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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07252026082601001001的招标文件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8-26
发布于
内蒙古呼伦贝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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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

十标段、施工第十一标段、施工第十二标段、监理三标段、

跟踪审计服务三标段、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三标段)

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F*开通会员可解锁*82601001

标段(包)编号:F*开通会员可解锁*82601001001、

F*开通会员可解锁*82601001002、F*开通会员可解锁*82601001003

招标单位:陈巴尔虎旗农牧和科技局(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云鼎鸿天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2026 年 08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2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5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83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56

第六章 图 纸...............................................................158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6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62

2

第一卷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地址和电子招投标平台地址:(https://ggzyjy.nmg.gov.cn/)上发布的公告。

4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

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全区

高标准农田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及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高标准农田

项目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和《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 年版)》及《全区统一集中采购

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 年版)》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是指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为支持高标准

农田建设投入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是指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要求建设内容以及

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农田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是指构成高标准农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料

等;服务是指为完成高标准农田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论证、验收、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依法必须招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内蒙古自治区统

一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未达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条件的项目按照当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盟市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旗县农牧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前要成立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按照“谁

招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要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积极配合处理异议和投诉。招标方

案需由本级农牧部门批准,报上级农牧部门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等

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规模小、丘陵山区、零星地块等不连片农田,可按照有利于项

5

目管理的原则,以乡镇、灌区或交通线等为单元合理设置标段,原则上施工标段面积不低于 10000

亩,允许旗县(市、区)对年度施工任务整体发包。招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

划分标段、设置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也

可以分别进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具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熟悉项目报

建、办理招投标进场手续的专业人员。须具有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的能力,能够

协助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区域、投资金额、招标内容确定招标方式及标段划分。

第三章 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并有稳定的项目团队和一定数量

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能力。

第十条 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企业,三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境内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恶意降低报价竞标,也不得借用他人资质投标;不得采用租借、挂靠、

转包、虚报业绩等形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中标

资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名单 D

级。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项目直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对评标专家抽

取和开、评标全过程的程序性、合法性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人依托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合理

选择专家专业类别,按照规定流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采取远程异地评标,共享

优质专家资源,提升评标效能。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

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不公正评标。一经发现不规

范行为,招标人应取消其评标资格,根据相关规定,更换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报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结算价应按照现行的《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进行调整。追加工程量或工程内容导致预计结算总价超过中标总价

10%的,应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若追加工程量能够与原合同工程量分割的单体工程,应当对追加

部分工程量重新组织招标;若追加工程量不能与原合同工程量分割的连体工程,招标人需经财政评

审或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确定合理价款,与中标人协商达成一致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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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法转包、分包中标项目,如发现上述行

为,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 D 级黑名单。

第十七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评标、中标和音视频资

料等全过程资料移交招标人,移交的资料内容要完整规范便于归档。招投标档案资料存在弄虚作假

行为的,将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系统 D 级黑名单。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农牧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实行招

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与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联合,形成监督合

力,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并依法

依规处理;依法受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标后建设实施的监管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田

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单位、

材料供应等企业信用等级评为 D 级的全部列入参建单位信用黑名单并全区通报,三年内不得参与内

蒙古自治区内高标准农田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其他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内农牧厅规〔202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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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推进参建单位信用体系

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经营意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

意见》(国办发〔2024〕2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

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 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4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本办法所称的参建单位,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由中央投资以及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开展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等,按照

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及参建行为的信用信息采集、评定、使

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认真严谨、动态监管的原则,严

格执行“一合同一评价”。

第五条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对各盟市上报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评价进行汇总核定并统

一发布;并对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行为评价进行监督与指导。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评价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进行

审定、公示并汇总上报;并对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公示和上报,

对经核实的直接评定为 D 级的信用行为实时发布。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上

报。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验、专项检查、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

等方式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结合项目抽验、实地指导或委托第三方机构

对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按不低于 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参建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检查与项目管理、成果质量、从业行为、

安全生产、数据统计、业主满意度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计算。参建单位的各类数据按合同时间节点进行统计,截止时间为

上年度的 8 月 30 日。

第九条 评价程序和职责:(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承担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的参建单位应在承担项目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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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1)向同级农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接受信用评价,并向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报备。

(二)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参建单位性质对照附件中相应表格中的评价内容、标准和检查

要求,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业务的参建单位情况,按照“一合同一

评价”的原则对参建单位参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同时,对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的问题清单,逐项扣

除信用分值。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于每年 9 月底前报盟市农牧主管

部门。

(三)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根据所辖区域内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

结果进行汇总与审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参建单位

对评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根据复议情况,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对部分评价结果进行

必要核实调整,最终确定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 9 月中旬完成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

价结果审定与公示工作,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四)自治区农牧厅应在 11 月底前完成盟市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

果汇总核定工作,并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第三章 评价标准及等级

第十条 参建单位完成《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中的信息采集录入且符合信

息录入要求的,将获得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基准分 100 分。

第十一条 信用按评价分值划分为 A(信用良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极

差)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X)范围如下:

A 级:90 分≤X≤100 分;

B 级:70 分≤X<90 分;

C 级:60 分≤X<70 分;

D 级:X<60 分。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减分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明细表(见

附件 2-1、2、3、4、5)实施。

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最终评价结果以合同期内年度评价结果最低信用等级确定(见附件 3)。

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和情形之一的将列为 D 级信用等级。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转包工

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

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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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瞒

报、虚报事故情况。

(五)参建单位在同一年度参加自治区内实施的某一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中被评

定为 D 级。

(六)本办法附件 2 中规定的其他评定为 D 级。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定级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限:

(一)信用评价定级为 A、B、C 三个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 1

年。

(二)信用评价定级为 D 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 3 年。

第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为 D 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按从高到低顺序予以全区通报,建议各相关单位在制定评标办

法时参考使用,可将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 A 级的参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分

满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 B 级的参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分

满分的 70%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 C 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条款对待:

(一)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内,招标投标活动中给予信用分零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二)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定级为 D 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条款对待:

(一)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

(二)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首次参与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可参照 A 级

参建单位信用得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给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达到有效期限的,自动移出 C 级和 D 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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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 D 级的企业,认真完成问题整改、纠

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但存在以

下行为的不得申请修复。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转包工

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

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瞒

报、虚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 D 级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信用修复企业应当向评价地旗县农牧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 D 级信用修复申请

书》(见附件 4);

2.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等级评价扣分项问题整改完成佐证材料;

4.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一式三份)(见附件 5)。

(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旗县农牧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符合条

件的,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

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情况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旗县农牧部门初审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

同相关佐证材料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原件报盟市农牧部门审核。

(三)审核决定,盟市农牧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

的决定,反馈初审部门,无争议后报自治区农牧厅。

(四)结果公示,盟市农牧部门同意移出 D 级的,由自治区农牧厅定期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发

布结果,将该企业从 D 级信用恢复为 C 级,并按照信用 C 级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参与信用评价评分的工作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

客观地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不得干预项目参建单位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不

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

11

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内农牧厅规〔2021〕1 号)。

12

附件 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

农牧建发【2025】545 号)

13

14

15

16

17

18

附件 3: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 第 4 号)

19

20

21

22

2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陈巴尔虎旗农牧和科技局

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北京云鼎鸿天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名称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标

段、施工第十一标段、施工第十二标段、监理三标段、跟踪审计

服务三标段、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三标段)

1.1.4

标段名称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标段、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一标

段、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

二标段

1.1.5

建设地点

陈巴尔虎旗境内

1.2.1

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资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筹资投劳

1.2.2

出资比例

/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以各标段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

工内容为准。因施工临时用地(含草地)协调、施工便道修建、

与农户协商土地临时流转、青苗及草地补偿、施工碾压耕地或草

地引发的群众纠纷处置、施工结束后临时用地复垦恢复等工作所

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

不另行支付。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364 日历天

计划施工周期:

2026 年 10 月 01 日-2027 年 09 月 30 日,含冬季连续施工期,无

冬歇期,2026 年 12 月底前完成整体工程进度 60%。

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按工程

承包合同执行

24

1.3.3

质量要求

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30600-2022)及国家、地方

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

1、资质条件: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标段、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一标

段、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

二标段: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

人资格,持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

二级)以上资质;

(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

账户信息;

(4)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财务要求:

提供近 3 年(2023-2025 年度)经审计的无保留意见财务报告,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资不抵债、拖欠工程款、资金挪用等不良

记录。(提供 2023-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及承诺书)

3、业绩要求: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标段、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一标

段、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

二标段: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完成过的高标准农田施工业绩,仅

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认定为有效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需包括施工

合同(合同必须提供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载页、签字盖章页、

合同标的页)、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若上述证明材料无

法体现资格审查或评标办法相关指标的,可以补充提供业主开具

的业绩证明材料。转包业绩、联合体业绩(工程总承包(EPC)

