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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总体国家安全观青少年教育基地二期项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全称): 金华市青少年宫
承包人(全称): 金华金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 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金华市总体国家安 全观青少年教育基地二期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 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金华市总体国家安全观青少年教育基地二期项目。
2.工程地点:金华市青少年宫校内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26]912 号
4.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 工程内容:金华市总体国家安全观青少年教育基地二期项目等内容, 详见招标控制价,具体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1 State 1
A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工期、人工、材料、机械、质量、安全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实际开工和竣工以开竣工报告 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_30 目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 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贰佰染拾肆万零玖佰陆拾染 元整 (¥ *开通会员可解锁*_元);
本工程暂列金额按 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计取;
合同金额计算方式:(招标价-含税暂列金)*成交折扣+含税暂列金
2. 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按专用条款 12.1 执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叶锡亮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 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 1.1.1.10所列文件);
(4)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5) 招标文件:
(6) 投标函及其附录;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确定基准价款和材料供应数量的工程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 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 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 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 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 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 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不擅自更改招标文件内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如有更改需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上加盖合同印章予以确认, 否则视为无效更改,最终只以原招标文件内相应条款为准。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2026_年_7_月_25_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金华市青少年宫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 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捌_份(其中正本_贰 份,副本_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字或盖章) 址??师还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 地 址: 曲 大堰河街 39 号东方明珠花园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3210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胡鹏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叶锡亮 电 话: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城东支行 账 号:12*开通会员可解锁*55405 账 름: 日期: 7-20 . 7.20-日期:
通用条款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通会员可解锁*印发的2017 年 10月 1 日正式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中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临时用水用电须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送审工作流程》(试行) 等有关金华市青少年宫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考核相关规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场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本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场地。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及浙江省、金 华市相关的验收标准规范。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施工图及联 系单要求实施。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_合同签订后 10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_施工图纸。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 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 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址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7.3 如承包人无法在上述约定的地点接收文件的,合同第一部分协议 书中所确认的双方联系地址(或住所)为合同履行中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 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
双方确认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中所确认的双方联系地址(或住所)适用范 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函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 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 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
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因双方提供或者确认的 送达地址不准确、送 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 绝 签收等原因,导致各类通知、协议、函等文件及法律文书未能被对方实际 接收的,邮寄部门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 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目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双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 方进行通知。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双方如发生地址变更时应当同时向 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 通知义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 果。
1.10 交通运输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用地红线范围以外的为场 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以内的为场内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 施的约定:本工程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场地道路标准,周围道路 畅通,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 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 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 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工程审计后付款完结为 止。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 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工程审计后付款完结 为止。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 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工程量复核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是一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1、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设 计变更引起新的 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 算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而无法套用时,无投标价的 材料单价按实际施工期《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可参考相应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无信息价 的按同期市场价计取,各项取费与投标同口径。
1
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天内进行工程量清单复核,逾 期不进行工程量清单复核,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及招标代 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未提出异议或发包人 未予以修正的,图纸(包括招标时提供的联系单)中所含的工程量与招标 工程量清单相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数量少出部分的工程量,其费用将被 视为已包含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并且该项工作实施后,发包人 将不支付其费用。而数量多出部分的工程量,在结算时将被按实扣回。工 程量清单复核含清单中存在的缺项、漏项部分。
