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其所涉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且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信托或隐托方式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782.8768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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