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工程渣土消纳场项目(坦头镇渣土消纳场)(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4-15
发布于
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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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台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局

二〇二年 月

天台县工程渣土消纳场项目(坦头镇渣土消纳场)

(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天台县交投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浙江盛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天台县工程渣土消纳场项目(坦头镇渣土消纳场)(施 工总承包)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天台县工程渣土消纳场项目(坦头镇渣土消纳场)(施工总承包)

2. 工程地点:天台县坦头镇。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410-33*开通会员可解锁*-863065_

4. 资金来源: 自筹100%。

5. 工程内容:包括施工运输通道、边城防护、排水管铺设、泄水沟浇捣、电气安装、给水 管铺设、拦渣坝砌筑、苗木种植养护等,不包括进场平台、管理房及复绿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 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详见第六章)所包含的_天台县工程渣土消纳场项目(坦头镇 渣土消纳场)(施工总承包)等,为施工总承包;

(2)不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 / 专业工程。

(2)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经发包人确认的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按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顺推)。

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施工过程配合业主生产需求)。

形象进度工期要求:

(3)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4)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染佰染拾肆万叁任陆佰肆拾圆整 (¥ 7743640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

(4) 暂列金额:

and and the same of the same (¥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3.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均须汇入承包人合同协议书中的银 行账户。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按以下第 (1) 种方法,并与工程计价时采 用的计税方法一致。

(1)一般计税方法。

(2)简易计税方法。

(5)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李剑

(6)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7) 七、创优目标

工程质量创 [ [ / 级]优质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创 [ /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8) 八、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 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工人工资,因拖欠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 权将应拔付的工程款,先代付工人工资。

4.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 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5.承包人应当确保施工安全,因承包人施工导致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由承包 人承担一应法律责任,如发包人先行承担的,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因 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9)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10)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6年_4月_/_日签订。

(11)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天台县赤城街道百花路86号天台县交投矿业有限公司_签订。

(12) 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3)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4)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陆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叁_份,承包人执_叁_份。

发包人:天后县救投矿业有限公司(公章) T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7
(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100
91331023MA2AL83X57 统一社 1196
力 街道直花路86号 士: 1
邮政编码: 317200 t
法定代表人: 1
委托代理人:
田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 f
申子信箱:
开户银行:天台农村商业银行紫东分理处 J
账 号: 2*开通会员可解锁*98 A
有限公司 (公章) 我包人!
去定代表 人或其
(签字或盖章)
至办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 碑:91330803MA2DGT1D1P
地 址: 衢州市衢江区新东路10号
邮政编码: 324022
去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专 真:
电子信箱:
吁户银行:_中国银行衢州衢江银行
IV = ロー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合同文本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 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5)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标文件、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外的其它投标文件、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申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永久占地包括: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 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市政工程、《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台州造价 信息》、《浙江造价信息》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 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 有关规定。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__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且不使用 国外标准、规范时,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的方案施工。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 工图,图纸修改图在相应工程部位施工前3天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施工图(四)套并附目录清单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施工 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注:须载明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 目录、已有的变更联系单编号等)。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资金月使用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 进度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 准不低于投标承诺或原承诺标准,且修改或优化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须报监理人、 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目期) 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 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 提交下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及电子版本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__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 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 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工程现场办公室 ::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电子信箱: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电子信箱: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电子信箱: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发句人,承包人,监理人的文件培收物业,培收人(含胜系由话)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通知各方。

1.10 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 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办理费用,其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

