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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64
证券代码:
430208 证券简称:优炫数据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诉讼一: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1 年 12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1 年 12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暂未收到二审判决结果。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尚志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
2025-064
3、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
与挂牌公司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智检内蒙古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公司中标,
2018 年 3 月 13 日,
三方签署《“智检内蒙古”大数据应用平台合同补充协议》,
2021 年 12 月 10
日原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涉项目终验不合格为
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案涉合同、被告公司退还合同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被
告公司提起反诉,以案涉项目已完工,系口岸办公室之原因导致终验不合格为
由,请求法院判决口岸办公室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依法解除《“智检内蒙古”大数据应用平台合同》和《“智检内蒙
古”大数据应用平台合同补充协议》;
2.判令优炫公司返还已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
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共计人民币
15,229,235.95 元(大写:壹仟伍佰贰拾贰万
玖千贰佰叁拾伍元玖角伍分)。具体为:已付款人民币
12,716,200.00 元;资金
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019 年 8 月 20 日前依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
2019 年 8 月 20 日后依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并上
浮
30%,截至起诉之日为 2,513,035.95 元);
3.请求由优炫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及原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
2017 年 8 月签署《"
智检内蒙古
"大数据应用平台合同》,后因被告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项目,三方
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原告已依据合同支付
70%合同款项共计 12,716,200.00 元。
但案涉平台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终验测试未通过,被告经要求整改后仍未全
面完成,导致项目未能投入使用,其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公告编号:
2025-064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请求:
1.判令口岸办公室向优炫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5,449,800.00 元;
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用等由口岸办公室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反诉原告)主张,其已如约履行《“智检内蒙古”大数据应用平台
合同》及补充协议,平台已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初验合格,试运行期间能够正
常运行。后续终验未能实施系因原告(反诉被告)原因所致。被告曾多次与原
告协商解决问题未果。现其交付的平台系统已过质保期,原告应当依法支付全
部剩余合同款。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收到(2022)内 01 知民初 42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内容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北京优炫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签订的《“智检内蒙古”大数据应用平
台合同》(合同号
NMGZ2017-150)及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签订的《“智检内
蒙古”大数据应用平台合同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内蒙古自
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已支付的
12,716,200.00 元并支付利息(以 12,716,2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二审情况
公司已于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获
受理。该案已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尚未收到二审判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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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4
果。
诉讼二: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4 年 11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4 年 11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已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
目前,尚未收到传票,一审尚待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威凯优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美莉
与挂牌公司关系:无关联关系
3、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浙江闪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清华
与挂牌公司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本案事实及纠纷原因
公告编号:
2025-064
原、被告签订了《信息安全预警系统研发与实施服务合同》(即
“案涉合
同
”)。被告已支付案涉合同第一笔款项,仍拖欠原告第二笔款项 4161000 元。
原告为履行合同,向浙江闪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服务并支付
400 万元,且案涉
项目已完工。原告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2021 年 8 月 31 日向被告发送 2
次催款函,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拖欠款项。被告在原告已完成案涉项目履约义务
的情况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款项
4161000 元,经原告两次催款后仍拒
不支付,引发本案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 4,161,00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416,100.00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诉讼维权费
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信息安全预警系统研发与实施服务合同》合
法有效。原告已为履行合同向第三方采购服务并支付对价,且案涉项目已完工,
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第二笔合同款项。原告多次
催告后,被告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
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的诉讼进展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开庭通知,本案一审尚待开庭。
诉讼三: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3 年 10 月 22 日
公告编号:
2025-064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3 年 10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5)京 0108 民
初
90111 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未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在 7 日内预缴案件
受理费,法院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优炫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俏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日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爱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为履行
“贵州双龙小碧新城二期项目”,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20 日
签订《工程安装合同书》(编号
SCYX3*开通会员可解锁*)、2018 年 5 月 28 日签订
《工程安装合同书》(编号
SCYX2*开通会员可解锁*)、2018 年 12 月 28 日签订《补
充协议》。项目验收:案涉项目已于
2020 年 7 月 6 日验收完毕。款项约定与
支付:根据三份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项目款
19908718.50 元;被告自
2019 年至起诉之日仅支付 5504500.00 元,尚欠 14404218.50 元。违约金计算:
依据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需按未付金额的
5%支付违约金,经计算
违约金为
720210.93 元。被告未按双方签订的两份《工程安装合同书》及一份
《补充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案涉项目(贵州双龙小碧新城二期项目)款项,
在项目已于
2020 年 7 月 6 日验收完毕的情况下,仍拖欠 14404218.50 元项目
公告编号:
2025-064
款,且未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因此提起诉讼,引发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 14404218.5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 720210.93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为履行
“贵州双龙小碧新城二期项目”签订了一系列合
同。原告已按约完成全部工程义务,且项目已于
2020 年 7 月 6 日通过验收。
根据合同约定及对账,被告尚有
14,404,218.50 元项目款未支付。同时,依据合
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被告还应按未付金额的
5%支付违约金。被告长期拖欠
巨额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5)京 0108
民初
90111 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未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在 7 日内预缴案
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四: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4 年 5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3 年 10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3 月 6 日公司收到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公告编号:
2025-064
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于 2025 年 2 月 6 日收到原
告提交法院的《撤回执行申请书》、于
2025 年 5 月 7 日、2025 年 7 月 29 日
收到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春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3、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1 月 28 日,本公司与被告一就“武汉优炫信息安全产业园项目”
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后
因项目停工,双方于
2023 年 1 月 15 日签订了《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书》
(以下简称
“《终止协议》”),确认了项目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 157,454,200.00
元,并约定被告一尚欠本公司工程款人民币
29,193,234.00 元,同时明确了分期
支付计划。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引发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
2025-064
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25,193,234.00 元及拖欠的工程款的利
息(利率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3 年度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年
3.65%计取,以 27,193,234.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1 日算至 2023 年 6
月
16 日为 40,789.85 元;以 26,193,234.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17 日算
至
2023 年 7 月 4 日为 41,909.17 元;以 25,193,234.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5 日算至工程款付清止,暂算至 2023 年 10 月 6 日为 236,816.40 元)(本息
合计暂为
25,512,749.42 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原告在被告一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就原告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后续的《终止协议
书》合法有效。
《终止协议书》明确确认了被告一尚欠原告工程款
29,193,234.00
元的事实及分期支付计划。然而,被告一在支付部分款项后,未再按协议约定
履行后续付款义务。依据《终止协议书》第九条约定,甲方(被告一)未按本
协议约定支付任何一笔款项,视同全部款项到期,乙方(原告)有权就剩余全
部款项主张权利。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全资控股股东,依照法律规定应对被告
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如适用)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
2023)鄂 0114 民初 4910 号
予以确认,协议如下:
一、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及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
与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至
2023 年 10 月 25 日,被告
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25,193,234.00 元,拖欠的工程款的利息为 367,386.56 元(利率按银行间同业拆
借 中 心公 布 的
2023 年 度贷 款市 场 报价 利率 ( LPR ) 年 3.65%计 取, 以
公告编号:
2025-064
27,193,234.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1 日算至 2023 年 6 月 16 日为 40,789.85
元;以
26,193,234.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17 日算至 2023 年 7 月 4 日为
41,909.17 元;以 25,193,234.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5 日算至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为 284,683.54 元)。
二、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同
意按以下时间和数额共同支付拖欠的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
款及利息。
1、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
及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收蔡甸区人民法院按本调解协议制作的
民事调解书当日,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向蔡甸区人民法院提交申
请书,申请解除除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中法新城支行开户的
42*开通会员可解锁*000112-1 银行账户以外的其他被
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
账户;
2、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
银行账户解冻后(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中法新城支行开户的
42*开通会员可解锁*000112-1 银行账户除外),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向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4,000,000.00
