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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ー 合 同
发包人:_天台县基头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_浙江海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1 September 2017
发包人(全称): 天台县基投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浙江海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就天台县泳溪乡北山村养猪场附近区块耕地功能恢复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 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天台县泳溪乡北山村养猪场附近区块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2 . 工程地点:天台县泳溪乡北山村。_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天飞2kgg (222) 13
4. 资金来源:_自筹100%。
5 . 工程内容: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中新建排渠3748m,引水管道1042 米,生产路共长663m,下田道45座,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6. 工程承包范围:本次为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范围为发包人提供的天台县泳溪乡北山村养猪场 附近区块耕地功能恢复项目施工图纸(详见第六章)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具体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及编制说明。发包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发包人确认的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按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顺推)。
工期总日历天数:_2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 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形象进度工期要求: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参佰陆拾叁万捌仟柴佰陆拾元整(¥3638760元);
2.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3 .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均须汇入承包人合同协议书中的银行账户 ,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按以下第(1)种方法,并与工程计价时采用的计税方法一 致。
(1)一般计税方法。
(2)简易计税方法。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_ 胡小平__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创优目标
工程质量创 / 。
安全文明施工创 / 。
八、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 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工人工资,因拖欠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将应拨 付的工程款,先代付工资。
4.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 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另行签订的协议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0年 年 4 月 2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浙江省天台县_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抛分小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 参行。 に 包人双 浙江海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公章) 发包人:天台县基投主 发有限公司(公章) (签字) 主要负责人: 1/2/2 1/2 1/2 -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07578E (签字) 275 ম 地 址: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振武路20-1号 邮政编码: 324100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3050814590@qq.com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账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11440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标文件、天政办发〔2015〕38号《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外的其它投标文件、补充协议、补 充条款、有关工程治商、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以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为准;
1.1.2.5 设计人:以发包人和设计人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为准: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发包人不提供项目红线外临时用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7-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 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 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等浙江省及台州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定额 解释及文件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 关规定。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 、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没有 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的,且不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时,按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商 定的方案施
工。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 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含发包人招标时提 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8)技 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图纸会审文件及变更文件;(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其他合同 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14天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施工图 肆意并附目录清单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施工图,新 增图纸费由承包人承担、图纸上索引相关图集由施工单位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须载明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目期、目录、已 有的变更联系单编号等。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资金月使用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 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低于投 标承诺或原承诺标准,且修改或优化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须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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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 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 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5日前提供本工程形象 进度报告
_【包括本月完成工程量和投资情况、到本月末累计完成投资额、完成的形象进度、当月的变更单 统计报表】。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__ 按发包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_____________ 纸质及电子版本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在现场保管一套完整施工图,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 员进行工程检查等活动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 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振武路20-1号;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毛瑾强*开通会员可解锁*、何小平*开通会员可解锁*。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_ (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的文件接收地址、接收人(含联系电话)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通 知各方。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现场及周边实际情况,由承包人现场勘察,自行综合考虑。 场外道路若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承包人须自行考虑解决,发包人协调配合。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提供的场内交通条件为现状,由承包人自行负 责解决,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 考察了解现有场地及交通情况,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价 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如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红线外场地及市政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 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期间借用道路的维护、管理、保洁养护、维修等以及 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 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按合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__ 按合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__包含 在签约合同价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引起造价变化的子目 及工程量清单漏项子目按专用条款10.4.1(2)(3)(4)条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偏差或工程变更等引起的 工程量变化不调整综合单价;但如综合单价异常(综合单价异常是指:投标综合单价与按本项目招 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工程量增加,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偏
