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峰岗镇二道河村联农惠农产供销一体化项目(一次)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类)
竞蹉
发布时间:
2026-04-24
发布于
安徽淮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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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峰岗镇二道河村联农惠农产供销一体化项目(一次)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类)

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9信息来源:谢家集区望峰岗镇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背景色:

项目编号:AHKJ2026-WFG001

采 购 人: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安徽可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 20264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 评标办法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七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望峰岗镇二道河村联农惠农产供销一体化项目(一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望峰岗镇二道河村联农惠农产供销一体化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徽可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AHKJ2026-WFG001

项目名称:望峰岗镇二道河村联农惠农产供销一体化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元,财政资金

最高限价:*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二道河村内的人居环境整治、新庄台和老庄台闲置房屋维修、环河南路道路路基扩宽及维修等。

合同履行期限:30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经理应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安徽可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方式:若供应商确定参加本项目投标,需向代理公司登记报名,通过邮件报名(邮箱:2871161238@qq.com;邮件报名后,请电话联系代理机构确认);报名所需材料:法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需包含联系方式)、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通过邮件报名时请备注公司名称,提供所需材料的扫描件并注明联系方式;因提供材料不全或并未联系确认导致报名失败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翰林华府47栋105室商铺

五、开启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翰林华府47栋105室商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发布媒介: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

2.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

3.关于本项目的发布、变更、答疑等信息将在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网上发布。供应商须随时关注该项目信息动态,如因关注不及时错过信息下载,责任自行承担。

5.异议(质疑)联系人:蔡传燕(采购人)、张媛媛(代理机构);

异议(质疑)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

地 址: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可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翰林华府47栋105室商铺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蔡传燕(采购人代表)、张媛媛(代理机构)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采购人

名称: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

地址: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蔡传燕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安徽可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翰林华府47栋105室商铺

联系人:张媛媛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3

项目名称

望峰岗镇二道河村联农惠农产供销一体化项目

4

标段划分

不分包

5

是否为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

6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7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8

采购范围

详见采购需求答疑文件等全部内容

9

报价要求

(1)供应商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同时,应合理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

(2)二次报价不得高于前次报价,否则投标无效。

(3)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完成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供应商成交后如有违约行为、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如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赔偿。

10

合同履行期限

30日

11

质量要求

合格

12

缺陷责任期

12个月

13

供应商资质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经理应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14

踏勘现场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考察

15

磋商预备会

不召开

16

磋商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17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

18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响应截止时间5日前

19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方式

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提出澄清要求。对在规定时间前收到的澄清答疑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均书面予以答复。

20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21

投诉质疑和形式

供应商如对招标事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质疑或投诉。

质疑函符合《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处理暂行办法》(淮公管〔2016〕40 号)以及《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淮公管〔2022〕43 号)文件规定符合“谁质疑,谁举证”原则,事实清楚,主张明确,须提供确凿有力的证明材料或证据线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根据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禁止虚假恶意投诉,对虚假恶意投诉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如无效投诉的给予记不良记录。

供应商有异议(质疑)的可依法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对异议(质疑)不满意的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依法向监管部门提交投诉,监管部门可以书面形式依法受理投诉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22

疑问的答疑获取

发出时间:如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布澄清或修改;

发出形式:通过淮南市民政局官网发布,请供应商注意查看所有澄清、修改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供应商请注意: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的澄清或修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和效力。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23

工程量的核实与调整

1.采购人发布的清单及技术规范书,作为本次采购的基础依据。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全部疑问;否则视同认可本采购文件中所提供的工程量。经确定的清单中标后不再调整,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清单等相关资料要求内容完成全部工程内容。

2.当清单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产生偏差,误差在-5%~5%之内(包括±5%),不予调整;超出-5%~5%以外的,采购人将组织复核,若情况属实将按实对采购清单进行调整,并于邮箱发布,否则不予调整。

3.在标前核量之后,如有少算、漏项或错项等,视为潜在供应商的自行优惠让利,对清单中的所有内容中标后不予调整(除因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外)。

24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内容材料

采购需求、澄清文件、答疑文件

2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26

签字或盖章要求

按本磋商文件规定

27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副本分别胶装密封,正本1份;副本3份。

开标现场提交用文件袋密封的投标响应文件,封袋上注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正本/副本,并注明“在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28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30分