元整;
3、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 5000000
元整;
4、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 2000000
元整;
5、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余下工程款
14193234.00 元整,并一并支付截至 2023 年 10 月 25 日的利息 367386.56 元;
6、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收到每期款项三个工作日内,依法
公告编号:
2025-064
给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开具相应数额(工程款或利息)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如以前尚有未开具的发票,则需向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补
齐发票;
7、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
付完毕全部工程款及利息,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
申请书,解除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中法新城行
开户的
42*开通会员可解锁*000112-1 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如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未能严格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
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款项,则视同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优
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债务到期,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有权就
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
司及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未付款自
2023 年 10 月 26 日至还款
日的利息(利率按年
3.65%计算),案件执行费由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
公司及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如被告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严格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
公司款项,则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案涉
工程款及利息清结,本工程款纠纷案件了结。
五、案件受理费
84682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89682 元,由被告优炫软件
(武汉)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优炫软件
(武汉)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应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前
随余下工程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执行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4)鄂 0114 执 1872 号
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
终结本院(
2023)鄂 0114 民初 4910 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公告编号:
2025-064
(三)执行情况
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诉讼五: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4 年 12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4 年 12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
/仲裁机构的名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
院
(五)反诉
/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收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
法院(
2024)新 2801 民初 9868 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库尔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志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新疆中泰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远
公告编号:
2025-06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第三人新疆中泰
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信息”)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签订了
《新疆库尔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120 万吨 PTA 项目---智慧园区基础
信息化集成应用项目》合同,后因国家财税政策调整,双方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签订《变更协议》,将合同金额调整为
33,116,587 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根据项目需求产生了材料增补款
7,514,090 元。该项目已于 2020 年 1 月完成验
收并投入使用。合同履行完毕后,中泰信息尚欠公司款项合计
12,620,877 元
(含材料增补款)未支付。公司经调查得知,中泰信息对项目业主方新疆库尔
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泰石化")享有到期债权,但中泰信息
怠于行使该权利,导致其无法向公司支付欠款,损害了公司利益。因此,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向库尔勒市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泰石化代位偿还原告已开票应付未付款 5,106,78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泰石化代位偿还原告材料增补款 7,514,090 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对第三人中泰信息享有到期债权
12,620,877 元,该债权合法
有效且已届清偿期。第三人中泰信息对被告中泰石化亦享有到期债权,但中泰
信息无正当理由怠于行使该权利,且已实际影响到原告债权的实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原告有权以
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中泰信息对中泰石化的债权,要求被告中泰石化直接向原
公告编号:
2025-064
告履行偿付义务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如适用)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做出的(
2024)新 2801 民初 9868
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疆库尔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
7,588,300 元(该款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付 1,138,200 元;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付 1,138,200 元;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付 2,276,500 元;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3,035,300 元,若逾期未履行完毕任一笔款项,需支付逾期
付款利息);
二、第三人新疆中泰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剩余欠款
1,664,487 元(于 2025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 554,829 元,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 554,829 元,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 554,829 元,
若逾期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和纠纷;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各方分担。
诉讼六: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4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4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立案后,因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欠付合同款,公司决定
撤回起诉。因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于
2025 年 7 月 3 日作出(2025)京 0108 民初 64941 号《民事裁定书》。
公告编号:
2025-06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乾元大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贤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乾元大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
为甲方)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公司为被告开
发
"数据中心运维平台定制开发"项目,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428 万元。根据合
同约定及
2019 年 4 月 3 日双方签署的《验收报告》,公司已依约完成全部开
发工作并通过终验。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经公司多次催告
(如
2022 年 3 月 29 日发送催款函)仍未支付。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 4,280,00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768,699.89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11 月 9
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系双方
公告编号:
2025-064
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
"数据中心运维平台定
制开发
"项目的全部开发工作,并于 2019 年 4 月 3 日经被告验收通过,完全履
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但被告在项目验收
通过后,长期拖欠合同款,虽经原告多次发函催告,至今仍未支付。被告的行
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如适用)
本案立案后,因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欠付合同款,公司决定
撤回起诉。
(二)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因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3 日作出(2025)京 0108 民初 6494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
案按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诉讼七: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4 年 8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4 年 1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收到(2024)京 0108 民初 4745 号民事判决书,
截至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
2025-064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明瑞万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念瑞(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供应商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优炫公司”或“甲方”)
和北京明瑞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明瑞万通公司”或“乙方”)签订《采
购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北京市海淀区
......就甲方采购乙方事宜达成以
下共识:
1.产品名称为绿盟网络入侵检测系统、拒绝服务系统、亚信安全信御
运维安全管理与审计系统、亚信安全日志审计协同服务系统软件、亚信安全防
毒墙网络版软件等。合同总金额为
289 万元。2022 年 12 月 26 日,双方签订
《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合同总价不变,只将原合同中约定的“亚信安全防毒
墙网络版软件
V16.0”变更为“亚信安全云主机深度安全防护系统应用软件
Deep Security V20.0”,其余合同条款不变。2022 年 11 月 16 日,明瑞万通公
司与优炫公司共同盖章确认的
"货物签收单"中验收内容一栏载明:货物无损
坏。
2024 年 1 月 29 日,明瑞万通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已全部
交付案涉产品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优炫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以及违约金。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支付合同款 289 万元;
2.支付违约金(以 289 万元为基数,2023 年 9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按照日
0.1%计算);
3.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告编号:
2025-064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于
2022 年 11 月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
告供货,合同总金额为
289 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按照被告
的要求将货物交付最终用户。被告于
2023 年 4 月 2 日出具验收单,双方在验
收单上签字盖章确认。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
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收到(2024)京 0108 民初 4745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
京明瑞万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
289 万元;
二、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
京明瑞万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289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22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
1.5 倍计算),最高金额以 14.45 万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北京明瑞万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如适用)
公司已于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三)执行审情况(如适用)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诉讼八: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公告编号:
2025-064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4 年 7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4 年 6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 年 3 月 7 日,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并进
入执行程序,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该案件已终结。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谦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振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与上海谦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谦和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签订了《人员外派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谦和公司向公司外派技术人员
提供技术服务。后因公司未按约支付服务费,双方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签订
《 回 款 计 划 协 议 》 , 确 认 截 至 该 日 公 司 欠 付 谦 和 公 司 技 术 服 务 费 共 计
5,278,362.50 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因公司未履行《回款计划协议》,
谦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编号:
2025-064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支付服务费 5,278,362.50 元;