差范围及综合单价确定方法按专用条款10.4.1(1)(2)(3)(4)条约定,工程量减少按投标 综合单价计算,不调整综合单价。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葛家宏、许光美。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97、*开通会员可解锁*29;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有对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权。②对分包 施工单位选择的最终确认与否定权。③对工程图纸会审、协调会的组织、主持权。④对工程设计 变更的确认权。⑤有权要求对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更换的权利。⑥有组织主持竣工验收的权利。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14天前_。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区域内施工用电、用水,由承包人自 行解决。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__不提供_。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内容,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 准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部分的竣工资料 ,包括含施工过程中验收、检查时拍摄或录制的相片、影像资料等,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含照片、声像资料)各伍套,其中壹 套原件,肆套复印件及壹套电子光盘;但验收过程中所需的所有资料由承包人提供。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__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_ 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_。
(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b、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
c、不管投标时有无承诺,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能满足停电时施工所需要的发电机组。承包人应 充分考虑发包人提供电源容量与施工所需机器设备用电是否相匹配,并采取包括自备电源在内的必 要措施解决施工用电的临时断电问题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该笔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 合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d、本项目土方弃置、土方外运、土方回填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相关责任均由承包 人承担。
e、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移交、工程项目移交的相关手续,并协助发包人进行工 程移交。承包人协助组织施工过程中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发包 人不再另行支付。
f、施工区域内施工用电、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g、承包人必须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如某项工作内容达不到相关要求,在监理方 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执行,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工作,并将相应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 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h、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的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
i、与本工程有关的临时设施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并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j、承包人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须服从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承包人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施工场内 外的交通管理,保证行车及行人的安全。
k、本项目夜间施工照明由承包人负总责,施工期间必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实际施工时,在 施工场内外做好警示标识,合理安排交通组织,确保安全,降低施工噪音对周边环境正常秩序的
于扰。承包人施工期间要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程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若发生发包人、承包 人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已包 含在合同价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1、处理好同工程所在地周边居民的关系,由此发生的检测、协调、鉴定、赔偿、诉讼等费用 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出现扯皮现象,发包人有权根据单方面确认的费用从工程款中直接代扣、 代付相应费用。
s、施工现场道路情况由承包人自行踏勘,材料二次搬运及施工现场转运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t、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排放等手续。
(11) 承包人诚实信用的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现场甲方和监理工程 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 部义务。_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__ 胡小平 __;
身份证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217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浙2332*开通会员可解锁*;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浙2332*开通会员可解锁*(00)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浙建安B(2*开通会员可解锁* :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5 ;
电子信箱:3050814590@qq.com;
通信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振武路20-1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及成 本控制。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岗天数须达到24天【月到岗天数以监理单位的 考勤记录为准,监理单位人员将每天对项目经理进行点到考勤(项目经理必须与监理碰面并经双方 签字后方可认定为有效到岗时间)】。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 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月以日历天为基数计算考核,月到岗须 达到24天 【月到岗天数以监理单位的考勤记录为准,监理单位人员将每天对项目经理进行点到考勤 (项目经理必须与监理碰面并经双方签字后方可认定为有效到岗时间)】,不足天数,每天扣除2000 元,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机除(或在当期工程款支付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给发包人 ,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期工程款);项目经理月到岗天数达不到24天且发生了两次(或项目
经理不到岗履职,经发包人催告2次后仍未到岗)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担保金并 扣除月到岗不足天数的违约金,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 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否则每次扣除2000元,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 除(或在当期工程款支付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期工程款 )。
无客观原因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在工地参加监理例会等会议,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 准时到位,不得无故缺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因无故缺席会议的,罚款200元/次/人,每月结 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或在当期工程款支付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给发包人,否则发包 人有权暂停支付该期工程款)。
由于客观原因项目经理确实无法到岗的,须由监理和发包人共同签字确认,否则仍视为须 正常到岗。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生病 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贵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 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质 、信用等级不低于原项目经理;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或因终止劳动合同 关系更
换),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人;直至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 ,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 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 开工日期)后7天内。
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 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另遇有工程检查、验 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否则每人每次扣除1000元,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 付时扣除(或在当期工程款支付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期 工程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 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贵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 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对更换到位的技术负 责人资质、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原技术负责人。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或因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更换),技术负责人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人;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处以违约金1万
