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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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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5月2日10时至结束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574/12?spm=a213w.3065169.courtList.3486.5b5c1a33WYMZrO ,户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悦莱西路与银波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
(一)拍卖对象财产范围
拍卖对象包括现状在建工程、证载的土地使用权(含地出让金)、红线内无证建筑(简易房一个)、红线内基础设施配套及红线内外各种市政管线的接驳等;不包括厂区内用于施工建设的临时建筑(工棚、临时窗)、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二)拍卖对象基本状况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摘要:
1)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33022S2011B01097)(合同编号:330225(2011)A21-108号)(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相关内容记载:*开通会员可解锁*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受让方***,签订合同日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出让宗地编号为大目湾新城23-15号地块,宗地总面积大写陆万玖仟陆佰玖拾柒点陆肆平方米(小写69697.64平方米),出让宗地坐落于大目湾新城悦莱西路与银波路交叉口东南角;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出让人同意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将出让宗地交付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土地交付时该宗地应达到的土地条件:场地平整达到按地块现状出让,涉及地上,地下有关高压线、自来水等管道、管线的,由竞得人自行迁移,费用自负。场地平整等工作由大目湾平发管委会负责。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相关内容记载: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
受让人 |
*** |
|
宗地编号 |
大目湾新城23-15号地块 |
|
出让宗地坐落 |
大目湾新城悦莱西路与银波路交叉口东南角 |
|
宗地总面积(小写) |
69,697.64平方米 |
陆万玖仟陆佰玖拾柒点陆肆平方米 |
出让宗地用途 |
(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
主体建筑物性质 |
商务楼 |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配套设施 |
|
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
118,487.00平方米 |
|
建筑容积率FAR |
1.5≤建筑密度FAR≤1.7 |
|
建筑密度BG |
/≤建筑密度BD≤40% |
|
绿地率GSP |
20%≤绿地率GSP≤20% |
|
建筑限高BHR |
/≤建筑限高BHR≤60米 |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按象山县规划局文件(象规设[2011]45号)大目湾新城23-15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实施。 |
|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按规定配置物业经营管理用房、文体设施、区办公经营用房等,建成后无偿提供给小区业主或政府。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前开工,在*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前竣工。 |
||
3)《大目湾新城23-15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象规设[2011]45号)
依据《土地出让合同》附件3:象山县规划局*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发的文件:(象规设[2011]45号)大目湾新城23-15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相关内容记载,内容摘要如下:
一、用地性质 |
|
1、用地性质:商务金融业用地 |
|
二、技术经济指标(指标计算均以可建设用地面积为计算依据): |
|
1、建设用地面积 69697.64平方米,约104.5亩(地块界址以土地部门确认为准) |
|
2、容积率不大于1.7,并不小于1.5 |
3、建筑密度不大于40% |
4、绿地率为20% |
5、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 |
三、建筑间距及退让 |
|
1、退让北侧银波路道路红线:低、多层建筑退让北侧银波路道路红线不小于8米,高层建筑退让北侧银波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2米。 |
|
2、退让南侧可建设用地边线:低、多层建筑退让南侧可建设用地边线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南侧可建设用地边线不小于10米。 |
|
3、退让西侧可建设用地边线:建筑退让西侧可建设用地边线不小于6米。 |
|
4、退让东侧可建设用地边线:低、多层建筑退让东侧可建设用地边线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东侧可建设用地边线不小于10米。 |
|
5、建筑退让红线、交叉口:建筑退让红线、交叉口距离具体见红线图。 |
|
6、建筑间距:建筑间距应满足《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
|
四、停车泊位: |
|
机动车停车位商业按不小于1.0个/百平方米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商业按不小于3个/百平方米配置。 |
|
五、物业等配套: |
|
物业设施按地上总建筑面积0.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
|
六、其他 |
|
人防工程:按甬政发〔2004〕42号、象政发〔2004〕193号文件规定执行。 |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依据*开通会员可解锁*象山县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开通会员可解锁*号)记载,内容摘要如下:
用地单位 |
*** |
用地项目名称 |
大目湾新城23-15号地块 |
用地位置 |
大目湾新城悦莱西路与银波路交叉口东南角 |
用地性质 |
商业金融业用地 |
用地面积 |
陆万玖仟陆佰玖拾柒点陆肆平方米 |
建设规模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编号:B201221; |
地字第2*开通会员可解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
|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依据*开通会员可解锁*象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象国用[2013]第03363号)记载:
土地使用权人 |
*** |
|||
座落 |
大目湾新城悦莱西路与银波路交叉口东南角 |
|||
地号 |
25-060-001-0023 |
图号: |
/ |
|
地类(用途) |
商务金融用地 |
取得价格: |
/ |
|
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终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使用权面积 |
69,697.64 |
平方米;其中:独用面积69,697.64平方米,分摊面积/平方米。 |
||
宗地四至 |
东至红界线外空地,南至界线外广场,西至界线外路,北至界线外银波路。 |
|||
附记 |
初始登记:待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后办理重次登记,土地等级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等级为准。 |
|||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依据*开通会员可解锁*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浙规建字第0240043号)记载:
建设单位(个人) |
*** |
建设项目名称 |
大目湾新城23-15号地块新建酒店项目 |
建设位置 |
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悦莱西路与银波路交叉口东南角 |
建设规模 |
31839.15平方米;大写叁万壹仟捌佰叁拾玖点壹伍平方米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编号:B201221; |
1:500(或1:1000)建筑总平图,取得此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此证自行失效。如需延期,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 |
|
2)依据*开通会员可解锁*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浙规建字第0240043号建筑总平图记载:
大目湾新城23-15号地块新建酒店项目(一期)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值 |
备注 |
||||
1 |
总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29333.00 |
|||||
2 |
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31839.15 |
不含架空层,垃圾收集房 |
||||
其中 |
地上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23468.72 |
不含架空层,垃圾收集房 |
||||
其中 |
酒店 |
平方米 |
23130.28 |
|||||
有线电视机房 |
平方米 |
26.40 |
||||||
变电所 |
平方米 |
312.04 |
||||||
地下室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8370.43 |
||||||
3 |
计容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25508.56 |
设备夹层层高2.19米,按一半计容 |
||||
4 |
容积率 |
0.87 |
||||||
5 |
建筑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6180.84 |
|||||
6 |
建筑密度 |
21.1% |
≤40% |
|||||
7 |
绿地面积 |
平方米 |
5910.00 |
|||||
8 |
绿地率 |
20.1% |
≥20% |
|||||
9 |
建筑高度 |
米 |
40.89 |
≤60m |
||||
10 |
客房量 |
间 |
238 |
|||||
11 |
机动车停车位 |
个 |
244 |
|||||
其中 |
地上停车 |
个 |
169 |
|||||
其中 |
普通车位 |
个 |
141 |
其中:慢充26个,快充4个 |
||||
出租车位 |
个 |
6 |
0.01个/100平方米 |
|||||
大客车车位 |
个 |
17 |
0.03个/100平方米;实际配置7个,按照1:2.5折算普通车位计入指标 |
|||||
无障碍车位 |
个 |
5 |
停车位50-300个,不少于5个 |
|||||
装卸车位 |
个 |
3 |
装卸车位不计入指标 |
|||||
地下停车 |
个 |
75 |
||||||
其中 |
普通车位 |
个 |
19 |
|||||
机械车位 |
个 |
56 |
实际配置70个,机械车位按照80%折算车位 |
|||||
12 |
非机动停车位 |
个 |
557 |
按照1.5平方米/个车位设置 |
||||
(5)他项权利设立情况
1)担保物权设立情况:至价值时点,拍卖对象土地和在建工程现状有抵押。
2)用益物权设立情况:据估价人员根据权属记载及现场勘查、询证,截至价值时点,拍卖对象不存在地役权等用益物权。
3)租赁或占用情况:根据权属记载及现场勘查、询证以及委托人陈述,截至价值时点,拍卖对象现状无租赁或占用情况。
4)拖欠税费情况、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况:经调查,拍卖对象存在尚未支付的建筑工程价款情况,此项数据尚在统计中,具体金额未明确,以相关部门出具的单据为准,拍卖对象有查封。
3、实物状况
(1)土地实物状况
1)名称: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悦莱西路与银波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土地使用权。象山县大目湾新城23-15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包括:新建酒店(一期)在建工程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29,333.00平方米,尚未列入开发计划的二号地块。
2)所在宗地四至:东至大目湾中心绿地;南至象山大目湾帆船俱乐部;西至现状建筑;北至银波路。
3)形状:土地整体形状呈规则多边形。
4)地形、地势:属于平地,地势平坦。
5)地质、土壤:水文状况良好,工程地质稳定,条件良好,无不良地质现象,利于地上项目开发建设。