2、判令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5,278,362.5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
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3、判令公司支付律师费 17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签订了《人员外派合作框架协
议》,由原告外派人员参与被告的软件开发、系统建设及相关技术服务等事宜。
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确认签章了系列《对账单》。
2024 年 4 月 19
日,经双方核算就技术服务费欠款事宜签订了《回款计划协议》,明确截止
2024
年
4 月 19 日被告欠原告技术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5,278,362.5 元,并约定了分期
还款计划及违约责任。经多次催告,被告并未支付款项,现已逾期超过
30 日,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欠款,并要求承担违约金。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上海谦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
5,278,362.50 元;
二、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上海谦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以
5,278,362.5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上海谦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
17 万元。
(二)二审情况(如适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24)沪 01 民终
214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告编号:
2025-064
(三)执行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
沪
0115 执 5186 号,并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公
司履行付款义务。截至目前,公司已经执行完毕,案件已经终结执行。
诉讼九: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4 年 11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4 年 10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吴中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已收到江苏省吴中市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苏州浙远自动化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
尚未收到二审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浙远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复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3、被告
公告编号:
2025-064
姓名或名称: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其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苏州浙远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其通过
2023 年 6 月 25 日签
订的《合同变更及补充协议》,承继了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苏
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搬迁机电工程自动化智能化工程”中的合同权利义务;原
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并于
2024 年 8 月 1 日通过验收,但主张北京优炫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
5,813,264.62 元未予支付。基于此,原告提起诉讼
要求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同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求项目发包方苏州东瑞制
药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 5813264.62 元;
2、判令被告 1 承担延期付款违约金 390000 元(1300 万×3%);
3、判令被告 2 在欠付被告 1 的工程款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通过合同变更承继了案涉工程的权利义务,并已完成全部
工程项目且于
2024 年 8 月 1 日通过验收。根据《合同变更及补充协议》,被
告
1 尚有 5,813,264.62 元工程款未支付。该工程系被告 2 作为建设单位发包
给被告
1,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2 在欠
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工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公告编号:
2025-064
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4)苏 0506 民初 13916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苏州浙远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
3,997,887 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
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 年 8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苏州浙远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如适用)
截至目前,原告向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尚未收到二审开庭通知,尚
未开庭。
诉讼十: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2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4 年 8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件编号为(2024)
京
0108 民初 58287 号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逢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
2025-064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3、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国研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挂牌公司无关联关系
4、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兴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知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挂牌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吉大公司”)签订了三份《软件采购合同》,向吉大公司采购“吉大正元
SRQ05 电子证书认证系统 V5.0”软件产品,合同总金额为 43,956,900.00 元。
公司已累计向吉大公司支付款项
28,196,500.00 元(含通过第三人国研公司代
付的
12,196,500.00 元)。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获悉案涉软件产品存在重大权属
争议。公司认为,吉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其与最终用户之间关于软件著
作权的重大纠纷,导致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27,956,900.00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397,845.00
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公告编号:
2025-064
事实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签订三份《软件采购合同》,约
定被告向原告采购
"吉大正元 SRQ05 电子证书认证系统 V5.0"软件产品,总金
额
43,956,900.00 元。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软件产品并进行
安装、调试,完成部署后运行状态良好,最终在
2022 年 12 月、2023 年 3 月
经被告最终验收合格。然在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全部发票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
项,剩余
15,760,400.00 元至今未支付。原告认为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
务,被告应当支付全部合同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四)反请求的内容及理由(如适用)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诉请求:
1、请求撤销吉大公司与优炫公司 2022 年 3 月 25 日签订的三份《软件采
购合同》;
2、判令吉大公司返还合同款 2819.65 万元;
3、判令吉大公司赔偿合同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 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30 日起;以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以 50 万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以 15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2 日
起;以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14 日起;以 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8 日起;以 1219.65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27 日起,均计算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一年期
LPR 的标准计算);
4、吉大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优炫公司因此付出的预期利益损失
278.46 万元;
5.反诉费由吉大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反诉原告)主张,其在订立合同时受吉大公司业务人员指示,对案
涉软件产品的权属重大争议不知情。随着案件审理,发现吉大公司对案涉产品
无处分权,且故意隐瞒了其与最终用户之间关于软件著作权的重大纠纷,导致
公告编号:
2025-064
被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吉大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且导致合
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承担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
2024)京 0108 民初 58287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如下:
一、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春吉大正元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合 同 款
15,760,400.00 元 及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788,020.00 元;
二、驳回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诉讼十一: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举证通知书的日期: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4 年 10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
/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件编号为(
2024)赣 0191 民初 4508
号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广投产业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建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
2025-064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3、被告
姓名与名称:共青城优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关系:挂牌公司法人实际控股公司
4、被告
姓名与名称:南京俱成秋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俱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关系:挂牌公司股东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与江西广投产业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广投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合同编号:
CG-BJYX-GTCY-20240318),
约定公司向广投公司销售优炫数据库管理系统
V2.1 及软硬件一体化算力平台
V1.0 各 10 套,合同总金额为 20,100,000.00 元。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交付
产品,广投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支付全部货款。后广投公司以产品缺少密
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公司换货,并于
2024 年 9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双方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签订的《购货合同》;
2、请求判令公司返还货款 20,100,000.00 元;
3、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约金 1,005,000.00 元;
4、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75,000.00 元;
5、请求判令梁继良、共青城优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俱
公告编号:
2025-064
成秋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公司承担案件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购货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支付全部
货款,但被告交付的产品缺少密钥,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
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同时,原告认为梁继良等主体应当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赣 0191 民初 4508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西广投产业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优炫数据库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签订的《购货合同》;
二、被告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
告江西广投产业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
2,010 万元;
三、被告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
告江西广投产业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
100.5 万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广投产业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执行情况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赣 0191 民初 4508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
21,18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七)其他进展(如适用)
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公告编号:
2025-064
诉讼十二: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2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2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原被告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和解协议于庭外
和解,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做出撤诉裁定。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国研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签订《软件采购合同》,合同标的为“吉
大正元
SRQ05 电子证书认证系统 V5.0”,数量 1,989 套,合同总金额为人民
币
46,741,500.00 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包括:向被告交付合同
约定的软件产品。完成软件的安装、调试工作。软件最终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
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已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向被告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被告已累计支付货款人民币
