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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
837173 证券简称:华瑞达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华瑞达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由股东会审议的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瑞达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华瑞达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
《民法典》
”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瑞
达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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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
、
《民法典》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
则》和《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披露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
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
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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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应严格执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议程序,对于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导致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应当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
失的,还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
第八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
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
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九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
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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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被
担保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
务报表、担保的主债务合同、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
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审议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一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二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
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
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
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
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也不得在主债权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告
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十六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
担保登记。
第五章 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本公司的监事会,并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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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
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
防范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一)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
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
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二)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
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
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由公司在知悉后进行上报;
(三)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采取相应措施;
(四)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当
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五)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应在得知情况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
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
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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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若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及文件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华瑞达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