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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适应我市卷烟市场新发展、新特点,持续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提升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严格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黎城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黎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电子烟除外。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依规原则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要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要严格经过征求意见、听证、备案、公布实施合理布局规划,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规的附加条件;不得根据当地总人口事先设定零售户持证总数;不得以是否便于访销配送、电子结算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因素。
第五条 科学规划原则
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因素,运用数量、间距等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综合确定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特别要关注和认真研究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提高布局科学化水平。
第六条 服务社会原则
强化服务意识,以服务社会为主,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服务于社会稳定。要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总体上坚持适度从宽,但又要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过于稠密。要综合考虑社会特殊群体帮扶、未成年人保护、民生工程建设和其他政策扶持等因素,科学调整布局标准,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第七条 均衡发展原则
要坚持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的调控机制,保持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与卷烟经营相适应、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分析选取影响零售户,合理容量的主要因素,科学合理测算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容量。将测算的零售户,合理容量作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重要参考,通过合理布局、动态调节,实现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均衡发展,维护零售市场良好秩序。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二) 根据黎城县城镇居民居住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人口数量、经济消费水平及辖区内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情况等因素,以满足烟草制品市场需求和零售点平衡布局为主要目的,通过科学合理的测算评估,将辖区按地域大小依次划分为城镇、乡镇所在地街道路、封闭式小区、行政村(含自然村)采用“距离控制”的方法设定合理布局标准,对于特殊区域、特殊场所采用“距离+总量控制”的方法设定合理布局标准。
(三) 城镇、乡镇所在地的街、道、路: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四) 封闭式住宅小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根据物业管理统计住户在100户以内,可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住户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住宅小区外围临街、道、路商铺,按城镇、乡镇所在地的街、道、路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执行。
(五) 行政村(含自然村):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区域属性人口数量,政府部门统计人口在200人以内的行政村(含自然村)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超过200人口的,每超200人可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城中村(含东关村、西关村、南关村、靳家街村、赵家山村、七里店村、仵桥村)按城镇、乡镇所在地的街、道、路、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执行。
(六) 特殊区域:火车站、飞机场、汽车站、高速服务区、地铁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内部,展览馆、监狱、看守所、驾校训练场、购物中心、商场、超市内部,提供住宿、会议、商务、度假等综合服务大型酒店内部、高等教育的大学城及院校内部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封闭独立的特殊区域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也不作为测量距离的参照点。
(七) 特殊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产业园区对内销售区域、大中型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内部,旅游景区、大型公园、特色小镇、工业园区内部等特殊场所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特殊场所外围临街、道、路商铺,按城镇、乡镇所在地的街、道、路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执行。
(八) 国道和省道公路沿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不含贯穿于行政村、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
(九) 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的与最近参照点间距距离不得低于300米,且不得享受优抚政策减免条件。
现场勘验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执行。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
(1)“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无业或无稳定收入来源,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受理部门核验烈士、因公牺牲军警、病故军警等相关证明资料后,可享受一次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的优抚政策。
(2)属未就业的退伍军人(需核验退伍证及未就业证明)、持有残疾人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发证机关辖区内或全市范围内未享受过优抚政策,且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享受一次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单元格总量或特殊市场单元总量上限限制。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为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供网上申请指导、上门收取申请材料等便利服务。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二)原址新办
在原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的持证户。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类型经营主体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撤县改区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在原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单元格总量限制。
(三)异地新办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涉及房屋拆迁、危房拆除等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在六个月内另选新址变更许可证的,经辖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的,可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单元格总量或特殊市场单元总量上限限制。
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户,主动申请办理歇业后,在一年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四)政策扶持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山西省商务主管部门所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持有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在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量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第四章 准入条件与不予发放情形
第十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符合《山西省黎城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无人销售等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限制米数(不得低于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等主要服务未成年人的区域;
(7)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8)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9)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设定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总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三)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黎城县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根据市场区域发展、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配置雪茄烟零售市场资源,雪茄烟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模式,烟草制品零售点与雪茄烟零售点不作为相互间距测量的参照点。雪茄烟零售点原则上不得变更许可范围,如增加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许可范围的,应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要求审批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与最近参照点之间的距离应当同时满足规定的间距标准。
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一经营场所只能申请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周边是指以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的范围区域。
第十六条 对适用“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和“适度放宽标准的情形”的申请人审批发证时,应严格把关,加强法制审查,并向周边最近持证户做好解释说明,保护相关方利益。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中业态类型,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意见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山西省黎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重新修订的《山西省黎城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年修订)》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黎城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黎烟法〔2024〕8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黎城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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