34,545,000.00 元。截至诉讼前,被告尚欠货款人民
公告编号:
2025-064
币
12,196,500.00 元。被告在合同付款条件完全成就的情况下,未履行全部付款
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 12,196,50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3,688,221.6 元(以 12,196,500.00 为基数,自
被告收到最终用户款后的第
31 日即 2022 年 2 月 4 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
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
3,688,221.6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维权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软件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
了全部合同义务,包括交付软件产品、完成安装调试,且软件已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经被告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最终用户款项后支付
相应款项。现最终用户已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向被告全额支付相应合同款,被
告的付款条件已经完全成就,但其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
12,196,500.00 元至今
未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如适用)
原被告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和解协议达成和
解。
(二)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
2024)京 0108 民初 62124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
受理费
61,554.16 元,减半收取计 30,777.08 元。
公告编号:
2025-064
诉讼十三: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1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1 月 8 日
(四)受理仲裁机构的名称:嘉兴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截至目前,已收到嘉兴仲裁委员会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作出的准许撤回申
请决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优炫软件(吉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勃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云政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泳龙间接持股
1.1613%
的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本公司(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就采购“微模块机
房工程”等产品事宜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产品规格、数
量、价格,并特别约定付款及发货方式为“款到发货”。合同签订后,本公司
已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通过全资控股股东“北京优炫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指
公告编号:
2025-064
定账户全额支付合同货款共计人民币
33,840,000.00 元,并已收到被申请人就
全部合同价款开具的发票。然而,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公司支付的全部合同货款
后,并未按合同第
5.1 条“款到发货”的约定履行其交货义务。截至本公司提
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迟延发货时间已长达
9 个月(271 天),严重超出合同
约定的履行期限。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YZ2*开通会员可解锁*);
2.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付货款人民币 3384 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按照合同货款支付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支付违约金 863,615.34 元(暂计算至仲裁申请
日);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确
约定“款到发货”,申请人已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支付全部货款 3,384 万元,
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在收到全款后,至今长达
9 个月未履行发货
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
563 条及合同第 10.1 条约定,申请
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如适用)
截至目前,已收到嘉兴仲裁委员会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作出的准许撤回申
请决定书。
诉讼十四: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公告编号:
2025-064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3 月 4 号
(三)诉讼受理日期:
-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截至目前,公司收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11 月 18 日作出
的(
2024)川 18 知民初 2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尚处于上诉期。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荥经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胥明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3、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春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分公司
4、被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优炫创新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5、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赛闯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
2025-064
法定代表人:冯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荥经县人民医院诉称,其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与被告一(公司)签
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委托公司开发“荥经县人民医院及医共体服务能力提
升健康信息平台(一期)”项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4,998,000.00 元。原告主
张,项目验收后平台大部分功能无法正常运行,且发现项目实际由被告二、被
告三完成,涉嫌违规分包。原告认为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自主开
发的源代码,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引发该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于起诉之日解除;
2.请求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合同款 4,998,00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499,800.00
元;
3.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60,000.00 元;
4.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一应全部自主开
发并保障原告享有知识产权。但项目验收后平台大部分功能无法正常运行,且
发现项目实际由被告一在成都的下级公司完成,涉嫌违规分包。被告一未向原
告提供自主开发的源代码,导致原告无法实际取得开发成果,无法实际使用、
无法二次开发,无法办理著作权,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截至目前,公司收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11 月 18 日作出
的(
2024)川 18 知民初 2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尚处于上诉期。
公告编号:
2025-064
诉讼十五: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3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4 年 10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
/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4)浙 0482 民
初
5401 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5 年 9 月 9 日,本公司收到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4)浙 0482 民初 5401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广投产业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建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云政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泳龙间接持股
1.1613%
的公司
3、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余网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左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被告
公告编号:
2025-064
姓名或名称:左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第三人(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江西广投公司依据一份形式上的软件采购合同向被告云政公司主张
1,442 万元货款及违约金,但云政公司及审理法院均认定该交易缺乏真实商业
背景,实为以贸易为名进行资金流转的虚假交易;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经审
理,以原告无法证明存在真实货物交付及买卖关系为由,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
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1442 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2.1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 4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在未缴纳出资的 4500 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诉请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等全部由
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一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签订《数据库系统服务合同》,
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优炫数据库管理系统
V2.1(基础版),总价 1,442 万元。
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一交付产品,被告一于当日进行验收并出具了《软件项
目验收单》。原告向被告开具合同款
1,442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一
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
公告编号:
2025-064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4)浙 0482 民初 540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驳回原告江西广投产业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执行阶段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诉讼十六: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3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3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已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一审已开庭,本案尚在审理中。截至
目前尚未收到一审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喀什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
2025-064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方)与被告喀什城建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招标方)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签订的《智慧城投(一期)项目服务合
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项目开发、产品交付、系统部署、人员培
训等全部义务,且项目已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经各方共同验收合格。然而,
被告在支付合同总价
50%的款项(共计 734 万元)后,剩余 50%合同尾款(734
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告并已开具相应发票,至今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严
重违约。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喀什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约支付合同尾款 734 万元及违约
金
220.2 万元(每迟延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 0.5%计算,违约金最高限额为本
合同总价的
30%,原告起诉时减按未付尾款计算);
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智慧城投(一期)项目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己方义务,
且合同项目最终验收合格。被告在支付
50%合同款项后,未再支付剩余 734 万
元合同尾款,虽经原告多次催告并开具相应发票,被告至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及原告因追
讨合同尾款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等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本案已开庭,尚未收到一审判决书。
(二)其他进展(如适用)
公告编号:
2025-064
本案已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十七: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3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1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原被告双方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经海口市龙华区和顺民商事调解中心调
解,达成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5)粤 0106 民特 905 号民事裁定
书;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4)浙 0482 民
初
5401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广电国际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5 月 20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GRG-
BJYX-240516),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精品录播主机等一批设备,合同总价为
公告编号:
2025-064
2,577,060 元人民币。合同约定:智慧云项目验收完成后或货物到达用户现场满
60 个工作日(以先到为准),被告须在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95%;
质保期满一年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 5%。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全
部交货义务,相关设备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交付至被告指定用户,并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通过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时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
催告,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此外,被告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向原告出具《专款专用承诺书》,承诺在收到用户款项后优先支付原告货
款,否则愿承担当期应付款
20%的违约金。但被告在收到相关款项后仍未履
约,亦未履行专款专用承诺。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验收货款 2,448,207.00 元人民币及违
