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毅圣消防: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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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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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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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73340 证券简称:毅圣消防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山西毅圣数智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公司重大制度》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毅圣数智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毅圣数智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山西毅圣数智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为获取未来

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向各合资、合营、合作、联营、股份制及其他企业、单位投资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公告编号:2025-021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含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

本制度审批;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

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

备。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

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本制度进行审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

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五)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在同等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在选择投资项目时,

要先公司内,后公司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办事。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调研和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计价

第七条 对外投资的计价方式如下:

公告编号:2025-021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

额计价。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

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三)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

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四)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

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五)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

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八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

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九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

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

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资单位

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或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

失,同时增加或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

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十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如企业

分得的利润在投资所在地未完税或交纳的所得税低于企业计算的所得税额的部

分,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

的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

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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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项目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

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

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经营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进

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权限原则上集中在公司。子公司采取授权办理方式。

第十八条 经营部负责决策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

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

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九条 经营部等有关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

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

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

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

书,并上报董事长。

第二十条 董事长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

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二十一条 通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慎审查,认为可行的,制作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根据投资决策权限提交相应有权审批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

证。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必须提交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公

司审查批准。

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名称、投资目的、被投资企业的基本

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规模、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工商税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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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附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提出、受资企业基本情况(同上)投资形

式和形态、投资量、资金来源、投资效果、效益测算、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前景及

产品和经营范围的市场需求状况、对投资的监督管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十二个月内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对同一事项累计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不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下的范围内对交易审核的权限。

董事会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有审核的权限。

本条所述的

“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投资事项,董事会审批

后应当报股东会批准,否则不能实施。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

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应当

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凡经公司批准同意的对外投资项目,均应按《公司法》和国家

对各类合资合营、合作等形式的联营企业的有关规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具有法

律效力的协议、合同和制订章程,未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不得擅自事先签订对外

投资协议、合同和制订章程。

第六章 对外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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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

务记录,进行详尽的财务核算,按照每个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薄,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收益应及时入帐,不得转移或截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

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涉及有价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

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

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

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财实的一致性。

第三十四条 公司营销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

监督、检查、评价。公司营销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

作各方情况、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项目在投资建

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

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 被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或经营终止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的协议、章程规定,参与清算,并在清理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投

资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

(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执行、投资项目(计划)

的实施情况、投资收益回报情况及有关投资方面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对监督检

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项目监督部门或项目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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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审计

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权限定期报告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

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单位对提供的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等资料,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情况,致使对外投资造成损失,或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审查部门审查不严,敷衍了事造成经济损失的,玩忽职

守,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办

理。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条款规定存在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情形的,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西毅圣数智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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