1.10.2如果进场道路将通过私人承包土地、公共耕地或公共土地,承包人应在开始前记录这 些土地的表面状况,并提交给项目监理批准。承包人应保证这些土地适合于用作进场道路。在使 用结束时,承包商应将使用的进场道路恢复到原状。承包人应负责和村民协商使用临时道路,尽 量减少对村民日常生活的干扰,努力使之最低。有关协助维持交通的人工费和提供隔离栅、警告 标志牌、护栏等设施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提供 现状场内交通的通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确保不因本工程的施工而对现状道路及其设施造成通 行障碍、损坏和路面污染(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批准的除外)。前述现象如有发生,由承包人 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 10.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_承包人在报价 中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另行计取费用。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 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 含在合同价内,结算时不另行计取费用。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引起造价变化的子目 及工程量清单漏项子目按专用条款10.4.1(2)(3)(4)条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偏差或工程变更等 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不调整综合单价;但如综合单价异常(综合单价异常是指:投标综合单价与按 专用合同条款21.2条中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工程量增加,调整综合单价 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综合单价确定方法按专用条款10.4.1(1)(2)(3)(4)条约定,工程量 减少按投标综合单价计算,不调整综合单价。

(16)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务: 职 ,
联系电话: 9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0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①有对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权。②对分 包施工单位选择的最终确认与否定权。③对工程图纸会审、协调会的组织、主持权。4对工程设 计变更的确认权。5有权要求对不称职的施工、监理人员更换的权利。6有组织主持竣工验收的 权利。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现场用水用电发包人按现场现状条件 提供,水、电、道路等均由承包人按市场条件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补偿。如需办 理相关手续的发包人配合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具体接线及施工期间 的维护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且相关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用水如涉及 市政管网供水的水压不能正常满足施工条件,相应措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电容量如不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用电量时,承包人须另 行配备发电机组,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_ 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承包;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内容,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 准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17)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部分的竣工 资料,包括含施工过程中验收、检查时拍摄或录制的相片、影像资料等,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 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满足发包人需求份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 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室各1间免费使用。

b. 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的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

d.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e. 不管投标时有无承诺,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能满足停电、电荒时施工所需要的发电机组和 满足停水时必要的储水设施,该配备设施的费用及油电、网电的差价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综合考虑, 不再另行计取。

f.受发包人委托办理本工程的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等;处理与施工相关的所有协调 工作(含处理周边村民纠纷,办理环保、城管、环卫、市政、交通、交警、电信、电力、电视、 供水、水利等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g.当排水管道工程需要穿越道路、高速公路、军用光缆等其他公用设施时,承包人必须向 有关部门提交涉及道路地段的详细施工方法及加固措施并取得上述部门批准以及项目监理的审 批,以确保公路的安全。这些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责任。

h.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移交、工程项目移交的相关手续,并协助发包人进行 工程移交。承包人协助组织施工过程中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费用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i.承包人应承担法律法规以及按规范、标准要求必须进行的各类复试检测,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有异议,认为需要重新检测时, 承包人应无条件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的材料费由承包人承担,当检测合格时,检测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当检测不合格时,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无条件更换已进场或已使用的材料同时承担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再次重新检测时发生的材料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直到检测 合格为止)。

对于未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参与检测确认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 发包人如要求重新检测的,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重新检测,重新检测所需材料费用、检测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i.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及卫生清理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责任方自费予以修复至符合验收条件,如无法明确责任方的,由承包人负责自费予以修复至符合 验收条件。

k.对发包人的现场监督工作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承包人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的管理, 做好交叉施工事宜及其他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工作,如承包人与其他分包单位交叉施工时,承包 人应根据其他分包单位的施工要求统筹考虑调整现场布置及施工流程,不得由此向发包人提出相 关费用及工期的索赔要求。

(11) 承包人诚实信用的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现场甲方和监理 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

部义务。

(12)承包人使用新技术、工法、工艺的承诺: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女 名:李剑
身份证号:362322*开通会员可解锁*0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浙233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浙建安 B(2*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申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岗须不少于24天;月到岗达不到约定天数, 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处理,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 开施工现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 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须达到 24天,不足天数,每天 扣除 1000元,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经理不能到 岗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全部履约担保金,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项目经理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生病住院、终 止劳动合同关系、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等情形,确已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 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 资质、信用等级不低于原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20%; 及至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 2. 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所 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 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 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另遇有工程检查、 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否则每人每次扣除1000元,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 款支付时扣除。