元/次/人,均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或在当期工程款支付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给发包人, 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期工程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1、技术负责人月到岗天数少于24天【月到岗天数以监理单位的考勤记录为准,监理单位人员将每天 对项目经理进行点到考勤(技术负责人必须与监理碰面并经双方签字后方可认定为有效到岗时 间)】,不足天数,每天扣除2000元,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或在当期工程款支付前 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期工程款);技术负责人月到岗天数 达不到24天且发生了两次(或技术负责人不到岗履职,经发包人催告2次后仍未到岗)的,发包人有 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担保金并扣除月到岗不足天数的违约金,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_
2、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月到岗天数少于24天 【月到岗天数以监理单位的考勤记录为准,监理单位 人员将每天对项目经理进行点到考勤(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与监理碰面并经双方签字后方可认定 为有效到岗时间)】的,不足天数,每天扣除1000元,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或在当 期工程款支付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期工程款),其他关 键岗位人员月到岗天数达不到24天且发生了两次(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中的人员不到岗履职,经发 包人催告2次后仍未到岗)一次性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人(不含前面已扣除的月到岗不足天数的违 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关键岗位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确实无法到岗的,须由监理和发包人共同签字确认,否则仍视 为须正常到岗。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劳务分包外的所有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项目分包内容仅限劳务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如需劳务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分包人须具备施工劳务企业资质 。未经发包人同意一律不得分包,擅自分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格,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按招标文件规定。
履约担保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1)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且按合同条款规定完全履约完毕后,由承包人申请退还。收到承包人退还申请后,发包人应 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在14日内退还承包人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背合同 规定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 担保公司保
函)作为本合同附件;履约担保如为现金的不计息。
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承包人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持续有效,如履约担保被扣除的,承包人应 及时补足履约担保额度。履约担保如为保函形式,应保证保函效力应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 索即付的。_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参建各 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以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为准,如有变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 为准。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1)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 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当提前48小时书面通 知承包人;
(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则,承包 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除通用条款约定外,要达到设计及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规范和 标准的质量要求,并最终一次性验收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_24_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24-- 2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重要节点的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承包人还应保留验收部位、 验收过程、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 (浙建建(2012)54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1)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 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贵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施 工单位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等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省、市发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施工过程中,在市 、县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通报批评的,每次违约金按安全文明施 工费的5%向发包人支付。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已包含在合 同价内,不再另行计取。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费用包含在工程 预付款内,与工程预付款一并支付,支付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含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 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 费用,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不承担由此增加费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特殊工艺施工、危险性较大分 部分项工程施工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结算时,包 括但不限于会议费、专家补助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脚手架搭设拆除、钢管租赁费用、油漆、除 锈用等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做调整。
监理人、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批准,仅表示对施工技术方案的认可; 如构成工程变更或者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承包人应在提交的审批表中载明,并同时提交工程造价文
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作为结算依据〈注: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办理程序按天政办发〔2015 〕38号《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 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提出质疑和合理修 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 方案;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 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 包 人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收 到 相 应 文 件 后 7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 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 _ _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 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设计变更;②因政策处理不完善导致无 法施工。除工程全面停工造成的合理的人工、机械离工费用以外,不得要求任何费用补偿。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竣工 (经监理审核属合理工期索赔延期的除外),每延误一天的误期赔偿费人民币10000元。发包人有权 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 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履约保证金额度,对发包人造成损失 超过违约金的,除承担违约金外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律师 费、诉讼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等费用),且不受本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上限的限制。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每天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以上。
(2)因政府行政命令(因承包人原因的除外)。
(3)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 求。
(5)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等。
承包人为克服不利物质条件,所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 包人虽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但不利物质条件发生后,仍导致了工程现场损失,则参照通用合同 条款 17.3条处理。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10级(含10级)持续24 小时的大风(台风);
(2)24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200mm以上;
(3) 40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2天以上的高温天气 。
