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湘江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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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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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73840 证券简称:湘江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东安湘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4 个制度的议案》

,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东安湘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湖南东安湘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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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

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

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

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

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

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具体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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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

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

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报备并披露,

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暂未委任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

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

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

诺书并报备。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

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公告编号:2025-022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

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报告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

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

项目的附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

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

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

公告编号:2025-022

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并披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

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

计的, 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

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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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半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

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

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财务报表,至少应披露简要的合并利润表与合并资产

负债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

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

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季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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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季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

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

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

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

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

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

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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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

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

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

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

况。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

后将相关决议报送主办券商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

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

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

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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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

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

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司在股东会上

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

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

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转公司的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股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

(四)股东会决议(如有);

(五)监事会决议(如有);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函(如有)

(七)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有);

(八)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有);

(九)独立董事意见及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如有);

(十)主办券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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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股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应特别说明)

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交

易标的,关联交易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等情况,简要陈述交易各方

的关联关系,并明确表示: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有);

(三)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主办券商发表的独立意

见(如适用);

(四)关联方的基本情况说明以及构成何种具体关联关系、是否存在

其它关系(如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说明。

(五)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若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

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披露关联交易所产生

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

及交议的生效时间、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生效存在附条件或期限等,应当

予以特别说明。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所产生的影响;对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还需披露超出的累计

金额及超出预计金额的原因。

(八)股转公司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五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公告编号:2025-022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

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

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将以下信息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一)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

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

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

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三)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

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

公告编号:2025-022

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

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六)限售股份解除转让限制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

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七)被风险警示或股票终止挂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

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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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

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公告编号:2025-022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

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

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情形。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

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

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

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

公告编号:2025-022

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

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

人员为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在内幕信

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

幕消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

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

办券商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

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

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

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

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

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

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

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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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核同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

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

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

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

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

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

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

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

证主办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

公告编号:2025-022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

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査、获取决策

所需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

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

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

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

质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

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

原计划。

第六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

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告编号:2025-022

第六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

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的专项说明

发表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办券商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湖南东安湘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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