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京01强清215号关于终结北京北宁兴宇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征询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5-08
发布于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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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结北京北宁兴宇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征询意见公告

公开时间:30分钟前 公 开 人:北京北宁兴宇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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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宁兴宇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关于终结北京北宁兴宇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

征询意见公告

胡骏涛、万伟群及相关当事方:

*开通会员可解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2025)京01清申31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北京北宁兴宇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北宁兴宇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开通会员可解锁*,北京一中院作出(2025)京01强清21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简称清算组)。

清算组经查询,北宁兴宇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工商注册号为11*开通会员可解锁*,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胡骏涛,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村委会北100米,经营范围:代理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的险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清算组成立后,穷尽各类合法途径,仍未能联系到北宁兴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相关人员,未接管到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等营业执照与印鉴,未接管到公司账册、财务凭证、银行账户信息等重要文件,申请人亦未移交相关账册或提供任何财产线索。经清算组全面查询,未发现北宁兴宇公司名下有任何可供分配的财产,且经发布清算公告后,债权申报期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鉴于上述情况,清算组无法对公司进行完整清算,现已履职完成相关法定工作,并编制了《北京北宁兴宇商贸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以下简称“《清算报告》”),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北京北宁兴宇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为充分保障全体股东(含目前无法取得直接联系的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相关方充分知晓清算进展、《清算报告》内容及拟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相关安排,依法行使异议权利,现就《清算报告》及清算组拟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事宜,向全体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异议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异议期届满后,不再受理任何逾期提出的异议意见。

二、异议提出要求:异议人需在上述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清算组提交异议意见,书面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若异议人为单位)或签字确认(若异议人为个人),同时需附相关证据材料,明确异议的具体内容、事实及理由,确保异议意见真实、合法、有效。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同意《清算报告》内容及清算组拟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相关安排。

三、异议接收联系方式:联系人:宋佳霖,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五矿广场C座5层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异议材料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至上述地址,邮寄请注明“北宁兴宇公司强制清算异议材料”。

四、其他说明:1. 《清算报告》已作为本公告附件一并发送,方便无法直接联系的股东及其他相关方便捷获取报告内容;2.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北宁兴宇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相关合法权利。

异议期满后,若未收到任何相关方的有效异议,或收到异议后经清算组核查、处理完毕且无遗留问题,清算组将正式提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核准《清算报告》,并申请法院裁定终结北京北宁兴宇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北京北宁兴宇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2025)北宁兴宇清报第1号-清算报告(2).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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