约金
489,641.40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
行全部交货义务,设备已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交付给被告指定用户并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通过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验收完成后支付 95%的货
款,但被告经多次催告后仍拒不支付。此外,被告曾出具《专款专用承诺
书》,承诺在收到用户款项后优先支付原告货款,但被告在收到用户支付的
货款后并未履行专款专用承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支付
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如适用)
(
2025)粤 0106 民初 12803 号《调解协议书》现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意见,双方自愿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申请人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广州广
公告编号:
2025-064
电国际技术有限公司货款本金
2,577,06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2,582,060.00 元;前述款项,由申请人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分八期支
付给申请人广州广电国际技术有限公司;
二、如申请人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款之约定按
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申请人广州广电国际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付的全部款项;
三、如申请人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款之约定按时足
额履行完毕,则双方了结本案纠纷,不再就本案纠纷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本案调解费
15,151.4 元,由申请人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支
付给海口市龙华区和顺民商事调解中心。
(二)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粤 0106 民特 905
号裁定如下:
申请人广州广电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
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经海口市龙华区和顺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
调解协议有效。
诉讼十八: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3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1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号为(
2025)京 0108 民初 11006
号。法院已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向各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及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截至目前,本案尚待开庭。
公告编号:
2025-06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3、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鑫同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被告
姓名或名称: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春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5、被告
姓名或名称: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6、被告
姓名或姓名:钟琴
与挂牌公司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1 月 19 日,被告 1 北京优炫公司获批原告授信额度不高于 4,000
公告编号:
2025-064
万元。此后,被告
1 与原告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1 月 30 日、2 月 1 日
签订三份《银行承兑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129C5*开通会员可解锁*、
129C5*开通会员可解锁*、129C5*开通会员可解锁*,承兑汇票金额合计 4,000 万元,期
限分别为
6 个月或 7 个月,约定若被告 1 未能按期付款,原告垫付后按日万
分之五(年化
18%)计收罚息。为担保上述债务履行,各方签署多项担保文
件。上述三份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
1 未能按约将票款足额支付至原告
账户,原告已全部垫付票款共计
4,000 万元。原告认为被告 1 的行为已构成
严重违约,各担保人亦应依约承担相应担保责任,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偿还三份《银行承兑合同》项下已垫付的票款本金共计人
民币
39,245,859.76 元;
2、判令被告 1 支付截至 2025 年 1 月 14 日的罚息 3,393,775.35 元,并自
2025 年 1 月 15 日起按年利率 18%支付后续罚息至清偿之日;
3、判令被告 1 支付律师费 100,000 元;
4、判令被告 1 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5、确认原告对被告 1 提供的位于成都的两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
(
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 0233696 号、第 0233695 号)在最高额 922 万元
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优先受偿;
6、确认原告对被告 1 质押给原告的对被告 2 的 5000 万元应收账款在最
高额
5000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判令被告 2 直接向原告支付;
7、判令被告 3 在最高额 440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 1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8、判令被告 4、被告 5 在最高额 440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 1 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
1 签订的三份《银行承兑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合
公告编号:
2025-064
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承兑汇票的兑付义务,但被告
1 未能在汇票到期
前足额支付票款,导致原告垫付全部票款
4,000 万元。被告 1 的行为已构成
严重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垫付款项、支付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责任。各担
保人应按照相关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如适用)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号为(
2025)京 0108 民
初
11006 号。法院已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向各被告送达《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
知书》,确定由审判员王哲独任审理。截止至目前,本案尚待开庭。
诉讼十九: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4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3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喀什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5 月 16 日一审开庭,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一审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喀什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
2025-064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喀什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与本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
签订了总金额为
1,468 万元的《智慧城投(一期)项目服务合同》。原告主
张,在系统试运营期间发现该系统无法实现其需求、不能稳定运行,无法正
式投入使用,并称项目在招投标、运行及安全等方面存在大量问题。原告认
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签订的《智慧城
投(一期)项目服务合同》,该合同不再履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人民币 734 万元及利息
705291.4 元(截止到起诉日的利息计算清单附后;并要求以 734 万元为本
金,按照年利率
3.95%,从起诉日持续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
暂时共计人民币
8,045,291.4 元(大写:捌佰零肆万伍仟贰佰玖拾壹圆肆角
整)。
3、请求依法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案涉“喀什城投集团公司智慧城投(一期)项目”是招投标
项目,根据招标文件,项目资金来源为银行借款。被告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
中标。原、被告之间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签订了《智慧城投(一期)项目服
务合同》。项目工期:从
2022 年 5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共计 183
天。合同总价为
14,680,000.00 元。合同还约定了标的内容、标的质量、标的
范围及双方各项权利义务。且特别强调: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以全部实现
或高于采购人所有功能需求且稳定运行为合格标准。目前,原告分三次共计
已经支付了项目款
734 万元。系统试运营期间,发现该系统并不能实现原告
公告编号:
2025-064
的需求,不能稳定运行,根本无法正式投入使用。经过核查,原告发现案涉
项目在招投标环节、项目运行及网络安全等方面均存在大量问题。根据上述
事实及法律规定,案涉项目所设定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应当解除。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2025 年 5 月 16 日一审开庭,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一审判决书,案件
仍在审理。
诉讼二十: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5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5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鉴于被告存在不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公司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书,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5)京 0108 民初
88418 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挂牌公司自身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公告编号:
2025-064
法定代表人:温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忠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4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 1 签订了《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内儿科医
技大楼智能化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11,796,663.18 元。后合同金额核减 35 万元至 11,446,663.18 元。根据合同第
4.3 款约定,被告应在收到业主方同阶段金额并收到原告等额发票后的相应期
限内分阶段支付合同款项。合同第
6.7 款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
日需向原告支付本合同进度款万分之七作为违约金,违约赔偿费最高限额为
合同总价的
10%。如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 10%,原告有权终止合同,
并收回项目设备材料,所有已从被告收到的价款、费用不予退回。合同签订
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货物,双方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签署了《验收报
告》,确认项目验收合格。然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
50%的合同
款,仍有
5,548,331.59 元未支付。经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严
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
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
5.548,331.59 元;
2,判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
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
5,548,331.59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
万分之七计算);
公告编号:
2025-064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内儿科医技大楼智能
化项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交付了全部货物,且双方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签署《验收报告》,确认项目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分阶段
支付合同款项,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
50%的合同款,剩余
5,548,331.59 元款项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付款,被告始终未支付。被告的
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剩余合同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开庭通知,一审尚待开庭。
(二)保全情况
鉴于被告存在不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原告于
2025 年 6 月 15 日向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
值
5,548,331.59 元的财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7 日作出
(
2025)京 0108 民初 8841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中国
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5,548,331.59 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
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
权的期限为三年。
诉讼二十一: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5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5 月 29 日
公告编号:
2025-064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鉴于被告存在不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公司已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万源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蒲智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万源市卫生健康局签订《万源市医共体
信息化系统(硬件)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6,998,779.00 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接到原
告通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后
14 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金额的 30%(即
2,099,633.00 元);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被告在收到发票及票据凭证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65%(即 4,549,207.00 元);剩余 5%(即
349,939.00 元)作为质保金,在项目质保期到期后一次性支付。合同第六条
约定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设备交付
义务。被告已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出具《履约验收报告》,确认项目全部验收
合格。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合同款
3,537,733.00 元,尚欠 3,111,107.00
元未支付。其中,应于验收合格后支付的
4,549,207.00 元中,被告仅支付部
公告编号:
2025-064
分款项,剩余款项长期拖欠。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已
