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配套防城港市中小微企业工业废弃物收贮运一体化及大数据应用示范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6〕6号)
发布时间: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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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旺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套防城港市中小微企业工业废弃物收贮运一体化及大数据应用示范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项目(代码:2508-45*开通会员可解锁*-295198),已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项目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九龙湖生态科技产业园,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8度23分  30.737秒,北纬21度48分17.248秒。租用现有厂房1886平方米,将工业危险废物进行收集、分类暂存后,再转运至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项目不涉及拆解加工等处置工艺,拟收集转运的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中的HW02-HW09、HW11-HW13、HW16-HW18、HW20-HW24、HW27、HW29、HW31、HW34-HW36、HW45-HW46、HW48-HW50,共30个类别。项目建成后,年收集转运防城港市及周边企业危险废物5万吨/年。项目收集的危险废物由产生单位暂存于符合包装要求的包装容器中,其中固体使用800kg的吨袋,液体、半固体使用200L塑料桶、1000L塑料桶(吨桶)等包装容器。贮存容器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运输方式主要为公路运输,运输过程中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定悬挂相应的标识,并根据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特性,合理选择收集容器,并做好防渗漏措施。项目共收集30类危险废物,设置13个贮存单元和1个应急池。各类危险废物收集至厂区后,进行装卸、分类、分区在相应的废物贮存单元内暂存。危险贮存单元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5.8%。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在已建好的厂房内布置设备,施工期主要为设备的安装和调试,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作业场所及施工作业时间,采取防振、减振、吸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配套废气收集设施,西部区域1#-3#贮存单元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一套集气系统+碱液喷淋+干燥+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东部区域4#-13#贮存单元的废气收集后通过碱液喷淋+干燥+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和硫酸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叉车、运输车辆及风机等环节,落实减振降噪措施,确保项目东面、南面、西面、北面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加强对项目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的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油罐清理残渣和酸雾净化废水以及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油罐清理残渣和酸雾净化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存放在自产危废贮存区,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要求暂存,贮存、运输到处理的全过程应进行环境监管。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并按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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