承包人为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所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虽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后,仍导致了工程现场损失,则参照 通用合同条款 17.3 处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
(2) 本工程已确定承包价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和保管。(3)所有材 料必须符合预算、图纸规格及规范要求,且品牌、产地需报发包人备案,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 由承包人负责。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
(5)合同中原暂定价材料或由工程变更产生的无价材料(按有关规定可不组织招标采购的)由承 包人采购时,应由发包人签证确定价格、型号、品牌、颜色等后采购,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价格确定 申请后,7日内审批完毕。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已包含在 合同价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依据发包人 意见明确。样品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价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 取。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 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函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如需临时用地 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发包人予以配合。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按《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 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浙江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实施。
(2)对建筑材料、设备、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 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 验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通过,则重复检测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3)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 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 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4)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规范,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某项 材料设备质量抽检,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复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5)检验单位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若不能协商一致的,则由发包人确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试验检验应符合施工图纸、验收规范要求 ,并符合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承包人不得因 此拒绝施工。
10.2 变更的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另外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应遵照天政办发(2015)38 号 《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否则不得作为结算依据。如当地政府及 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变更后项目与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确定。如 该综合单价异常,则投标清单中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_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 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以上;或按标清单中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 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该分部分项清单超过约定幅度外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按专用条款 10.4.1(2)(3)(4)条约定调整,工程量减少按投标综合单价计算,不调整综合单 价。_
综合单价异常是指:投标综合单价与按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 土30%以上。
(2)变更后项目与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 单价,承包人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并报发包人确定。
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 市场价格之差;
b、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 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c、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专用条款10.4.1(3) (4)款重新计 算综合单价。
(3) 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下降幅度 (即结算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计算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但 确定综合单价时,合同中约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可调整的内容,仍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中未约 定的,按施工期信息价(或签证价)确定。
(4)如按以上编制依据缺项的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并报发包人确定 后执行。
(5)清单项目组合内容项目特征描述中,局部工程内容对应的工程数量变化,可仅调整计算变 化部分的差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的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发包人应予以签收,并在14天内审批完毕。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_。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_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承包价(暂定价)或工程变更新增的单项材料、设备、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指可以向同一家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总价),须由发、承包双方通过招标确定价格、供应商或 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28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 方案和工作分工。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合同通用条款。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7.4 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
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创标化工地增加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创优质工程增加费___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不予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予以调整。基准日期以后变化由发包人承担,但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
期延误时的法律变化引起合同价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下降的由发包人受益。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1 种方式 单价合同 确定。
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除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 标承诺不作调整:
(1) 综合单价;
(2)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3)规费费率、税金税率;
(4)计日工综合单价(工数经发包人签证,综合单价按技术工260元/工日、普工180元/工日 计取),点工部分工程结算时不作下浮;
(5)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a. 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扬尘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 工安全等问题而产生的费用,均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因此而造成 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 扣回。
b. 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其它管理费,已由承包人 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c.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无条件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 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外运应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如垃圾运至指定地点集 中处理
等。建筑垃圾外运及场地清理发生的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价 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d. 在工程施工中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预计的其它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并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_