联合体除外)、勘察设计业绩、市政道路业绩、单纯水利管道业

绩、无竣工验收文件全部不计分。)

4、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标段、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一标

25

段、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

二标段:

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B 证),具备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无在建项目、

无不良履约记录。(出具无在建、无不良履约记录承诺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利水电、农业工程、土木工程任意一

项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专职管理人员: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施工员、质检员(质

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须具有有效的岗位证书,安全员须具

有 C 类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无在建项目(出具无在建承诺书)。

注: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须为企业正式员

工(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 6 个月,提供投标截止

前 1 年内任意连续 6 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及劳

动合同),若为退休人员则提供退休证明、聘用合同,无兼职、

挂靠、社保代缴行为(出具合规承诺书)。

5、信誉要求:

( 1 ) 投 标 人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 :

//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

息,在“信用中国(https://ww w.creditchina.gov.cn/)”或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 https://zxgk.court.go

v.cn/shixi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

网”(http: //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2023 年 9 月 1 日至今,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高标准农田

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为 D 级。

(3)2023 年 9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当前无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

法院涉诉执行案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2023 年以来

无犯罪记录。

(5)投标人承诺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挂靠资质,保障农民

工工资足额发放,动态保持资质有效;违约自愿承担合同总价 10%

违约金,三年内不参与本地区农田项目投标。

(6)并且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被责令停业的;

②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26

(7)2023 年 9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无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

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无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注 :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 :

//www.gsxt.go

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

息,在“信用中国(htt ps://www.creditchina.gov.cn/)”或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 https://zxgk.c

ourt.gov.cn/shixi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

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高标准农田

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截图及承诺。

6、其他要求: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

查标准。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

题的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1.10.3

招标人书面澄

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1.11

分包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

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相关规定“除

以工代赈外,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农田输配电工程设计专

业分包均应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其余工程、服务和物资采

购不允许分包”。严禁存在下列违法分包行为:

①总承包单位将

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

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承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

将建设工程合同总金额 40%以上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

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

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12

偏离

投标文件偏差明确划分为重大偏差、细微偏差两类,无模糊判定

情形。

(1)重大偏差:资质无效、人员配置不满足招标文件硬性要求、

27

工期质量不响应、实质性承诺未响应、资料弄虚作假,存在任意

一项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

(2)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不改变工程造价

及施工范围的格式瑕疵、资料漏附,细微偏差不得直接废标,评

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一次性澄清说明。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本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书等(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内蒙

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 关

于本项目招标相关澄清和修改内容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

交易网(htt p://ggzyjy.nmg.gov.cn/)上公布。招标人不再另

行通知,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

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

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1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 10 日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2.2.3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网站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

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

担。

2.3.2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网站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

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

担。

3.1.1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接受的针对投标文件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

3.3.1

投标有效期

90 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本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的规定延长了投

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

28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标段名称

投标保证金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施工第十标段

200000 元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施工第十一标段

100000 元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施工第十二标段

70000 元

(1)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缴纳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

电子保函办理:投标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保函办

理平台进行办理。

(2)银行保函形式

投标人应开具金额与投标保证金一致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由

具备合法资质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

(详见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金”)。银行

保函出具日期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

间之前,

投标文件中编列银行保函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即可。

注: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

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5.2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提供近 3 年财务报告,2023 年-2025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以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为准

3.5.5

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求

近 3 年,2023 年 9 月 1

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判决时间

为准)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和(或)

盖章要求

(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

在指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

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

公章,电子锁内有法人签字的,可用电子锁内签字加盖在指定签

29

字位置。

(3)编制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人员要求: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

除外)可将造价人员(编制投标文件中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的

人员须具备造价员或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亲笔签字

及造价人员执业印章扫描并粘贴至所需盖章及签字位置。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在内蒙古自治区呼

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

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招标(采购)

人不予受理。

4.1.2

投标文件封套

及密封要求

/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无需现场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

将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内蒙古)”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

件,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投标人系统

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

标文件,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4.2.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自行登录不见面

开标大厅参与开标。

5.2

开标程序

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评标专家组成形式: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自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 5 人及招标人代表 2 人。

7.1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价格的 10%的金额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形式:采用银行保函与银行转账组合形式提交,其中银

行保函占履约担保总额的 70%,银行转账占履约担保总额的 30%。

30

注:银行保函有效期须覆盖施工工期、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

到期前不得撤保。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合同协议书签订之

前。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

本项目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如

下:

标段名称

最高投标限价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

标段

28464975.39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

一标段

12906466.15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

二标段

7723228.86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所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

标。投标报价须低于招标控制价。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且影响履约的,

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

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

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

报价低于成本,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0.2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

评审方式

不采用

10.3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

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

31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10.5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前需按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

文件为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的打印版本,投标人不需再另外加盖单位公章。)2

份,邮寄至代理公司处。投标人需对纸质版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纸质投标

文件与评标系统中投标文件不一致,则投标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3、投标文件均应统一采用 A4 纸编制,图表可除外,但也应按 A4 纸张大小装订。

投标文件应编目录和页码,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0.6 中标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

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

10.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

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

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

第三人。

10.8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

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9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

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

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0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1 解释权

32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

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

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

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

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

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2

其他补充内容

10.12.1

1、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为准。

2、如上传的 word 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准,

或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hlbrsggzyjyw)“交易指南、下载中心、通

知公告”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10.12.2

代理服务费:招标人支付,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

见《内工建协【2022 年】34 号》文件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后下浮 15%收取。

10.12.3

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预付款为中标金额的 30%,其余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支

付。

10.12.4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审查资料及评标:评标时评委委员会以“投标文件整本上传”节点上传的整本投

标文件为准进行评审。制作工具中有固定格式的节点均按制作工具的要求填写并

同步主体信息库、挑选相应证明材料,同步的证明材料需与“投标文件整本上传"

节点导入的整本投标文件的证明材料一致,若不一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

自负。

10.12.5

否决投标条款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

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

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33

6.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

或者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

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

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7.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

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

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

否决其投标;

9.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10.12.6

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的原件

扫描件编制在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根据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进行评审,投标人应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

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0.12.7

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1.中标企业应在陈巴尔虎旗境内预缴或者缴纳相关税费。

2.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要求,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后 30 日内

在陈巴尔虎旗境内设立农民工保证金专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

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 1%,不得超过 3%。施工合同额在 5 亿元以上的,

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1%;施工合同额在 3 亿元至 5 亿元的,

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1.5%;

施工合同额在 1 亿元至 3 亿元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2%;施工合同额在 5000 万

元以上至 1 亿元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2.5%;施工合同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

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3%。工资保证金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

当自使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

3.(1)押证、查人:中标后项目人员证书原件交由项目法人保管,实行人脸识别

每日打卡考勤;未经审批擅自脱岗,施工期累计 5 日或上级检查脱岗 2 次的,直

接评定为 D 级信用,认定为转包挂靠,依法处罚。人员更换须经项目法人批准并

报农牧部门备案,替换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人员。

(2)加强试验检验:见证取样必须使用工程相机拍照存档,由项目法人指定实验

室送检,拍照内容作为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必备附件。除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

平行检测外,市县两级农牧部门均应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预制构配件和工程实

34

体进行随机检验检测,也可以进行必要的破坏性检查,如检测合格,费用由旗县

(市、区)项目管理费支出;如检测不合格,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自治区不定

期开展抽检。

(3)中标单位负责的标段中包含筹资投劳的,负责编制工程资料,纳入监理范围,

结算同步审计。

(4)材料价格涨跌风险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本工程不予调整。

(5)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

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要求履行义务。

(6)承包人须于合同订立 30 日内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体按照关于印发

《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

发〔2025〕35 号的要求执行。

(7)投标人应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方式, 以除税价和相应的税率为依据进行结

算并开具发票。

10.12.8

中标人在本项目中应实施以工代赈,金额不低于施工企业中标金额的 10%。具体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农牧民群众筹

资投劳的实施意见》 (内财农〔2023〕804 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关于印发〈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

方案〉的通知》(内发改振兴字〔2022〕1550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

〔2025〕27 号)、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

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35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

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

件要求,项目承包人须落实以工代赈。

10.12.9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兼投不兼中。各标段

按照标段先后次序依次组织开标工作,投标人可自主选择兼投全部或多个标段,

为合理管控施工企业履约产能、规避跨标段施工精力分散问题,切实保障工程建

设质量、施工进度与现场管理水平,本项目设定中标名额管控要求:同一投标人

在本次项目所有标段投标中,最终最多只能中标 1 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在多个

项目排名第一时,确定中标人资格时以系统中接收到评标报告时间在前的为准。

10.12.1

0

监督部门:陈巴尔虎旗农牧和科技局

监督人:德女士

监督部门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0.12.1

1

1.关于临时用地、林地、草原、土地相关手续备案,须由施工单位自行办理,相

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中标人必须在项目开工后 1 个月内“接入并使用溯源系统”,所有进场安装使

