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农村规模化供水和水站提升项目-三州乡农村饮用水水站提升改造工程(下屋村、五星村)合同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4-15
发布于
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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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农村规模化供水和水站提升项目-三州乡农村 饮用水水站提升改造工程(下屋村、五星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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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使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中的第四章第一 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天台县三州乡人民政府。

1.1.2.3 承包人: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

1.1.2.5 分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6 监理人:

1.1.4 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

1.1.6 其他

1.1.6.2 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 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天台县三州乡人民 政府。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红线范围图内(即工程招标征地范围图之内), 承包人应无 条件接受现场条件。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办妥一切需要办 理的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 范围为: 承包人认为满足自身施工所需的全部场地。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

(1)按第4.3条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11.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15.4条规定,批准因变更而变动的单价和合价;

(4) 按第15.6条规定,批准预留金的使用

(5)按第23条约定,作出索赔的处理的决定;

(6) 批准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的调动和重要设备的调遣;

(7)作出其他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他重大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 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 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 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1 其它义务

(1)承包人因项目建设所需除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中确定的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范围外的 临时占地(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施工道路、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堆场、钢筋加工场、弃渣场(排泥 场)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落实解决、承担相关费用和办理相关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和 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在相应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列项支付),发包人提供相 应的协调,但发包人的协调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义务。上述范围外的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 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或占地使用协议规定)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 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 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 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避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人;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自身原因涉及市政、环保、卫生、交通、污水处理和自 身原因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赔偿责任和社会治安等关系。其中施工期间生产的泥浆等废排水、余 水,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现场情况考虑制定处理措施方案,须满足当地环保等有关部 门的要求。

(4) 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3天内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准,告示 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

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安全保卫制度;

施工安全制度; b

c 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 环境卫生制度;

e 防火、防爆制度;

f 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规则;

g 农民工管理制度(含维护农民工权益制度):

h 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承包人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安民措施, 设置必要的施工警戒标志,线杆保护措施,制定各项安全保证措施,做好施工照明、看守和警卫工 作,有毒气体防护措施和电源电线安全保护措施,并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接受发包人和监 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对安全措施的监督。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 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 人负责。

(5) 承包人按时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开、完、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 记录、完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资料。

(6)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灭火设备。

(7)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或临近工程项目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因施工交 叉干扰等问题影响到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时,承包人应与相关标段的承包人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自行协商无法解决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协调。

(8)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 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工程部 位,承包人应制定特殊保护措施,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后实施。

(9)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工验收通 过后30天内工完场清,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因限制水位、雨水导致河道水位高于设计常水位的情况,在

施工中应充分考虑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由此产生的措施费用增加等后果,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1) 文明施工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要求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执行。施工区 域范围内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监理人的检查;环境保护按招标文件 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2)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 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1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工伤事故后,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并须按水利行政主管、台州市、天台县有关规定及时电话联系发包人或监理,按规定上报事故书面 报告一式二份,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在保修期内要及 时做好回访工作,属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相关标准维修。

(15) 遵守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相关奖惩办法(具体细则另行 制订)。

(16)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 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

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 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 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 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17)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 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满足交通主管部门的 要求,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 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 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18) 本工程实施前承包人应对沿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道路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周密 的勘察,并在施工前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对变形进行控制,发现损坏应及 时抢修,施工结束后进行必要的维修,维修结果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确保沿线在影响范围内 的地下管线、道路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并承担有关费用。

(19)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发包人有权限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由此引起 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0)上述(1)至(19)各条款涉及的各类费用均应列入措施费内,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另行 支付。如因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

4.2图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 工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承包商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合同规定的承包人 履约义务未完成的,应在履约保函到期目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如履约担保为保函形式递交的,到期后自动失效。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本项目所有工程不允许分包。 4.5 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

本款 4.5.5 项补充:

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22天(若与法定节假日可扣减), 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_3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22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款 4.6.5 项补充: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_22_天(若与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少一天支付违 约金 2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