e.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 致的报价失误,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f. 工程量项目特征描述中未描述或描述不全,但又是完成该清单项目中必须有的工作内容,均 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g.承包人不得因施工场地、周边环境、施工道路等因素向发包人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h. 施工现场通水、通电费用、施工期抽排水等措施费均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以上各项承包人 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条件,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i. 发包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工程承包范围。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工程变更的增减 均按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执行,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否则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相关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i.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承包人的直接损失费用,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但属于应该预 见、预防、承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负责补偿。
k.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弃方(含不可利用土方和2次流拍的可利用土方),由承包人自行处置,相 关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 工程量按照专用条款12.3.1条规定,由承包入计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核。
(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的约定调整。
(3)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计算偏差或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按专用条款10.4.1条执行。
(4)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错项、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工程量清单局部 势
更,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0.4.1 条约定调整。
(5)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工程变更及清单工程量增减等,引 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则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a 、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按专用条款第10.4.1条计算综合单价。
b、计量单位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部 分重新组价。合同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c、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费率内容调整措施费用计算基数。
(6) 未在投标价中包含的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及论证费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参照合同专用 治叔
10.4.1款约定方法确定或签证。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金额( 363876 )元,包含专用条款6.1.6条所 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包含按天台县《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分账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人工费用 拨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包人按施工合同造价的1%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至工资专 户,其余作为备料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人员已在投标时承诺的,按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 设备进场后7天内,承包人申请预付款支付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一览表》【施 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含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分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建 工程)的要求,且应当满足工程项目施工的需要】以及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作为工程款,不抵扣每期应付进度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本项目不作要求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_本项目不作要求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 计算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 规范》
(GB50857-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 会
(2018版)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实际完成 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监理工程师。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4) 确认的工程量和单价仅作为本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 行计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本项目种植管护期为项目完工后一年由承包人负责,种植 管护费为 600 元/亩,种植面积以第三方测量为准,再由县土地整治中心报备入库完成出县验收文 件之日起30 天内由发包人支付(种植管护费按实结算)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实际完 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监理工程师。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12.1、12.3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 75%工程价款。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在完成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的调整节点 后,计入该节点所在当期工程价款;工程变更、索赔、现场签证等办理完毕的,计入当期工程进度 款。承包人每期申请工程款支付时,还须附经总监签字盖章的承包人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主要施 工管理人
员)考勤记录表【如承包人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有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到 岗情形的,还须附由监理和发包人共同签字的无法到岗确认证明】。
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施工完成,参建各方(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等)对工程验 收并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后,支付至进度款审核汇总后总价格的90%。
工程经结算并审核通过后付清所有款项。发包人支付完成最后工程结算付款前,承包人应按支 付结算款额度向发包人提交1.5%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形式(如 不能办理保函采用现金的,承包人必须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出的转帐、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解入发包 人指定帐户),质量保修金保证期限和退还详见专用条款第15条。
其余按合同通用条款。承包人必须设立工程款专用账户,确保项目资金(工程款)专款专用 ,且所有款项支付前须向发包人报备。
承包人应当优先选择信誉良好且能同时提供各类工程保函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或融资担 保公司。(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保函 (保单)的通知》台公 管办
(2020)3号)
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存档 备查。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申请当期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发包人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 顺延至下期拨付(付款前需整改完成并复查通过)。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月完成工作总量内,即不 能申报支付进度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__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将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20%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承 包人应确保专款专用。
如承包人因经营需要将工程款支付至其他指定帐户时,应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并由承包人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工程进度(备料)款的利息,利率按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计算利
息。
(3) 发包人每月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 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本期工程款支付 依据。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
12.5 支付帐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本项目的工程款专用账户:
账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 天台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 ) 13
号)的要求,承包人须设立专用的农民工工资账户(工程款实行人工费和工程款分账支付)以及存 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 资的专项资金),具体要求如下:
1、承包人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专用的农民工工资账户,并与建设 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账户开设相关要求详见《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中的相关规定。
2、承包人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如承 包人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号〕第六条 第二款、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则按具体情形提高或下浮存储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 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相关要求详见天台县防 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__24_小时。
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 相片、影像等资料。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竣工验收程序按通用条款 __
