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堂服务采购项目(三次)质疑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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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7-21
发布于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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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T1项目名称:清镇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堂服务采购项目(三次)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T1001品目名称:清镇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堂服务采购项目(三次)

采购代理:国兴致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筑强鲜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园街道绿地联盛国际第6.7号楼1层33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将冷库、蔬菜种植基地、屠宰场或养殖场等设施设备作为评审因素,与食堂服务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具有排他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6-37页“客观分(75.00)”部分包含以下评分项: 冷藏冷库(第36页):供应商自有或租赁的冷藏冷冻库室,容量不低于100立方米(m³)或不低于10平方米(m³)得2分,每增加50立方米(m³)或5平方米(m³)加0.5分,满分5分。 货源保障(蔬菜)(第37页):投标供应商(自有或固定合作)的蔬菜种植基地得5分。 货源保障(肉类)(第37页):投标供应商(自有或固定合作)的屠宰场或养殖场得5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需求的确定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事实与理由: 冷库要求超出项目实际需要。本项目为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就餐人数约249人。食堂正常运营所需的食材采购完全可以通过与正规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方式就能解决,无需供应商自建或租赁大型冷库。要求供应商具备容量不低于100立方米的冷库,并将此作为加分因素,与食堂日常运营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蔬菜种植基地要求与合同履行无关,具有排他性。食堂所需的蔬菜可以通过向正规农贸市场或蔬菜供应商采购的方式获取,要求供应商自有或固定合作蔬菜种植基地,与食堂餐饮服务的质量并无必然关联。此要求明显超出了食堂经营服务的正常范围。 屠宰场或养殖场要求明显不合理,具有排他性。食堂所需的肉类食材同样可以通过向正规供应商采购的方式解决,要求供应商自有或固定合作屠宰场或养殖场,与食堂餐饮服务的核心内容——食品加工和服务提供——并无直接关系。该要求将不具备屠宰、养殖能力的专业餐饮服务企业排斥在外,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上述要求变相设置规模条件,排斥中小企业。冷库、蔬菜种植基地、屠宰场或养殖场等设施设备往往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和经营规模,此类要求实质上变相设置了经营规模条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以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上述要求实质上对中小企业构成了歧视,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相违背。 上述要求与食堂服务的质量不必然相关。食堂服务的质量主要取决于食材采购的质量管控、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管理、服务团队的专业水平等因素,而非供应商是否拥有自己的种植基地、屠宰场或冷库。将上述设施设备作为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不必然相关。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对厨师人数未作明确要求,评分标准存在模糊不清、难以量化的问题,违反了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5-36页“主要服务人员情况”评分项中规定:“配备主厨从事厨师行业5年以上,并具备中式烹调师资格证书得5分”、“配备副厨从事厨师行业2年以上,具备中式烹调师资格证书得5分”。该评分项仅对主厨、副厨的从业年限和资格证书作出要求,但对厨师岗位的具体人数缺乏明确量化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事实与理由: 本项目为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厨师团队是保障食堂正常运营的核心力量。招标文件在评分标准中仅以“从事厨师行业5年以上/2年以上”作为评分依据,未明确厨师的具体人数要求,也未对厨师资质等级设置阶梯化的量化评分标准。这种模糊的表述导致评审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评委在评分时无法依据客观、统一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判,有违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法律规定。

请求:质疑请求1: 请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厨师岗位要求及评分标准进行修改,明确厨师岗位的具体人数,并对厨师的资质等级(如初级、中级、高级中式烹调师等)设置阶梯化、可量化的评分标准,确保评审因素的指标可以量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 质疑请求2: 请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删除招标文件中关于冷库、蔬菜种植基地、屠宰场或养殖场等与食堂服务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评审因素,或者将其修改为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合理的评审标准。 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部分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等问题,损害了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 恳请贵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质疑事项予以书面答复,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相应修改,以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具体回复内容详见附件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具体回复内容详见附件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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