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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合同 | |
|---|---|---|
甲方: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乙方(联合体):
联合体牵头人: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联合体成员: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根据公开招标结果,乙方(联合体)中标金华市美丽城市建设战略路径研究 项目(招标编号:33*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2-WQ2026105-ZFCG026)。依据联合体 协议,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承担技术统筹和组织工作,包括统筹开展研究计划 文本编制、形成项目成果等核心内容: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承担相关 研究计划文本编制、后续技术完善及案例汇总等相关的其他工作。为明确各方权 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项目名称及合同价格
| 标项名称 | 数量 | 合同价 | |
|---|---|---|---|
| 金华市美丽城市建设战略 | 大写:人民币玖拾玖万捌仟元整 | ||
| 路径研究 | 1项 | 小写:¥ ¥998,000.00 | |
结合国家及省、市发布的系列美丽文件、战略部署和未来城市发展需求,紧 贴金华实际,从绿色低碳、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安全健康、智慧高效等角度出 发,积极创新探索美丽城市建设新机制、新模式,形成战略路径研究计划,指导 金华全面推进美丽城市建设,编制《全面推进金华市美丽城市建设的战略路径研 究计划》。主要包括:
开展金华市美丽城市建设研究。围绕美丽中国建设新要求,开展新形势下美 丽城市内滩与特征解析,基于金华市建设基础优势、短板弱项、重大机遇和主要 挑战,提出美丽金华建设标志性成果,明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改革举措,系 统谋划建设路线图。
形成金华市美丽城市建设战略路径研究计划。以美丽城市建设方案中五个维 度、十八个领域的参考指标体系为骨架,梳理特色指标,优化指标体系,提出科 学性、可行性强的指标目标,搬统任务清单、政策清单、工程项目清单及标志性 成果清单等。
1. 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完成前期研究,形成初稿。
2. 签订合同后 5个月内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开展意见征求、专家论证。乙方 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
3. 签订合同后8个月内,通过专家论证。
4. 服务期内按甲方要求完成其他相应服务任务。
5. 项目实施地点:金华市。
本项目最终用户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应用软件、技 术文档及全部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传 播、转让或用于其他用途。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业务资料、技术资料及服务成果 严格保密。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拥有合法权利,如发生侵权纠纷,由责 任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申方损失。
乙方及其完成本合同任务的研究人员享有在相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以及 申报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甲方权益。
1. 乙方应派专人按指定时间将成果文件报送至指定地点,清点后签收登记。
2. 乙方需按时间节点完成编制工作,参加评审会议,并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 元善,直至通过评审。
3. 乙方向甲方提供定稿的全部成果。
4. 项目执行完毕后,由甲方负责验收,采用专家论证方式。
5.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意见报告;验收中发现达不到验收标准,乙方 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 首次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首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 承担。两次验收不通过,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付全部款项,并支 付亡付金额 20%的违约金。
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 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40%(即 39.92万 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玖仟贰佰元整),其中支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31.936 万元(大写:人民币参拾壹万玖仟叁佰陆拾元整),支付浙江省生态环 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7.984万元(大写:人民币柴万玖仟捌佰肆拾元整);提交初 步成果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29.94万元,大写:人民币武拾玖万玖仟肆 佰元整),其中支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23.95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叁 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支付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5.988万元(大写: 人民币伍万玖仟捌佰捌拾元整);项目验收合格后 15个工作目内支付余款 30% (即29.94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仔肆伯元整),其中支付生态环境部 环境规划院 23.952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伍佰武拾元整),支付浙 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5.988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玖仟别佰拥拾元 整)。上述款项支付前,乙方各收款单位须分别提供合法税务发票及支付申请, 因乙方原因逾期提供发票导致付款延迟,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因此迟延履 行义务。若因财政资金到位延迟,付款时间相应顺延。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 接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
第七条 转包或分包
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完成,不得非法转包或分包。联合体内部 已明确的分工除外,但联合体各方应对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逾期提供服务或成果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交付部分 合同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20%;违约金达到 最高限额后,甲方有权在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2.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约定完成服务内容,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 价20%的违约金,并有权同时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3. 因财政拨款或乙方请款材料不合规等原因导致甲方支付延迟,甲方不承担 责任。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验收或支付款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 0.01%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进约金达到最高限额后,乙方有 权在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4. 任何一方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或腐败、欺诈行为,对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 本合同。
5. 守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按 实际损失要求赔偿;解除合同亦不影响上述权利。
6. 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要求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且权利救济方式之间 互不排斥。
7. 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或询问、质疑处理影响 中标结果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8. 项目验收后,如遇规划或政策重大调整,乙方应按新政策要求对方案及清 单进行更新调整。如乙方拒绝提供服务,甲方有权按合同总价20%家赔。
9. 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发生违约情形的,联合体各方共同向甲方承担 连带责任。
1. 乙方保证对项目各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2. 乙方须按技术方案及国家现行规范精心组织实施、记录。
3. 项目质量、技术标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 意见》、生态环境部《美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目标指标规范执行。
4. 项目竣工验收以合同、变更通知单、国家及部门规范、相关国际标准为依 据。
5. 因项目实施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项目人员要求
确定中标结果后5日内,乙方应组建一支人员结构合理、实施能力强的项目 团队,并报甲方备案。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 因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履 行期限相应顺延。
2. 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 14天内提供 证明。若不可抗力持续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达成后续协议。
乙方对履行合同期间获得的甲方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泄密将承担责 任。不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争议经协商仍无 法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争议。
1. 通知应以书面或电传/传真形式发送至约定地址,并由对方书面确认。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顾序:本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补充协议及澄 清文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1.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联合体各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 14份,甲方执4份,乙方联合体牵头人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
院执5份,成员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执4份,招标代理公司执1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标准 及询标澄清(如有)均为合同组成部分。若内容冲突,解释顺序为本合同、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
(以下为签署页)
| 中 方 | 草头方式 | 2 方(成员大 |
|---|---|---|
| 单位突 | 位名域引 | 单位名称。 |
| 年出市出版社 中文 切> 龙南街 858 를 | 兴大街 15号 | 中高环境都环境规划院 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讲研究院 市 蓬城 红 双单位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实单位地址、浙江省 杭州镇 面湖区 天目山路 109 |
| 甲方代表(签車):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法定代表人:许其助 委托代理人:吕红迪 | 法定代表人:部立 委托代理人:朱颜 |
| 开户银行:金华银行 |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帐 号: *开通会员可解锁*00698 邮政编码:321000 宇日期: 签 | 北京亚运村支行 张 号: 8864291001865 邮政编码:100041 |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户银行:工行杭州保钢支行 帐 号: 12*开通会员可解锁*01382 邮政编码:310007 签字日期:2026-7.10 |
| 签字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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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采购单位名称):
我单位中标的_金华市美丽城市建设战略路径研究_项目(项 目编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2-WQ2026105-ZFCG026 ),根据 项目特点,我方愿意在总项目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将预付款比例 由 50%调整为 40%。
特此声明。
中标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