3.3.5承包入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生病住院、终

止劳动合同关系、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确已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 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更换到位的 技术负责人资质、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原技术负责人;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 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的10%;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关键岗位人员到岗达不到24天的, 不足天数每人次每天扣除800元,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某关键岗位人员连续三 个月到岗率达不到要求且不能到岗的,一次性扣除40000元(含前三个月已扣除的处罚金),且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关键岗位人员。

3.5 分包 ·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所有工程_。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①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结算,发包人不应直接介入;2 在承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发包人可以将合同价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3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 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7 履约相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签订工程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担保形式为工程 保函(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或现金,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 合同价的2%。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1)如为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 保函的,有效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止。(2)如为履约保证金(现 金)的,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结清,并无息退还。《3》因工程延期竣工导致履 约担保失效的,承包人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日15日历天前重新办理履约担保,否则发包人 将从承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履约担保,因工程延期,须重新办理履约担保导致的费用增 加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已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18)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参建各 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免费提 供办公室1间使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 名: 9
务: 9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5
联系电话: 9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 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当提前48小时书面 通知承包人;

(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文件,否 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2)

(3)

(19)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质量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一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 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假如缺失,一切责任、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 规定》(浙建建(2012)54号),及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 工 (含扬尘防护、监测),门禁考勤管理,噪音、污水排放,视频监控等管理规定执行。

6. 1. 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省、市发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费用包含在工 程预付款内,与工程预付款一并支付,支付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含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总 额的50%元(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 以上的(含一年)项目,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 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 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不承担由此增加费用。

(21)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特殊工艺施工、危险性较大分 部分项工程施工(如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方案、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方案、脚手架 工程搭设方案、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等),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所需专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投标时综合考虑。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目期)后7天内, 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提出质疑和合 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月进度计划和施工 方案;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 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相应文件 后7天内 。

7.3 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裁明 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目期之日起 6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7.4 测量放线

7. 4. 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重大设计变更;2因政策处理不完善导致 无法施工。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 竣工(经监理审核属合理工期索赔延期的除外),每延误一天的误期赔偿费人民币10000元。发包 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 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履约保证金额度,对发包人造成损失 超过违约金的,除承担违约金外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律师 费、诉讼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等费用),且不受本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上限的限制。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 每天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以上。

(2)因政府行政命令(因承包人原因的除外)。

(3) 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要求。

(5) 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等。

承包人为克服不利物质条件,所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 包人虽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但不利物质条件发生后,仍导致了工程现场损失,则参照通用合同 条款17.3条处理。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8-10级(含10级)持续24小时的大风(台风);

(2)24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200mm以上;

(3)40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2天以上的高温天气。

承包人为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所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承包人虽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后,仍导致了工程现场损失,则 参照通用合同条款17.3处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22)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工程中__ / / 材料由发包人提供,详见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提供的 税前工程造价中扣回。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

(2)本工程已确定承包价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和保管。新型墙体 材料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相关押金由承包人承担。

(3) 本工程要求使用材料要求使用商品砼。

(4)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且品牌、产地需报发包 人备案,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5)凡是招标文件注明规格、型号或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和施工,优先使用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如需调整,必须经得发包 人认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 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 方可使用。

(7)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价格 由发包人签证进行结算。

(8)合同中原暂定价材料或由工程变更产生的无价材料(按有关规定可不组织招标采购的) 由承包人采购时,应由发包人签证确定价格后采购,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价格确定申请后,7目内 审批完毕。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1)发包人支付承包人保管费(或称总承包服务费),以提供材料金额(含进项税)为基 数,乘以费率( / ) %计算。

(2)发包人支付承包人保管费(或称总承包服务费),以提供设备金额(含进项税)为基 数,乘以费率( / ) %计算。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如有要 封存样品,明确具体样品名称)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23)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4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按《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浙江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 实施。

(2)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 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 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3)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 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 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 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4)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规范,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 某项材料设备质量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节能检验、空 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复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24)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承包人不得 因此拒绝施工。