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现场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检检测(检测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后42 天内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勘 察人等相关单位完成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后42天 内完成验收,或完成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目期为实际竣工 日期。
13.2.3 竣工日期
(1) 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为合同工期计算终止日。
(2)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 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的相关损失。
13.3.1 试车程序
1 工程试车内容:_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大应按发包大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大未按发电大的要求恢复临时古地,或者 场 地清理 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场地恢复的要求:
(1) 清理完成施工现场垃圾,临建的拆除与场地复原;
(2)施工后废弃材料、设备清理撤离;
(3) 承包人造成的施工现场周边施工堆积物及场地清理。
(4)其它要求: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期限:
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参建各方(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等)对工程 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后可在28 天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交最 终工程结算申请,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参套。工程验收后,承包人超过90天未提交最终工 程结算资
料,经发包人催告后28天,承包人还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工 程结算,且视为承包人认可工程结算结果。
2.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竣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现场签证,相关施工记录,工程结算审 核报
告、工程款收款证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书等相关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3 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
因发包人原因逾期审核责任:发包人(或其委托监理、造价审核单位)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最终 工程结算申请后,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为工程结算后应付工程款的利息,逾期审核时间60天内,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逾期审核时间 超过60天,超过时间的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2)发包人在签署最终工程结算证书后14天内,按专用条款15.3条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留置手 续后完成对承包人的付款。逾期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 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违约 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署的最终工程结算证书有异议的,可对无异议部分签署确认意见,同时 对有异议部分签署争议解决途径意见。发包人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工程结算价款,异议部分重 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处理。
(4)结算特殊要求:工程结算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审核,审核费按《浙江省物价 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计算,其中结算超过5% 核减
率(超过送审造价5%以外的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增、核减不相互抵扣),由 承包人承担,收费标准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执行,并可由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直 接支付给中介审核机构。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实际需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_按通用条款_。
(2)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留置质量保证金 __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函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如不能办理保函采用现金的, 承包人必须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出的转帐、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解入发包人指定帐户),金额为1.5% 的工程结算价款;
(2) 1.5 %的工程结算价款;
(3) 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发包人支付完成工程结算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保函形 式为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如不能办理保函采用现金的,承包人必须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出的转 帐、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解入发包人指定帐户)。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如承包人采用保函形式提供质量保证金,则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保 函后,发色人付清王程结算价款。王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王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质量保证金保 函自动失效(质量保证金保函期限与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一致)。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质量保证金按以下第 (4) 方式退回:
(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是否计息)。
(2)建筑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30%,满二年返还质量保 证 金的50%,达到除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的最长质量缺陷保修期后返还全部预留的质量 保证金 (不计息,保函形式提交的不予退还,到期保函自动失效)。
(3)市政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可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不计息,保函形式提交 的不予退还,到期保函自动失效)。
(4)其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三年可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不计息,保函形式提交的不 子退还,到期保函自动失效)。
注:工程质量保修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20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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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__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开始计算第7天后 承包人已进场施工设备租赁费及施工人员窝工费。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合 同价款的利息;造成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并承担承包人的相应损失费用。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 约责任:支付承包人该项工作合理利润,按取消工作签约合同价50%计算。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并承担增加的造价 及承包人的相应损失费用等。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并承担增加的 造价及承包人的相应损失费用等。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造成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并承担增加的造价及承包人的相应损失费用等。
(7) 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机械设备、施工项目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
(2) 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现场安全文明 施工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
(3)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
(4) 承包人未达到投标时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每项扣除履约担保金2%;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承诺,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承包人原因造成现 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 更换项目班子,及至解除施工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发现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 人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
(4) 未达到投标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按每一项扣减履约担保金的10%。
(5)工程延误超过了合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工期延误引起人工 、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按原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价格下降归发包人受益,按下降后价格结 算。当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50%以上时,可解除施工合同。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 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7)如承包人在本工程有违反廉政规定并被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的,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 付合同价10%的违约金。
