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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充分落实关于长沙县促进保险行业发展工作调度报告的会议要求及长沙市人民政府2015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34号)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各类“民生保险”,大力发展民生保险,协助政府救灾扶民,缓解百姓生存压力。为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推动安全责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经济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作为采购人,县财政统一出资购买长沙县民生责任保险。
二、相关标准:详见采购需求
三、技术规格:(一)保险内容
1、道路交通伤亡补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承保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员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人员人身伤亡的,如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导致居民基本生活困难,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突发森林火灾伤害保障
因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森林火灾导致区域范围内人员及救助人员人身伤亡的,经县安委办认定后确需进行人道主义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3、房屋倒塌救助赔偿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长期居住的房屋(不含违章建筑、室内财产除外)因暴雨洪水造成房屋倒塌及功能灭失,并导致居民无法正常生活、需要政府进行人道主义救助的,保险公司对于其实际损失金额,在政府政策性农房保险赔款和自身投保的商业性农房保险赔款补偿以及其他政府救助补偿后,根据保障对象类别进行赔偿。
4、居民住宅火灾爆炸保障责任
居民在住宅区域内,因用火用电用气引发的火灾、爆炸事件造成居民伤亡,且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5、紧急救援费用补偿责任
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30万;累计紧急救援费用限额60万。
6、居民住宅火灾爆炸财产损失保障责任
对因火灾、爆炸导致房屋的承重结构如墙体、梁柱、屋顶等出现坍塌、裂缝、损坏等情况,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修复或重建的费用。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在保险限额内也负责赔偿。保险额度:每次事故每户1.5万,房屋损失累计费用限额30万。
7、特定群体救助保障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单载明的贫困户/抢险救援人员人身伤亡。
在保险期间内,贫困户/抢险救援人员罹患疾病,对符合当地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救助对象个人自付部分。
累计赔偿限额60万,每人限额如下:
贫困户:每人身故伤残限额10万,每人医疗限额1万。
抢险救援人员:每人身故伤残限额10万,每人医疗限额1万。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服务期(投保期限):一年。具体承保期限以合同签订为准。(投标人出具承诺函,格式自拟)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下属实施单位将与本次中标的保险公司共同开展长沙县民生责任保险工作。本次中标的保险机构作为本县范围的长沙县民生责任保险的承保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应安排专门的机构及人员,主动开展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
2、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承保服务承诺,实施365*24小时专业服务;
3、保险公司每季度按规定应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下属实施单位提交长沙县民生责任保险的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报表分析及说明,报表分析及说明中应包括被保险人主管职责范围内各项目保费金额、出险次数及理赔金额、重大事故理赔情况、防灾防损建议等内容。
其他要求
1、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制订有切实可行的保险工作方案,其中应包括有承保及理赔服务方案、拟投入本项目的物资配置、风险减量及防灾防损服务等内容;
2、中标的投标人应与采购人协商确定投保、保费缴纳、送交保单、出险报案、接收服务对象索赔单证以及提交赔款等有关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
3、中标的投标人应与采购人单位协商,制订理赔服务方案,索赔程序和应备材料清单,书面告知事故索赔程序、应备材料和事故材料;
4、中标的投标人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注明责任扩展或特殊约定。
六、验收标准:采购人将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
七、其他要求:1.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完善的服务保障承诺:理赔及其他与理赔有关的售后服务及时、快速、高效、便捷(应尽量详细具体,含未尽事宜);投标人的承诺不得包含有违反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理赔时,如被保险人员发票及相关资料已在他处使用,无法提供原件,可向保险公司提供复印件用于理赔。
3、中标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的,采购人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①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②泄露或者滥用参保人员信息;
③单方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购买保险业务;
④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4、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保监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5、本次采购项目涵盖道路交通伤亡补偿责任、突发森林火灾伤害保障、房屋倒塌救助赔偿、居民住宅火灾爆炸保障、紧急救援费用补偿责任、居民住宅火灾爆炸财产损失保障责任、特定群体救助保障责任。中标的投标人应具备较健全的服务网络,及时为长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我县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办理投保、理赔、保全及其他相关事宜。中标的投标人的理赔服务应主动、及时、准确,有明确的理赔服务流程,有统一的赔偿金计算标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