10.2 变更的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另外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应遵照天政办发〔2015〕 38号《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否则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10.4 变更估价

10. 4. 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变更后项目与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确定。 如该综合单价异常,则投标清单中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 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以上:或投标清单中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 目,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该分部分项清单超过约定幅度外部分工程量的综 合单价按专用条款10.4.1(2)(3)(4)条约定调整,工程量减少按投标综合单价计算,不调 整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异常是指:投标综合单价与按专用合同条款21.2条中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 土30%以上。

(2)变更后项目与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 综合单价,承包人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并报发包人确定。

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

料市场价格之差;

b、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 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c、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专用条款10.4.1(3)(4)款重新 计算综合单价。"

(3) 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招标控制价编制依 据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 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 定。但确定综合单价时,合同中约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可调整的内容,仍按合同约定调整;合 同中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信息价(或签证价)确定。

(4)如按以上编制依据缺项的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并报发包人 确定后执行。

(5)清单项目组合内容项目特征描述中,局部工程内容对应的工程数量变化,可仅调整计 算变化部分的差价。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的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专项施工方案等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发包人和监理人应予以签收,并在14天内审批完毕。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承包价(暂定价)或工程变更新增的单项材料、设备、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 的(指可以向同一家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总价),须由发、承包双方通过招标确定价格、供应 商或分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 标方案和工作分工。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通用合同条款。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7.4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

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向承包人支付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或称总承包服务费),以 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税前金额(指不含销项税)为基数,乘以费率 _ %计算。

需总承包人配合的具体事项:

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相当于业主的备用金,是发包人暂定并列 入签约合同价的一笔款项,用于本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 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 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具体使用由发包人掌握,剩余部分归发包人所有。

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创优质工程增加费

(25) 11. 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分部分项及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包括机 械费中机上人工)、主要材料(特指钢材、水泥、商品砼、砖、砂、石子))市场价格波动调整 价格,再按投标含量调整综合单价;其余材料及机械费(除机上人工)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人 工(含机上人工)调整的差价部分不作为企业管理费、利润及施工组织措施费、规费的取费基数, 仅另计取税金。调整时间均为在合同工期范围内。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A1=编制招标控制价(预算书)时所采用《台州造价(《正刊 价格信息网)正刊)(天台)》对应月份的人工、材料价格。

(2)市场价格约定:A2=施工期内对应的《台州造价》(工程所在地)人工、材料信息价 算术平均价。市政工程如有多个分项工程可按分项工程分别计算对应人工、材料信息价算术平均 值。

(3) 调整方法

a. 当A2>A1时,该材料(人工)结算单价按超出的金额调增,即该材料(人工)结算单价= 承包人的投标单价+(A2-A1);

b. 当A2<A1时,该材料(人工)结算单价按低于的金额调减,即该材料(人工)结算单价= 承包人的投标单价一(A1—A2);

c. 当A2=A1时,该材料(人工)结算单价不作调整。

上述主要材料中,钢材是指圆钢和螺纹钢、型钢、扁钢、角钢、钢板,砖是指砖和砌块, 砂是指黄砂,石是指块石、片石、毛石、卵石、碎石和塘渣。

注1、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延期期间的上述人工、主要材料上涨时不予调整。

注2、本项目开工时如在疫情防控期的,其发生的费用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26)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以后变化由发包人承担,但由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时的法律变化引起合同价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下降的由发包人受益。

(27)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1 种方式 单价合同 确定。

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除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 标承诺不作调整:

(1) 综合单价;

(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费项及费率;

(3)规费费率、税金税率;

(4)计日工单价:技术工(260)元/工目、普工(180)元/工目,工日数经发包人签证, 该项费用仅另计算税金;

