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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新合乡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新合乡 新民村水毁堰坝修复工程,已接受桐庐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_(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竞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1. 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成交通知书;
(3) 竞标函及竞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 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零参佰攻拾伍元整(¥ 31.0395万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玖任贰佰壹拾陆元(Y9216元)
3.1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 /___(¥_/ _元);
3.2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元);
3.3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元)。
4.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俞文涛。
6. 工程质量符合 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定合格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45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计划完工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1. 本协议书一式10份。2正8副。
12. 合同签订时间:2026年 股份经济合作社。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22MA2CFMND6C 地 址:桐庐县新合乡新民村村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外 喻西路8 与 邮政编码: 邮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中 话: E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753994557@qq.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浙江省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账 름: 账 号:2*开通会员可解锁*37
通用合同条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22年版的合同条款。
1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桐庐县新合乡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1.1.2.3 承包人: 桐庐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约后填入)。
1.1.2.6 监理人: (签约后填入)。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本工程为 2年。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预留金额、暂 估计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 更和调整。
合同价格形式: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 成交通知书;
(3) 竞标函;
(4) 招竞标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图纸:
(9)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施工图纸
1)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
2)应在该部位施工前10天提供给承包人。
3)应在该项目制造或安装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1)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在签署协议书后 7天内,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 14天内批复承包 人。
(2)施工总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14天 内批复承包人。
(3)施工总布置设计
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签收后14天内批 复承包人。
(4)临时设施设计
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 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 14天内批复承包人。
(5)施工方法和措施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
(6)施工图纸
1)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7天内。
2)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7天内。
1.6.3 图纸和文件的审批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
1.6.4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1)承包人应在 7~14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 7~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 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
(2)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 7~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发包 人指定地点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 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2.8 其他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管理要求补充: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有权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 行检查。
(2)因施工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方在 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 施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价 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但监理人在行使下列 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 按第 4.3 款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 按第 11.3 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 按第 15.6 款规定,批准预算金的使用;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 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
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 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按第15条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 送发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1 其他义务
(1)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2)及时验收隐蔽工程。
(3)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
(5)无偿修理检测有问题、有故障的水利工程。
(6)其他工程相关问题。
4.2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证件
合同签订前,本项目成交单位应向发包人缴纳中标价的 2%的履约保证金(不 计息),待完工验收达到中标时承诺的质量要求后,经施工单位申请,项目业主 验收合格,有关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一周内退回。中标候选人未在中标通知书规 定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则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扣 除履约保证金。
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发包人实际 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3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补充以下条款:按 4.7 款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补充以下条款:按 4.7 款
补充以下条款:
4.6.5本工程中标单位应在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所有
拟派的班子成员通过"浙里办"进行实名注册,所有拟派的班子成员并在"桐庐 工程助手"小程序完成中标项目关联,如不及时完成,招标人将有权取消成交候 选人成交资格。
项目班子考勤的具体规定:中标后,承包人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 投标承诺到岗到位,不得随意调换,主要管理人员调换必须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单 位的书面同意及招标管理部门审核,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换。否则,发包人 将按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并扣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 失。承包人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的,发包人按下列约定对承包人处以违约经济 处罚:更换项目经理,对承包人处以2万元/次经济处罚;更换技术负责人、施 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对承包人处以0.3万元/人/次经济处罚,原则上承包 人应另行缴纳,也可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或在最终审计后扣除。
为加强标后监管,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承包人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采用"浙里 办 APP-桐庐工程助手"进行项目到岗率的考核,根据《桐庐县工程项目现场关 键岗位人员数字化工作规则(试行)的 通知】(桐标后监(2024)2号),具 体要求如下:
(1) 最终项目考勤单位合格率不小于 80%(实际出勤次数/本月施工时间 *80%*2),项目负责人每周打卡不少于1次且不少于 20%,其他具体关键岗位考 勤人员打卡合格标准根据本项目合同价划分,按照招管办文件【桐庐县工程项目 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数字化工作规则(试行)的 通知】(桐标后监{2024}2 号) 要求执行。一天两次,上午下午各一次,每次间隔不少于2个小时。
(2)考勤期限从系统设置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 内容并出具完(竣)工报告终止。
(3)若考勤人员到场却未进行考勤系统签到确认,一律视为缺勤。
(4)以上人员考勤率不符合要求的,相关行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 处罚。
(5) 承包人项目班子管理人员未按以上要求进行考勤的,按每缺勤一次扣 500元,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最终结算审计后,发包人按此标准对承包人进 行扣款。
建设单位对本项目所有拟派管理人员进行考勤,具体考勤要求如下;
(1)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实际施工 天数的 80%;
(2)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实际施工天数的90%;
(3)考勤规则一天两次,上午下午各一次,每次间隔不少于 2 小时;
(4) 承包人项目班子管理人员未按以上要求进行考勤的,按每缺勤一次扣 500元,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5%,最终结算审计后,发包人按此标准对承包人进 行扣款。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 28 天内批复承包人。
5.1.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在协议书签订后 8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 8 天内批复承包人。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无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 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1、承包人自行协调场外道路及设施;
2、承包方负责场内过境车辆的协调和分流工作;
3、本条1~2款相关费用计入临时工程费,不再另行计费。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7 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 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 7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 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的情形:按《危 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水利水电工程需要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形的相关规定执行。
文明工地 9.7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争创文明施工工地。
