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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10分钟前 | 公 开 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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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庆阳能源化工集团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开通会员可解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甘102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庆阳能源化工集团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6)甘1026破1号决定书,指定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为查明债务人的资产及负债,公平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高效、有序开展,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报告宁县人民法院,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选任审计及资产评估机构。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如下工作范围和选聘要求选聘一家审计机构、一家评估机构。现对相关选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庆阳能源化工集团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经庆阳市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地为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和盛镇工业集中园区荣盛路001号,企业类型为国有控股企业,注册登记时的认缴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股东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开通会员可解锁*,变更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开通会员可解锁*,投资总额变更为1000万元。现法定代表人王艺锟,公司经营范围:抽油机及配件、焊管、供热产品、家用电器、电气设备、螺旋膨胀机的生产、销售及维修;石油钻采设备及配件、石油炼化设备、节能环保型各类设施、设备的销售及安装维护;清洁煤技术;石油设施、设备、净化设备、光电设备、风电设备、智控设备、通讯设备、暖通设备、电梯设备、冷却塔、水泵、环保建材的销售;钢材、石油助剂销售、采油工具销售、天然气、成品油、农机具、五金化工产品(易燃易爆易致毒的危险化学品除外)、电热水器、酒水销售;企业自主房屋租赁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合同能源管理,代收采暖费;节能工程施工,管道工程建筑,电气安装,管道设备安装;生物质燃料及生物质燃料锅炉销售,空气源热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范围
1.对债务人破产清算受理日之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财务审计,并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审计出资及实缴情况,是否有虚假出资、资产转移、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的行为;(2)核查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从债务人处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3)审计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4)审计债务人是否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行为;(5)审计债务人是否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6)审计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向、担保及其他行为,说明合法与否及依据;(7)审计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8)审计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供管理人清查追收;(9)审计负债情况。
2.配合管理人调查、计算债权人债权;
3.按照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 解释、说明;
4.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工作中涉及债务人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 协助完成财产状况调查报告、资产清收等;
5.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6.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审计要求进行审 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7.对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开始至破产清算执行完毕止)破产清算费用的责任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破产清算执行完毕之日起30日内出具。
8.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评估范围
1.协助管理人做好对债务人资产的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 债务人的资产进行盘点、整理、造册、存储保管;
2.按管理人要求按期提交债务人破产清算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
3.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供拟处理资产的专项资产评估报告(包括市场价值清算价值);
4.出具债务人在拟破产清算条件下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偿债能力 分析报告;
5.按照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 解释、说明;
6.根据法院要求或管理人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 其他专业服务;
7.在评估业务约定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评估要求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评估报告。
8.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审计、评估机构资质条件
(一)审计机构
1.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具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年检合格;
3.近三年内没有被财政或其他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禁入的记录,并在承担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参选机构从事过破产案件审计工作且业绩优良,有破产重整审计工作经验的机构优先;
5.参选机构与该企业及人员无利益关系或其他影响独立公正审计的利害关系,无其他依规定应当予以回避的情形;
6.有组织审计和企业绩效评价的工作能力,并能派出充足的、有从事破产审计工作经历的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在企业住所地驻场办公;
7.能够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开展审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8.可接受费用列入破产费用在企业集中清偿债务时支付;
9.参选审计机构应独立报名,且不得为与评估构存在同一控制人或互为关联的机构;
10.同等资质条件下,报价优惠者优先。
(二)评估机构
1.参选机构为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定的从业资质,具有提供债务人财务状况及资产审计、评估工作所需的服务能力;
2.具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年检合格;
3.参选机构近三年内没有被财政或其他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并在承担企业有关评估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评估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参选机构从事过破产案件评估工作且业绩优良,有破产重整评估工作经验的机构优先;
5.参选机构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评估的利害关系,无其他依规定应当予以回避的情形;
6.能派出充足的、有从事破产评估工作经历的评估师在企业住所地驻场办公;
7.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时间及质量要求,能够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开展评估工作,按时出具相关工作报告;
