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西瑞控制: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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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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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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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36915 证券简称:西瑞控制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

席董事 7 人,出席和授权出席董事 7 人。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不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

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西安西瑞控制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

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2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担保业务执行部门,根据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

能:

(一)对需要公司审批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本部担保业务的审核并提出审核

建议;

(二)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备案;

(三)对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

保的,必须经其权力机构批准后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担保条件及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可依法提供以下指定种类的担保:

(一)为解决流动资金的专项贷款和其他经营业务所需资金或银行授信等融

资活动提供的担保;

(二)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三)在满足第七条所列条件下,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互保单位提供

保证担保。

第七条 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互保单位提供保证担保时,应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一)在建立新的互保单位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互保单位主体资格、资产质

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已建立起互

保关系的单位,应关注和跟踪其上述信息的变化,定期做出评价。评价的结果是

互保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较好,具有适当的承保能力;

(二)经担保决策机构审批已与互保方签署互保协议;

(三)审查和评价互保单位要求的担保业务,确认符合互保条件;

(四)已发生的互保金额相对平衡,担保时间大致相当。

第八条 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措施,同时通过调查了解

反担保提供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保的

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2

提供方具备实际承保能力。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对外担保必须由财务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

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

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

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2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在同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

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半数以上

董事同意。

第三章

担保执行与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担保合同的管理,杜绝合同管理上的漏洞。对担

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妥善保存,严格管理,

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清理检查结果应有书面记录。

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对被担保方进行信息跟踪,收集被担保单位的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以及经营管理等资料并存档。

第十四条

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意见,按规定

程序订立担保合同。订立担保合同前,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意见,确保合同条款符

合国家及本单位规定。

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范围、限额、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并在合同中

明确被担保方有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时报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义务。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不得随意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必须修改合同内容时,

需重新进行论证审批。

第十六条

担保业务具体执行部门在担保业务执行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一)担保合同中约定条款及决策机构要求事项的执行与落实;

(二)对被担保单位或项目的风险及担保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定期了解被

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搜集相关信息,建立被担保单位档案,并报担

保业务主管部门;

(三)妥善处理担保业务执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有效控制风险,并及时向

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终止担保关系,办理担保撤

销。

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2

第十七条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被担保方和担保受益人,终止

担保合同:

(一)担保有效期届满;

(二)修改担保合同;

(三)被担保方或受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

(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参加被担保单位与被担保项目的有关会议、会谈;

(二)对被担保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财务进行审核;

(三)必要时,可派员进驻被担保单位工作,被担保单位应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公司内担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监

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一旦发现异常担保合同及其他不规范的担保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

告。

第二十条

担保业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

混岗现象。

(二)担保业务审批决策机制及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评审是否科

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担保条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合同是否

完善。

(四)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所有的担保项目均向

上级担保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对被担保单位财务风险及被担保事项的实施

情况是否定期向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担保业务执行部门是否充分履

行了本制度规定的职责。

(五)担保业务记录和担保财产保管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的记

录和档案文件是否完整,有关财产和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保管,反担保财产的

安全、完整是否得到保证。

(六)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2

(七)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

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财务与资金管理部应及

时、持续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债

权人向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公司财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

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相抵触,应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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