35

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设备和主材,须将合格检验告同步录入溯源系统,实现

“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施工过程须配合开展无人机航拍等数据采

集,形成施工过程可视化数字档案;项目验收时,溯源系统接入情况、信息录入

完整性、溯源管理落实情况将作为重要验收内容,未落实溯源监管要求的,依规

追究责任。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人将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担

保。

10.12.1

2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

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 号)、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4 号)的要求,呼伦贝尔市农

牧局利用现代化手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与旗市区农牧

局共同搭建“高标准农田全流程监管平台”。具体功能包含:项目资料备案,施工

全过程监管、施工日志监管,施工过程录像留底,远程视频调度,隐蔽工程视频,

图片留底,一物一码后期管护等技术监管措施。投标单位需承诺全力配合呼伦贝

尔市农牧局高标准农田全流程监管平台的监管要求,包括资料上传,施工过程监

控、日志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等。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即表示知晓并理解以上的内

容,完全配合并完成以上工作,对于因为完成以上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从旗市区

农牧局二类费用中出具。

10.12.1

3

特别提醒:根据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要求,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

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投

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科学合理、简洁明晰,杜绝重复几余现象发生。施工类投标

文件技术部分内容原则上不超过 1000 页,勘察、设计、监理类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内容原则上不超过 500 页。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规定的前提

下自行确定文件页数上限;对于工艺复杂、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招标人可适当

增加文件页数。严禁投标文件中不加区分提交大量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

绩奖项证明。

本项目施工类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不超过 1000 页,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10.12.1

4

招标人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上图入库系统核验投标人业绩,造假直接取

消投标资格。

10.12.1

5

中标后管控及信用惩戒规则

依据内农牧厅规〔2025〕1 号、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制定,中标单位严

格执行农田建设信用管控,惩戒结果纳入全区农田建设信用评价系统。

1. 中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确需更换的,

必须经项目法人审批、属地农牧部门备案,替换人员资质、业绩标准不得低于原

配置人员;项目人员实行人脸打卡考勤,严格执行在岗管控要求。并按《建筑法》

36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按违法所得 5 倍计算。

2.项目实施过程中查实转包、挂靠、恶意分包、出借资质的,直接评定信用 D 级,

三年内禁止参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部招投标项目,全区

通报惩戒。

3.未经批复私自分包工程量超过合同总额 40%的,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索合同约定违约金。

4.招投标档案、施工管理资料、验收备案资料存在造假、篡改、隐瞒实情的,直

接纳入自治区农田信用评价 D 级黑名单,相关违法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及行业主管

部门追责。

10.12.1

6

中标候选人核验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至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中标

候选人应积极配合招标人的核验,核验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存在弄虚作假(包括投标业绩造假、农田上图入库信息核验不一致、涂改篡

改招投标资料及证明文件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

(2)存在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

(3)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4)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前款第(1)(4) 目情形的,在充分核验事实情况后,

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

标。

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收投标保证

金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第一款第(2)(3) 目情形的,将请原评标委员会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10.12.1

7

投标人还应遵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农

牧民群众筹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内蒙古自治区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

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振兴字〔2022〕1550 号)、《内蒙古自治区

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

牧建发〔2025〕27 号)、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

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35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

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等自治区、市、旗关于高标准农田政策要求,并出具承诺书。

10.12.1

中标后履约要求

37

8

1.进场与工期管理: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日内签订合同并必须组织人员、

设备进场施工,逾期未进场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严格执行工期,冬季连续施工,无冬歇期;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经监理及招标

人书面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2.人员到岗与证书管理:项目管理班子全员驻场,人脸识别每日打卡,考勤按月

报送市级农牧部门备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证书原件交项目法人保管,严禁

擅自更换;确需更换须经项目法人批准并报市旗农牧部门备案,新人员资格不低

于原人员。

3.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经理开工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工程设计

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4.分包、转包与挂靠管控:除以工代赈外,所有分包须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

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资质挂靠。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将投标人列入行业黑名单,信用等级降为 D 级。

5.临时用地与群众纠纷处置:中标人负责全部施工临时用地协调、土地临时流转、

青苗及草地补偿、群众纠纷处置、临时用地复垦恢复,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因协调不力导致阻工、工期延误,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工期不予顺延。

6.设备与现场管理: 自有施工设备按投标承诺足额到位,监理核查不符不予开工。

固定办公场所不低于 150 平方米,项目管理台账规范齐全。

7.履约保证金管理: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 10%,采用银行保函与银

行转账组合形式提交,其中银行保函占履约担保总额的 70%,银行转账占履约担

保总额的 30%。现金(转账)形式分阶段退还:主要工程量完成后退 50% ,竣工

验收合格且无遗留问题后退 50% ,同时支付本金及同期存款利息;保函形式竣工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释放。

8.违约责任与处罚:①资质、业绩、人员、社保等材料造假,中标无效,解除合

同。②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按合同总价 5%-10%支付违约金。③3 年内禁止参

与陈巴尔虎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列入自治区 D 级黑名单。④因施工方责任引

发信访投诉,每起罚款 5000 元。⑤项目区群众满意度调查率低于 95% ,信用评价

等级降为 C 级。

9.资料备案管理:人员考勤、工程进度、质量验收、人员变动等资料按月报送市

旗两级农牧部门备案。

38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及采购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五大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9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

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

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40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

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如有);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

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

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指定版块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

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指定版

块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

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1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

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

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

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

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

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

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42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

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完工证明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

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

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

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

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

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

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

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

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及密封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通

知招标人。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

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 该项目为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程序为准。

5.2.2 一个标段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该标段重新组织招投标。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采用网上招标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在评标系统内进行电子化初审、详细评审(打分,包括

投标报价得分自动计算)。评标(评审)委员会必须核对评标系统内自动核算、汇总结果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请及时与电子监察室人员联系,由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核实处理是否为系

统问题。

44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

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45

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6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果有)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47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

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48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49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已

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 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50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

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51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

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因采用电子评标,附表一至附表六相关内容由系统内自动生

成,以上附表以系统内为准。

5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在指定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电子锁内有法人签字的,可用电子锁内签字加盖在指定签字位置。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1

形式评审标准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满足招标文件对联合体相关要求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

账户信息

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资质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符合给定的格式(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应共同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其他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2.1.3

响应性评审标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投标报价:30 分施工组织设计:40 分商务综合评分:3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如下:评标基准价=最高

53

投标限价 A*70%+B*30%。B 值的计算方法如下:3.1 当 n(投标人个数,下同)<5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3.2 当 5≤n<9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1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3.3 当 9≤n<13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1 个最高、2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3.4 当 13≤n<17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2 个最高、3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3.5 当 17≤n<21 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3 个最高、4 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以此类推。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12 分)

评审依据:依据 GB/T30600-2022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内蒙古高寒地区农田施工技术导则。①优秀(10.0- 12.0 分):六大工程施工工艺完整、流程图齐全;针对冻胀、积水、风沙、冻土制定 3 项及以上专项处理措施;材料规格、施工参数完全符合图纸及规范;施工逻辑顺序贴合本项目地块分布特点,针对性极强。②良好(7.0-9.9 分):六大工程工艺齐全;具有防冻、排水 2 项专项措施;工艺逻辑通顺、无明显漏洞;无针对性地块优化措施。③合格(4.0-6.9 分):基础施工工艺齐全,无专项高寒处理措施;部分工序描述简单,无附图;不影响整体施工实施。④一般(1.0-3.9 分):缺少 1 项专项工程描述;工艺顺序错误;部分施工做法不符合农田规范(如渠道回填、路基压实不达标);工艺参数存在轻微不合理内容。⑤不合格(0.0 分):工序缺失、工艺错误、不符合农田建设规范;工程内容缺项 30%以上。

2.2.4(

1)

施工组织设计

评分标准

(40 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

施(5 分)

评审依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农田工程验收管理办法。①优秀(4.0-5.0 分):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到人;原材料送检、平行检测、隐蔽工程报验、三检制流程闭环;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完整;质量事故应急预案齐全。②良好(2.0-3.9 分):管理制度齐全,流程完整;缺少通病防治或应急预案其中一项。③合格(1.0- 1.9 分):仅有基础制度,无流程图表、无管控闭环。④不合格(0 分) :无质量管理体系、无质检人员岗位职责。

54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

施(5 分)

评审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规范、农田施工现场安全管控要求。①优秀(4.0-5.0 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台账、三级教育、隐患排查齐全;临时用电、机械作业、深沟渠、冬季防火防冻专项方案齐全;应急组织机构、抢险物资、处置流程明确。②良好(2.0-3.9 分):通用安全制度齐全,专项安全方案缺少 1 项。③合格(1.0- 1.9 分):仅有通用安全制度,无专项施工安全措施。④不合格(0 分):无安全管理制度、无安全员岗位职责。