10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有权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因施工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方在合理期 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 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未 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本工程计划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工,具体开工目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 令或业主指令为准。
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或业主开工指令发出后7日历天内,承包人不进场 施工的违约处罚:
(1)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或发包方原因引起导致本项目无法进场开 工的除外。
(2) 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通知要求开工而未进场施工的将抄送相关行业部门 进行通报扣资信分,扣除履约保证金,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 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发包人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11.2 竣工(宗工)
本工程计划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 日降雨量大于 50 mm 的雨日超过 1 天;
(2) 风速大于 14 m/s 的 7 级以上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
(4) 日气温低于 -- 5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主体工程和全部工程逾期完工违约金均按 500元/天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 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5%。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如下:工期提前不奖励。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2 质量评定
13.2.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
13.2.7 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及招竞标约定的标
准。
13.3 质量事故处理
13.3.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 备案资料。
14 验收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 参与检查、验收。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试块、砂浆试块,钢筋、 水泥、砂石料、条块石试件等。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 删去本条款中的第(6)项,并代之为:
(6) 增加和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时,单价调整方式:不调整 本款增加: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上述(2)~(4)项的改变按 15.5条处理,且不构成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册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重新组价。
(1)原材料价格按竞标文件价格计取;无竞标材料价格时,由承包人按市场采 购价(不得超过市场信息价)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单价。
(2)工程组价采用竞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上述定额仍不能满足,可依次采用现行部颁水利定额、浙江省建筑安装定额含 量组价。
(3)取费费率。按照承包人竞标时不同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于新增的合同中 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工程项目费率,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编制 规定(2018年)》规定执行,取费费率取各项弹性区间费率的中间值。
(4)上述单价按竞标人竞标报价综合优惠率同口径优惠。
综合优惠率=【1-(竞标人竞标价-备用金/(发包人预算-备用金)】*100%。竞
标报价时备用金不得优惠。
(5)按照上述原则仍无法组价的,双方协商确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交易的暂估价项目: / ,发包人组织交易的 暂估价项目: / 。
(2)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交易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 义务系: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
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 承包人自负。
17 计量与支付
17.3 工程付款
17.3.3 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3.3(1) 增加:
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5%】;结算审计并经审定后 30 日内支付至审定造价的 98.5%,其余 1.5%留作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二 年)后,付清余款(余款不支付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完工结算价款总额的 1.5 %;
17.5 完工结算
17.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应遵守本合同的技术规范及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所有现行标 准、技术规程规范。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全部 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发包人提前验收并签发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 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起算),本项目质保期 为2年,缺陷责任期为2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20.1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投保,费用列入交易 文件;发包人凭保单支付保费;
投保内容:本合同工程在建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一 切损失等;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 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凭保险发票,支付保险金。
20.1.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本款补充如下: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包含 在竞标报价的单价中。
20.2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对于工程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 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率由 承包人 自行报价确定(必须填 报),列《工程量清单》的其它费用。
20.5 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1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 列入报价,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 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 桐庐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
25 合同类型
本合同的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内,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 施工临时工程和其他费用均采用总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
26 其他补充条款
1、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提供合同总金额 2%的履约担保(不计息以银行转账或银 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提供)。待完工验收达 到中标承诺的质量要求后一周内无息退还。签订合同后,如承包人 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 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若中 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 制价之差额的风险担保 金。风险担保金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经监理人确认、发包人同意后
一次性退 还(不计息)。
(1)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原则上工程质量履约担保占履约担 保总额的 35%,工期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 30%,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 工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20%,项目班子到岗率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 10%,工程资料保证金占履约担保总额的 5%。
(2)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完)工验收通过、工程和工程资料移交后 1周内, 发包人扣除应扣罚的违约金后,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有下列违约情形的,相应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予退还,并可在当期 工程款(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A、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执行过程中解除合同,工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B、竣(完)工验收,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C、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D、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罚,工期履约保证金 若不足以抵扣工期违约金的,在工程价款中相应扣足;
E、在施工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工履约保证金不 子退还;
F、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能及时填写、整理、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工 程资料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承包人在竞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工程资 料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G、合同签订后 15日历天内因乙方原因未能开工建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 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2、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成交人竞标质量承诺等级即为合同质量等级,竣 工质量若为一次性验收不合格工程,除修补合格并扣除工程履约保证金外,另按 工程决算造价 5%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安民告示,设置必要的施 工警戒标志,线杆保护措施,制定各项安全保证措施,做好施工照明、看守和警 卫工作,有毒气体防护措施和电源电线安全保护措施,并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 负责,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对安全措施的监督。
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若发生与本工程相关的安全事故和治安纠纷事件,一切
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成交单位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
5、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 机械设备并清单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 离完的,应赔偿发包人每日 2000元的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 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6、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
(2)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和设备未交付发 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和设备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期间 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4)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材料质 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方可使 用。材料质量、规格与要求不符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将拒绝使用,承包 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
(5)工程安全事项及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无职工和居民重大伤亡事故,无重大 行车交通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无火灾事故,无触电伤人事故,无重大居民投 诉治安事件。
