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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元):400,000.00
数量:
1.00
单位:项
总金额
(元):¥ 400,000.00
开福分局
开福分
2026-2028年度公务用车维修(标段二)
年度公务用车维修(标段二
-1:开福分局
开福分
2026-2028
年度公务用车维修(标段二)
年度公务用车维修(标段二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
(服务类)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2*开通会员可解锁*-
2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刘家冲
1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鑫天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博览路一
号中南汽车世界
H0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开福分局2026-2028年度
公务用车维修(标段二)
-1:开福分局2026-2028年度公务用车维修(标段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
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一、标的信
品目编码
品目编
C23120301
品目名称
品目名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第1页-
采购标的
采购标
公务用车维修
服务范围
服务范
服务事项: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机
关指定在编的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
等所有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包括
客车、轿
车、考试车、越野车、生
产作业车等各类车型),中标人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
途施救工作,并在长沙
市(不含宁乡
市、浏阳市
)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本项目为框架服务合同,
400,000.
00元为本年度合同服务最高限价,并非固定包干总价,年度实际结算金额以甲方审核确认的实际发生维修保养费用为准,实际发生金额不得超过年度最高限价。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肆拾万元整
肆拾万元
(¥400,000.00 )
二、服务要求
二、服务要
1.服务要求
2.1.服务要求
服务事项: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指定在编的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等所有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包括客车、轿车、越
野车、能源车等各类车型),中标人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长沙市
(不含宁乡市、浏阳市)
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2.2、服务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2.3、维修保养的管理和要求
2.3.1、提供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服务,须具备新能源汽车维修能力,维修新能源汽车的人员需要具备汽车维修资格证和
低压电工证(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
2.3.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核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与公务车
信息是否一致等,并经甲方出具委托维修证明方能进行检修;
2.3.3、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
排除,例行保养当天完成,二级维护不超过
24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0天,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小修需在2天内完成,整
车做漆最迟
10天内完成 。应急情况下,紧急工作需要,需另行抢修车辆的,小修能立即响应,及时解除故障。
2.3.4、乙方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各车主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的工作,
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2.3.5、乙方要建立公务车维修保养档案管理制度。凡维修范围的车辆进厂维修和保养,乙方应及时进行登记记录,建
立车辆维修和保养详细档案,
以便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接受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的监督检查。
2.3.6、维修范围内的所有车辆修理,乙方应严格遵循行业部门规定维修管理及甲方关于公务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
,接受甲方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2.3.7、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因乙方原因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需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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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乙方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换件单价价格超过1000元的配件,要按照甲方要求转送至指定地点。
2.3.9、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采用公务车信息化管理的方式,遵循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公务车信息化管理
操作流程,规范进行公务车维修和保养活动。
2.3.10、乙方应对公务车理赔维修建立档案,按照要求实现维修与理赔信息的对应关系。
2.3.11、乙方按要求配备高清监控设备,对维修保养全过程实行录像监控,视频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2.3.12、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得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
5%,乙方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2.3.13、维修配件单价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车辆大修(重大配件保修)的:如相应配件本身质保期超过壹年,
按本身质保期计算,其余部件质保期壹年;维修配件单价未超过
1000元的,质保期壹年 。在质保期内车辆返修的费用由乙
方承担。
2.3.14、乙方应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可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更换,须在2日内完成。
2.3.15、车辆维修前须进行审批,完成审批后方可修理,车辆有故障可直接开至修理厂,车辆抛锚无法行驶时,乙方须
提供车辆托运服务。
2.3.16、乙方能在合同价内提供长沙市(不含宁乡市、浏阳市)的救援服务,能够提供长沙市(不含宁乡市、浏阳市)
以外的施救服务,长沙市(不含宁乡市、浏阳市)以外施救服务有关收费严格遵循物价部门的标准收费。
2.3.17、乙方须安排专业人员对分局车辆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检修,避免车辆进一步损坏。
2.3.18、若送修车辆在出售单位有维修项目的,优先送出售单位进行保养维修,且乙方应尽到有效提醒义务,否则此次
费用不予结算支付。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需配备的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工人及其他人员。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需具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23标准
4.其他要求
一、其他要求
4.1、乙方未取得用车单位有效委托修理证明时修车的;无故拖延修理周期的;私自变更维修内容未经用车单位同意的;
维修内容、工时明显不合理,价格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或在一个年度内三次(含)以上与价格认证部门最终核定价格差距在
3
0%以上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计收违约金、从当期结算款抵扣,乙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
切后果;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
4.2、采购人对乙方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按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成交资格
。采购人对乙方的维修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动态评价,年度内由采购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长沙市公安局开
福分局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
4.3、凡因乙方修理质量,给车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后,要由乙方对车主单位的损失进行赔偿。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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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予赔偿车主单位损失,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4、车辆维修、保养等期间乙方私自使用采购人车辆的,取消其为采购人车辆维修保养资格。
4.5、乙方需针对本项目建立专属台账,台账中需有送修时间、维修内容、配件品牌及购买日期、型号、送检人等等。台
账保管期限至少一年。
4.6、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查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2次的(⑥除外),除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计收违约金外,甲方