环境保护、水土保

持措施(4 分)

评审依据: 内蒙古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黑土地保护相关规定。①优秀(3.0-4.0 分):表土剥离存放、扬尘治理、施工废水、固废清运、边坡防护、水土保持六项措施齐全;符合黑土地保护要求,复垦保护措施完善。②良好(2.0-2.9 分):具备四项及以上环保措施,措施合理。③合格(1.0- 1.9 分):仅具备基本扬尘、垃圾清运措施。④不合格(0 分):无环保及水土保持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

障措施(4 分)

评审依据:本项目工期要求(2026.10-2027.9)、 2026 年 12 月底完成 60%节点要求。①优秀(3.0-4.0 分):编制横道图、网络图;农时避让、冬期施工、雨季排涝穿插排布;人材机投入计划与进度匹配;明确 80%进度节点保障方案。②良好(2.0-2.9 分):进度图表齐全,节点清晰,无专项穿插施工方案。③合格(1.0- 1.9 分):仅有文字工期描述,无进度图表。④不合格(0 分):工期计划混乱、不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

冬季专项施工保障

(4 分)

评审依据:呼伦贝尔高寒地区冬季农田施工技术要求。①优秀(3.0-4.0 分):混凝土防冻、渠体保温、土方防冻胀、冻土开挖、材料保温养护五项措施齐全;冬季物资储备、防寒人员保障、低温值班制度完善。②良好(2.0-2.9 分):具备三项及以上冬季施工措施。③合格(1.0- 1.9 分):仅有简单冬季施工说明,无专项措施。④不合格(0 分) :无冬季施工保障方案,不符合本项目无冬歇期要求。

以工代赈实施方案

(3 分)

评审依据: 内蒙古高标准农田以工代赈用工管理政策。①优秀(2.0-3.0 分):本地务工比例明确、用工台账清晰、工资发放流程透明、劳务培训、务工保障齐全。

55

②良好(1.0- 1.9 分):用工方案齐全,无培训及保障细则。③合格(0.9 分):仅有简单用工承诺,无实施方案。④不合格(0 分):未响应以工代赈用工要求。

施工现场协调及临

时用地恢复(3 分)

评审依据:本项目施工现场取料、临时占地、青苗补偿、群众纠纷处置要求。①优秀(2.0-3.0 分):施工现场取料、征地协调、青苗补偿、群众沟通、施工便道维护、完工复垦、草地恢复方案完整;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完善。②良好(1.0- 1.9 分):具备占地及复垦方案,无纠纷处置预案。③合格(0.9 分):仅有简单占地承诺。④不合格(0 分) :未响应临时用地恢复及群众协调要求。

企业类似业绩

(12 分)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标段、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一标段、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二标段:①2021.1.1-投标截止日,以竣工验收通过时间为准,每增加 1 项高标准农田施工业绩:得 4分;②本项最高分 12 分,最多计取 3 项;注:业绩证明材料需包括施工合同(合同必须提供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载页、签字盖章页、合同标的页)、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若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资格审查或评标办法相关指标的,可以补充提供业主开具的业绩证明材料。转包业绩、联合体业绩(工程总承包(EPC)联合体除外)、勘察设计业绩、市政道路业绩、单纯水利管道业绩、无竣工验收文件全部不计分。

2.2.4(

2)

商务综合评分

(30 分)

项目管理团队实力

(10 分)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标段、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一标段、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十二标段:①项目经理(4 分):2021.1.1-投标截止日,以竣工验收通过时间为准,具有 1 项高标准农田施工项目经理业绩加 2 分,2 项及以上加 4分;无高标准农田施工项目经理业绩不加分。注:项目经理业绩可与企业业绩重复,业绩证明材料需包括施工合同(合同必须提供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载页、签字盖章页、合同标的页)、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若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资格审查或评标办法相关指标的,可以补充提供业主开具的业绩证明材料。转包业绩、联合体业绩(工程总承包(EPC)联合体除外)、勘察设计业绩、市政道路业绩、单纯水利管道业绩、无竣工验收文件全部不计分。

56

②技术负责人(1 分):具 备 水 利 水 电 、 农业工程、土木工程任意一项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 1 分。③专职五大员(5 分):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岗位配备齐全,具有有效的岗位证书,安全员具有 C 类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得 5 分。

企业财务及履约能

力(4 分)

评审依据:近三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近 3 年(2023-2025 年)的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上述三表齐全最高得 4 分,每缺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 2 分;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须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所有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年份三表均齐全即得 4分,每缺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 2 分;如成立不满一年提供验资报告即得 4 分,未提供不得分。

信用评价情况

(4 分)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分级标准。①A 级(信用良好):4 分;②B 级(信用一般):2 分;③C 级(信用较差):1 分;④首次进入内蒙古农田市场、无信用评级企业:按 A 级标准给予 4 分。

偏差率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

3)

投标报价评分

标准(30 分)

投标报价

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 30 分,比评标基准价每低 1%以 30 分为基数扣减 0.1 分,比评标基准价每高 1%以 30分为基数扣减 0.2 分,最多扣 5 分。以上计算评分时,如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3

评标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2

否决投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补充的其他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商务综合评分保留一位小数,投标报价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汇总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2.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57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

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

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8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

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

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

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其他部分计

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

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

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

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

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

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59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

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

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

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

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

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

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

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

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

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

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

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

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

60

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

作好暗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

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

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

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

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

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

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

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

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

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

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

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

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

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

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

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

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 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

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

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

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61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

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

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

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

否则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拦标

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

审(适用于设立拦标价的情形)。

A3.3.3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

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

正文部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

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

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

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62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

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

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

录为 A。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

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

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

设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

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A4.4.1 投标报价按以下项目的分项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投标总报价减去以下分别进行评分的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以后的部分;

(2) ;

(3) ;

(4) ;

(5) ;

…………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评标基

准价”。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

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4.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

别对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

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63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

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

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

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

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

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

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

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

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

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64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

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

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

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

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

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

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

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

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

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作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

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65

附件 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

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

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 .否决投标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B1.3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B1.4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B1.5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B1.6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备选投标的除外;

B1.7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B1.8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B1.9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

B1. 10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B1.11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B1. 12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

作假方式投标的;

B1.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 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 15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

通过此项评审的;

B1. 1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B1.16.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B1.16.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2025 年呼伦贝尔市阿荣旗 14 万亩(续建)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施工五标段、施工六标段招标文件

57

66

B1.16.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B1.16.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B1. 16.5 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

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

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B1. 16.6 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

同,或者记录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

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

加密或者上传;

B1.16.7 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

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B1. 16.8 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

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

决其投标;

B1. 16.9 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B1.16. 10 投标人投标时未出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

农田建设组织农牧民群众筹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内蒙古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

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振兴字〔2022〕1550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

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

25〕27 号)、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

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35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

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执行的书面承诺。

B1.16.11 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2 年至 2024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

评价结果为 D 级,否决该投标。

2025 年呼伦贝尔市阿荣旗 14 万亩(续建)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施工五标段、施工六标段招标文件

57

67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否决投标的投标文件说明

否决投标情况的,应增加“ 否决投标说明表”格式,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2025 年呼伦贝尔市阿荣旗 14 万亩(续建)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施工五标段、施工六标段招标文件

57

68

附件 c:评标补充规则

c1.评审保密规则:评标全过程严格保密,评标专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打分、

候选人情况、评审讨论内容;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本项目实行远程异地

评标,全过程音视频同步录制、全程留痕,归档留存年限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c2.投标文件偏差判定规则:投标文件偏差明确划分为重大偏差、细微偏差两类,无模

糊判定情形。

(1)重大偏差:资质无效、人员配置不满足招标文件硬性要求、工期质量不响应、

实质性承诺未响应、资料弄虚作假,存在任意一项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

(2)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不改变工程造价及施工范围的格式瑕

疵、资料漏附,细微偏差不得直接废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一次性澄清说

明。

c3.澄清、

说明与补正规则:评标委员会仅可针对细微偏差向投标人发出书面澄清要求,

投标人澄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报价、施工方案、实质性履约承诺;严禁投标人主动补

充、修改、替换投标资料,违规补充资料一律不予采信。

c4. 中标候选人递补规则:中标候选人实行顺位递补制度,第一中标候选人自愿放弃中

标、资格核查不合格、拒不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按照综合得分排序依次顺位递补;递

补前必须复核企业信用、中标业绩、项目人员资质,复核不合格不得递补,依法重新组

织招标。无条件强制递补、无复核判定行为一律禁止。

c5.多标段中标限制规则:

本项目施工标段兼投不兼中,各标段按照既定先后次序依次组织开标工作,投标人

可自主选择兼投全部或多个标段,为合理管控施工企业履约产能、规避跨标段施工精力

分散问题,切实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施工进度与现场管理水平,本项目设定中标名额管

