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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1
证券代码:874441 证券简称:探创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与山东能源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能财务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
)
。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放在山能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
不超过等值
1 亿元人民币,山能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等值
0.4 亿元人民币。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
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但不存在关联董
事,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61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0777 号山东能源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0777 号山东能源大厦 10 层
注册资本:
700000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
法定代表人:李士鹏
控股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联关系:同受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定价情况
(一)定价依据
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吸收集团成员单位存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
银行的相关规定,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如有)及一般
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山东能源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
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如有)及一般商业银行提
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8789X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0777 号山东能源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李士鹏
公告编号:2025-061
乙方: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00HAWG1U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五圈南路
30 号院 1 号楼 C 座 6 层 607
法定代表人:张鑫
鉴于:
1.甲方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业从事集团金融服务
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系山东能源集
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集团成员单位”
)
。
3.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监管规定,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基本原
则和条件向乙方提供金融财务服务。
甲、乙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金融服务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金融服务原则
(一)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嬴的原则进
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
融机构,自主决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及存贷款金额以及在期限届满时是
否继续保持与甲方的金融服务关系。
(三)乙方同意在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符合本协议约定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选择甲方作为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
金融机构之一。
(四)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不逊于本协议签署时其他金融机构可为乙方提供
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五)双方同意,甲方与乙方之间就开始金融服务事宜进行经常性的沟通磋
商,及时交流相关的业务信息和合作情况,以便甲方能够为乙方提供优质金融服
务。
二、金融服务内容及交易限额
甲方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乙方依法提供以下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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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一)存款服务: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乙方提供存
款服务,每日最高余额(含累计利息)为: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二)综合授信服务: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包括
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等)
,每日最高余额(含累计
利息)为:不超过人民币
0.4 亿元。
(三)其他金融服务: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向乙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和贴现服务、财务顾问服务、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服务、
付款和收款等结算服务、委托贷款服务等)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或其他服务费
用为:费用总额每年均不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
三、服务定价
(一)存款服务:甲方吸收集团成员单位存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的相关规定,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如有)及一般商业
银行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二)综合授信:甲方向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
行的相关规定,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如有)及一般商
业银行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三)其他金融服务:服务收费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收费标准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参照一般商业银行向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型金
融服务所收取手续费,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四、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是依法成立专业从事集团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
2.甲方尚需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
准(如需)及内部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并生效后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3.甲方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
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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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应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立
即通知乙方,并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
1)甲方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管要求;
(
2)甲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担保垫款、信息系统严重故
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
3)甲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责令整顿等情况;
(
4)甲方出现其他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责令整
顿等重大事项。
5.对于集团成员单位在甲方的存款,甲方只能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的范围内使用。
甲方一旦发生可能危及乙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乙方存放资金带
来安全隐患的事项,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有权调回所存款项。
(二)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
业执照》
。
2.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
3.乙方尚需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内部授权,本
协议一经签署并生效后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4.乙方使用甲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
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5.乙方同意,乙方于相关借款期限届满未能偿还甲方贷款及/或利息时,甲方
可直接将乙方在甲方相应金额的存款转为对相关贷款及
/或利息的偿还款。
五、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一)甲方保证将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
指标规范运作,不开展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业务,不进行非法活
动。
(二)甲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
满足集团成员单位在甲方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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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
以确保集团成员单位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四)双方同意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的各项保证及承诺,严格执行
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六、本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一)本协议生效条件
1.甲方就本协议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
2.乙方就本协议取得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批准。
3.本协议所涉全部集团成员单位完成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备案。
4.甲方为开展本协议所涉业务,均已满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管要
求,必要业务已经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如需)
。
5.本协议所涉内容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要求。
(二)本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满足上述全部生效条件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终止。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间被修订、变为非法、
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他的条款不得受到影响。
(三)本协议变更、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三十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终止不应损害任何
一方的任何根据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具体服务合同中已产生的权利或责任。
七、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另一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
其构成违约行为,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若违约方未在上述
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另一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若违约方的违约
行为不能补救,另一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
八、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信息、资料、财务
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
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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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乙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
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
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凡因
签订及履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
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协议双方均有
约束力。
十、通知
(一)根据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送达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函件
当面送达、邮寄或传真至另一方的如下地址
:
甲
方: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0777 号山东能源大厦 10 层
电话号码: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号码:
*开通会员可解锁*
乙
方: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五圈南路 30 号院 1 号楼 C 座 6 层 607
电话号码: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号码: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通知或其他文件送达的时间为:
当面送达:交付书面函件的时间。
邮寄:投邮后第五
(5)个工作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公众假期)。
传真:接收到传真的时间。如在一般营业时间外收到,则以第二天的一般营
业时间为送达
(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公众假期),并由发传真者出示传真机印
发的确认书表明传真完整送达。
十一、其他规定
(一)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事项,使其无法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
在本协议内的义务,应及时提供证据并书面通知另一方,则其不应被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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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方亦应视情况同意给予一段合理的时间去履行有关的责任和义务。
(二)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被裁定为、或被证券交易所视为不符合上市
规则,则双方均有权提议修改本协议内容以确保本协议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协
议双方应予以配合。
(三)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构成上市规则所述之关联交易
/关连交易,
且根据上市规则该等交易需在获得证券交易所豁免或乙方独立股东的事先批准
或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
/关连交易的任何其它规定后方可进行,则本协议
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履行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给予豁免的条件进行及
/或按照上市规
则的规定获得乙方独立股东在股东会上的事先批准及
/或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联
交易
/关连交易的任何其它规定为先决条件。若证券交易所的豁免是附条件的,
则本协议应按所附条件履行。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证券交易所对本协议下某一项关联交易
/关连
交易的豁免被收回、撤销或失效,或其他原因导致该项交易需要但未能符合不时
生效的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
/关连交易的要求,则本协议该项交易有关的履行
终止。
(五)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
义务。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间被修订、变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
行,其他的条款不得受到影响。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成立,一
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持【肆】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
高资金管理收益、拓宽金融合作机构范围,为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作用。
(二)本次关联交易存在的风险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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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未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收益、拓宽金融合作
机构范围,为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
方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北京探创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