地点: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翰林华府47栋105室商铺

29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30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30分

开标地点: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翰林华府47栋105室商铺

31

开标程序

1.投标单位代表(如法定代表人参加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应手持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加开标会,并签到,否则不得对开标过程及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2.密封情况检查:供应商签到的前三名代表所有供应商检查标书密封情况。

3.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签到、递交先后顺序进行。

4.本次开标只接收公告注明邮箱报名成功的潜在供应商。

32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3人或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确定

34

最高限价

*开通会员可解锁*元(超过此限价按无效标处理)

35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参加评审。

2、中小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磋商文件规定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小企业声明函》将随成交公告一并公示接受监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全部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3、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供应商提供的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4、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36

询标

评标过程中,请供应商代表在评标等候区等候,保持通讯工具畅通。供应商接询标电话10分钟内到达询标现场,并在到场10分钟内完成询标函回复(询标函回复必须手写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默认为供应商认可询标内容情况属实。

37

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8

成交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书面

39

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方式:在发布磋商公告的媒介上发布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等。

中标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40

合同签订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地点见中标(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41

履约担保

☑免收

□(按下列标准收取:

(1)金额:合同价的 2 %。

(2)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保函、保证保险、银行转账、网银支付等方式。

注: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全国范围内合法的融资担保公司、应为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均可提供担保,其他非经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个人担保,企业单位,一律不得作为提供担保的依据。

(3)收取单位:采购人

(4)递交时间: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采购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5)成交供应商信誉度较好或服务过招标人且口碑较好,经采购人认可,可免收履约保证金。

(6)退还时间:履约完成后,双方无异议,3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2

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费

金额:

(免收)

(定额收取):人民币

☑按下列标准收取:

中标金额(万元)

工程

100以下

1.0%

100~500

0.7%

500~1000

0.55%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1、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1)如中标价在100万-500万,则代理费=100万元×1.0%+(中标价-100万元)×0.7%;(2)如中标价在100万以内,则代理费=中标价×1.0%(3)如代理费计算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支付,代理服务费及专家评审费用由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2、支付方式: 转账或现金

3、收取单位: 安徽可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递交时间: 公示结束后

43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审计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审定价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

44

信誉要求

信誉要求: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供网站的信誉查询截图或提供承诺书。

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可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截图,无失信被执行人惩戒信息);

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可提供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截图,严重违法失信一栏中无不良记录);

③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记录”(可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里的企业查询网页截图)

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可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企业查询网页截图,或者“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信用服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查询截图)

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淮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有效期内的(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45

知识产权

1.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投标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中标工程、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履行合同义务后,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投标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6

支持绿色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产品采购品目清单按照《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

2.严格落实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政策。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3.加大绿色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使用。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要求,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工程中优先采购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各级预算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等措施,大力推进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

4.落实绿色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采购人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包装和绿色运输具体需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载明包装材料和运输环节要求及履约验收条款,确保《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在政府采购领域推广应用。

5.加大新能源汽车采购力度。采购人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力度,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特别用途等因素外,应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6.鼓励供应商绿色转型发展。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

47

其他注意事项

1.本次招标采用多轮报价,开标时提供的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即为第一轮报价。

2.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不审查原件,但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扫描件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如因内容模糊不清,导致评委无法辨认的,后果自行承担。

3.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服务义务等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4.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成交后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采购人可以取消其成交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48

其他要求

1.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2.如磋商文件中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描述,解释优先顺序依次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磋商文件其他内容。

4.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环保、进口产品管理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5.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负责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注:投标供应商根据项目预算,结合自身及市场情况,参考相关标准及投标相关费用自行报价,如投标供应商恶意竞争低价中标造成项目中标后无法履行或所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延续或重新采购),并上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通报,造成的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

49

所属行业分类

本项目为 政府采购工程 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项目属于 建筑业

注:磋商文件中如有与投标须知前附表不一致之处,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

第三章 采购需求

工程量清单图纸(另附)

第四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所述的工程项目采购。

2 有关定义

2.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2.2 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3 委托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委托方。

2.4 供应商:系指购买了本磋商文件,且已经提交或准备提交本次投标文件的施工方。

2.5 “服务”系指中标人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服务。

2.6 近3 年内:系指从开标之日向前追溯 3年起算。除非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均以合同签订之日为追溯结点。