2. 发包人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对质量、安全、进度进行全 面管理。2、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工 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或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的,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施 工单位采取整改措施;3、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及签证须由其本人签字 并加盖印章(仅有本人签字未有印章的,发包人追认,则对发包人有效,发 包人不予追认的,对发包人不具有效力,印章发包方印章),以书面形式交 给承包人现场代表(或合同约定签收人),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 收到时间。当承包人代表不在施工现场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其它管理人 员代签,签字后即可视为承包人代表已签收。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相应的通用条款执行。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相应的通用条款执 行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应按期支付工人、农民工的劳动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 人对于工资支付和发放。承包人不能及时如实支付工人、农民工工资的, 发包人有权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并在应 付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如不及时支付工资引发事故的,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2)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及要求:工程竣工报告签订后,承包 方需在三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纸质竣工图纸贰套、工程竣工结算书 贰套(含具有软件版的结算文件和计算稿光盘),竣工资料贰套和电子版(光 盘)竣工图以及相关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 30天。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配合发包方整理档案资料并接收委派整 理工程资料。
(3)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
2、承包人进场后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发包人对本工程整体上的施工安排, 服从总包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承包人对派驻现场的施工 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不得扰乱其他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不得偷窃、滋扰、 闹事,不得影响其他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
3、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有权取消或调整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工程 内容。调整部分按实结算,取消部分相应扣除投标相对应的费用。
4、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使用投标所有产品时不会因知识产权或产品所 有权等问题引起的第三方索赔或其他要求,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都应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必须落实有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驻现场管理安全、 文明施工,承包人必须严格防范现场消防安全,严格管理施工人员,承包 人在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问题或隐患的,隐患自改,责任 自负。
6、承包人在踏勘现场时要充分了解现场地理人文条件,合理处理与周
边村民的关系;
7、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书中一切有 悖于招标文件的条款均视作无效条款;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单方面设置限 制发包人的条款和内容均将被视作无效内容,并且出现上述现象时,承包 人应自行承担风险。投标文件中所有在招标文件约定内容之外的与费用、 进度、质量、索赔等有关的制约性内容,经发包人作出书面确认之前,均 视作无效。
8、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其工作可能在承包人未退 场前发包人就安排市政、景观等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并及时腾出相应工作 面,以便市政、景观工程等顺利穿插施工。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包干。
9、施工用水电由发包人提供,结算按发包人内部的《临时用水用电须 知》执行。
10、工程造价基本审核费由发包人承担,追加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
11、无条件接受发包方的考核,违约金扣罚以书面通知为准。
12、承包人进场前需办理相关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叶锡亮 ;
身份证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43X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_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浙2332*开通会员可解锁*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浙 2332*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相应的通用条 款执行。
关于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 人(项目经理)月到位率要求 21·天以上。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 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的, 除按合同要求派驻人员外,每次还需按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 包人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人员的,承包人需提出书面申请,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每发现一次扣罚 3000元/人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发现一次扣罚100元/人·次违约金。
3.5 分句,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承包人不允许违法分包,非承包方资质范 围的工程内容需分包的需经发包方同意并报发包方进行合同备案。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全部由承包人完成,招标文件另有约定 除外。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承包人违法分包。承包人承包范围 内的工程超过承包方资质的专业工程如需分包的须经发包人同意,且专业 分包单位资质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资质要求,在总承包方资质范围 内的专业工程不得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1、在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成品保护工作和成品保护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在做好自身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的同时,还应做好对其他工 种的成品保护的配合工作,若因承包人原因破坏,则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并 予以赔偿。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按中标通知书要求,承 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风险控制金(如有)至发包人指定账户,承包人以 银行转账或保函或保单的方式向招标单位提供1%中标价金额和风险控制 金(如有)作为履约担保。
本合同内所有违约金扣款均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承包人采用银行 保函、保单形式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违约金,违约金在
风险控制金(如有)及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除。
履约担保有效期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10天 内。履约保证金及风险控制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上交全部竣工资料(资 料符合金华市城建档案馆存档要求)后10天内,承包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 责任和义务(如有违约,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双方约定的具体担保事项:
1、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的项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违约,按以下条 款执行。其中:
(1)工程质量:若未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整改时间除外)或未 实现本合同综合的质量目标,扣罚50%履约保证金并无条件整改;在施工过 程中,每发生一次未按照发包人提出的质量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扣罚 500-1000元。
(2)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若发生安全重大 责任事故,扣罚100%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给建议单位造成损失,如违 反遵守安全制度的,视情节扣罚安全保证金。
(3)管理制度:在合同实施中,因承包人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 度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发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充实力 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当上述措施无效时,可视情节进行处罚,直至 终止合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系列经济损失;
(4) 设备的到位率:机械设备的到位率100%,如未达到,发包人有权视 情进行扣罚。
2、为防止承包人低价抢标,设置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 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承包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 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作为风险控制保证金。双方约定的风险控 制金具体担保事项与履约保证金相同。
(1)工程质量:若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整改时间除外)或未实现本 合同综合的质量目标,扣罚100%风险控制保证金。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执行。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发包人支持本工程创优和评奖,但不额外支付 合同价以外费用。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发包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 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 通知发包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 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具体每项分部工程按《金华市姿城区建筑工 程质量监督计划交底书》所载明的时间执行。
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工程所在地安全 文明施工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6.1.5 文明施工:按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文件及文件 JGJ146-2004 的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该项费用 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同工程款支付口径和期限支付
6.1.7发包人在工程的检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有违反安全文明 相关规定要求的,扣罚 500-10000元/次违约金。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双方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工期、质量、安全 文明保证措施 方案、难重点工序施工方案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7天内。
