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高清视频监控平台运维项目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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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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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3B 项目名称:贵阳市高清视频监控平台运维项目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3B001 品目名称:贵阳市高清视频监控平台运维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华盾达招标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智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街道中华南路176号新大陆广场13层4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 258 页,技术团队综合实力(除项目负责人及 技术负责人外):评分标准第(2)条要求: “具备(交通工程 或电子信息)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高级及以 上),每提供一人得 1 分;具有(交通工程或电子信息)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中级),每提供一人得 0.5 分,本项满分为 5 分”。招标文件中“技术团队综合实力(除 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评分项仅将技术职务资格证 书(职称)作为加分依据,未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 评分范围,该设置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存在对潜在 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一)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应同等对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领域,已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且国家层面已明确两者的对应关系,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职称证书在资质申请、招投标时使用。因此,仅认可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而排除职业资格证书,违背了国家“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的改革方向,也未充分考虑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值。 (二)职业资格证书更能体现实操能力,符合服务项目需求本次招标为服务采购类项目,对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专业技能要求较高。职业资格证书通常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考试内容涵盖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更能直接反映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实操能力;而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多通过评审取得,评审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将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评分范围,更能选拔出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专业人才,提升服务质量。 (三)排除职业资格证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部分供应商可能因行业特性或个人发展路径,持有职业资格证书而非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但这并不代表其专业能力低于持有职称证书的人员。招标文件仅认可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将导致这部分供应商在评分中处于劣势,甚至无法参与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限制了供应商的参与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第18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 258 页,技术团队综合实力(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评分标准第(2)条要求:“具备(交通工程或电子信息)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高级及以上),每提供一人得 1 分;具有(交通工程或电子信息)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中级),每提供一人得 0.5分,本项满分为 5 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运维主要内容为软件平台、机房(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监控、光纤网络,技术团队人员要求交通工程,交通工程主要专业方向为:(道路与桥梁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交通规划),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主要方向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信息服务,通信专业主要方向为:传输与接入(有线)、传输与接入(无线)、交换技术、互联网技术、终端与业务、动力与环境、, 通过对比,计算机技术与软件、通信工程专业人员更符合该项目的实际需求,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2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20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2 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20 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18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请求:为促进公平竞争,恳请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进行修正, 具体调整为如下:采购文件 258 页,技术团队综合实力(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评分标准第(2)条:具备(通信或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或电子信息)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及以上),每提供一人得 1 分;具有(通信或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或电子信息)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每提供一人得 0.5 分,本项满分为 5 分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一、关于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仅认可职称证书未纳入职业资格证书 1.采购文件设定职称为评分依据,合法合理且非准入限制,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 本项目为城市级高清视频监控平台长期性运维服务,涵盖平台稳定运行、全域点位运维、故障应急处置、系统统筹管理、数据安全保障等综合性工作,对服务团队的整体技术素养、从业资历、综合管控能力及长期服务保障能力要求较高。采购文件选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作为团队实力评审指标,紧扣项目履约实际需求,评审因素设置与本项目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直接挂钩,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法定要求。 2.关于“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职称”的官方政策说明 依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及人社部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按国家政策可实现效力对应,在岗位聘用、资质认定、行业准入等场景中具备对应等效作用,但二者在评价导向、考核维度、能力侧重上存在法定区别:职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综合专业能力的核心标志,侧重对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从业技术资历、统筹管理能力、长期系统服务经验的综合评定,重点考核人员的长期技术沉淀、复杂场景处置及持续综合保障能力;职业资格证书是特定行业、特定岗位执业准入与专项技能的考核认定,侧重对人员专项操作技能、执业准入条件、单一岗位实操能力的考核,聚焦特定岗位的基础技能符合性。 且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231 号)附件《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及《2023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中,未查询到本项目要求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对应职称层级,即本项目涉及的职业资格,在贵州省现行职称对应政策中无明确对应依据,不具备政策层面的等效支撑。 综上,本项目要求的相关专业职务资格证书,未列入黔人社通〔2019〕231 号附件对应目录,缺乏省级地方政策依据支撑其与相应职称形成对应关系,无法按该文件享受职称等效待遇。因此,该评审因素设定符合相关政策法规。 官方依据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2016-11/01/content_5127945.htm 人社部对应关系政策链接: 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rencairenshi/zcwj/zhuanyejishurenyuan/202101/t20210106_407214.html 3.采购文件未限制、未排斥任何证书,不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本项目采购文件未设置任何证书类准入壁垒,未禁止、限制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完全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评分环节属于合法择优评价范畴,区别于资格准入条件。采购人结合本项目长期运维、综合管理的服务属性,择优选择更匹配项目需求的职称证书作为评分依据,属于采购人依法享有的评审因素设定自主权,且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未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将所有证书均纳入评分。仅未将职业资格证书纳入加分项,不等同于限制竞争、排斥潜在投标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认定情形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合理排斥、差别待遇情形。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二、关于质疑事项2:专业要求含“交通工程”与项目需求不匹配 1.交通工程专业与本项目高度契合 本项目为贵阳市高清视频监控平台运维项目,采购人具有法定的道路交通管理职责,服务内容包括城市道路监控点位运维、交通视频图像采集、数据传输与存储、交通信息管控、公共安全与交通秩序联动保障等。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及交通工程专业规范,上述内容均属于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方向,是交通工程专业的核心应用领域,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匹配。 2.专业设置具有包容性,未限制竞争 采购文件采用“交通工程或电子信息”的表述,供应商可提供任一相关专业证书,未限定唯一专业、未缩小竞争范围,充分保障了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的权利。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四、结论 综上,贵公司提出的两项质疑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设置合法、合规、合理、公平,将按原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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