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学技术研究院实验楼及附属配套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
发布时间:
2025-12-26
发布于
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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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赛罕区分局关于 内蒙古科学技术研究院实验楼及附属配套基础 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蒙古科学技术研究院:

你单位《内蒙古科学技术研究院实验楼及附属配套基础 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蒙环环境工程有 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内蒙古科学技术研究院实验楼及附属配 套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 悉。经我分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 160 号。本次改造主要是重新规划实验楼内布局,改造基础设施、 升级通风系统、加装实验室废气和废水处理设备、加装生物 安全防护设施。改造实验楼实验区1-5层,办公区1-7层, 改造总建筑面积 9335.55m2。本项目总投资为 498.19万元, 环保投资193万元,占总投资的38.74%。

项目为改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 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 置施工设备,加强人员管理,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1类标准及所在区 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项目施工粉尘须符合《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有机废气、无机废气、破碎粉尘。挥 发性有机废气采取"通风柜/集气罩+活性炭吸附"处理后, 由符合高度标准的排气简排放(有机废气排放口),未被收 集的非甲烷总经和甲醇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无机废气经 SDG 酸雾干式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由符合高度标准的排气简排 放(无机废气排放口)。破碎采取全封闭措施,经集气罩收 集后通过脉冲净化器处理后室内排放。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 废气、无组织废气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的标准。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产生的废水有生活污水、 实验室废水及地面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并 入市政管网。实验室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经一体化废水处理 设备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本项目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生产废水中的总镍

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氯化物、氨氮、总氮、硫酸盐、TDS 等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 浓度限制。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经须满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 类标 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管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为实验 楼纯水设备废过滤材料,由厂家定期更换后回收利用,不在 项目内暂存,废包装材料、实验废液、实验室耗材、废实验 材料、废活性炭、废 SDG 吸附介质、污泥、废滤网等,在危 废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 清运。

实验楼危废暂存间的设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

(六)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 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 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其他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 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 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

(三)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 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 后监管工作。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内蒙古蒙 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赛罕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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