构成严重违约,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此,原告依法向四川省万源市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万源市卫生健康局支付合同款人民币 3,111,107.00 元;
2、判令被告万源市卫生健康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3,111,107.00 元为
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万源市医共体信息化系统(硬件)设备采
购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交付了全部的信息化系统(硬件)设备,且
被告已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出具了《履约验收报告》,确认项目全部验收合
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约定的付款计划支付合同款项,但截至起诉
之日,被告仅支付了
3,537,733.00 元合同款,尚欠 3,111,107.00 元合同款未
付。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付款,被告万源市卫生健康局仍未支付欠付款项,已
严重违约并严重影响到了原告的日常经营。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开庭通知,一审尚待开庭。
(二)执行情况
鉴于被告存在不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公司已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书。
诉讼二十二: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公告编号:
2025-064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6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4 年 10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5)京 0105 民
初
12864 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桥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3、被告
姓名或名称: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1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 1 签署编号为【405560_专精特新企业贷
(北京)综合授信协议在线签署
_24*开通会员可解锁*42】的《综合授信协议》,
被告
1 取得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 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 2 签署《最高额保
证合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约定被告
2 为被告 1 在授信项下的全部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
1 签署编号为【专精特新企业
公告编号:
2025-064
贷
2*开通会员可解锁*7】的《光大快贷贷款合同(在线签署版)》,约定贷款金
额为
500 万元,贷款期限自实际发放之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1 日,年利率
3.45%,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即年化 5.175%),按季结息,
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
1 发放贷款 500 万元。贷
款到期后,被告
1 未能按约偿还本金,且自 2024 年 9 月 21 日起未足额支付
利息,构成违约。原告认为,被告
1 应立即偿还全部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
用,被告
2 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000.00 元;
判令被告
1 偿还截至 2025 年 6 月 21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
128,820.29 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6 月 22 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光大快
贷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
2、判令被告 1 承担原告追索债权发生的律师费 15,008.63 元;
3、判令被告 2 对上述第 1、2、3 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
1 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及《光大快贷贷款合
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
1 发放贷款 500 万元,但被告 1 未能按照
合同约定到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且自
2024 年 9 月 21 日起未足额支付利
息。被告
1 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责任。被告
2 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按照《最高额保
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
1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开庭通知,一审尚待开庭。
公告编号:
2025-064
(二)保全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5)京 0105 民初 12864《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5,017,883.63
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其与不足部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二十三: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5 月 3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5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5)津
0319 民特(调)13290 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3、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软件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
2025-064
法定代表人:彭春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3 月,申请人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优炫数
据库软件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AA240306254BH 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租赁期间为
36 期,总租金为
4,680,000 元,被申请人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北京优炫数据库软件有限公司未能按约支付
租金,构成违约。经双方协商,于
2025 年 6 月 9 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鼎信调
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项下未付租金 3,484,000.00 元(已扣
除履约保证金
1,300,000.00 元);
2、请求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调解费。
案件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
已依约履行了融资租赁服务义务,但被申请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
成违约。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如适用)
2025 年 6 月 9 日,各方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鼎信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调解
协议:
1、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优炫数据库软件有限公司,北京优
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北京优炫数据库软件有限公司应向仲利国
公告编号:
2025-064
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
AA240306254BH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
全部剩余未付租金
3,380,000.00 元(已扣除履约保证金 1,300,000.00 元);
2、上述应付款项的支付方式为:2025 年 5 月 15 日前支付租金
111,000.00 元(已给付),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租金 111,000.00 元,2025
年
7 月至 2027 年 4 月,每月 15 日前支付租金 111,000.00 元,2027 年 5 月 15
日前支付租金
716,000.00 元;
3、若北京优炫数据库软件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
义务,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上述第一、二项所载全部到期
及未到期的债权扣除北京优炫数据库软件有限公司已归还部分,以及自逾期
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协议中各期约定的应付未付租金为
基数,自各期约定的付款日期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优炫数据库软件有限公司的上述
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优炫数据库软件有限公司追偿;
5、本案调解费 10,152.00 元(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垫付),由
北京优炫数据库软件有限公司、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
2027 年 5 月 15 日前支付给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6、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调解请求。
7、各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8、各方一致同意以上述调解协议为内容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诉讼二十四: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8 月 4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
2025 年 6 月 4 日
(四)受理仲裁机构的名称: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
公告编号:
2025-064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到(2025)乌仲裁字第 0687 号《裁决
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乾元大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贤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徐贤笑
2、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新疆乾元大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
1 乾元大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 2 新疆乾元大通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三方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
就新疆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相关项目签订了《技术服务三方协议》。根据该协
议,申请人
2 新疆乾元大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并已完成
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服务费用
5,323,711.96
元,导致双方产生争议并提起仲裁。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公告编号:
2025-064
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 2 新疆乾元大通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三方协议》第三条项下的服务费
5,323,711.96 元;
2、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事实与理由:
2024 年 3 月,申请人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优炫数
据库软件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AA240306254BH 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租赁期间为
36 期,总租金为
4,680,000 元,被申请人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案件事实原因:
申请人主张,三方签订的《技术服务三方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
2 新
疆乾元大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及时完成了技术服务义
务,包括向项目客户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服从被申请人领导,按要求参加
相关会议及研讨,按承诺执行合同或履行服务。现项目已实施完结,根据协
议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
2 支付 100%服务价款合计 5,323,711.96 元。但
截至提起仲裁,虽经催告,被申请人以无力付款搪塞至今未支付该服务价
款。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判情况(如适用)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到(2025)乌仲裁字第 0687 号《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新疆乾元大通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3,618,211.96 元;
二、驳回申请人乾元大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乾元大通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请求标的
5,323,711.96 元,裁决给付标的 3,618,211.96 元,给付标的
占请求标的
67.96%。
公告编号:
2025-064
诉讼二十五: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8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4 年 5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已开庭,截至目前暂无生效法律文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鲸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欣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自
2022 年起为被告中标相关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双方于 2023 年
期间签署了多项技术服务合同,包括《内蒙古电力数据安全管控平台研发实施
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中国电信内蒙古分公司
2022-2023 年 IPIT 类设备维保
项目设备维护合同》等九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全面履行了技术服务
义务,且发标单位均已将款项支付给被告。同时,原被告双方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出具加盖双方公章的对账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合计人民币
公告编号:
2025-064
3,756,776.25 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构成严重违约,
故引发本次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合计 3,756,776.2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 3,756,776.26 元为基数按照人
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为标准,自 2024
年
5 月 15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自
2022 年起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双方签订了多项技
术服务合同。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相关项目均已通过验收,且
发标单位已将款项支付给被告。经双方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对账确认,被告
尚欠原告合同款合计
3,756,776.25 元。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怠于履行付
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合同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
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开庭审理。目前案件正在审
理中,截至目前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诉讼二十六: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8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5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编号:
