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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健全管护资金管理制度,明晰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及监管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高标准农田设施长期稳定发挥效用。结合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工作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陈仓区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社会智慧、吸纳各方合理意见建议,确保办法科学合规、贴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联系人:支镇宇
联系邮箱:bj621216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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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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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文件精神,结合《宝鸡市陈仓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我区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标准、规范资金使用流程,用好专项管护资金,保障农田设施长效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标准农田范围,为我区2019年以来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所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护资金使用适用范围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仅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覆盖高标准农田项目全部设施设备,专项用于设施设备的日常管护维修和自然灾害灾毁抢修,具体包含:
1.田块整治工程涉及的田埂、田坎、梯田埂、格田、土地平整构筑物修补、边坡固土、田面清淤平整等费用。
2.灌溉排水工程涉及的渠道、管道、闸阀、泵站、蓄水池、渡槽、排水沟、节水喷滴灌设备的维修、清淤疏通和渠堤日常维护等费用。
3.田间道路工程涉及的机耕路、生产路路基填补、路面修补涵洞、桥涵维修、道路排水沟清理和 日常维护等费用。
4.农田输配电工程涉及的田间变压器、电缆、配电箱、灌溉供电线路检修等费用。
5.农田防护与生态工程涉及的防护林补植、边坡防护、截水沟、水土保持设施、农田隔离护栏、生态沟渠维护等费用。
6.配套附属设施涉及的田间管护标识牌、量水设施、晒场、管护用房简易修缮、监控监测设备日常维保等施工费用。
7.维修专用耗材涉及的水泥、砂石、管材、止水带、电线、阀门、苗木、清淤工具配件等农田管护专用耗材购置费用。
8.简易管护工具所需的铁锹、抽水机、切割机、管道疏通设备、小型养护机具等购置、维修费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适用情形
第四条 因机械作业、人为故意损坏农田设施的,严格按照“谁破坏、谁维修、谁承担费用”原则,由管护主体责令损坏责任人自行修复或足额缴纳维修费用进行维修,不能申报使用专项管护资金。
第五条 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有明确使用对象、管护对象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如农田整治工程、灌溉排水设施、农田输配电设施、各类机械设备等设施设备,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自行承担管护费用,不能申报使用专项管护资金。因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设施设备重大损失,相关责任人无力进行维修的,可由村级申报,镇级复核后申请管护资金维修。
第六条 对由村委会负责管护的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因机械作业、人为故意损坏农田设施的且无法找到损坏责任人的,损坏需要维修维护的,可由村级申报,镇级复核后申请管护资金维修。
第七条 同一设施、同一损毁问题已通过其他财政资金进行或完成维修改造的,不得重复申请、使用管护资金维修。
第八条 不属于2019年以来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配套的水利、道路、电力等设施,不纳入专项管护资金保障范围。
第四章 管护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1.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各类福利及单位日常办公运转经费;
2. 办公楼、楼堂馆所新建、改扩建、修缮,公务车辆购置运维、大型办公电脑、空调等通用办公设备购置支出;
3. 偿还各类债务、弥补财政预算缺口、发放与农田设施管护无关的各类补贴补助;
4. 土地流转租金、农户种植生产补贴、农业生产资料采购、非农田管护类工程建设支出;
5. 与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无直接关联的其他工程项目、农业产业项目支出。
第五章 管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资金由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情况要每年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农业主管部门、审计和使用经营主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审批工作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1.项目所在村村委会向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管护资金使用报告;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资金使用报告进行审查,如需现场勘察的,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设施损坏程度进行现场勘察。
2.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资金使用报告后,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对资金使用结果进行专项检查验收,达到维护维修效果后,按照“报账制”规定,直接支付项目管护资金至施工方或人员账户,不得转入村集体经济账户形成二次支付。
3.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由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专业合作社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陈仓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