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4-13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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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就《安徽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自*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

  邮寄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无为路53号安徽省林业局林长制工作处。

  二、电邮方式

  电子邮箱:ahlgb@126.com。

  三、电话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特此公告。

附件:1. 安徽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安徽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安徽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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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和通过流转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以下统称“林业经营者”),依法将林地经营权转移给其他经营主体的行为。

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

(二)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

(三)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和保护等级,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指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经营权流转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二章 流转程序与条件

​  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

  家庭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其他方式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原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统一经营林权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市场化交易平台进行流转交易,流转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收益资金使用或分配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公示。

条  ​受让方将从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受让方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视为书面同意。

第十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可以参考本轮集体林地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确定;

(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再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

(一)林地林木权属存在争议的;

(二)未取得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共有权人等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转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十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前,可以先咨询了解相关林业法律和政策规定,降低流转风险。

第十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由授权代表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授权书。

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引导和鼓励流转双方当事人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及其林地宗地代码或者不动产单元编号(林权类权属证书编号)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意向;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公益林、天然林有关补偿费和林地征收征用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七)是否同意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和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

(八)合同期满时的固定生产设施、林业生产附属设施、林木等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  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流出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二)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

(三)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章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十六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同一县(市、区)域内林地经营权的,由县(市、区)级林业部门审批;取得同一设区市域内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的林地经营权的,由市级林业部门审批;取得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含)以上设区市林地经营权的,由省级林业部门审批。

省、市、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编制本级审批权限子项的办事指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和条件;

(二)流转后的林地开发项目方案或者意向符合当地林业管理政策和林业发展规划;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九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申请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附有流转意向条件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项目方案或者意向。

二十  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账,对辖区内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汇总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并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全县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权抵押、担保融资情况,及时掌握动态信息。

第二十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推动林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协同和系统互联,推进林权流转合同网签。

二十三​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法律政策咨询、林权收储机构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等制度。

二十四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成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发挥林权收储担保机构经营林权资产的专业优势,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

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公示,且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条  流转双方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对林权流转价格进行评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评估;流转面积小于(包括)100亩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公示,对林权价值认定一致的可以不作评估。

宜林荒地、无立木林地流转可不作评估。

已评估的,流转价格原则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整村(组)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村(组)受托办理的流转项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  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九条  从事林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集体林权流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一​  本办法由安徽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三十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安徽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需要。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对“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相应制定了《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是细化落实国家和省级改革方案,建立健全林业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的具体举措。

  (二)是衔接落实国家新规、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修订发布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改规〔2025〕2号),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原则、程序、合同、监管等作出了新的统一规定。我省亟需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确保国家层面最新规定在安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维护林业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统一。

  (三)是破解流转实践难题、促进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我省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日益活跃,但也暴露出流转程序不规范、合同要素不完整、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监管服务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制定省级实施办法,可以为基层管理和社会实践提供清晰、可操作的规范指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护林业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引导林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促进森林资源优化配置和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起草过程

  我局高度重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主要负责同志的批示与分管领导的直接部署、指导下,起草工作得以扎实推进。省林业局会同省委党校赴黄山、蚌埠、六安、宣城等地开展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工作组在深入学习研究《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上位法及国家林草局新出台的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实际,起草形成了办法初稿。

   我局于2月11日、3月17日先后征询了各市林业局、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省直有关单位、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反馈意见17条,采纳、部分采纳9条,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且有利于提升《办法》操作性、规范性的合理建议,均予以采纳或部分采纳。对于与国家上位法规定存在冲突、或可能影响管理效能的意见,在充分说明理由后未予采纳。

 3月31日,我局使用安徽省经济大脑平台政策一致性评估系统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一致性评估,根据对比结论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办法》。现发布到省林草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总则(第一至四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相关定义、流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流转程序与条件(第五至十一条)。规定了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不同主体(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再流转的条件、流转期限的限制以及禁止流转的具体情形。特别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承包林地及统一经营林权的民主决策程序和交易平台要求。

  (三)流转合同(第十二至十五条)。强调流转应签订书面合同,规范了委托签订合同的行为,引导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列举了合同应包含的基本要素。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了受让方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抛荒等根本违约行为时,流出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四)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第十六至二十条)。严格落实国家办法要求,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家庭承包林地需经行政许可,并具体划分了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规定了审批的条件、申请材料以及办理时限。

  (五)监督管理(第二十一至二十九条)。建立了从村组报告、乡镇建立台账登记并定期报告、县级指导汇总的流转信息管理机制。提出了推动合同网签、林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协同、探索建立相关服务制度、支持发展林权收储担保、规范集体收取管理费用、完善流转评估要求、建立风险防范制度、明确争议解决途径等一系列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措施。

  (六)附则(第三十至三十二条)。规定了与其他规定的适用关系、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办法》结构完整,内容全面,既严格遵循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又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为规范我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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