可取消其为采购人车辆维修保养资格,并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①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⑤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⑥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中标人责任);
⑦不核对公务车车辆信息修车的;
⑧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4.7、乙方需对维修车辆及相关信息保密。
4.8、乙方应负责其乙方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乙方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
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采购人提出索赔要求。
4.9、乙方及时足额发放包括但不限于其人员工资、加班费及福利等应当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上 述费用发放不及时,
导致发生采购人维修车辆被扣留的事件发生。如发生一起,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及对采购人的赔偿,且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而
不支付任何费用。
4.10、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维修车辆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私自驾驶维修车辆外出造成重大 影响等情形,采购人
可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二
.维修质量标准
维修质量标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
量责任保障,即: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
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 、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
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
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
驶
≥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
日起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依法
经相关机构认定,中标人要及时无偿地进行
修复,对造成车主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中标人要全部赔偿。
2、油漆维修质保期壹年,不起泡、不掉色,其他维修(除易耗品外质保期壹年)。
3、乙方所维修的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交付出厂。
4、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原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正厂零配件的,应事先 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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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
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必须使用原厂零配件,原厂价格以出厂价为准。
5、采购人在抽查中发现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未使用原厂配件,按考核评分表中约定扣分,如发现三次未使用原厂配件,采
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同一维修项目,一个月内,维修次数超过2次或以上的,乙方需提供说明。
三、服务对象
单位
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位
数量
合计
分局车队
8
法制大队
1
东风路派出
所
4
54
维稳大队
3
出入境大队
1
湘雅路派出
所
5
督查审计大队
1
警保大队
1
德雅路派出
所
1
经侦大队
2
通泰街派出所
5
禁毒大队
1
行政大队
12
望麓园派出所
4
品牌:大通牌、丰田、上汽
、大众、菲亚特、江铃全顺、泰
豪、斯柯达、北京现代、吉普牌
、传祺、比亚迪、依维柯、三菱
、大众朗逸、小鹏、汉兰达、日
产逍客、金龙、奇瑞等
网安大队
1
清水塘派出所
4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期次
期
支付金额(元)
支付金额(元
计划支付日期
计划支付日
收款人
收款
支付说明
支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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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00,000.00
1、结算方式: 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结算方式:
6.1.1、乙方
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修理工时费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
件进销差价),应按成交价格计算。即维修工时单
价、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的成交价
计算。接受采购人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
核结果。
6.1.2、结算单
经审核后,乙方应当提供
结算金额等额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由
维修单位结合考核结果按每三个月一次将维修款项
汇入乙方合同约定开设的账户。
6.1.3、维修费用
每三个月支付一次。6.1.4、修理工时按《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
及收费标准(
2013版)
》执行,如遇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公布其最新标准,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
的最新标准进行认定。
工时费单价上限值为:
3
元
/工时 结算维修材料管
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
:
2.4%
期次
期
支付金额(元)
支付金额(元
计划支付日期
计划支付日
收款人
收款
支付说明
支付说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1、合同定价方式: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限价
2、付款方式: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四、合同服务期限
四、合同服务期
从
2026 年9 月 16日起至2027 年 9月16 日止。
五、服务地点
五、服务地
长沙市开福分局各科室所队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六、验收标准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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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
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3)是否邀请专家:否
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6)履约验收程序: 分期/分项验收
7)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8)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本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进
行验收。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
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 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
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
,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验收方式:前三次付款前由车辆送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第四次付款前需按政府采购一般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9)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3.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
质量责任保障,即: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
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 、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其
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
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
行驶
≥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
之日起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依法
经相关机构认定,中标人要及时无偿地进
行修复,对造成车主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中标人要全部赔偿。
3.2、油漆维修质保期壹年,不起泡、不掉色,其他维修(除易耗品外质保期壹年)。
3.3、乙方所维修的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交付出厂。
3.4、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原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正厂零配件的,应事先 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
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
、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必须使用原厂零配件,原厂价格以出厂价为准。
3.5、采购人在抽查中发现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未使用原厂配件,按考核评分表中约定扣分,如发现三次未使用原厂配件,
