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公务车辆加油服务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天心区机关事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天心区政府机关食堂 供应商(乙方):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38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务车辆加油服务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360万元(120万元/年),合同一年一签。 乙方开展的所有油品促销优惠活动和政策,长沙市天心区机关事务中心均可无条件享受。即:定点加油价格=(加油机标注价格-加油站当日优惠金额)×(1-成交优惠率)。(加油机标注价格-加油站当日优惠金额=当日市场价)。 乙方所辖湖南省内所有加油站的供货价格均须执行本次政府采购中的最终成交优惠率,供货价格不得高于湖南省市场同期的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1.1乙方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加油站点,布局合理。 1.2乙方自有站点必须具有稳定、符合国家油质标准的燃油供应,所属的经营场所设施条件及防火安全符合国家加油站管理标准,具备7*24小时为机动车加油服务的能力并具备停电应急保障的能力。 1.3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乙方需每季度向甲方提供油质检测报告和与供油单位签订的合作书(如果是产供销一体化的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供合作书,非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必须提供)。 1.4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将主卡金额分配至副卡,甲方使用IC卡加油时,乙方直接从卡中扣除。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加油IC卡所设置的限制信息进行加油,若有不一致的情形,加油站点应拒绝加油并第一时间以文字形式告知甲方。 1.5乙方须制定长沙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燃油品质和服务质量。 1.6乙方所辖加油站按实际加油量进行结算,严禁用加油卡购买或换取油票、现金、物品等。 1.7乙方提供办理一个总油账户下多张车辆专卡(专卡只有限额,资金均在总油账户下),且每张专卡能满足设定为每天不能超过两次,单笔金额不得超过700元。 1.8如发生违规加油(不核对车牌油卡、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等),将追究法律责任。 1.9乙方所辖湖南省内所有加油站应当优先保证甲方的用油。 2.人员配置要求2.1乙方成立长沙市天心区机关事务中心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团队:
2.2服务期内,如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发生变化的,乙方需在30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机关事务中心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3.1加油机作为加油计量设备,按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鉴定,保证供油数量准确。 3.2乙方自有站点必须有摄像头全程监控和监控录像加油全过程(包含油枪、刷卡结账处),可调监控不得少于90天。具备电子记账系统,系统可获取作业用车加油数据(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具备与电子记账系统相匹配的油卡管理系统,能够做到一车一卡,专卡专用(包括限定车号、限定加油站点、限定每天加油次数、限每天加油金额或油量上限、限定油品)。 4.其他要求4.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4.2乙方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4.3油价以当天站点内同号标价最低价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 4.4乙方需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包括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以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本项目优惠率3.3%,定点加油价格=(加油机标注价格-加油站当日优惠金额)×(1-成交优惠率)。 2.付款方式:加油车辆据实支付。 甲方根据需求量提前向乙方预付油料款,乙方据实核销加油费用。合同到期及终止、解除后,乙方须还返所剩油款。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蓉支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43*开通会员可解锁*000379)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乙方联网加油站。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项目考核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需马上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交由甲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甲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不定期对乙方所属加油站点进行考核验收,实行动态管理。 (6)履约验收标准:乙方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采购合同。 1.拒不配合采购人调取本单位加油监控的; 2.采购人抽查或暗访发现加油车卡不符的; 3.中标人加油站点和采购人名下车辆加油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 4.提供劣质油品的; 5.在结算或查账中提供虚假数据的。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1.考核内容及标准
2、考核方式 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对加油站点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油品质量抽检、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 3、考核结果评定 3.1考核总分为 100 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将加油站点评定为以下等级: 3.1.1 优秀:90 分(含)以上; 3.1.2良好:80 - 89 分; 3.1.3合格:60 - 79 分; 3.1.4不合格:60 分以下。 4、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加强监督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如在考核周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无论考核得分如何,均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反馈,如确实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所属范围内的任意加油站加油。 5.甲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等对乙方所属加油站点进行不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6.甲方车辆持卡到乙方加油站加油时,必须遵守乙方加油站的有关安全管理规范。 7.甲方必须对加油 IC 卡设置密码和限制车牌,并保管 IC 卡及密码,任何专车专卡通过密码验证加油都视为甲方自身行为成甲方的合法授权行为, 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每月5日前乙方须将上月甲方名下加油卡消费明细表纸质版(加盖乙方公章)送至甲方。消费明细表须包含车牌号、加油卡号、油品、当日油价、优惠金额、油量、加油网点、加油时间等。 5.乙方应将所辖湖南省内所有加油站全部确定为本次采购定点加油站。 6.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甲方名下车辆加油进行监督管理。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将商品交付至甲方指定容器时转移至甲方,如甲方怀疑乙方油品质量有问题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由甲乙双方派专人到甲方加注该油品的加油站进行抽样并封样留存,送至国家有检验资质的权威机构进行检验,如质量有问题,则乙方承担检验费,赔偿甲方损失;如质量没问题,则甲方承担检验费。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