发包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 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 到详细 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
7.2.3发包人在工程的检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工期明显滞后于 施工进 度计划的,扣罚500-10000元/次违约金。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合同签订后 7 日内且在开工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七天负责落实完 成红线内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的 进场安排。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 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的期限:于工前10天,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图,并进行现场交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日扣罚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上不限额。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相应的通用条款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当地气象部 门公告为准。;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8.3 样品
8.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4.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 的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 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 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要求执行。
9.2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执 行。
亦可 10.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严格按变更程序办理。当本工程设计需要变 更时,应经设计部门及发包人认可出具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单位无 权单独与设计部门联系工程变更事宜。否则,该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增加将 不予认可。2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 变更工程质量标准以及发生其他实 质性变更的,由双方协商后按照生效文件解决。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联系单签证费等工 程变更费用,应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1) 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投标单价认定;
(2)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投标单价认定
(3)没有适用的类型项目的,按现行 2018版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8 版计价定额及省市配套政策性计价文件等为合同价款计价依据。其中: 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费率按编制招标控制价 口径计取,人工、材料价格按信息价或市场调查价。根据上述依据计算出 的价格乘以(1-承包人投标下浮率),得出的价格为漏项或变更新增项目的 结算价格。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4)发包人有权审查材料设备价格的合理性,新增材料设备单价按信息价 (或市场价) 乘以(1-承包人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
价格调整 11.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汽油、柴油、钢材、水泥、商品
混凝土、电线、电缆、砂等《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的材料价格及人工 市场单价涨跌超过±5%以外的进行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汽油、柴油、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 缆、砂等《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的材料及人工价格按施工合同工期前 80%月份的金华信息价格平均值与编制预算控制价当月月份的《金华建设工程 造价信息》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含)以内的部分,中标后一律不作调 整。对超过5%(不含)部分按施工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金华建设工程造 价信息》平均值与编制预算控制价当月月份的《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差 值进行调差,调整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特别说明:对由于承包人原 因延误工期而遇上价格上涨的,则价格上涨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对由 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上价格下跌的,则价格下跌金额由发包人从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对超过5%部分的材料及人工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 不计取其他费用。其它材料均按投标价执行,不予调整。调整的费用由第三 方审计单位负责调整确认,并在工程结算审计后一次性支付。
1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a、定额、标准、费率及规范调整;b、可能 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而影响工期和造价所增加的费用;c、国家政策变化 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或应该预见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应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 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a、符合 11.1 情形引起价格调整的按 11.1 执行;
b、工程数量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经签证的工程联系单为基础,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2013)》及2018版的定额计价规 定的计算规则工程量按实计算,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c、经发包人签证同意的材料、设备暂定价格的调整,暂定价格的调整 仅调整差价和差价的税金;实际施工过程中若因设计变更或发包人需要对 本招标工程中使用的某些材料、设备进行变更,费用调整时只调整投标文 件中相应材料、设备费差价和差价的税金,其它费用不作调整;
d、工程量清单出现本合同 1.13 情形的按 1.13 约定执行。
e、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按项报价)按照投标文件一次 性包干,结算时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工程量可计量的施工 技术措施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2018版 的定额计价规定的计算规则工程量按实计算。
f:总承包服务费按承包人投标时的费率计算,在实施过程中按分包项 目的合同价(设备价除外)调整,费率不变,(如专业工程的标段划分与施 工总承包的标段划分不同时,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按:各标段中专业分包 工程所占的价格比重×投标所报费率)。专业分包工程的个数以实际的专 业分包招标个数为准。
总承包服务内容包括:涉及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施工管理、 竣工资料整理等工作,并负责提供分包方的用水用电(不得向分包方收取 水电费)。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自行承担。但属于应该预见、预防、 承包方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12.4 .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 式支付。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联系单,按 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2018 版的定额计价 规定的计算规则工程量按实计算。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方式:
1、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机械设备到位后支付合同价(扣除含税暂列 金额)40%(含 1%的民工工资预付款)及全额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响应报价);
2、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不含暂列金);
3、余款在经审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账户支付审定金额的 1.5%作为质 量保证金后,余款一次性付清。
成交人应随付款进度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相应的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 成工程的移交。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 各项费用。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相应的通用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相应的通用条款执行。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通过日后的10 日内提 交。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资料齐全后 15个工作目。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10个工作日。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有效收到之目,按照以下方式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 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的审计:
(1) 发包人自有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 30天内开始结算审 计。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后所出具的审核报告确 定的为准。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计的期限不受通用条款约定的结算审 核期限的限制。
(2)若审计过程中产生审计服务费按"浙江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2009] 84"文件的收费标准,基本收费由发包人承担;审计服务收费中审核追加
费由承包人承担。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伍份。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竣工结算价款依据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 定后所出具的最终审核报告确定后的15 日内,承包人应提供收款明细表和 财务凭证,会同发包人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 帐并确认,多退少补并付清剩余的工程结算价款(如发包人为承包人代垫审 核服务费、施工现场水电费的,可在付款时等额扣除)。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 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审计后竣工结算价款的1.5%,质量保证金银行利率为 无息缺陷责任期满后(扣减同期发生的维修违约金)经双方同意,一次性付清 该工程全部余款。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 格,当初次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并无条件整改 直至合格,同时工期不予顺延。凡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设 备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返工修复二次达不 到承诺要求的,更换新机。承包人承担返工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发包人的直 接经济损失,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派人赴现场处理 质量问题。