2.7 业绩:系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且已经完成的合同及相关证明。供应商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 的公司等)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3 磋商费用

3.1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编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 合格的供应商

4.1 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磋商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

4.2 供应商之间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包别)或者不分标段(包别)的同一项目投标:

4.2.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4.2.2 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4.2.3 参加投标的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特殊的利害关系的;

4.2.4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勘查现场

5.1 供应商应自行对服务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 同所需的资料。勘查现场的方式、地址及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 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服务现 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供应商未到服务现场实地踏勘的,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 要求。

5.3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 知识产权

6.1 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7 纪律与保密

7.1 供应商的投标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2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

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评委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7.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7.2.1.1 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2.1.2 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

7.2.1.3 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7.2.1.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7.2.1.5 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7.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7.2.2.1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2.2.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7.2.2.3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7.2.2.4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2.2.5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7.2.2.6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3 在确定成交人之前,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也不得私下接触磋商小组成员。

7.4 在确定成交人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磋商小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7.5 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他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8 联合体投标

8.1 除非本项目明确要求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外,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

8.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

8.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 联合体,按照同一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8.4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9 投标品牌

9.1 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包括工艺、材料、设备、样本目录号码、标准等),是采购人为了方便供应商更准确、更清楚说明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并无限制性。供应商在投标中若选用替代商标、品牌或标准,应优于或相当于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

10 合同标的转让

10.1 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10.2 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人可以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如果本项目允许分包,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0.3 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二.磋商文件

11 磋商文件构成

11.1 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11.1.1 第一章:磋商公告;

11.1.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3 第三章:采购需求;

11.1.4 第四章:评标办法;

11.1.5 第五章:供应商须知;

11.1.6 第六章:采购合同;

11.1.7 第七章:磋商文件格式;

11.1.8 采购人发布的答疑、补遗、补充通知等。

11.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件、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11.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1.4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 答疑及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1 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的其他任何内容有相关疑问,可以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答疑接受时间前,以线下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12.2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样约束力效力。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12.3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 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2.4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更正或更改公告后,征得供应商同意,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响应文件构成与格式

13.1 响应文件是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及承诺文件。

13.2 除非注明“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投标文件应使用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

13.3 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 成中文,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4 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投标文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5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投标文件应使用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允许以多种货币报价的,或涉及合同金额等计算的,均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当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13.6 供应商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非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有书面材料明确表明供应商资质(或资格)有效,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13.7 纸质投标文件(如有)应编制连续页码,除特殊规格的图纸或方案、图片资 料等外,均应按 A4 规格制作,为节约和环保,建议纸质投标文件双面打印。

13.8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3.9 采购人一律不予退还供应商的磋商文件。

14 报价

14.1 供应商应以“包”为报价的基本单位。若整个需求分为若干包,则供应商可选择其中的部分或所有包报价。包内所有项目均应报价(赠送的除外),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14.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所有服务、保险、税费和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保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14.3 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拟提服务物的单价明细和总价。

14.4 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每一包只允许有一个最终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替代方案将导致投标无效。

14.5 采购人不建议供应商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可直接计算并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14.6 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5 响应内容填写及说明

15.1 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技术、资信、服务、报价等全部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证明及数据,将导致投标无效。

15.2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扫描或影印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3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货物的合格性以及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和资料)等,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3.1 货物主要性能(内容)的详细描述;

15.3.2 保证所投货物正常、安全、连续运行期间所需的所有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

15.4 响应文件应编排有序、内容齐全、不得任意涂改或增删。如有错漏处必须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6 磋商保证金(无)

17 磋商有效期

17.1 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规定投标有效期。磋商有效期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2 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的磋商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17.3 磋商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17.4 在原定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需要相应地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 供应商应分别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和副本叁份密封,并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用于备查的证照原件资料在开标现场一次性提交,不接受二次提交。

18.2 密封处封签上应注明“于XXXX年XX月XX日XX:XX时(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8.3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地址送至指定地点。

18.4投标文件应在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推荐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18.5投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8.6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修改的内容和撤回通知应当按本须知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7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后不得修改、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后修改投标文件的,其投标被拒绝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18.8投标截止时间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法定家数的,本次招标程序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五.开标与评标