8.可接受费用列入破产费用在企业集中清偿债务时支付;
9.参选评估机构应独立报名,且不得为与审计构存在同一控制人或互为关联的机构;
10.同等资质条件下,报价优惠者优先。
五、承诺事项
1.保障充足人员投入本案审计、评估工作,项目团队应包括资产评估师、高级审计师及与本案资产类型匹配的相关专业人员;
2.在被选定为审计、评估机构之日起3日内签订委托审计、评估协议;
3.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5日内出具审计、评估报告意见稿,并于35日内出具审计、评估报告正式稿;
4.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及相关权利人对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提出异议或要求补充说明的,应在管理人要求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5.对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债务人信息、债权人信息、职工信息、投资人信息、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
6.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核心团队成员,不得转包、分包本案评估工作;
7.出具的评估报告及相关工作成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业务规范及本公告要求。
8.本项目资产评估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费用,由管理人在破产财产拍卖取得变现资金后,于破产财产正式分配前优先予以支付。
六、参选文件的编写
(一)参选单位应仔细阅读选聘文件的相关内容,按照本文件的要求起草和提交参选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二)参选文件相关内容的制定不得设置假设性前提条件。
(三)参选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参选机构介绍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参选人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职业责任险缴纳情况、获奖情况等);
2.参选机构同意参与选聘的《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参选机构与管理人、债务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
(2)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能够保证工作需要,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派出的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并保证在本项目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
(3)开展工作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4)坚持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获知的案件情况承诺保密;
(5)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6)按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7)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询问,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8)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确认同意管理人暂不支付费用,待债权人会议确定且破产费用到位后支付。
3.参选机构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声明;
4.参选机构参与本项目的总负责人、主要人员名单,以及能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人数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称复 印件;
5.参选机构近三年参与破产案件工作经验、业绩的资料(需提供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签署过的同类服务案例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及项目结算凭证等复印件);
6.本次参选的初步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及报价方案、收费是否可以协商以及最大折扣比例等事项;
7.参选文件所需附件及资料,具体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2)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拟签字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通讯地址的书面文件。
参选单位向管理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均需加盖参选单位公章。
(四)参选文件的反馈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参选单元开展尽职调查,并
要求参选单位对参选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七、竞选方式
1.采取公开竞争方式,若参选机构为1家以上,最低价中选。
2.有意参与竞选的机构,自公告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止,向管理人提交纸质版参选文件一份。
3.纸质版材料递交、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华兴商贸城A栋29层;联系人李律师:*开通会员可解锁*,曹律师:*开通会员可解锁*。
4.参选机构应提交密封的参选文件一式一份,封面注明项目名称、参选机构名称、参选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封口处加盖公章(若未密封或未加盖公章,作废件处理)。
5.参选机构资质条件、信誉及履约能力为必备条件,不符者为废件。
6.报名截止后,管理人根据各参选机构的工作方案、资质、经验、报价等因素,选择符合条件的参选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审计、评估机构各一家作为中选机构,另选择审计、评估机构各一家作为备选机构。
7.中选的审计、评估机构应当与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中选的审计、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终止工作。管理人将选定的机构名单报宁县人民法院备案。
八、评分标准
本次遴选按照评分标准,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计分,报名机构需按照以下评分标准提供参与竞争的资料。评分标准为:
(一)机构规模(15分)
1.报名机构每有一名资产评估师、高级审计师职称者,得1分(此项最高不超过5分);
2.已编入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备选机构名册的,得5分;
3.报名机构成立年限超过10年,得5分;
(二)工作经验(20分)
1.近三年内具有独立承办过企业重整或清算案件整体审计、评估经验的,得5分;
2.报名机构项目负责人执业经验20年以上,得3分;
3.报名机构项目负责人系中评协评估专家,得2分;
4.报名机构近三年内有相关项目审计、评估经验的,每一项得1分,此单项不超过10分;
(三)工作方案(15分)
1.工作方案应涉及总体工作计划,并包括人员安排及分工、工作步骤、工作时间等,根据报名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的质量进行评分,该分项值10分;
2.报名机构为本项目配备工作人员中资产评估师3人以上,该分项值5分;
(四)报价(50分)
报价单位应当精确至元,最低者得50分,次低者得45分,以此类推,每家机构依次递减5分,最低得分为5分,不再递减。
九、遴选结果
管理人接收参选机构提交的参选文件后,将结合资质、工作经验及费用等综合考量,择优选取。最终管理人选定的参选机构为债务人评估机构,管理人与其签订委托合同,未被聘用的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十、特别说明
1.参选人提供行业的收费标准和本项目的报价方案;
2.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 行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评 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3.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调减或免除费用;
4. 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支付时间。
5.竞选机构服务报价为一口价、固定价、包干价,并承诺本次审计、评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人工费、税费等)均包含在报价之内。
6.债务人可能存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审计、评估费用的情况, 中选方存在不能收取审计、评估费用的风险。
特此函告
庆阳能源化工集团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二六年八月三日
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公告.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