控要求:同一投标人在本次项目所有标段投标中,最终最多只能中标 1 个标段。

评标过程严格依照标段开标先后顺序逐标段评审判定。若某一投标人在先行评审的

标段中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该投标人在本项目剩余全部标段的投标参选效力

作废,不再将其纳入后续标段的综合评审、名次排序及中标候选遴选范围。即便该企业

同步参与其余标段投标,也不再具备后续标段中标资格,最终每名投标人仅可核定一个

标段的中标结果。

69

c6.报价修正规则: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大小写不一致、单价合价不一致的,严

格执行法定修正原则;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单价与合价不一致以单价

为准。修正后的报价须经投标人书面盖章确认,拒不确认的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

c7.信用联动评审规则: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必须核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

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分纳入商务综合评分;D 级信用企业直接否决投

标,全部信用核验记录随评标资料一并归档。

70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专家证号码

签到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71

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审因素

1

2

3

4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72

附表 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审因素

1

2

3

4

5

6

7

8

9

10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73

附表 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审因素

1

2

3

4

5

6

7

8

9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74

附表 A-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代码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1

2

3

4

5

6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满分

分)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75

附表 A-6: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代码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1

2

其他评分因素得分合计(满分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76

附表 A-7: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投标人名称

项目

偏差率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得分

(满分 )

基准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77

附表 A-8: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代码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代码

1

2

3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78

附表 A-9: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评委序号和

姓名

1:

2:

3:

4:

5:

各评委评分

合计

各评委评分

平均值

投标人最终

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注:因采用电子评标,附表 A-1 至附表 A-9 相关内容由系统

内自动生成,以上附表以系统内为准。

7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80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陈巴尔虎旗农牧和科技局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田建设项

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农建发〔2021〕5

号)、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

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 项目工

程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2026 年陈巴尔虎旗 9.99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

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 。

工程内容及规模: 。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日期

施工周期: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工程结算时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主要材料价格需报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认可后计入。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81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装订在合同内);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的条款;

(7)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八、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九、承包方所用结算账户名称应与企业名称相一致。

十、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四份。发包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承包人正本一份,副本两

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备同等约束力。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82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8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

本文件第 1 条至第 20 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

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

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

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

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

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

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

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

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

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

84

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

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

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

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

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

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

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

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

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

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

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

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

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

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

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

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

85

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

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

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

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

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

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

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

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

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

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

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 个月。

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

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

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6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

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

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

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

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

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

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

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

87

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

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

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需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

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

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

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

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

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 2 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

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

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

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

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

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

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88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

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

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

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

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

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或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

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

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

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

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作为本合同附件。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

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

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

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7.8 款健康、安

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

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

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第 3 条 承包人

89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

完成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

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

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

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

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 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 条不可

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

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

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

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

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

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

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

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

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

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

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

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

90

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

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 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

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

责和权限 。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

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

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试验,

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

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

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

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

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

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

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

91

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

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

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15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 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

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

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

分包。

3.8.4 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

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

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

间, 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

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

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92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

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14.3.2 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 4.3.2

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4.4.2 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

误的。

(2)根据 4.2.4 款第 2 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

误。

(3)根据 4.2.4 款第 3 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

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

定执行。

4.2 采购进度计划

4.2.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

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2.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2.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

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3 施工进度计划

4.3.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

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3.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

93

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

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3.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验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

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

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

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

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

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

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

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4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损害赔偿责任。每日延

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

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现金中扣除赔偿金额。

4.5 暂停

4.5.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2.1.5 款

和 3.1.4 款的相关约定。

4.5.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 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 款不可抗

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

94

4.5.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 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

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

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

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5.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

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 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

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或因不可

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

合同的通知。

4.5.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

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

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5.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

承包人负责。

4.5.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

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

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要求调减

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2.1.5 款

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

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

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 5 条 工程物资

5.1 工程物资的提供

5.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

95

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

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

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

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

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

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

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

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

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5.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5.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

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

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5.2 检验

5.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

96

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

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 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

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

函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

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5.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

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

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

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不予延长。

5.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

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5.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

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

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

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

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

97

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

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

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

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

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

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

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 款或

6.1.2 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

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5.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5.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

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5.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

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

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

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

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5.5 重新订货及后果

5.5.1 依据 6.1.1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

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

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5.5.2 依据 6.1.2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

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

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98

5.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6.1.1 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 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

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

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

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

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

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

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

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 6 条 施工

6.1 发包人的义务

6.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6.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 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

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20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

工组织设计实施。

6.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

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

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

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

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6.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7.2.4 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

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99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6.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 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

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

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

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

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的

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

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

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 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

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

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

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

6.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 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 20

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

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6.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6.2 承包人的义务

6.2.1 放线。

100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6.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

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

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

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源:

(1)根据 6.6.1 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

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

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

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

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

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

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7.1.4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

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

包人负责。

6.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

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

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

附件。

6.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

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 日通知发包人办

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101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

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6.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

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

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的

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

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6.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

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6.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

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6.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

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6.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

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6.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

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

包人指定的场地。

6.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6.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

102

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6.4 人力和机具资源

6.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

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

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

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

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

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6.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

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

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

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

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

人承担。

6.5 质量与检验

6.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

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

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

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

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

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

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

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103

6.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

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

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

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6.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 款专

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

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

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 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

(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6.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

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

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

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

日期不予延民。

6.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

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

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

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6.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

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

或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

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

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

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

理人验收。

104

6.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

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

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

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

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

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6.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

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

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

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

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

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6.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6.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

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

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 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

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

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

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

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105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

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

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

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

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6.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

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

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

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

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

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

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6.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

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

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

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

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

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

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

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

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

施。

106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

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

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

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

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

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

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

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

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

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9)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且工期不顺延,并视情况严重程度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10)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发

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

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

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

(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

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

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

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

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8.5 事故处理

107

(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

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

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

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 7 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7.1 竣工试验的义务

7.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

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

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 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

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

须完成 5.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 10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

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

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108

9) 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及根据 8.1.2 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

完成竣工试验。

7.1.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

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

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

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

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

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

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

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

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7.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

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

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7.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7.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 款第(4)

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7.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 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

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

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

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 ,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

费赶上。

7.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

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109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

(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7.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

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

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7.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

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

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

延长,按照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7.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

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

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

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7.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7.3.1 承包人应按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

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

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

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

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

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

在合同价格中。

7.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

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7.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

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

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110

7.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

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

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3.5 按 8.1.3 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

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

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

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4 延误的竣工试验

7.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7.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

人应根据 4.5 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7.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

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

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

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

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 重新试验和验收

7.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 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

项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7.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

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 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7.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7.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

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111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

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7.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

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

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

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

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

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

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

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

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

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

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

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

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18.1.2 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7.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7.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7.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

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

竣工日期延长。

7.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8 条 工程接收

112

8.1 工程接收

8.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

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

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

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8.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 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

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2 接收证书

8.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

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

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8.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

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

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8.3 接收工程的责任

8.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8.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

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

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8.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

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 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

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8.4 未能接收工程

8.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

的 15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113

16 日起,发包人应根据 9.3 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8.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

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将承担 9.3 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9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9.1 权利与义务

9.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 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

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

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

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 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

接受的通知。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

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

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

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

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

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

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

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

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

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

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

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

114

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

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12 小时内,将上述口

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

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

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24 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

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

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

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

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

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

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竣工后试验程序

9.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

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

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9.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

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9.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9.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

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

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9.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 15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

内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自第 21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

115

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

及其合理利润。

9.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9.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

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9.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

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

它内容。

9.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 5.1.1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

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

功能。

(2)根据 5.1.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

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

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

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

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 10.7 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9.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

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9.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9.4.1 根据 10.2.5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

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

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9.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

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

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9.4.3 按 10.3.3 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 款第(3)项专用条款

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 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

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16

9.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9.5.1 根据 5.1.1 款或 5.1.2 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9.5.2 承包人根据 10.5.1 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

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

此项试验。

9.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

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9.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

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

据 5.1.1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

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

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

5.1.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

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

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

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

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 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

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9.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9.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9.7.2 发包人根据 10.3 款、10.4 款、10.5.1 款、10.5.2 款及 10.6 款的约定对通过或

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 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17

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

期和时间。

9.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

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现金。但发包人不

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

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

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 10 条 质量保修责任

10.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0.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

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 款接收证书中写

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

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0.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

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

延期支付利息。

10.1.3 如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拒不维修或因维修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承包人违

约处理,质保金全部扣除,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

10.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0.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0.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 11 条 工程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18

11.1.1 工程符合 9.1 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 款的约定颁发

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 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

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 8.1.1 款(1)、(2)、(3)项、8.2 款竣工试验的检

