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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本项目技术状况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科学养护决策分析、后评价分析、成果提交并通过验收止“”变更为“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自接到正式下达的任务通知书之日起,须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若任务通知书中对完成时限另有具体规定,则按其载明的要求执行。” 2、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6 支付费用:“完成各项检测任务并提交检测报告后,支付至合约价80%,待该项目经抚州市财政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后,核算最终检测费,再支付剩下的检测费。”变更为“3.6.1、完成路面养护工程前路况检测并出具路面养护工程科学决策报告后,支付本次检测里程服务费(中标单价*实际检测里程)的80%; 3.6.2、路面养护工程完工后,完成已养护路面路况检测并出具后评估报告,支付本次检测里程服务费(中标单价*实际检测里程)的80%; 3.6.3、完成日常养护、普通国省道年终公路路面技术状况定期检测未覆盖的车道等工作,支付本次检测里程服务费(中标单价*实际检测里程)的80%; 3.6.4、全部合同任务履行完毕,支付剩余服务费。” 详见补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