16. 诺约
16.1 承包人诗约
1、进场项目班子应当是承包人建制内的,挂靠承包人或临时拼凑的施 工班子一经发现并经查实后,其全部履约担保将被没收,施工合同将被终止, 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派驻现场的施工班子人员数量、年龄 结构、专业配备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有权对不称职
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提出更换,承包人应在一个工作周内作出更换,并报 发包人批准,不得拒绝和拖延。逾期作该班子成员未到位处罚。
2、承包人不能及时如实支付工人、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在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并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如不及时支付工资引发事故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 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3、若承包人未按3.1(9)要求,按时向发包人提交资料或提供的资料未 经发包人确认符合存档要求的,因此逾期造成的后果由承包方负责,同时, 发包人不予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款。逾期不提交的,发包人有权扣罚 100元/ 天违约金,直至提交合格竣工图纸、技术资 料及相关资料为止。
4、本工程结算造价以审计结果为准。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签证的真实 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并不得与合同约定相违背。
5、工程竣工后 15天内,承包人必须全部清退临时设施、建筑材料、机 械设备,每延迟一天扣罚违约金2000元。
6、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 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项 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7、发包人内部的有关基建工程考核办法等有关基建管理制度、招投标 采购管理制度为本合同附件,投标即视为认可,承包人需遵守执行(因发包 人有保密需要,潜在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借阅,中标后可索取备案)。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 16.2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在 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 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应费用的承 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 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 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异常恶劣的气候条
件以当地气象部门公告为准。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相 应费用。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__ 按相应的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 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 洪。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 人身、电网和 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项目名称:金华市总体国家安全观青少年教育基地二期项目
2、施工地址:金华市青少年宫校内
3、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金华市青少年宫
4、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金华金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开工前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发包人备案。
12 HIHI TI
3、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发 包人有权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承包人不符合安 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发包人指派 · 同志负责与承包人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发包人负责签发工作票,对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并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6、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 的抽考。
7、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发包人电网、设备事故,发包人有责任负责调查 、统计上报。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所规定的特大事故,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 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8、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 人身伤亡事故;
(2) 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 发生火灾事故;
(4) 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承包人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 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承包人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承包人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 全管理制度;严 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 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 有关电力生产规程和发包人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 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 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 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少于30人者设兼职)。承包人指 派_吴晓丽_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5、承包人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 进行全面的安全 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 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的数量和质 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承包人对因使用 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 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 人员名单(包括 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发包人备案。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 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开工前,承包人应到 发包人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8、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发包人提供的 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承包人已 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承包人应在施工范围内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 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使用与施 工无关的发包人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发包人防护设施及标识。
10、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发包人取得联系,不得私 拉乱接。中断作 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对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 须及时整改。
13、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 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积极配合调查。
承包人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 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承包人统计上报;如发生国 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 政府、公安部门,并按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承包人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承包人事故处理意见提交发包人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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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围墙、安全防护栏和安全警示 牌。承包人对闯入施工现场的学生等于施工无关人员有及时阻止的责任。施工现 场的安全问题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遇事应主动联系发包人。
15、承包人应注意文明施工,不得影响发包人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 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 电传等书面形式 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 4 小时内予以 响应。
第五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电网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后 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承包人责 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 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电网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电网和设备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3、承包人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 扣除。
1、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 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 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发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承包人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发包人有关安全生产 奖惩规定对发包人职 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承包人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 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承包 人承担。