验与验收、10.3.3 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

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

条款约定。

11.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

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 日内发包人

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1.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 款及 12.1.2 款的约定办理。

11.2 竣工验收

11.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6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1.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在 12.2.1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

收后的 25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

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1.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 款的约定,

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 12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2.1 变更权

12.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

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

以书面形式发出。

12.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

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

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19

12.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

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

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2.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

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

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

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2.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

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2.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13.2.1 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

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20

12.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

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

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

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

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 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2.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

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2.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3 变更程序

12.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2.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向发包

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

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

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

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

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

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2.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

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

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

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

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

121

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

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2.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

定办理。

12.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2.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

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

须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2.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

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

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

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

任何责任。

12.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

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

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2.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2.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

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2.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

格确定变更价款;

12.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

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22

12.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 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

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

方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2.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

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

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

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

减的;

(2)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

过 8 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3) 发包人根据 13.3 款至 13.5 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4)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2.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

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3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3.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3.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

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3.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

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2 担保

13.2.1 履约保证金

12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现金时,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2.2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预付款

13.3.1 预付款金额;

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2 预付款支付;无

13.3.3 预付款抵扣;无-

13.4 工程进度款;有。

13.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3.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

额和 11.2.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3.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 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

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

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

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

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

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

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

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

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

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3.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无

13.7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本项目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制度,项目拨款前,有承包人提出拨款申请,由旗政府牵头,

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工程总量和工程质量进行核查并填写相关核查表,核查合格的,

签名确认,并召开会议通过,按程序审签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或联

合体牵头单位。

124

13.8 付款时间延误;无

13.9 税务与关税

13.9.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

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3.9.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

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3.10 索赔款项的支付

13.10.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

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

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

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现金中抵扣。如履约现金

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3.10.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

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

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

13.11 竣工结算

13.11.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 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

的 30 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

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11.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60 日内,进行审

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

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3.11.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1.2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结清竣

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 5 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现金返

还给承包人。

13.11.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1.1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90 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

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 14.11.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25

13.11.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90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 14.11.4 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90 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

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91 日

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 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

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3.11.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

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

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 9 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

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3.11.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 14.11.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

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现金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现金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31 日起,支付

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

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现金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

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

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

约定解决。

13.11.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双方对工程

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

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

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4 条 保险

14.1 承包人的投保

14.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

126

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

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

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4.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适用。

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4.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

购置、重建和赔偿。

14.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

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

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4.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

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

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4.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

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4.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

失、损害的扩大。

14.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 15 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5.1 违约责任

15.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 款、5.2.1 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

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

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127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

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

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5.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 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 款施工质量与

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

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

包给他人;

(6)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

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5.2 索 赔

15.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

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

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

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

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

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

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

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

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

128

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5.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

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

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

后的 30 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

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30 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30 日内未与承包

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

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

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5.3 争议和裁决

15.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

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30 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

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

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事项。

15.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

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5.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 16.3.2 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

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129

第 16 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6.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

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

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6.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 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

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

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6.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

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佣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

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 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

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

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 17 条 合同解除

17.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7.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

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7.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

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

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 款履约现金的约定;

130

(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 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 款至 3.8.4 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

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30 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

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 8.6.2 款第(4)项(或)和 10.8 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

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

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7.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30 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

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

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

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

料的备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

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

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

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

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

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

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

131

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7.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 18.1.2 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

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14.3 款的预付款、14.4 款的工程进度款、13.7 款

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

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

日期的结算资料。

17.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1.4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

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现金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14.3.3 预付款抵扣的约定

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 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

的履约现金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现金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现金

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

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7.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 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

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

提供必要条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

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

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7.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

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

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

机具和设备。

17.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7.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

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或根据 4.6.4 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 180

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132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 30 日以上;

(3)出现第 17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

必要;

(4)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

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

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

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

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

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

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

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

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

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

份。

17.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 18.2.1 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

项,包括:14.3 款预付款、14.4 款工程进度款、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保修

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 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

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

现 18.2.1 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

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7.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2.3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

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现金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14.3.3 款预付款抵

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133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发包人应根据 18.2.3 款的

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

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60 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

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 18.1.5 款

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7.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

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7.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7.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

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7.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

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8 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8.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8.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 19 条 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执行通用条款约定。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 。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蒙古

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 号)、农业农村部《高

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内

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

护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符合国家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即标准和要

求按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内容、

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30600—2022)、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等 17 部门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预算内专项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22〕715

号)、关于转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1〕332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四项制度办法的通知》内农牧厅规

〔2021〕

1 号等。如旧标准废止或政策变更,执行最新标准/政策要求。)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 。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35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 2 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2 监理人

2.2.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节能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安全

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建设相关各方的关系协调,具体按照国家法规和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的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工程变更设计、增减工程合同价款、签发任

何付款凭证及工期顺延等有关事宜。

2.3 保安责任

2.3.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

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3.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施工范围

内由承包人负责。

第 3 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1)承包人应提供每个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关键节点及完工全貌的影像资料,如照片、

录像等。

(2)承包人应对存在潜在危险的作业工种的工作人员提供安全设施,如安全帽。

(3)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要清理干净,运离施工现场。

(4)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项目经理(工程建造师)的相关手续资质等。

(5)在施工过程中如施工单位占用施工合同中约定土地外的土地,则由此引发的土地权

属纠纷和农作物补偿的风险费用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造成的工程延误不予顺延。

(6)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合同,并接受发包人对所有施工工程的质量检查

136

监督。

(7)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监理方及发包人申报开工报告,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

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向发包人提出竣工申请,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8)对发包人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

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9)已经竣工的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

期间发生损失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

(10)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向财政申请拨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

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

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如承

包人未能执行本条款,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将支付给发包人合同额 5%的违约金。

(11)中标企业应在陈巴尔虎旗境内预缴或者缴纳相关税费。

(12)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要求,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后 30 日内在

陈巴尔虎旗市境内设立农民工保证金专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

存储,原则上不低于 1% ,不得超过 3% 。施工合同额在 5 亿元以上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1%;施工合同额在 3 亿元至 5 亿元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1.5%;施工合同额在 1 亿元至 3

亿元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2%;施工合同额在 5000 万元以上至 1 亿元的,保证金存储比例

为 2.5%;施工合同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3%。

工资保证金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补足工资保证金。

(13)押证、查人:中标后项目人员证书原件交由项目法人保管,实行人脸识别每日打

卡考勤;未经审批擅自脱岗,施工期累计 5 日或上级检查脱岗 2 次的,直接评定为 D 级信用,

认定为转包挂靠,依法处罚。人员更换须经项目法人批准并报农牧部门备案,替换人员资质

不得低于原人员。

加强试验检验:见证取样必须使用工程相机拍照存档,由项目法人指定实验室送检,拍

照内容作为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必备附件。除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外,市县两级

农牧部门均应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预制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进行随机检验检测,也可以进行

必要的破坏性检查,如检测合格,费用由旗县(市、区)项目管理费支出;如检测不合格,

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自治区不定期开展抽检。

(14)中标人在本项目中应实施以工代赈,金额不低于施工企业中标金额的

10%。具体按

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

(内农牧建发〔2025〕27 号)文件要求执行。

(15)材料价格涨跌风险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本项目不予调整。

137

(16)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

(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要求履行义务。

(17)承包人须于合同订立 30 日内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发包人签订《农民工工

资委托代付协议》。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

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35 号)的要求执行。

(18)承包人应按照要求接入全过程自动化监管平台,确保项目硬件及软件符合接入要

求,相关接入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9)承包人必须在项目开工后 1 个月内“接入并使用溯源系统” ,所有进场安装使用

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设备和主材,须将合格检验告同步录入溯源系统,实现“来源可查、

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施工过程须配合开展无人机航拍等数据采集,形成施工过程可视化

数字档案;项目验收时,溯源系统接入情况、信息录入完整性、溯源管理落实情况将作为重

要验收内容,未落实溯源监管要求的,依规追究责任。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发包人将取消中

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担保。

(20)严格执行工期,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经监理及招标人书面确认后,工期可相应

顺延。

(21)人员到岗与证书管理:项目管理班子全员驻场,人脸识别每日打卡,考勤按月报

送市级农牧部门备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证书原件交项目法人保管,严禁擅自更换;确

需更换须经项目法人批准并报市旗农牧部门备案,新人员资格不低于原人员。

(22)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经理开工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工程设计使

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23)分包、转包与挂靠管控:除以工代赈外,所有分包须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

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资质挂靠。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

证金,并将投标人列入行业黑名单,信用等级降为 D 级。

(24)临时用地与群众纠纷处置:承包人负责全部施工临时用地协调、土地临时流转、

青苗及草地补偿、群众纠纷处置、临时用地复垦恢复,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

行支付。因协调不力导致阻工、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25)设备与现场管理:自有施工设备按投标承诺足额到位,监理核查不符不予开工。