6)基础设施完备程度:所处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完善,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电话、互联网、有线电视)等设施完备,宗地外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内目前达到“五通”,一期场地内平整,二期场地未平整,现状杂草丛生,堆土尚未清运。
7)开发程度: 市政基础设施达“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及场地局部平整。地块一期保障程度较高,二期红线内现状杂草丛生,堆土尚未清运。
(2)建筑物实物状况
1)建筑规模:拍卖对象为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悦莱西路与银波路交叉口东南角的象山县大目湾新城23-15号地块的新建酒店(一期)在建工程项目,根据象山县测绘与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司法处置测绘资料》(项目编号2025013SF)的相关内容记载:象山县大目湾新城23-15号地块的新建酒店(一期)在建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1766.57平方米,房屋分层(幢)建筑面积汇总表具体数据如下所示:
房幢号 |
结构 |
设计用途 |
实测信息 |
备注 |
||
房屋总层数 |
所在层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新建酒店项目 |
钢混 |
商业 |
8 |
地下室 |
8259.87 |
含地下井道面积37.21平方米 |
8 |
1 |
6151.67 |
||||
8 |
2 |
3436.64 |
||||
8 |
夹层 |
275.70 |
||||
8 |
3 |
2463.83 |
||||
8 |
4 |
2340.04 |
||||
8 |
5 |
2245.72 |
||||
8 |
6 |
2150.80 |
||||
8 |
7 |
2063.81 |
||||
8 |
8 |
1969.47 |
||||
8 |
屋面层 |
401.60 |
||||
小计 |
31759.15 |
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8259.8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3499.28平方米。 |
||||
简易 |
1 |
1 |
7.42 |
|||
合计 |
31766.57 |
|||||
说明:一层地下井道面积37.21平方米,计入地下室面积,原地下室面积8222.66平方米+一层地下室井道面积37.21平方米=8259.87平方米 |
||||||
2)建筑结构、层次: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层数为8层,其中:地上建筑8层(包括第2层与第3层之间的设备层夹层、绝大部分面积层高小于2.2米),地下室建筑负1层;所在层次为1至8层(包括地上建筑第2层与第3层之间的设备层夹层,以及地下室负1层)。
3)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及设施设备等单位工程及分部工程在建及完工程度情况:
①依据*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象山县大目湾新城23-15号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内容记载,工程内容包括:总用地面积293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1839.15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23468.7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8370.43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桩基工程、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弱电工程、太阳能、电梯、公共部分精装修、室外附属工程等该地块所有工程;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904个日历天数。
②依据*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世茂浙江地区宁波象山项目23-15号地块世茂酒店土建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协议书》相关内容记载,工程内容包括:总用地面积293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1839.15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23468.7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8370.43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总承包,工程量清单记载的土建工程具体范围包括:开办费项目、土石方工程(未含另外分包的桩基工程),酒店地库土建工程、酒店地上土建工程、协调服务费项目,以及防水工程(防水工程包括:地下室底板、侧墙、顶板、屋面、卫生间、阳台的涂料及卷材防水,防水工程采用甲指乙供之“供应+安装”模式,防水工程纳入总承包范围);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具体以发包人书面指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710个日历天数。
③依据委托人提供或协助提供以及本机构房地产拍卖师收集的其他资料显示,象山县大目湾新城23-15号地块的新建酒店(一期)在建工程项目除了上述土建工程总承包工程外,还包括下列的分包工程:桩基工程、综合机电工程(具体包括:给排水专业工程、暖通空调专业工程、动力专业工程、强电专业工程、BAS(楼宇自控管理系统)等)、门窗工程、幕墙工程、电梯工程等,以及在建工程项目的前期工程费、专业费用等。
④依据*开通会员可解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书(上国仲(2023)第2596号)相关内容记载,拍卖对象象山县大目湾新城23-15号地块的新建酒店(一期)在建工程项目实际正式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完成了土建工程的结构封顶,尚未进行门窗及幕墙工程预埋等的施工与安装。
⑤依据*开通会员可解锁*象山县测绘与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大目湾新城悦莱西路与银波路交叉口东南角)不动产司法处置测绘资料》相关内容记载,象山县大目湾新城23-15号地块的新建酒店(一期)在建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1766.57 平方米,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8259.8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3499.28平方米。总层数为8层,其中:地上建筑8层(包括第2层与第3层之间的设备层夹层、绝大部分面积层高小于2.2米),地下室建筑负1层;所在层次为1至8层(包括地上建筑第2层与第3层之间的设备层夹层,以及地下室负1层)。
