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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7042 证券简称:赛诺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赛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
于拟修订公司相关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
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赛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赛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
时间价值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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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
短期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
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六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董事会、股东会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除《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点
规定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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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
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
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进行的投资,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第十一
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
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
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
批与付款手续。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董事
会进行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
总经理提出。
第二十条 项目初审: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并召集总经理办
公会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
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以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风险等方面进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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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经项目初审之后,总经理办公会须上报公司董事会,
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由董事会决定或上报股
东会决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
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
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
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
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
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信贷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
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
项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
议等。总经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
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
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上述派出人员在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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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议时,必须按照本公司的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由本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上述派出人员的人选,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
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公司进行定期或专
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
会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向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
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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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转让投资的法律、
法规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三十八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
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参股公司,应向参股公司提名一定数额的董
事、监事,以参与和监督参股公司的运营决策。经参股公司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
董事、监事应当积极参与和监督参股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向子公司提名一定数额的董
事、监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
,以参与和监督参股公
司的运营决策。经子公司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应对控股公司的运营、
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
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
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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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
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
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
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
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
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财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
“达到”
、
“以下”
“超过”
,都含本数。
“以
外”
、
“低于”
、
“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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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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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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