固定办公场所不低于 150 平方米,项目管理台账规范齐全。

(26)违约责任与处罚:①资质、业绩、人员、社保等材料造假,中标无效,解除合同。②

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按合同总价 5%-10%支付违约金。③3 年内禁止参与陈巴尔虎旗高标

准农田建设项目,列入自治区

D

级黑名单。④因施工方责任引发信访投诉,每起罚款

5000

元。⑤

项目区群众满意度调查率低于 95% ,信用评价等级降为 C 级。

(27)资料备案管理:人员考勤、工程进度、质量验收、人员变动等资料按月报送市旗

两级农牧部门备案。

138

(28)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每月 25 日

前提供进度报表 5 份。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代表承包人行使承包人的权利。全权负责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

资控制管理,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的一切事务;协调与发包人、监理人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关

系。

项目经理权限: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但下列事项必须经承

包人书面同意,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1) 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补充协议的签订;

(2) 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分包合同、采购合同、聘任合同的签订;

(3)同意涉及合同价款变化超过 50 万元或合同工期变化超过 10 天的变更指示;

(4)进度款支付申请;

(5)竣工验收申请;

(6)最终结清申请单。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因离职、重大疾病、重大变故等客观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每个岗位仅限允许变更一次,

更换后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变更。拟更换人员执业资格、职称、类似项目业绩、从业经验等

条件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承诺人员标准。承包人须提前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

相关佐证材料,经监理初审、发包人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擅自更

换主要管理人员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发包人通报批评,承包

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次;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

包人通报批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天。

3.2.2 根据项目规模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人员。承包人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

位,出勤不得低于 22 日/月,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应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第一个施工月每少 1 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第二个施工月每少 1 天支付

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第三个施工月每少 1 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 00 元。如擅自离岗超

过 2 次,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若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擅自离岗超过 2 次,

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违约金;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更换

139

项目经理,如发现擅自更换或项目经理兼职的上报盟市农牧局。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 30000 元;

承包人为本合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认可的上岗证书。若招标人发现中标人相应人员无相关上岗证书,每一人次扣除违

约金 5000 元,并不得继续从事本项目相关工作。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 (内

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要求,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按该文件规定的不利后果

承担责任。

3.3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除以工代赈外,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农田输配电工程设计

专业分包均应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其余工程、服务和物资采购不允许分包。严禁存在

下列违法分包行为: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

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合同总金额 40%以上施工分包给其他

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

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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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

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4.1.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确定原则:采用行业标准。

4.1.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变化确定原则:

承包人须在变化发生后 7 日内提交书面报告,逾期视为放弃索赔; 发包人/监理应在 14

日内批复,逾期未回复视为认可。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签发开工令后,15 日内提供 5 份。

140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提供 5 份。

4.3.2 采购开始日期: 开工后 7 日内。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完成项目

进度报告及下一步工程实施计划。

4.5 误期赔偿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完工后,发包人、监理人组织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若整改后通

过验收,实际竣工日期以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日期认定。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的,

需向发包人缴纳合同金额的 2%作为误期赔偿,如果承包人在 2027 年 月 日前仍然不能竣工的,

需再次向发包人缴纳合同金额的 3%作为误期赔偿。两项合计最多赔偿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5%。

第 5 条 工程物资

5.1 工程物资的提供

5.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 。

5.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预算编制时确定。(通过评审审定)

(2)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

5.2 检验

5.2.1 工程材料检验与报告

(1)材料检验合格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施工工程材料进场前 3 日内,

提交 5 份。

(2)承包人购置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购置后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发包人将委派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二次抽检(抽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不经发

包人同意,私自购置、使用,或二次抽验不合格的一经查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不合格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的工程返工、损失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5.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5.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

5.4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141

5.4.1 工程物资保管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需要或工程量清单确认,

并报发包人、监理、管理及审计单位 。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承包人自行确定。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第 6 条 施工

6.1 发包人的义务

6.1.1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正式进场前,须足额缴纳履约担保;投标承诺项目管理团队

全部到岗履职;完成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报审;进场施工机械、前期物资落实到位;建

立质量安全管理、隐蔽工程影像采集归档、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完成施工控制网测量

复核;办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耕地保护相关准备工作。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进场申请,经

监理、发包人联合核查符合全部条件后方可进场。进场条件不达标不予签发开工相关文件,

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以开工令时间为准。

6.1.2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按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收取。

因项目特殊性,主要施工地点均为农田内,所以本项目不考虑三通一平,承包人应默认

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由此发生的前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3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2)以书面形式提供

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3)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

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

6.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开工令签发前 7 日内提供 5 份。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

和时间:开工令签发前 7 日内提供 5 份。

6.2.2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 7 日内。

6.2.3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期和使用时间: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142

6.2.4 清理现场的费用: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管理规定办理。

6.2.5 承包人进场后,测量占地面积,到相关部门办理临时占用草地手续。

6.2.6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

6.4 人力和机具资源

6.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提交

5 份。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开工前 7 日内,提交 5 份。

6.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提交

5 份。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开工前 7 日内,提交 5 份。

6.5 质量与检验

6.5.1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发包人确定参检部位,质量标准为合格,表格由发

包人提供。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监理人确定参检部位,质量标准为合格,表格由监

理人提供。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存在质量争议部分,质量要求合格,表格由发包

人提供。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所有工程施工内容,合格,根据发包人提供表格

填写。

6.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实施全过程应完整留存影像资料,重点记录隐蔽构造覆盖前实体状况,影像标

注部位、工序及拍摄日期,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一并归档,实现隐蔽施工过程可视化、质量

可追溯。

6.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

约定:隐蔽部分工程由监理、发包人、工程复核单位、承包人共同参检,质量要求合格。

6.7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6.7.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前 7 日内。

第 7 条 竣工试验

143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竣工后试验和试水阶段,试验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 竣工试验的义务

7.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 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第 8 条 工程接收

8.1 工程接收

8.1.1

本工程要求达到“交钥匙”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与使用方三方共

同签订移交手续及管护协议

8.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完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

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关有关资料的要求,具体内

容包括: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施工过程中的整套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开工前期资料、质

量验收资料、材料等合格证资料、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等 ,承包人

提供一式 5 份。

第 9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和试水阶段,试验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 竣工后试验程序

9.1.1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 。

9.2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9.2.1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 / 小时(或日、周、月、年)

9.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 。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44

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9.7 考核验收证书

9.7.1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 10 条 质量保修责任

10.1 缺陷责任保修金

(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3 %。

(2)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第 11 条 工程竣工验收

11.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1.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竣工后 5 日内提交 6 份。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竣工后 10 日内提交 6 份。

11.2 竣工验收

11.2.1 项目专项资金部分建设的工程由陈巴尔虎旗农牧局组织专家进行初验合格后,申

请上级部门进行最终验收。

项目工程验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 12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2.1 变更范围

12.1.1 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变更审批部门必须聘请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变更合理性

及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审计,结合审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论证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

和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12.2 变更价款确定

12.2.1 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工程量增加时,增加部分的造价*投标时的下浮系数=

增加工程的结算款。

145

12.3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

第 13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3.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3.1.1 付款

(2)承包人的基本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

账  号: ;

13.2 担保

13.2.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 10% ,可采用现金(转账)、银行保函。现金(转账)

形式分阶段退还:主要工程量完成后退 50%,竣工验收合格且无遗留问题后退 50% ,同时支付

本金及同期存款利息;保函形式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释放。

13.3 预付款:

13.3.1 预付款的支付

13.3.1.1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订合同价的 30% 。

13.3.1.2 预付款支付期限: 签订合同并施工机械、人员进场后一周内 。

13.3.2 工程款拨付按工程进度,适时拨付,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

证每笔款项都必须有工程清单结算附件。工程款拨付程序为,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

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依据第三方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现场核定的工程量及工程施工费予以

确认,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工程进度,适时拨付。

13.4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3.4.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 3%作为质量保证金。

13.5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无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

13.6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无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按

发包人要求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6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

时间

13.7 竣工结算

13.7.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工程完工验收后十五天以内完成,承包人提供结算

资料 6 份。

13.7.2 竣工结算价格

最终结算价由中标人编制施工图预(决)算价,经审计部门审核认可后的工程预(决)

算价作为最终合同价。

第 14 条 保险

14.1 承包人的投保

14.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

和持续有效的时间: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

承包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费用。承包人应该按施工安全规范

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承包人负责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人身意

外保险。

14.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自行按照相关规定购买保险并

承担相应费用。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自行按照相关规定

购买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自行按照相关规定购买保险并

承担相应费用。

以上保险由于承包人未及时购买,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 15 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5.1 违约

15.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5.1.1.1 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则构成合同违

约,发包人应以应付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三至五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承担违约金,违