19 开标

19.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19.2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所有供应商应派授权代表签到,否则不得对开标过程及评标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19.3由主持人宣读开标纪律;

19.4由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前三名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19.5当众确认各供应商代表是否有异议,无异议后进入评标环节。

20 评标

20.1 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审。

20.2 初审时,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初审指标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与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服务范围、质量和性能等;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20.2.1 响应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的;

20.2.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20.2.3 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0.2.4 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0.2.5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或者高于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0.2.6 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0.2.7 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0.3 评审时,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评审指标要求。

20.4 如果响应文件未通过投标有效性评审,投标无效。

20.5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1 废标处理

21.1 在磋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有权宣布废标:

21.1.1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1.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1.1.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1.4 其他应该废标的情形。

废标后,采购人会把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六.定标与签订合同

22 定标

22.1 磋商有效性评审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提出独立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22.2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招标。

22.3 原则上把合同授予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排名最前的中标候选人或通过上条资格审查的成交候选人。

22.4 最低报价并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2.5 凡发现成交候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移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2.5.1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

22.5.1.1 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22.5.1.2 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22.5.1.2.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2.5.1.2.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22.5.1.2.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22.5.1.2.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22.5.1.2.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2.5.2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22.5.3 向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人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2.5.4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采购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22.5.5 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2.6 采购人将在发布评审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为一个工作日。

23 成交通知书

23.2 采购人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4 磋商服务费(见前附表)

25 履约保证金(见前附表)

26 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地点见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此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还应承担民事缔约过失责任。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出示中标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

26.2 采购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采购人概不负责,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26.3 采购人保留以书面形式要求合同的卖方对其所投货物的装运方式、交货地点及服务细则等作适当调整的权利。

23.1 采购人将以中标通知书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其投标已被接受。

26.4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采购人均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此前评议的结果或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供应商被拒绝或被取消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或重新组织采购,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自行承担。

27 验收

27.1 采购人验收时,应成立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27.2 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监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28 质疑

28.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由供应商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

28.2 质疑书内容应包括质疑的详细理由和依据,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8.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质疑:

28.3.1 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手续提交质疑的;

28.3.2 质疑内容含糊不清、没有提供详细理由和依据,无法进行核查的;

28.3.3 其他不符合质疑程序和有关规定的。 被判定无效质疑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书面回复投标单位其质疑无效的理由,并记录无效质疑一次。

28.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8.5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监督管理部门将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8.5.1 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8.5.2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或提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质疑的;

28.5.3 其他经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行为。

29 未尽事宜

29.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0.解释权

30.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

第五章 评标办法

一、综合评分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项目评审工作,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评标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对供应商标书的比较方法。

第三条 采购人负责抽取组织不少于3人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四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二)评标程序及评审细则

第五条 磋商工作于开标后进行。磋商小组应认真研究磋商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采购的目标;

(二)采购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六条 有效投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无重大偏离、保留或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三)通过投标有效性评审;

(四)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认定的其他原则。

第七条 评审中,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于询标后判定为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磋商小组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最终对供应商的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第八条 初步评审通过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30分钟)进行二次或多轮报价,如未二轮报价或多轮报价,则以首轮报价为准,无特殊情况二次报价视为最终报价。如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报价,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第九条 磋商小组按下表内容进行投标有效性评审

二、初步评审(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是否通过

1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磋商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2

投标报价

不得超出最高限价

3

供应商资格

符合磋商公告要求

4

投标文件内容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5

合同履行期限

符合磋商公告要求

6

投标有效期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2. 异常低价审查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是否通过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

(1)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50%;

(3)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如采购项目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6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在(时间 30 分钟)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注:根据《关于推进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评审标准第(1)项至第(3)项中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评审标准中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不少于30分钟)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投标人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评分细则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磋商小组对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并量化打分,总分为100 分。

商务标:10分;

评分项目

评标内容及标准

投标报价

(10分)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后磋商报价最低的为磋商基准价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即:排除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之后的剩余递交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中最后磋商报价的最低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技术标90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项目班子人员配置

(20分)

拟派项目人员(除项目经理)每增加一名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得10分,本项满分20分。

企业业绩

(30分)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供应商承接过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15分,满分30分。

注:提供类似业绩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未提供不得分。

施工组织方案

(40分)

