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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430465 证券简称: 东方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贵州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
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全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
2、全文“总经理”表述调整为“经理”
;
3、全文“辞职”表述调整为“辞任”;
4、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由于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
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段落格式、标点符号
等调整及修改、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做相应变更和部分不涉
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以上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
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43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
规定,由李胜、郑强、张宗旗、项武林、
黄明、刘志强、张荣、邓颖、刘芸、杨
正熙、田彪、官萍、柳海、郭应杰、唐
荣新、沈堂兵、宋德富、梁鹏程、龙安
明、朱金、贵州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
司、鼎信博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
东方世纪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作
为发起人,在贵州东方世纪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
规定,由李胜、郑强、张宗旗、项武林、
黄明、刘志强、张荣、邓颖、刘芸、杨
正熙、田彪、官萍、柳海、郭应杰、唐
荣新、沈堂兵、宋德富、梁鹏程、龙安
明、朱金、贵州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
司、鼎信博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
东方世纪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作
为发起人,在贵州东方世纪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06554M。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六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认需经公司
公告编号:2025-043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股本总数 415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 415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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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 股 票或 者其 他具 有股 权 性质 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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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
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前述人员在禁止交易期间内违规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可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相关人
员予以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五)查 阅 本 章
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五)查 阅 、 复 制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
公司相关材料的,查阅权限、适用范围
等适用《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
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
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
监督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
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
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
监督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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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
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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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议案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但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
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但是,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
第四十一条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 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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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
……
(九)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
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
(九)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公司形式、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会议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地点、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和提案。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代 表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时间不受前款
的限制。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会议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地点、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和提案。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代 表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方式、时间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第六十二条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公告编号:2025-043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应当列
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应当列
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
立即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
三个月内确定新任董事会秘书人选。
代行期间,代行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的全部职责,并对其代行
期间签署的信息披露文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在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
董事长代 行信息 披露事 务负责 人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不得兼任
监事。
……
第六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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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 职 权收受贿 赂 或者 其他非 法 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
取措施避 免自身 利益与 公司利 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七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
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
公告编号:2025-04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本章程第七十前条规定的情形
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有本章程第七十前条规定
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本章程第七十前条规定的情形
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有本章程第七十前条规定
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 东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违 反 前 款 规
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第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 东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违 反 前 款 规
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公告编号:2025-043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
利润。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
配利润。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第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公告编号:2025-043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
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
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求公 司 清偿债务 或 者提 供相应 的 担
保。
第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
现;
……
第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九
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八条 公 司 有 前 条 第 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公告编号:2025-043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九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九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 算 义 务 人 未 及 时 履 行 清 算 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一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第一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一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告编号:2025-043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 司 经人 民法 院裁 定宣 告 破 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依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对公司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建
议,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编号:2025-043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
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
准。
二、
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关于新 <公司法> 配套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公告编号:2025-043
三、
备查文件
(一)
《贵州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
;
(二)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贵州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