⑥现场勘察状况:根据本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拍卖师的现场勘察及现场勘验记录表相关内容显示,象山县大目湾新城23-15号地块的新建酒店(一期)在建工程项目总体已完成土建工程结构封顶,目前工程处于停工状态至今;已完成的具体分部工程包括:开办费项目、土石方工程(未含另外分包的桩基工程),酒店地库土建工程(含防水工程部分、地基与基础部分),酒店地上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分部工程、砌筑分部工程、屋面结构封顶分部工程(屋面尚未做防水和保温层),地下室底板、侧墙、顶板、卫生间、阳台的涂料及卷材防水已基本完工,尚未进行门窗及幕墙工程预埋等的施工与安装,综合机电工程有小部分的预埋,水、电、讯、消防、弱电等综合机电工程尚未安装,室内楼地面装饰工程、门窗工程、外立面幕墙工程等未施工;强电工程、室外总体工程也未施工;现场勘察时电梯工程设备堆放在新建酒店(一期)在建工程建筑物内,但尚未安装,依据委托人在现场勘验时明确的财产范围相关事项,本次评估未包含尚未安装完成的电梯工程设备款项及电梯安装工程;分包的桩基工程已在土建总承包工程前完成。
4)室内空间功能布局:经过现场查勘,房屋建筑结构按酒店用房设计建造,建筑为钢混结构,表面无结构性损坏,利于后续开发建设;一层大开间及挑高的平面设计和布局,适合做酒店大堂、宴会厅、会议大厅等功能分区;二层至八层可做客房、会议厅、健身及娱乐等功能分区,整体适合作为酒店使用。
5)朝向及层高:整体南北朝向,一层标准层高为6米(局部层高8.8米),二层标准层高为4.5米(另有夹层层高2.1米),三至七层标准层高为3.8米,八层标准层高为4.2米。地下室标准层高为4.5米。
(一)1、根据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继续履行原合同并签订补充合同。2、按原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部分未按设计条件建设的需自行承担整改。
(二)需重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除披露的已知瑕疵外,其他未尽事宜或瑕疵可询问相关职能部门*开通会员可解锁*。拍卖成交后,包括施工资质在内的相关资料由买受人负责自行与相关单位对接。
起拍价:11200万元,保证金:2200万元,增价幅度:100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符合竞买条件的所有主体(具体咨询拍品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本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辅工作的社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悔拍人禁止参拍。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变卖。竞买人委托变卖的,须在竞买开始5天前到法院信息技术科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变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5天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6年4月17日至2026年5月1日15时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本院统一定于5月13日(14:00-14:30)安排看样。请提前致电18969801135(刘)进行看样预约(抵达现场后请配合工作人员安排,请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看样,过时不接受预约。如无人预约则不安排现场看样)。
四、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3、本次变卖适用线上报名,在变卖平台上报名并交纳保证金,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0万元,起拍价即为变卖保留价。
五、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所产生的全部手续费用等。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买受方缴纳印花税、契税等,具体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对可能存在的物业、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六、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须在竞买开始5天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
七、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八、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买受人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竞买成功后7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12109086),并在缴款后3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纸质材料)及相关身份材料原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公章及法人章;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306办公室(地址: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525号)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及领取变卖款收款收据,于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领取执行裁定书。
九、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一、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浙江海德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报告。
法院网拍技术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标的物情况咨询电话:0574-59120603(励法官)。
举报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联系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525号。
网址:http://www.nbcourt.org.cn。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6日
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悦莱西路与银波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
暂无修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