约金额按实际延期天数计算。

147

15.1.1.2 由于发包人原因致使该项目不能竣工验收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15.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5.1.2.1 因施工质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

15.1.2.2 因施工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15.1.2.3 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如期完成项目交付发包人使用。

15.3 争议和裁决

15.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

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 陈巴尔虎旗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6 条 不可抗力

16.1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包括不限于地震、12 级大风、特大暴雨、火灾、山洪

等)导致山体滑坡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17 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7.1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2 份,合同副本一式:4 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1 份,副本份

数:2 份。

17.1.1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补充

17.1.1.1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于 15 日内自行撤场,撤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如不撤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在场物品进行处置,撤场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

承包人现场项目经理部之日起生效;

17.1.1.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

17.1.1.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另行组织总承包或施工单位承接该项目,承包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阻拦;

17.1.1.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先行撤场,再进行已完工工程的清算,由发包人指定

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已完工工程量和造价核算,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

17.1.1.5 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清算后,清算工程款在本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

次性无息付清;

148

17.1.1.6 承包人对合同解除及相关条款拒不执行或不配合的,发包人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将承包人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 18 条 补充条款

18.1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

18.2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

18.3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

18.4 其他合同附件:

/。

149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业农村部《高标

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 号)、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

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标

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及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项目质量保

修责任。

本项目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黑土地保护、农业措施、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

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 号)、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及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约定本项目各项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黑土地保护保修年限为 5 年;

2.农业措施保修年限为 5 年;

3.灌溉与排水工程保修年限为 5 年;

4.田间道路工程保修年限为 5 年;

150

5.农田输配电工程保修年限为 5 年;

6.其他工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且试运行期满合格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承包人书面向发包

人书面申请,由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对应部分质保金(无息

返还)。质保金返还后,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

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要求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重大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

则》、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 号)、农业农村

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

法》、《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

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

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

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51

本项目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

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5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详见附件)

153

第二卷

154

第六章 图 纸

(详见附件)

155

第三卷

156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

制大纲〉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2〕45 号);

(4)《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早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

通知(农办建〔2023〕10 号);

(6)《呼伦贝尔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 年)》;(7)《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对 2024 年初步设计指导意见》。(8)内蒙古农牧厅下发的《大兴安岭南麓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 年实施);(10)《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

设计院、水文总局、水事监理中心,2008.04);

(1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2〕5 号);

(12)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4 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的通知》(内农厅规〔2022〕4 号);

(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

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 号);

(1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整合高标

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农规〔2022〕19 号);

(16)《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农牧民群

众筹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

(17)《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严格管理加力推进增发国

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通知》(内农建发[2024]78 号)

(18)内农牧建发〔2024〕58 号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19)《农村电力电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118-2010);(20)《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21);(21)《额定电压 10kV 架空绝缘电缆》(GB/T14049-2008);(22)《额定电压 1kV 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T12527-2008);(2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T50217-2018);(24)《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GB/T1179-2017);(2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26)《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2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57

(2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2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9);(30)《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31)《10KV 及以下架空线路安装》03D103;

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1)《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2)《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NY/T2148-2012);(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4)《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2018);(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GB/T16453.3-2008);( 6 )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坡 耕 地 治 理 技 术 》

(GB/T16453.1-2008);

(7)《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2011);(8)《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17);(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5);(10)《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SL211-2011);(11)《公路桥涵设计通.00 用规范》(JTG D60-2015);(1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1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

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 号);

(14)《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14〕429 号);(1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的通知(办财务函〔2016〕132 号);

(16)《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17)《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18)《耕地质量检测技术规程》(NY/T119-2019);(19)《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T 2111-2019;(20)《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21)《深松机作业质量》(NY/T2845-2015);(22)《坐水种补灌技术规程》(DB15/T 401-2005);(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有机肥料 NY/T525-2021》;(24)《机井工程技术标准》(GB/T50625-2023)(25)《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JTG/T3311-2021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与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未明确技术部分准和要求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部

分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 年版)及初步设计文件,如实施过程中国

家、行业有新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则执行最新版本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5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59

(项目名称)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

标段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60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拟分包计划表

十、资格审查资料

十一、其他材料

161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

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

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

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我方郑重承诺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

农牧民群众筹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关于印发〈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

通知》(内发改振兴字〔2022〕1550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

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27 号)、关于印发《呼

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35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 (内

农牧建发〔2025〕545 号)文件内容要求。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

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62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2

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1.4.5

4

分包

4.3.4

……

……

……

……

……

……

……

……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6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

单位性质: .

地 址: .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

姓 名: 性 别: .

年 龄: 职 务: .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64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

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

年 月 日

165

四、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

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标段名称)(以下简

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

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

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

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

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

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66

五、投标保证金

此处上传保证金缴纳回执单或电子保函电子件或银行保函复印件。

167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

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

明的内容。

168

七、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

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

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

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期和雨期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

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

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

“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

容);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11 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

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5)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

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169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70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171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数

用途

备注

172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73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74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175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176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177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①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

称证、学历证、无在建、无不良履约记录的承诺书。

②项目经理须为企业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 6 个月,提供投标截止

前 1 年内任意连续 6 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若为退休人员则提

供退休证明、聘用合同。

③项目经理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合同必须提供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载页、签

字盖章页、合同标的页)。

178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注:①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 、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等岗位人员。②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如有) 、相关岗位证或职业培训证或安全生产考核证原件电子扫描件以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岗位的承诺书。③以上人员须为企业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 6 个月,提供投标截止前 1 年内任意连续 6 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若为退休人员则提供退休证明、聘用合同。

179

附 3:承诺书

承诺书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拟 派 往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 以 下 简 称 “ 本 工

程”)的项目经理

(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 现 阶 段 没 有 担 任 任 何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无 不 良 履 约 记 录,无兼职、挂靠、社保代缴行为。我单位承诺项目经

理在开工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拟 派 往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 以 下 简 称 “ 本 工

程”)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 (姓

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任何岗位,无兼职、挂靠、社保代缴行

为。

我方 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 实和 准 确,并 愿意 承担 因 我方就此 弄 虚 作 假所 引 起 的 一

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80

九、拟分包计划表

投 标 人 :(盖 单 位 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工程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备 注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注:若无分包计划,则投

标人 应 在 本 表 填 写 “ 无 ”

181

十、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其中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①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存款信息等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

②投标人关于资质承诺书。

182

承诺书

致 : (招 标 人 ) :

我方在此声明

我单位资质无被吊销、暂扣、降级等情形;无违法出租、出借资质情形,无

伪造、变造资质证书情形。若资质有效期早于履约期的,我单位承诺按期完成资

质延续。

我单位承诺必须在项目开工后 1 个月内“接入并使用溯源系统” ,否则招标人

有权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担保。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

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83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

定。

184

承诺书

致 : (招 标 人 ) :

我方在此声明

近 3 年(2023-2025 年度)经审计的无保留意见财务报告,企业财务状况良

好,无资不抵债、拖欠工程款、资金挪用等不良记录。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

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85

(三)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①本表后业绩证明材料需包括施工合同(合同必须提供合同首页、合同

金额所载页、签字盖章页、合同标的页)、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若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资格审查或评标办法相关指标的,可以补充提供业主开具的业绩证明材料。转包业绩、联合体业绩(工程总承包(EPC)联合体除外)、勘察设计业绩、市政道路业绩、单纯水利管道业绩、无竣工验收文件全部不计分

②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86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

号。(以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为准)

187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应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

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

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

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因投标人原因未附的,被推荐为中标候

选人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188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

承诺书

致 : (招 标 人 ) :

我方在此声明

1.我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未被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我单位

2023 年 9 月 1 日至今,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价

结果中未被评为 D 级。

3.我单位 2023 年 9月 1 日至今,投标人当前无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涉诉执行案件。

4.我单位、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拟委任项目经理、拟委任技术负责人

2021 年以来无犯罪

记录。

5.我单位承诺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挂靠资质,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动态保

持资质有效;违约自愿承担合同总价 10%违约金,三年内不参与本地区农田项目投标。

6.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被责令停业的;

②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7)2023 年 9 月 1 日至今,我单位无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

以及无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89

注 : 承 诺 后 附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 //www.gsxt.gov.cn/) 中 被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名 单 ( 黑 名 单 ) 信 息 在 “ 信 用 中 国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或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政

府采购网”(http://www. ccgp.gov.cn/)未 被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农牧厅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截图。

190

(七)其他承诺

承诺书

致 : (招 标 人 ) :

我方在此声明

我单位符合并遵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

组织农牧民群众筹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内蒙古自

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

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振兴字〔2022〕1550 号)、《内蒙古

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规范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

(内农牧建发〔2025〕27 号)、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

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引》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5〕35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

牧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参建企业资质和人员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25〕

545 号)等自治区、市、旗关于高标准农田政策要求。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

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91

十一、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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