2025-064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已开庭,截至目前暂无生效法律文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东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牛波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3、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春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4、被告
姓名或名称: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5、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志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挂牌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1 月 30 日,被告一北京优炫数据库软件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东区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
编号:
11*开通会员可解锁*159),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人民币 500 万元
公告编号:
2025-064
整,借款期限为一年,用于支付企业人员工资、小额零星采购及研发费用
等。同日,被告二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
同》,承诺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梁继良与被告四黄志军亦
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发
放了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能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收,
各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 4,900,000.00 元,支付截止到
2025 年 3 月 11 日未结清利息 6,125.00 元,未结清复利 26.03 元,未结清罚息
20,825.00 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3 月 1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合
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
500 万元,但被告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到期足
额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相关担保
文件的约定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开庭审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
中,截至目前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诉讼二十七: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公告编号:
2025-064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4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4 年 11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已开庭,截至目前尚无生效法律文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春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3、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4、被告
姓名或名称: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6 月 9 日,本公司与被告一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由本公司
向被告一提供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贷款。为担保该笔债务的履行,本公
公告编号:
2025-064
司分别与被告一签订了《抵押合同》,由其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
押担保;与被告三签订了《保证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由其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并以其持有的
[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与被
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由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本公司依据合同
约定,分批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
49,715,830.04 元。但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按期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
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相关约定,宣布贷款提
前到期,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9,715,830.04 元;
2、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利息 137,450.34 元,罚息及复利 24,512.93 元
(暂计算至
2024 年 10 月 12 日,后期的罚息及复利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
的标准计算,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38,000.00 元;
4、判令被告一就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被
告一所提供的抵押物,即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宋湾村、田湾村、新农
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被告三就上述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其所提供的
质押物即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所持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的
10000 万股权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但被告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
务,构成违约。各担保人应按照相关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公告编号:
2025-064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已开庭审理本案,目前本案
仍在审理中,暂无生效法律文书。
诉讼二十八: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5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4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6 月开庭审理本案,截至目前此案正在
审理中,尚无生效法律文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负责人:赵政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3、被告
姓名或名称: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告编号:
2025-064
4、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春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一与原告北京银行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签署《综合授信合同》获得
2,000 万元授信额度后,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及 2024 年 1 月 26 日签订
两份《借款合同》,各借款
1,000 万元,由被告二、被告三对全部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对第二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同时本公司以应收账款
为第二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原告依约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及 2024 年 1 月
31 日发放全部贷款共 2,000 万元后,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
务,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
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编号为 0875796 的《借款合同》中借款本金人民
币
10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编号为 0875796 的《借款合同》中利息
126,250.00 元、罚息及复利 22,978.12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10 月 12 日后期
的罚息及复利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算
至被告一实际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编号为 0885836 的《借款合同》中借款本金人
民币
1000 万元;
4、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编号为 0885836 的《借款合同》中利息
126,250.00 元、罚息及复利 22,978.12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后
期的罚息及复利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
算至被告一实际还清之日止);
公告编号:
2025-064
5、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36,000.00 元;
6、判令被告一就上述请求 3-5 项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
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
担保登记证明
-变更登记》(登记证明编号:2879*开通会员可解锁*6685)项下的
质押财产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 3-5 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 1-5 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9、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一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合法有
效。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
2,000 万元,但被告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
付息义务,构成违约。各担保人应按照相关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
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开庭审理本案,截至目前此案
正在审理中,尚无生效法律文书。
诉讼二十九: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4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4 年 10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5)京 0108 民
公告编号:
2025-064
初
57621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广投优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建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3、第三人(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向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项目安装设备采购合同》,向原告采
购部分设备,合同总金额为
4,008,100.00 元。原告声称其已按约履行了供货
义务,供货设备货款为
2,972,875.00 元。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应支付至货
款的
90%,即 2,675,587.50 元,但截至目前仅支付 200,000.00 元,剩余货款
2,475,587.50 元尚未支付。原告认为本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
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江西广投优炫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475,587.50 元并以上述货款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公告编号:
2025-064
月
27 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
支付违约金直至偿还全部货款为止(暂计算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的违约金为
80,894.06 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20,000.00 元;
三、本案诉讼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等全
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项目安装设备采购合同》,向原告采
购部分设备,合同总金额为
4,008,100.00 元。原告声称其已按约履行了供货
义务,供货设备货款为
2,972,875.00 元。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应支付至货
款的
90%,即 2,675,587.50 元,但截至目前仅支付 200,000.00 元,剩余货款
2,475,587.50 元尚未支付。原告认为本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
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5)京 0108 民初 57621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
1、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西广投优
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175,587.50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 2,175,587.5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17 日起按照年利率 3.35%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
2、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西广投优
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00 元及保全保险费 2,576.48
元;
3、驳回江西广投优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
2025-064
(二)保全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4)京 0108 民初 57621《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2,576,481.56 元的财
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
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诉讼三十: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2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2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 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2025 年 7 月 9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5)京 0108 民初 29786 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乾元大通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贤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双方于
2018 年 3 月至 4 月签订的三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原告为
公告编号:
2025-064
被告开发三项银行业分布式数据库解决方案,合同总金额高达
1,208 万元。
原告已依约完成全部开发工作,并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成功通过被告的验
收。然而,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上存在严重违约,仅在
2020 年底支付了
137.8 万余元,对于剩余超过 1,060 万元的核心款项经久未付。在原告于 2022
年
3 月发出催款函主张权利后,被告仍未能支付,此举直接导致了本次诉讼
的发生。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 10,701,641.7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 2,0406,54.40 元(自 2019 年 1 月 11 日起以
10,701,641.7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 1 年期同期贷款利率 4.35%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为 285,778.42 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以
10,701,641.70 元为基数,按 1 年期 LPR 计算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止为