1、工程概况及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物资计划(5分)

工程概况准确,投入的主要物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进场时间等计划安排满足施工需要。

(1)计划方案科学、合理、详尽,可行性强,能够提供符合现状的实施,得5分;

(2)计划方案能够满足采购项目需求,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得3分;

(3)计划方案内容能够满足采购项目基本需求,响应中包含整体方案,但缺少项目针对性、合理性,得1分;

(4)缺少此计划方案或不满足采购需求,得0分。

2、主要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5分)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竣工验收配合方案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

(1)措施方案科学、合理、详尽,可行性强,能够提供符合现状

的实施,得5分;

(2)措施方案能够满足采购项目需求,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得3分;

(3)措施方案内容能够满足采购项目基本需求,响应中包含整体方案,但缺少项目针对性、合理性,得1分;

(4)缺少此措施方案或不满足采购需求,得0分。

3、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5分)

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

(1)措施方案科学、合理、详尽,可行性强,能够提供符合现状的实施,得5分;

(2)措施方案能够满足采购项目需求,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得3分;

(3)措施方案内容能够满足采购项目基本需求,响应中包含整体方案,但缺少项目针对性、合理性,得1分;

(4)缺少此措施方案或不满足采购需求,得0分。

4、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及施工网络图(5分)

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结合本工程特点,磋商小组依据供应商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及施工网络图进行综合评定评分:

(1)措施方案科学、合理、详尽,可行性强,能够提供符合现状

的实施,得5分;

(2)措施方案能够满足采购项目需求,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得3分;

(3)措施方案内容能够满足采购项目基本需求,响应中包含整体方案,但缺少项目针对性、合理性,得1分;

(4)缺少此措施方案或不满足采购需求,得0分。

5、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5分)

针对本工程项目施工的特点,应有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的保证措施,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及安全性,磋商小组依据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定评分:

(1)措施方案科学、合理、详尽,可行性强,能够提供符合现状的实施,得5分;

(2)措施方案能够满足采购项目需求,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得3分;

(3)措施方案内容能够满足采购项目基本需求,响应中包含整体方案,但缺少项目针对性、合理性,得1分;

(4)缺少此措施方案或不满足采购需求,得0分。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5分)

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有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扬尘环境治理措施周全、具体。

(1)措施方案科学、合理、详尽,可行性强,能够提供符合现状

的实施,得5分;

(2)措施方案能够满足采购项目需求,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得3分;

(3)措施方案内容能够满足采购项目基本需求,响应中包含整体方案,但缺少项目针对性、合理性,得1分;

(4)缺少此措施方案或不满足采购需求,得0分。

7、确保安全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5分)

制定有实质性的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人员管理。有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含巡视巡查制度、临时用电制度、特种人员操作制度;针对参与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有合理的分工,明确的工作职责,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提供的措施方案中具有专门的管理班子和制度。

(1)措施方案科学、合理、详尽,内容全面完善细致,可行性强,

利于本项目顺利实施,得5分;

(2)方案能够保障本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得3分;

(3)方案内容能够满足采购项目基本需求,响应中包含整体方案,

但缺少项目针对性、合理性,得1分;

(4)未提供此措施方案或不满足采购需求,得0分。

8、施工总平面布置(5分)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进行施工总平面布置,科学确定施工区域和场地面积,各项施工设施布置都要满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

(1)措施方案科学、合理、详尽,内容全面完善细致,可行性强,

利于本项目顺利实施,得5分;

(2)方案能够保障本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得3分;

(3)方案内容能够满足采购项目基本需求,响应中包含整体方案,

但缺少项目针对性、合理性,得1分;

(4)未提供此措施方案或不满足采购需求,得0分。

备注:以上由评审专家分别打分,所有评审专家累计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各项的得分。本次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时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所有扫描件或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因不清晰评委无法辨认按没提供处理供应商对证明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如虚假投标,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计算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当小数点有明显的错误时,磋商小组将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其单价。

(4)磋商小组将允许投标供应商修改其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供应商的名次相应排列。报价关键漏(缺)项处理:

磋商小组对合格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分析、核查,检查其是否存在关键漏(缺)报项,若存在关键漏(缺)报项,在评审时取其他有效投标供应商的该项有效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加入评审价进行评审,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进行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对投标供应商报价进行调整修正,调整后的价格对投标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报价将被拒绝,其磋商响应文件为无效投标响应文件。

