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恒成工具: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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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22
发布于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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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430529 证券简称:恒成工具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人,出席会议董事【5】人。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

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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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

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

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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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八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

的监督。

第九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

明。

第十三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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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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