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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71881 证券简称:黑蚁文创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括但
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
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
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
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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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
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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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
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
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
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
保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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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
五条第(一)
、
(二)
、
(四)的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十个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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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
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
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
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
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
保函,下同)
。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
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二十九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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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
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
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六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
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
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法务人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
,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
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应
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经理以及董事
会秘书。
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
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应持续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
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
合并、破产、解散、清算,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
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对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应及时提请公司处理。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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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第三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
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追偿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
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
出相应处理办法,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四十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有
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七章 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指定信息披
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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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
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
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
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
分。
第五十二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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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
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