5、承包人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50元/人次的 违约责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承包人应承担 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 赔偿。
7、承包人人员无敌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发包人的设施设备等,承 包人按 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8、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每逾期一天,承 包人按200元至 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 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3000元至10000/次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责任:无。
第八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 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合同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与施工合同期限一致。
发包人:金华市青少年宫
承包人:金华金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金华市总体国家安全观青少年教育基地二期项目
为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 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坚持便民、利民、为民 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 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和使用人代表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 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合同有关要求, 及时拨付有关费用并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 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 、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承包人应遵守如下规定:
1、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在开工前 5 日内,将文明施 工实施方案报发 包人备案。
2、承包人按有关规定专项包干使用文明施工费,不得挪作他用。
3、工地应设置专职文明施工安全员,做到佩证上岗、动态管理,及时收集 、记录、整理、管理台账等技术资料。
4、施工现场应按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 下列要求:
(1)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2)施工区域内应设置能保证施工安全的夜间照明和警示标志,并采取安 全防护措施。
(3)各类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 不得侵占场内道 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5、工地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要求和居住条件,照明电线敷设应符合规范, 不得任意拉线接电。宿舍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 的人员。
6、施工现场设有食堂的,应符合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 设备,其位置应 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 位培训合格证。施工现场应设 置茶桶、保障茶水供应。
7、建筑垃圾和其他散体物料装运应实行车辆密闭式运输,冲洗干净 后出场,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抛、洒、滴、漏。
8、承包人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工 地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重点部位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 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9、遵守土建总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要求。
10、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
(2)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
(3) 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废弃物、杂物影响周围环境,伤 害过往行人。
(4)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工地污染。
(5)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 《夜间施工许可证》。
(6)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时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7)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 、废土、物料。
11、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 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 垃圾容器内。
(2)施工中不得随意丢弃废物、旧料和其他杂物。
(3)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12、承包人应确保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施工中造成沿线 单位、人员的出入口障 碍和道路交通堵塞,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13、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 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及人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土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 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对 承包人责任违约,按约定办法进行经济处理。
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办法:
五、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 的经济处罚,以及 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六、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有效 ,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政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确保将金华市总体国家安全观青少年教育基地二期项目建设成一个优质工程、廉 洁工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 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我方全 过程贯彻廉洁自律制度,对本项目廉政建 设作如下承诺:
一、保证严格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 政建设的 各项规定。
二、保证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应业务工作,严禁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 发包人工作 人员及与本工程相关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 物品等。
三、保证不为谋取私利擅自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与本工程相关管理单位工作 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 问题处理等 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四、保证不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及与本 工程管理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高档娱乐性场所。
我方有违反本承诺的,经核实每发生一起扣除廉政保证金 10000元,上不 限额;由此给 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我方承担;我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 所得由发包人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发包人并有权终 止本施工合同,并同意列入不良记录乃至黑名单
发包人(全称):金华市青少年宫
承包人(全称):金华金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 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经协商一致,对 金华市总体国家安全观 青少年教育基地二期项目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及双 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 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施工的 金华市总体国家安全观青少年教育基地二期项目施工图内全部内容(本次 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_贰_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_贰_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_2_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 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需扣除违约金)。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目起7天 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 ,在要求日期内(10天内)仍无响应及落实保修工作的,发包人将自行安
排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经第三方预算后按预算价 100%从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厕所 严重漏水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否则按上述第一 款执行。
3、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 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由承包人 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视为完成本次保修。
6、因发包人在使用中的工程对承包人造成维修费用的增加(如施工维 护费等)由承包人承担。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审计后竣 工结算价款的1.5%,质量保证金银行利率为无息缺陷责任期满后(扣减同期 发生的维修违约金)经双方同意,一次性付清该工程全部余款。
发包人: (公章) 承同。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签字或盖章) 郑 址: 折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 地 址: 大堰河街 39 号东方明珠花园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321000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 胡鹏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 叶锡亮 电 话: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城东支行 账 号: 账 号: 12*开通会员可解锁*55405 日期: 日期: 226 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