项目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若 与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_1000_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履 约保证金金额。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 人次需支付_10_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 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副项目负责人(若有)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 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承包人的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擅自调 换每一人次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_(1) 承包人自行协调场外道路、设施、行车干扰、道路维护修复、噪音粉尘扰民等所有不利 的状况,所产生的费用和所有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2)承包人负责场内过境车辆的协调和分流工作;

(3) 本条(1) ~(2)款相关费用计入措施费,不再另行计费。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 提供首级施工控制网成果。承包人在接到首级施工控制网成果后14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 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_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_工程区域内的水文、地质等_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 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按 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和施工安全费,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 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必 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在施工过 程中除发包人单方重大过错外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及费用全部由 承包人承担,若因此导致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垫付费用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

施工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应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_按监理人规定。

施工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应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9.4 环境保护

补充以下条款:

9.4.7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

9.4.8 承包人应尽可能优化施工方案,严格限定施工活动范围,合理安排好施工时段和施工方 式。加强水土流失防治,落实相应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

9.4.9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公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 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须及时清运并妥善处理,禁止随意 抛弃、排入水体。

9.6 水土保持

增加以下条款:

9.6.4 承包人的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 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苦盖及回覆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清 运至政府指定消纳地点消纳,禁止随意倾倒或在河道里堆弃。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复 耕或恢复植被。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 成的水土流失。

9.7 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有关标准按工程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增加以下条款: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如因承 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本工程计划于 准。

11.2 竣工(完工)

全部工程要求自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起 180 天内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 日降雨量大于_50 mm的雨日超过_5 天;

(2)风速大于_17 m/s的_7 级以上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_10_天;

(4) 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10天;

(5) 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冰雹天气或日降雪量超过_10mm 以上的天气大于 10

天: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 름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全部工程 开工令发出后180天 3000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_10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工期提前不奖励。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3项规定 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7 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_,其中其中材料pvc-u排水管(环刚度SN8)PE排水管(1.0MPa、 SDR17)HDPE双壁波纹管(环刚度SN8)要求品牌或厂家为中财、日丰、金德、伟星、广东联塑、公元 或质量相当于。达到优良的奖金 / 。

14 验收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按通用条 款。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水泥、砼、钢筋、砼骨料等(具体由 监理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15 変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的,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2%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 目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以上,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 目但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超过上述15%或25%以外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由承包 人按15.4.3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并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 超过 20%时,发包人同意后按变更单位进入工程结算;上述15%或25%以内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合 同单价结算。

因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采用以下第_1_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合同单价不变。

第2种方式: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2%以上的分类分项 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以上,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项清单 项目但其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超过上述15%或25%以外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由承 包人按15.4.3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并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 动超过 30%时,发包人同意后按变更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工程量减少在15%或 25%以内的减少部分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15.3变更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变更程序执行当地文件的有关规定。如施工期间,当地政府部门有新的变更 规定的,则按新出台的变更规定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删去本项全文,并代之以:

15.4.3 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则该新增或、变 更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支付 方式执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

(1)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人工预算单价。

(2) 材料预算价格采用投标期基价。投标期的基价是指《台州造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天台除税价)信息价。如无信息价,则根据项目实施时的材料市场价由相关部门组织词价确定材 料预算价格。

(3)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

(4)定额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如浙江省水利工程定额不能 满足计价,可采用部颁水利定额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定额含量计价。

(5) 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各项弹性 区间费率取中间值。

_(6) 上述单价按以下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

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投标价-安全生产措施费-暂估价〉/〈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安全生 产措施费-暂估价) ]×100%。

(7)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

本款增加:

15.4.4 本合同工程新增或变更工程金额,不论金额大小,均不得要求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总

价承包部分的费用。

15.4.5 承包人不得因本工程的工程量调整(增加或减少)原因而提出索赔或其他补偿要求。

15.4.6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得因本工程施工场地政策处理原因而提出家 赔或其他补偿要求。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__。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_;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__。

(2)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_。

16.1.2 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仅对合同工程的_单价承包部分_进行价格调整。