四、评审结果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1、供应商实际得分为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两项得分之和。

2、技术标评审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综合评议并独立打分,取所有评审专家打分的平均分作为供应商技术标的得分;商务标评审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统计,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3、供应商最终得分为技术标与商务标之和。

4、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审评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5、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磋商小组不得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发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本评标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

第六章 采购合同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 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日。以开工令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日。以竣工验收单日期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GF-2017-0201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以下合同内容政府采购文件不做强制要求,合同具体条款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再行约定)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及承诺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负责人(或双方工地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10)图纸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自行考虑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有关工程建设的现行规范、规程及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另行约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1.5规定的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五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不足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企业资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施工组织设计、各专业专项方案、各专项方案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已完工程量报告等所有业主要求提供的资料,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月进度报表等,具体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书面约定为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前一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2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纸质和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驻工地业主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驻工地承包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驻工地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2)承包人做施工现场的全封闭管理;3)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和机械由承包人负责,施工造成的人员伤亡等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所有出场车辆卫生管理必须服从相关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规定,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设置的围栏或红线为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将图纸泄露给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

身份证号: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项目施工,协助承包人做好外部改造协调,参加工程验收,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管,审核工程变更、技术及经济签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时限规定处理与承包人之间所有往来文件。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不得受理承包人或监理单位逾期报送的变更、延误、索赔等文件,工程量变更、经济签证、工期顺延、索赔等涉及结算事项以发包人最终书面盖章确认之批复为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三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竣工结算资料附件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六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及电子文档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双方另行确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公司负责项目公司全面管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施工期间,驻工地时间每月不少于24天

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7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的其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下同)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禁止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禁止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禁止分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禁止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3.7.2履约担保方式: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网银支付 银行保函 担保保函 保证保险

注:如采用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应由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淮南市行政区域(含两县)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3.7.3递交时间: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采购人可以取消其成交资格,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的时间延误及损失,采购人将向供应商索赔。

3.7.4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转账、电汇、网银支付、保函(纸质或电子形式)、保证保险等方式。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应当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使用保函时采用见索即付性质独立保函。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现行的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规程和质监部门的规定及要求办理,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严格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淮南市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达到淮南市文明工地标准。若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所在地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承包方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5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5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同签订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在开工前3日内进行书面移交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延期一天罚款1000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6级以上大风,以淮南市气象部门发布信息为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修建临时设施费由承包人承担(必须满足业主和监理单位办公用房需求)。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超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内容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清单没有此项内容双方协商重新组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个日历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个日历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执行通用条款。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竣工合格后一次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竣工合格后一次计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竣工合格后一次计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竣工合格后一次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审定价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上报监理审核。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15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30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60日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申请,监理初验,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参加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推迟一天罚款5000元。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验收合格后3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见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60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60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以发包人签字的竣工结算证书为准,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六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30日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60日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60日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2个月(1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可由承包人选择采用以下任一方式递交: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3%的结算工程款

(2)扣留 3 %的结算工程款;

(3)其他方式:支持承包人以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网银支付 保函(纸质或电子形式)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或提供相同金额的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相关保函(纸质或电子)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承包人不得对保修费用金额提出异议。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满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可顺延,承包人不得提出其它异议和索赔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不采用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可顺延,承包人不得提出其它异议和索赔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可顺延,承包人不得提出其它异议和索赔

(6)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评估费、经济损失等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实际损失2倍赔偿发包人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相关规定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0.4.1 商业文件信函和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的约定: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合同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中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或联系方式。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合同各方均承诺:本合同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及时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关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附件3:廉洁协议书

附件4:依法纳税承诺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一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二

关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格式)

致:(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郑重承诺:我方将对 (工程名称)进行投标。

我方承诺:若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要求,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违反承诺,我方愿按有关规定接受任何处罚。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附件三

廉洁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招标人名称}

承包人(全称): {中标人名称}

为预防 (项目)合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和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廉洁从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揽甲方业务,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送钱、物、礼品、有价证券或有其他贿赂行为。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以下约定追究乙方责任:

1、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并取消乙方及其项目经理三年内在甲方的合作资格。

2、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且乙方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不予退还。