(5)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a. 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 全等问题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 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b. 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其它管理费。

c.土方开挖及外运、处置及泥浆外运、处置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多 余土石方的处置需按当地相关规定处置,非承包人处置的土石方工程量及土方处置费结算时不 计入结算款,由承包人配合完成产生的机械费按实结算)。

d. 关于本工程挖方、余方弃置等清单中涉及的土石方、废料等运输,各潜在投标人宣结合现 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运距、运输方式与运输道路维护、环保、消纳处置等可能发生的费用,应 综合在相应单价内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

e. 商品砼、土方运输运距按投标承诺包干,不管运距是否有变化,都不予调整。

f. 不管投标时有无承诺,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能满足停电、电荒时施工所需要的发电机组和满 足停水时必要的储水设施,该配备设施的费用及油电、网电的差价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综合考虑, 不再另行计取。

g. 沟槽土方开挖、管道铺设、管道基础等施工因沟槽设支撑而导致的施工降效由各潜在投标 人自行在报价中考虑,不另增加;

h. 挖沟槽清单已综合考虑土质、地下水位、挖土深度、开挖工作面、放坡系数、排水沟、人 工辅助开挖、机械在垫板上作业、在支撑下开挖等各方面影响因素,结算时不予调整;

i. 关于本工程挖方、余方弃置等清单中涉及的土石方、废料等运输,各潜在投标人宣结合现 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运距、运输方式与运输道路维护、环保、消纳处置等可能发生的费用,应 综合在相应单价内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

j.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无条件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 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外运应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如垃圾运至指定地点集中 处理等。建筑垃圾外运及场地清理发生的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已包含在合 同价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k. 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 导致的报价失误,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 取。

1. 工程量项目特征描述中未描述或描述不全,但又是完成该清单项目中必须有的工作内容,

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m. 承包人不得因施工场地、周边环境、施工道路等因素向发包人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n. 施工现场通水、通电费用、施工期抽排水等措施费均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以上各项承包人 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条件,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o. 发包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工程承包范围。发包人在施工过程提出工程变更的增 减均按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执行,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否则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工程量按照专用条款12.3.1条规定,由承包人计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审核。

(2)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调整。

(3)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计算偏差或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综 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0.4.1条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错项、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工程量清单项 目特征局部变更,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专用条 款10.4.1条约定调整。

(5) 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工程变更及清单工程量增减等, 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则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a、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按专用条款第10.4.1条计算综合单价。

b、计量单位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 部分重新组价。

c、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费率内容,调整措施费用计算基数。

(6)未在投标价中包含的专项施工方案(注:主要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的施工及论证费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参照合同专用条款10.4.1款约定方法确定或签证。

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 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金额( ) 元,包含专用条款6.1.6条所列 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包含按天台县《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分账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人工费用拐 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包人按施工合同造价的1%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至工资专

户,其余作为备料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作为工程款,不抵扣每期应付进度款。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本项目不作要求。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 计算规则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指引》市政工程、《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 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台州造价信息》、《浙江造价 信息》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确认的当期工程量和单价仅作为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 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12.1、12.3款计量工程量价款 的〔75〕%工程价款。人工、材料市场价格调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在完成专用条款第11.1条约 定的调整节点后,计入该节点所在当期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素赔、现场签证等根据有关规定 办理完毕的,计入当期工程进度款。

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施工完成,参建各方(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等)对工 程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后,支付至进度款审核汇总的合同价格的90%(含预付款)。工 程结算经审定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8.5%,余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采用保 函的,在提交保函后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100%)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3)发包人每月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仅为本 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 认计量结果。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

12.5 支付帐户

发包人将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20%以上拨付到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

名: == ; 开户行: 账号: 。);其余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 定的承包人帐户。

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 天台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入社发 (2022)13号)的要求,承包人须设立专用的农民工工资账户(工程款实行人工费和工程款分账 支付)以及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 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具体要求如下:

1、承包人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专用的农民工工资账户,并与建设 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账户开设相关要求详见《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中的相关规定。

2、承包人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之目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如承包 人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号〕第六 条第二款、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则按具体情形提高或下浮存储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 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相关要 求详见天台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 人社发〔2022〕13号)中的相关规定。