(8)如发现施工单位隐蔽工程未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合格直接隐蔽,每次扣除人民币 10000元,此费用在结算款中一次性扣除。
(9)如发现施工单位所有材料进场后未通知发包人及监理检验,每次扣除人民币10000元,此 费用在结算款中一次性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有权解 除或终止本合同,扣除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双方签署解 除协议
后,现场已完成工程量和已支付工程款(含预付款)按实计算,承包人必须在30日历天内清场并 将施工场地交还发包人待发包人及财政审定后30日历天内支付。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器 具按租赁费结算,临时工程折算成费用按完成造价比例计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 制的相应文件等。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0级(不含10级)以上 台风、10年一遇洪水、暴风雪、干旱,罢工、政府禁令、震中在中程所在地方圆20公里内的里氏6 级 及以上地震、经发包人及监理人认定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 社会性突发事件。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按通用条款;另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时,为避免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更大的损失,承包人采取 合理的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不可抗力事件时一并提交所采 取的合理措施内容。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电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函包人须为本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及第三 方责任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如承 包人未参保,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_ 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是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盗。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 --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事项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7 7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 向 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 _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监理人在处理以下事项时必须经发包人审查同意、书面签认后,方可将确认结果回复予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签认的答复无效:
(1)工程计量:
(2)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确认和支付;
(3)工程变更和价格调整;
(4) 竣工结算;
(5)工期确认(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延误的确认);
(6) 索赔处理。
21.2承包人必须按期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工人工 资的发放,因承包人在雇佣、工资的支付等方面造成较坏社会影响(如上访、劳动仲裁、斗殴、媒
体报道等),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必要时,发包人可直接向工人支付劳工工资,并有 权直接从进度款或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21.3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 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重新招标后的合同价与本合同价之间的增加额、重新招标相关的服务 费、交易费)。
21.4有下列情形的,相应扣除工程款,并需及时整改到位,扣款情况报县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在拨付每期进度款时直接扣除相应费用:
1、在发包人组织的工作检查中,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供资料的,每次扣除人民币5000元。发包人 或监理单位或有关部门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施工图及相关规范施工的:每发现1次,除按要求返工至合 格
外,还需每次扣人民币2000元。承包人因质量问题受到群众投诉,查实的,除按要求返工至合格外 ,每次扣人民币20000元。
2、承包人需根据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工程资料,承包人没有同步完成工程资料的,监理单位不予 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开工前,承包人需对工程范围内的现状地面、路面以及工程所涉及 的相关现状情况留存影像资料,没有留存的,扣除人民币10000元,造成结算争议的,发包人有权按 不利于承包人的结果进行推断;
3、隐蔽工程如土地平整、清表、表土剥离、土方平整、耕作层回填、客土回填、犁底层夯实及 回填、土方翻新必须留有影像资料,发包人需要时未能提供影像资料或影像资料提供不能反映工程 实际情况的,每次扣除人民币5000元,造成结算争议的,发包人有权按不利于承包人的结果进行推断
4、开具开工报告后,承包人需每日记载施工日记,停工期间需在施工日记中明确停工原因以及 停工起止日期。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或有关部门工作检查中,承包人无法提供施工日记的,每次扣 人民币5000元;未按要求每日记载施工日记的,每少一天扣人民币1000元。
21.5 其他要求:
1、遇特殊工程地质情况需要设计变更的,结算时需凭对应的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签证,并附实 际施工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需全面体现签证依据及工程量)按实结算,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 或按不利于承包人的结果进行推断。
2、因机械无法进场,须人工开挖的,无论施工图纸是否已注明人工开挖或暂定人工开挖量,均 须在施工前签证确认,并须在结算时附施工影像资料、全像资料需全面体现人工开挖工程量)。
3、所有现场签证需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需全面体现签证依据及工程量),否则发包人有权不 予计量或按不利于承包人的结果进行推断。
21.6若承包人在本项目有违反廉政规定并被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的,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 付合同价10%的违约金。
21.7施工过程中,如因政府决策、政策处理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可协商解除合同。
21.8本合同专用条款若就同一事项存在不同约定的,内容不矛盾的,应叠加适用,内容矛盾的,
以要求高的约定为准。违约行为不同的,违约金可以叠加 承包人 地址 质贵火(签字) 77 77 签字023100 或委托代理人(资 BAND
附件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
发包人(全称): 天台县基投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浙江海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 就天台县泳溪乡北山村养猪场附近区块耕地功能恢复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含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 2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 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 保修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属承包人施工部分的全部内容。
2.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承包人除应 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外,还须承担额度为维修费用的15%的管理费。
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维修所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如因维修造成其它已完工程损坏等)也 由承包人承担。
4. 如因施工质量原因维修后,保修期限相应顺延,相应保修金退还时间亦顺延。
5. 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发包人以书面文件送达至承包人或发送电子邮件,即视为承包人已收 到发包人的相关通知。
承包人维修联系人:_______毛瑾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接收邮箱:3050814590@qq.com
6. 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发包人书面知会承包人,无需征得承包人书面签收意见即可 直接从承包人保修款中扣除。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 期限至保修期满。
| 电话: |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传真: | 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 |
| 账号: | 账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11440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324100 |
工程项目名称:天台县泳溪乡北山村养猪场附近区块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工程项目地址:天台县泳溪乡北山村
建设单位(甲方):天台县基投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浙江海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 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 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 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 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 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 谢萝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 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 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 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 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 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 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在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 容格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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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委托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