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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7
证券代码:
833628 证券简称:金山地质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山东金山黄金地质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金山黄金地质勘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金山黄金地质勘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
《民法典》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山东金山黄金地质勘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公司分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
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告编号:2025-057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
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
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第三人为其提
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
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主
合同债务人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
系的主合同债务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向其提
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主合同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能及时跟踪了解其财务变动状况;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应向公司至少提供以下资料:
公告编号:2025-057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主合同的签约目的及其履行的预期经济效果;
(六)履行主合同的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主合同债务人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情况;
(十)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主合同债务人
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
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主合同债务人的情况,对于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情况
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主合同债务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
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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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批。
第三节
担保金额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审批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公司的担保事宜应首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有权就尚未达到第十七条
第(二)项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决定事项标准的对外担保行为作出决议。
(二)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应当
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股东会审议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
第二十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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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
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
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
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主合同债务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
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
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一)
主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
担保的债权范围、方式和期限;
(五)
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
违约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八)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聘
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要求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
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
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主合同
债务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责任人应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
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
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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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
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
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当主合同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
生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
及时了解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偿还情况,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不能履约,担保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
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立即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
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
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
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
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
担保合同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
处罚。
第三十八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
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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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山东金山黄金地质勘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