3、按贿赂金额的10倍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应积极抵制歪风邪气,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进行索贿以及其他违反合作纪律的行为。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与合作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份数与主合同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依法纳税承诺

附件五: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缺陷责任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第七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1、投标函

致: (采购人)

1. 经现场踏勘和研究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就上述工程及相关服务进行投标,其中投标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工期为 天。质量标准为 合格 。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

2.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协议书。

3. 我方委派 担任本项目负责人,直接参与全过程服务。

4.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5. 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我方承诺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补充、澄清、修改文件中的全部内容。

6. 投标内容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7. 我方愿意提供采购人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8. 我方完全理解你们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电 话:

传 真: _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_

2、开标一览表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报价

人民币小写(元):

人民币大写(元):

工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施工完毕

备注

注:报价包括采购、运输、人工、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税费等所有费用。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公章:

日期:

3、法人代表授权书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法人代表授权 (供应商代表姓名)为供应商代表,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 )包号: / 采购活动,全权代表我方处理采购活动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公章:

日期: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紧急事件联系电话)

电 子 信 箱:

注:

1. 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供应商授权代表,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2. 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授权书,仅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职务:

(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机构图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5、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本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本表后附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

(二)投标人信誉情况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单位

职务

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经 历

时间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

签约合同价金额(万元)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说明在岗情况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______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撤离,目前任职项目:______,担任职位:_____。

注:

1. 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情况。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6、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图表。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确保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4)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及施工网络图;

(5) 确保工程进度计划及技术组织措施(附施工进度表或工期网络图);

(6) 资源配备计划

①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材料)情况描述及进场计划(附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②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③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劳动力计划表;

(7)施工总平面图及临时用地表;

(8)工期、质量说明;

(9)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7、工程量清单报价

(按照附件内未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自拟)

8、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签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符合 (不符合(对应勾选)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 □符合 □不符合(对应勾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日期: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符合磋商公告、采购需求及评审方法和标准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承诺

致(采购人)

我方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保证在资格审查及评标过程中提供的各种证件、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弄虚作假行为。不存在克隆证件、挂靠、出借(卖)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在采购评标过程中及标后监管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克隆证件、挂靠、出借(卖)资质等行为,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进行赔偿,同时计入诚信档案,限制其三年内不得参与淮南市所有建设工程投标活动;

2.我单位承诺中标后该工程不挂靠,不转包,不非法分包。投标单位承诺项目实施工程中发生上述行为,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终止与该单位工程施工合同,同时计入诚信档案,限制其三年内不得参与淮南市所有建设工程投标活动;

3.我单位承诺无行贿犯罪,若中标后,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证明,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4.我单位承诺施工投标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近3年内无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若中标后,查出不实,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5.我单位承诺施工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如有其他在建项目的,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完成更换(从原项目退出,可调整到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否则自愿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6.我单位承诺中标通知书发放且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工期内,如不能完成磋商文件全部内容,自行放弃剩余工程施工资格,业主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7.我单位承诺中标后与本市税务部门签订纳税承诺书。

8.我单位承诺中标签订合同后7日内在办理合同。

9.我单位承诺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8〕2421号)号文要求,中标后设立和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劳务用工工资一卡通);

10.我方承诺不存在投标须知总则中第1.4.3条款的关联关系和1.4.4条款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1.我单位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符合本项目采购公告和磋商文件规定的申请人(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2.一旦确认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将在合同签订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及磋商文件要求配备的人员数量提供相应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供采购人确认,采购人认为需要更换的,我方无条件选择更换直至符合采购人要求。

13.····(投标人认为需要添加的其他承诺)

以上任何承诺出现问题,我方自愿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全额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且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全部由我方承担。采购人有权从其他投标人中递补选择中标人。

特此声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最终报价或第 次报价表

招标编号: 货币单位:

项目名称

投标人全称

投标报价

(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小写)¥:

质量要求

工期

付款方式

是否响应

备注

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投标人(公章): 授权代表(或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页<最终报价书>由投标人在磋商现场依磋商情况填写,请加盖公章后带至开标现场备填(不需要装订在投标文件内,请准备不少于两张),该表供磋商现场报价使用,打印该空表用于现场最终报价考虑投标报价的方便,投标人在填写的最终承诺报价为合同总价,项目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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