1,754,875.98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维权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三份《技术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
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三项银行业分布式数据库解决方案的研发工作,并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通过被告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但
被告仅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支付 1,378,358.30 元,剩余 10,701,641.70 元至今
未付。原告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向被告邮寄催款函主张权利,但被告仍未支
付。被告长期拖欠巨额合同款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
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如适用)
双方庭前达成和解。
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公告编号:
2025-064
(二)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
京
0108 民初 29786 号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三十一: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3 年 11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3 年 11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截至目前,公司已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尚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乾元大通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贤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3 月 10 日原、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研究
开发分布式存储数据库。
2017 年 7 月 2 日被告对原告的工作验收通过,但被
公告编号:
2025-064
告剩余
273 万元未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 2,730,00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 180,282.37 元(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之日 2022
年
1 月 30 日起以 2,730,000.00 元为基数,按 1 年期 LPR 计算至起诉之日
2023 年 11 月 16 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维权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合法
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分布式存储数据库的研发工作,并于
2017
年
7 月 2 日通过被告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但被
告至今仍有
273 万元未付。被告长期拖欠合同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
承担支付剩余合同款及利息的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截至目前,公司已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尚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
诉讼三十二: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3 年 11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3 年 11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08 民
公告编号:
2025-064
初
53921 号民事判决书,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诚泰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子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2 月 9 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价值 399
万元设备,原告依约支付合同全部货款后,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合同款 3,990,00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440,895.00 元(自 2021 年 3 月 30 日起以
3,99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 2023 年 11 月 6 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诉讼维权
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于
2021 年 2 月 9 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
公告编号:
2025-064
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99 万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
货义务。被告收到货款后拒不交货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违背了诚实
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返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判决情况(如适用)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3)京 0108 民初 53921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
被告北京中诚泰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
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返还
358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 358 万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二)执行情况(如适用)
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诉讼三十三: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10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8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截至目前,一审已开庭,公司尚未收到生效判决,案件仍在审理中。
公告编号:
2025-06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新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优炫软件(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春林
与挂牌公司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二)本案事实及纠纷原因
原告与被告于
2019 年及 2021 年分别签订《武汉优炫信息安全产业园建设
项目基坑支护及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合同》和《武汉优炫信息安全产业园建设项
目基坑支护及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2024 年 8 月 15 日,双方达
成《终止
<武汉优炫信息安全产业园建设项目基坑支护及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合
同
>和<武汉优炫信息安全产业园建设项目基坑支护及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合同
补充协议
>的协议书》,双方还约定发生争议提交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裁决。
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引发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5,861,038.42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5,861,038.42 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自 2025 年 8 月 15 日起算至
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 175,800.00 元。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费、诉讼财产责任保险费、保全费等)由
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
2025-064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合
同约定的基坑支护及地基处理工程施工,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
39,112,105.42 元。根据 2024 年 8 月 15 日签订的终止协议,被告尚欠 5,861,038.42
元工程款未付,应在项目复工时或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被告至今
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进展
(一)判决情况(如适用)
截至目前,一审已开庭,公司尚未收到生效判决,案件仍在审理中。
诉讼三十四: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4 年 1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4 年 1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4)京 0108 民初 10636 号《民事调解书》,
案件已调解结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公告编号:
2025-06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联华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德
与挂牌公司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本案事实及纠纷原因
原、被告于
2021 年先后签订 3 份《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硬件
设备,
2021 年 7 月 30 日被告对原告基于三份销售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均验收
合格,出具了三份《产品安装验收单》,但被告未付款引发该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中联华杰公司支付优炫公司三份合同款共计 2,754,693.80 元
(
734,874.10 元+825,019.70 元+1,194,800.00 元);
2、判令中联华杰公司支付优炫公司三份合同违约金共计 137,734.69 元
(
2,754,693.80×5%);
3、判令中联华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维权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三份《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
告交付了全部硬件设备,且被告已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对三份合同项下的货物
均验收合格,出具了《产品安装验收单》。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验收合格
后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应当承担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进展
(一)调解情况
经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该案调解结案。(
2024)京 0108 民初 10636 号《民
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公告编号:
2025-064
一、中联华杰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四年四月五日前向北京优炫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13,200 元;
二、若中联华杰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项之约定按期足额履行
给付义务,则第一项约定不再执行,中联华杰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北京优炫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754,693.8 元及违约金 137,734.69 元,北京优炫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前述未付货款及违约金总额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累计诉讼事项反映出公司在快速扩张过程中,合同管理、项目交付及
资金回收等环节存在管理短板,已对公司市场声誉及客户合作关系产生负面影
响。为有效应对这一局面,公司已成立专项化债工作组,积极推进债务优化与
风险化解工作。我们认识到,作为技术驱动型企业,法律纠纷的集中出现可能
分散管理层的战略注意力,影响研发投入与业务拓展节奏。公司将持续完善业
务流程管控与合规管理体系,确保未来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相关诉讼事项已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直接影响:部分已决案件的付款义务
消耗了公司营运资金,加剧了流动性压力;诉讼保全导致的账户冻结及资产查
封,限制了资金调度能力和资产运营效率;预计负债的计提将对当期利润表现
形成压力。化债工作组将秉持审慎财务原则,积极推进与各方的协商沟通,优
化债务结构,努力维护公司财务健康。同时,我们将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
融资成本,为技术投入和业务发展提供稳定支持。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已指定专门的法律事务团队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依法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资金方面,公司已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日常经营与
诉讼应对的资金需求。同时,公司将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加强
合同履行与应收账款管理,以防范类似法律风险。公司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
公告编号:
2025-06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2022)内 01 知民初 42 号案件《民
事判决书》、《民事上诉书》、(
2023)内知民终 42 号案件《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民事起诉状》、(2025)京 0108 民初 90111 号《民事裁定书》;
4.《民事起诉状》、(2023)鄂 0114 民初 4910 号《民事调解书》、(2024)
鄂
0114 执恢 426 号《执行通知书》、《撤回执行申请书》、(2024)鄂 0114
执
1872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5.《民事起诉状》、(2024)新 2801 民初 9868 号《民事调解书》;
6.《民事起诉状》、《撤诉申请书》、(2025)京 0108 民初 64941 号《民
事裁定书》;
7.《民事起诉状》、(2024)京 0108 民初 4745 号《民事判决书》;
8.《民事起诉状》、(2024)沪 0115 民初 56127 号《民事判决书》、《民
事上诉状》、(
2024)沪 01 民终 21440 号《民事判决书》;
9.《民事起诉状》、(2024)苏 0506 民初 13916 号《民事判决书》、《民
事上诉状》;
10.《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24)
京
0108 民初 58287 号《民事判决书》;
11.《民事起诉状》、(2024)赣 0191 民初 4508 号《民事判决书》、(2024)
赣
0191 民初 4508 号《保全裁定书》;
12.《民事起诉状》、(2024)京 0108 民初 62124 号《民事裁定书》;
13.《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变更)》、(2024)嘉仲字第 399 号
《仲裁决定书》;
《民事起诉状》、(
2024)京 0108 民初 45063 号《民事判决书》、《民
公告编号:
2025-064
事上诉状》、《二审判决书》;
14.《民事起诉状》、(2024)川 18 知民初 2 号《民事判决书》;
15.《民事起诉状》、《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2024)
浙
0482 民初 5401 号《民事判决书》;
16.《民事起诉状》;
17.《民事起诉状》、(2025)粤 0106 民特 905 号《民事裁定书》;
18.《民事起诉状》;
19.《民事起诉状》;
20.《民事起诉状》、(2025)京 0108 民初 88418 号《民事裁定书》;
21.《民事起诉状》;
22.《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2025)京 0105 民初 12864
号《民事裁定书》;
23.《诉前调解申请书》、(2025)津 0319 民特(调)13290 号《民事裁定
书》;
24.《仲裁申请书》、(2025)乌仲裁字第 0687 号《仲裁裁决书》;
25.《民事起诉状》;
26.《民事起诉状》;
27.《民事起诉状》;
28.《民事起诉状》;
29.《民事起诉状》;
30.《民事起诉状》、《撤诉申请书》、(2025)京 0108 民初 29786 号《民
事裁定书》;
31.《民事起诉状》
32.《民事起诉状》、(2023)京 0108 民初 53921 号《民事判决书》;
33.《民事起诉状》、(2025)鄂 0114 民初 7553 号《民事裁定书》;
34.《民事起诉状》、(2024)京 0108 民初 10637 号《民事调解书》。
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
2025-064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