②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各项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人专职 负责安全。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4承包人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 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该专职人员负责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 进行监督、检查。
⑤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密切注意气象预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暴风雨、洪水、 雷电、冰冻等造成工程损害,成交单位不得以除地震等不可抗力以外的自然灾害 为由提出索赔要求。
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产品保护。因失窃或失火造成的损失均由 承包方负责,凡由此而损及业主利益时,业主将向中标施工单位索赔。
⑦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若发生与本工程相关的安全事故,一切法律和经 济责任均由成交单位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
(6)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前,免费向发包人提交伍 套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如因资料不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 理费,由承包人承担。
(7)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经审计审定的工程结算,与承包 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
(8) 施工承包单位应严格按已确认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无 条件的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9)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须严格执行相关防尘措施,达到防尘要求并接受建设 单位的检查。本工程综合考虑防尘费用,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美丽杭州建设领 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 2020年实施计划的 通知》(杭美建【2020】3 号)文件和桐庐县建设工地"控尘十条",达到建设 方要求的防尘措施。
(10) 承包人应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 位,在签订运输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要设专人 对进出建设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严禁证照不齐,设施不全的车辆驶入施工 现场,对渣土运输不密闭、号牌污损遮挡、车身不洁的车辆禁止驶离施工现场。 承包人要督促运输车辆应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范围、路线和时间行驶。
(11)在施工、渣土处置过程中,施工单位自行衔接好交警、城管、运管等相关 部门的工作。
(12)开挖中如遇砂石料,除回填及原地利用外,不得盗采、外运。
(1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造成水利设施及道路的损毁、污染,必须由施工方 无条件修复、清洁。
(14)施工过程中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及耕地后备等资源,不得损坏周边生 态环境。如因承包人造成上述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 切损失。
(15) 注:双方签订合同后违约处罚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或发包方原因引起导致本项目无法进场开工的 除外。
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通知要求开工而未进场施工的将抄送相关行业部门进行 通报扣资信分,扣除履约保证金,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审批同意及监管部门备案,未办理开工报告,擅自进场施工,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将抄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16) 根据杭建工 {2023}169 号文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 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 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应按竣工 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 量 90%的,施工单位应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应 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17)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 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 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 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 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 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发包人(全称):桐庐县新合乡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包人(全称):桐庐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新合乡新民村水毁堰坝修复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 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以上未注明的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按 *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 议通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 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派人 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 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 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 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And the was
| 发包人(公章): | |
| 地址:桐庐县新合乡新民村村委 | 九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外喻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 电话: |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浙江省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 账号: | 账号: 2*开通会员可解锁*37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311500 |
为在 新合乡新民村水毁堰坝修复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 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桐庐县新合 乡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桐庐鸿瑞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_(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职责
(一)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 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 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 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 全隐患。
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住建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 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 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 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 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 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 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 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 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 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 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 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 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 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 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 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 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 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 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 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 用。
(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 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 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 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 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
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 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承包人: (盖単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ロ (签字或盖章) 3月6 2026 年 日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 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新合乡新民村水毁堰坝修复工程的项目法人_桐庐县新合乡新 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商_桐庐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住建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_新合乡新民村水毁堰坝修复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 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 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 建设管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 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 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 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欠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 用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 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 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 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 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 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 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竞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 抽查,提出属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 结时止。
|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例,导致理施工给同具有同等 | |
|---|---|
| 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 |
| 甲方单位:(盖章) | |
| 法定代表人: 外 | 法定化 |
| 地址:桐庐县新合乡新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 | |
| 道外喻西路 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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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话:
2026 年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