如承包人因经营需要将工程款支付至其他指定帐户时,应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并由承包人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28)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 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验收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监理人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勘察人等相关单位完成验收, 并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验收,或完成验收 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3竣工日期

(1)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 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合同工期计算终止日。

(2)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不计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 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 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再有。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13.6.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本工程场地恢复的要求:

(1)清理完成施工现场垃圾,临建的拆除与场地复原;

(2)施工后废弃材料、设备清理撤离;

(3)承包人造成的施工现场周边施工堆积物及场地清理。

(4) 其它要求:

(29)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期限:

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参建各方(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等)对工

程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后可在 28 天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提 交最终工程结算申请,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套。

工程验收后,承包人超过 90天未提交最终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 28 天,承包 人还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的, 发包人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工程结算,且视为承包人认可工程结 算结果。

2.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 竣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现场签证,相关施工记录,(各分段节 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款收款证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书等相关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90)天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 结算证书。

因非承包人原因逾期审核责任:发包人(或其委托监理、造价审核单位)收到承包人递交的 最终工程结算申请后,由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为工程结算后应付工程款的利息,逾期审核时间 60 天内,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逾期 审核时间超过 60天,超过时间的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 2 倍计算。

(2)发包人在签署最终工程结算证书后 14天内,按专用条款 15.3条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 留置手续后完成对承包人的付款。逾期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 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工程结算证书有异议的,可对无异议部分签署确认意见, 同时对有异议部分签署争议解决途径意见。发包人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工程结算价款,异议 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条处理。

(4) 结算特殊要求:工程结算按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审 核,其中结算超过5%核减率(超过送审造价5%以外的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 增、核减不相互抵扣)由承包人承担,并可由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中介审核 机构。

14.4 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2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后7天内。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2)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30)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留置质量保证金。

15. 3. 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函形式为银行保函(保险保函),金额为1.5%的工程结算价款;

(2) 1.5% 的工程结算价款;

(3) 其他方式:

15. 3.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发包人支付完成最后工程结算付款前,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 3. 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质量保证金按以下第_(1)_方式退回:

(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建筑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1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30%,满2年返全部预留的 质量保证金。

(3)市政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1年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

(4) 其它: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_按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通用条款。

(31)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 1.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一赔偿承包人相 关损失;属于专用合同条款7.3.2条约定情形的,按该条款约定处理;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 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 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造成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

(7) 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 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机械设备、施工项目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

(2) 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施工力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 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

(3)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

(4) 承包人未达到投标时所承诺的诚信、技术标准及创优、创标化工程目标。

(5)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外包装经发包人确认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负责补齐、包换,并承担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隐蔽工程未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合格直接隐蔽的情况,第一次发现 扣除人民币2000元,第二次发现及其余每次扣除人民币5000元,此费用在结算款中一次性扣除。

(7)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材料进场后未通知发包人及监理检验的情况,第一次发现扣除人民 币20000元,第二次发现及其余每次扣除人民币50000元,此费用在结算款中一次性扣除。

16. 2. 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每项扣除履约担保金2%;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承诺,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承包人原因造成 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 量、更换项目班子,及至解除施工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发现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 人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

(4) 未达到投标所承诺的诚信、技术标准,按每一项扣减履约担保金的10%。

(5)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由工期延误引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由 承包人承担,按原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价格下降归发包人受益,按下降后价格结算。工期顺延对 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当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50%)以上时,可解除 施工合同。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 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_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 器具按租赁费结算,临时工程折算成费用按完成造价比例计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 编制的相应文件等。

16. 2. 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32)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0级(不含10级) 以上台风、10年一遇洪水、暴风雪、干旱,罢工、政府禁令。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按通用条款;另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时,为避免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更大的损失,承包人采取 合理的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不可抗力事件时一并提交所采 取的合理措施内容。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9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33)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并按台建(2022)94号文件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关于印发《推进台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购买相应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34)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提交争议评审时再选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__按通用条款。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_(2)__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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