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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交易场所使用与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秩序,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交易环境,参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2026年第43号)、根据《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辽发改法规〔2025〕3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交易场所的使用管理,交易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公共服务区、开标区、评标区(含隔夜评标区)、监督区等场所。
第三条 交易场所使用管理遵循“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开展场所使用管理,不替代招标人(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替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不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 在中心交易场所内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监督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交易场所秩序与环境。
第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场所工作人员:指负责交易场所日常运营、维护与管理的中心场所管理团队工作人员。
(二)项目负责人:指负责交易(采购)项目具体工作的中心业务部门工作人员。
(三)监督人:指依法对招标(采购)项目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人员,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授权的内部监督人以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派出的监督人。
招标人、采购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审)专家等其他交易采购主体含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中心交易场所使用实行预约管理。有进场交易需求的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下的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https://www.lnsggzy.com/EpointSSO/user/login)提前预约交易场地,预约时应如实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合理预估场所使用时间、隔夜评标需求等。
第八条 凡进场交易的项目,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开标前通过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录入该项目招标人(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身份信息。
第九条 进入开标区、评标区、监督区开展工作的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监督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主动配合场所工作人员完成身份核验并接受引导、有序入场。未携带身份证原件、人证信息不一致或拒不配合核验的,场所工作人员有权禁止其入场。
第十条 除隔夜评标区专家休息室外,中心开标区、评标区、监督区等功能区使用时间原则上为工作日8时30分至22时。22时后,中心将停止现场服务。
第十一条 中心交易场所原则上实行“统一订餐、统一配餐”管理模式,禁止外卖餐食进入评标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工位统一用餐。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开标区张贴的二维码或中心指定平台填报用餐需求,按时预订、及时结算。
第十二条 中心交易场所配备音视频监控设施,对发生在开标区、评标区的交易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形成完整的音视频资料。
第十三条 中心交易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应急医用物资、办公用品及耗材等,由场所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挪动设施设备、取用各类物资。
第三章 公共服务区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区设综合服务窗口、自助服务区、休息等候区、信息展示区、样品室等,主要提供综合服务和便民服务。具体功能如下:
(一)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业务咨询、保证金收退、质疑接待等服务;
(二)自助服务区:提供信息自助查询与打印、电子投标文件解密、CA登录等服务;
(三)休息等候区:提供休息等候服务;
(四)信息展示区:发布展示近期在中心开展的招标(采购)项目相关信息;
(五)样品室:提供项目样品的集中存放和展示服务。
第十五条 使用公共服务区时,使用人应当有序排队,爱护环境和设施设备。
第四章 开标区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开标区设开标工位、专家名单打印室、澄清室等,主要用于项目开标。具体功能如下:
(一)开标工位:供招标(采购)项目开标使用;
(二)专家名单打印室:供打印评标专家名单、补充抽取评标专家名单;
(三)澄清室:供投标人(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
第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监督人应当至少在项目开标前10分钟到达开标区,经场所工作人员现场核验身份信息、领取并佩戴对应身份标识后,进入开标工位对号入座,不得擅自变更开标工位。原则上每个项目开标工位仅限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各1名工作人员入场。
第十八条 开标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监督人应当全程佩戴身份标识,保持手机等通讯工具处于关闭或静音状态,不得随意走动或喧哗,不得擅自调整参与开标活动人员,应自觉维护开标现场安静有序,开标结束后及时离场。
第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监督人应当按照预约的专家名单打印时间进入专家名单打印室。
第五章 评标区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区设评标室、涉密评标室、隔夜评标区、资料中转室等,主要用于项目评标(评审)相关工作。具体功能如下:
(一)评标室:供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评审)使用,采用工位制模式,同时设置一定数量的远程异地评标工位;
(二)涉密评标室:专门用于涉密项目评标(评审);
(三)隔夜评标区:内设隔夜评标室和专家休息室,主要用于隔夜评标项目的评标(评审)和专家住宿;
(四)资料中转室:主要用于评标相关纸质材料在封闭区内的中转与保存。
第二十一条 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除必要的场所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外,原则上仅允许评标(评审)专家和招标人(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评审)专家和招标人(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区前,须将手机、智能手表、电脑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正的物品存放在储物柜中,持本人身份证经门禁系统核验通过后进入评标区。除转入隔夜评标区休息外,评标(评审)结束前,评标(评审)专家和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标(评审)期间,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评标区,应在等候区等候,确保能够及时响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工作需求。需开展评标准备或收尾工作的,须经监督人同意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于评标(评审)工作开始前或结束后进入评标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期间确需对外联络的,须经监督人同意并在其监督下,使用评标区专用通信设备进行通话,并全程开启外放功能,现场音视频同步记录。
第二十四条 评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指定评标室、评标工位独立开展评标(评审)工作,并全程佩戴身份标识。不得进入无关项目的评标室、评标工位,不得违规干预或影响其他评标(评审)专家独立评标(评审)。
隔夜评标期间,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应当相对独立休息、互不干扰,住宿休息期间不得讨论任何与评标(评审)项目相关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区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区设监督室、涉密监督室等,主要用于监督人通过音视频系统对评标(评审)全过程进行场外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监督室仅限监督人使用,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督人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经场所工作人员现场核验身份后,领取并佩戴身份标识进入监督室到指定监督工位就座。原则上每个项目仅限1名监督人进入监督室。监督人不得擅自变更监督工位,应当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在室内接听或拨打电话。
第七章 提醒与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心将依规对使用中心交易场所开展交易活动期间发现的、可能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进行提醒,督促引导招标(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在交易现场规范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发现招标(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涉嫌违法的,将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中心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