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6、同一维修项目,一个月内,维修次数超过2次或以上的,乙方需提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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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提供公务汽车、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服务。
11)履约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本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进
行验收。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
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 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
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
,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验收方式:前三次付款前由车辆送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第四次付款前需按政府采购一般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12)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小组在验收中发现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商务等要求履约,验收不予通过
。采购单位应及时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要
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 乙方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
纠正,
乙方整改结束后,及时通知采购单位重新验收 。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单位应依法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
、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相关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 。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
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提出整改要求。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代表和维护甲方、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
5、审定乙方制定的维修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6、审定乙方提出的维修管理年度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等 。抽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进行4次全面的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甲乙双方可进一
步协商完善。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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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法律 、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维修服务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5、制定维修服务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维修服务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
6、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 。员工证件应齐全,包括身份证、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
资格证,技工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
7、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保险并对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
若发生工伤或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向甲方移交原管理的全部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9、移交维修后所产生的旧件,要按
照甲方要求转送至指定地点。
9、移交维修后所产生的旧件,要按照甲方要求转送至指定地点。
十、违约责任
十、违约责
1、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
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
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
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
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
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2、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要求限期整改、扣减对应违约金(从当期应付乙方维修结算款项中抵扣对应违约金,当期结
算款不足以抵扣的,可顺延在后续应付结算款中继续抵扣
),考核扣分,达到约定解除条件,甲方行驶单方面解除合权,乙方
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3.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维修时限完成维修,且未提前向甲方书面报备并取得甲方同意延期的,属于无故拖延维修:
(
1)逾期1-3个日历天:按该单维修结算金额的10%计收违约金;
(
2)逾期4-7个日历天:按该单维修结算金额的20%计收违约金;
(
3)逾期超过7个日历天:按该单维修结算金额的30%计收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不予结算该笔维修费用。
因配件采购周期、厂家技术支援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客观原因导致工期延长,乙方在知晓延期事由
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
报备并取得甲方认可的,不承担拖延维修违约金。
3.2 私自转厂/转包外协(私自转场维修)
合同约定不得转厂维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维修业务转厂、转包、外协整机维修的:每发生一次,按该单维修
业务结算金额的
30%支付违约金;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9页-
3.3 无正当理由拒修公务车辆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甲方送修公务车辆(符合服务范围、不属于超出乙方维修能力且未提前书面告知甲方除外),每
发生一次支付固定违约金
2000元/次;累计发生2次,按照本合同4.6条约定,甲方有权取消服务资格。
3.4 违规使用非原厂配件
(
1)关键部位(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应当使用原厂配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使
用非原厂配件:每查实一单,按该单维修结算金额
50%计收违约金;同时按考核评分表予以扣分;
(
2)非关键部位,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使用正厂件替代原厂配件:每查实一单,按该单维修结算金额20%计收违约
金;
(
3)一年内累计查实3次违规使用配件,除计收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如造
成车辆安全隐患、事故,乙方还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 除上述明确违约金情形外,发生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其他违约情形(无委托擅自修车、私自变更维修项目、报价严重偏
离、维修期间私用车辆、提供虚假材料、拒绝监督检查等),甲方可视违约严重程度,每次收取
1000-5000元固定违约金,
可直接从当期结算款抵扣;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 因乙方维修质量、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甲方车辆损毁、财产损失、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除支付对应违约金
外,还应当据实赔偿甲方全部直接及合理间接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差额。
6、 乙方出现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甲方向乙方发送书面解除通知之日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不免除乙方已经产
生的违约金、赔偿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
双方协商处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
1、在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 ,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 ,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7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
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
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 提请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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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宋警官
乙方:
长沙鑫天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陈展辉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
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项目联合体/合同分包形式中标(成交),联合体成员/合同分包方为: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十六、合同文件构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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