(1)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执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人工预算单价调整的相关文件。

(2)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水泥、钢材、石、砂、宕渣)上下浮动超过 5% 时应进行价 格调整。价格调整按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以投标期基价与施工期台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 信息价对照计算,对其价格超过土5%部分进行调整(只计材料信息价差价及其税金)。

投标期的基价是指《台州造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天台除税价)信息价。材料数量按当 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的数量(工程量清单 增减部分除外》不应超过投标文件汇总表中的材料总用量,且不超过现行浙江省水利定额计算的总 用量。

(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 风险由承包人自负。

(4)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

1)因发包人原因或者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 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收益,价差不计入(负 值)工程造价。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正值) 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价差计入(负值)工程造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_10%_ 分1次支付给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费 用包含在工程预付款内,与工程预付款一并支付。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100%,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 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_ / _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 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10%时开 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20%时全部扣清。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每个付款周期末为 每月25日,份数为 5 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细化为: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本工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 包人必须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经发包 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工程款的85%,其余15%作为工 程结算暂扣款,待完工验收合格结算经有关部门造价审定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8.5%,余下1.5%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2)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_

17.3.4 承包人收取每期工程款前应向发包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根据 发包人要求的普通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或顺延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17.3.5 发包人将不低于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 20% 拨付到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 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入社发〔2022〕14号)的要求, 承包人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专用的农民工工资账户,并与建设单位、 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账户开设相关要求详见《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中的相关规定;其余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

定的承包人帐户。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完工结算价款总额的 1.5%;

质量保证金留置方式:选择以下第12种,

(1)在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时扣留,工程进度付款时不另行扣留。发包人在扣留质量保证金时,应 同时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待完工验收合格两年后无息退还。缺陷责任期(工程质 量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②完工验收合格结算经有关部门造价审定后,承包人递交质量保证金保函之后发包人付清全款。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_5 份。

17.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2)自承包人提交真实、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至发包人起算,发包人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周期 不超过 6 个月。

本款增加:

17.5.3 工程价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定后支付。

工程结算按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审核,审核费按《浙江省物 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计算,其中结算超过 5%核减率(超过送审造价5%以外的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增、核减不相互抵扣) 由承包人承担。如遇国家审计的,审计结果以国家审核结果为准。

17.6 最终结清

17.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_5_份

本款补充:以发包人委托的审价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办理最终工程结算,同时承包人必须将 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含审计所需资料)移交并经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办 理最终结清支付。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18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 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合格,验收程序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及浙江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_不需要_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 _ ;费用承担:_ /__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费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

20 保险

20.1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 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相应的保险费进入报价,结算时凭相应票据按实结算(最高 不得超过投标报价中该项报价>: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峡陷责任终止证书止(即 合同工期十缺陷责任期)。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保险人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最低保险金额;相应的 保险费进入报价,结算时凭相应票据按实结算(最高不得超过投标报价中该项报价)。

20.5 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承包人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保费可根据 《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2]133号〉规定从安 全生产措施费用中列支,结算时根据发票按实结算。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按保险人规定,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第 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

保险条件:满足合同条款的规定。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免赔额部分及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 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2 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本章第1.8款或本章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 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承包人违反本章第 5.3 款或本章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 承包人违反本章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 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 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 进行修补。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补充以下条款:

(4)人员到位违约的处理:详见本合同条款第 4.5、4.6、4.7 款。

(5)进度违约的处理:详见本合同条款第11.5款。

(6)质量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3)目情况,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天内未见纠正 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况酌情向承包人扣以不超过 0.1%签约合同价且最低不少于 10000元的违约金。 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2)工程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合格,每次支付签约合同价 0.2%的违约金。

3 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每次支付签约合同价 0.2%的违约金。

④ 上述违约金的总和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30%,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承包 人仍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7)民工工资支付违约处理

1 未按规定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除由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代发以外,每次扣除签约合同 价 0.1%的违约金。

2 上述违约金的总和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10%,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承包 人仍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8)安全违约的处理:

1 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除酌情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 外,每次扣除签约合同价 0.1%的违约金。

2 发生安全事故的,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3 上述违约金的总和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20%,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承包 人仍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注:以上违约金在进度款支付中直接扣除。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 议解决方式: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 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争议评审

24.3.7 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25 其它

25.1 安全生产措施费投标报价时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且明确实行标外管理。合同实施过程 中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由承包人提出方 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

25.2 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工程实施过程中凭票结算,发票金额大于投标报价的,按 投标报价金额结算;发票金额小于投标报价的,按发票金额结算。

25.3 若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到合同约定的质 量标准,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整改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或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委 托第三方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含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或保函中 扣除。工期延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5.4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文明科学的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 擅自对超出图纸部分内容进行施工的,发包人将不予支付该部分费用。 承 包 人: __ (盖章) 发 包 人: __ (筛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2 202 年4月8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时代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天台县三州乡人民政府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_天台县农村规模化供水 和水站提升项目-三州乡农村饮用水水站提升改造工程(下屋村、五星村) (项目名称)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_天台县农村规模化供水和水站提升项目-三州乡农村饮用 水水站提升改造工程(下屋村、五星村) (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 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__ 壹佰捌拾陆万零浆拾__元(王)860070元_)。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王晓光,项目技术负责人:任炳___,副项目负责人:____

5. 工程质量符合_合格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__180__日历天。

9.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_遗_份,合同双方各执_壹_份,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_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 包 人:天台县三州乡人民政 盖单位公章) 承包 限公司 (盖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2026 年4月8日 2026 年

附件二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

天台县三州乡人民政府__(发包人名称):

鉴于天台县三州乡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_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2026_年_3_月_4_日递交的_天台县农村规模化供水 和水站提升项目-三州乡农村饮用水水站提升改造工程(下屋村、五星村) _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 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参万举任贰佰零壹元肆角 元(X 37201.4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 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ਨਵਾ

保 人: 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Fift 址: 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乐源路123号368室
邮政编码: 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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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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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 廉政建设协议书(格式)

工程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天台县农村规模化供水和水站提升项目-三州乡农村饮用水水站提升改造工程(下屋村、五星村) (项目名称)的发包人天台县三州乡人民政府__(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___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天台县农村规模化供水和水站提升项目-三州乡农村饮用水水站提升改造工程 (下屋村、五星村)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 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 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 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 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三)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 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 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 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181买合同规定 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 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 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 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1~3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 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 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 乙方:盖兴垣禹建设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甲方:天台县三州乡人民政府关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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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四

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天台县三州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__嘉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 _ (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做好天台县农村规 模化供水和水站提升项目-三州乡农村饮用水水站提升改造工程(下屋村、五星村) 施工合同实施 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一、甲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项目开工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明确领导小组、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3.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和评比。

4.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 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 和协调。

6. 组织制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对管理制度和措施方案 实行动态管理。

7. 组织风险源辨识和评价,每月至少组织1次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整 改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8. 制订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按计划对乙方人员开展培训教育。

9. 及时向乙方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监督乙方合理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

二、乙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 安全要求。

2. 项目开工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3.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所有项目实施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临时雇请的民 工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公示。

4.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值班值守等制度并严 格执行。

5.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6. 项目开工前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制订管控措施。根据施工进展, 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在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前,至少组织1次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 和管控情况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备案。

乙方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每月至少对施工现场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建档,按 计划或甲方要求完成整改,并向甲方报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乙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至少2次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查,每次检查时间不少于 45分 钟,范围应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风险点,检查内容为危险源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7. 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场的工人,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 岗;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认真做好岗前培训教育,施工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在每日上岗前对前一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回

顾,并对当日施工需注意的安全要点进行宣教。

8.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 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 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 品严禁使用。

9. 在项目开工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需经费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

10. 按照本项目特点,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 报告。

三、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赌偿责任;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 视事故轻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 二 份,副本 儿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_一 份,副本_四_份。由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天台县三州乡人民政府(盖单位) 乙方:翘兴恒禹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31001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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