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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采购工作,健全采购管理内控体系,提升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医疗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质量,筑牢医疗安全与廉洁从业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本院运营管理及临床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以医院名义、使用医院预算资金实施的各类采购活动,覆盖医疗设备、药品、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办公物资、基建修缮工程、后勤及信息化服务等全部采购品类,全院各临床科室、职能部门、医技科室及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院采购管理工作坚持 合法合规、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效率提升、公开透明、权责对等、风险防控 核心原则,立足临床诊疗、公共卫生、医院运营发展需求,以患者安全保障为核心,构建全流程标准化、精细化、智能化采购管理体系,实现采购行为规范化、流程闭环化、监管常态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医院设立采购管理委员会,为全院采购工作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分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成员涵盖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医务、护理、设备、药剂、后勤、信息及各临床科室主要负责人。
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审定本院采购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关工作规范;审议年度采购工作计划、采购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审议单批次5******万元及以上或总金额1*********万元及以上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技术参数、评标标准及实施方案;监督全院采购全流程合规性;统筹协调采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难点事项,指导采购工作高质量开展。
第五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医院采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统筹、会议组织、文件流转、事项督办、信息汇总及部门协调等工作,落实委员会各项决策部署。
第六条 采购管理部门为采购工作执行主体,全面负责采购全流程落地实施。主要职责:拟定、修订采购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及配套细则;统筹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跟踪落地执行;负责采购项目立项审核、采购方式核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开标评标、谈判询价、合同初审、履约跟进等全流程管理;搭建并动态维护供应商信息库、评审专家库;规范采购档案归集、整理、归档与保管;组织全院采购业务培训、政策宣贯;牵头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及纠纷处置工作。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分工职责:
(一)财务部门:负责采购预算审核、下达与管控,核查采购资金来源合规性;依据采购合同、合规发票及验收合格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开展采购资金使用核算与动态监管,参与重大采购项目经济性论证,严控资金使用风险。
(二)审计部门:对采购全流程开展专项审计与常态化监督,覆盖采购计划执行、采购方式选用、采购文件合规性、评标过程公正性、合同履约真实性、资金支付规范性等环节;定期开展采购专项审计,对发现问题出具整改意见,全程跟踪整改落地,建立问题整改台账。
(三)纪检监察部门:聚焦采购领域廉政风险,开展全过程监督执纪;受理采购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商业贿赂、违规操作等问题线索的举报与核查;监督采购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全程参与重大采购项目关键环节监督,筑牢采购廉洁防线。
第八条 采购需求科室(使用科室)为采购需求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结合临床诊疗、科室运营、学科发展实际,科学精准提报采购需求,明确采购物资、设备、服务的技术参数、性能标准、数量规格、质量要求及供货周期;主动参与市场调研、技术论证、项目验收工作;常态化反馈采购物资及服务使用效果,为采购优化、供应商评价提供依据。
第三章 采购目录与计划管理
第九条 本院实行采购目录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采购品类、金额标准、管理要求,将采购项目划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备案采购三类目录,实施分类管控、分级审批。
(一)集中采购目录:包含纳入国家、省级政府采购统一目录的项目,以及本院明确要求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类,重点涵盖常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通用诊疗设备、批量办公设备等;
(二)分散采购目录: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单批次采购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各类采购项目;
(三)备案采购目录:单批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临床应急采购、临时补充采购项目。
采购管理部门结合国家政策调整、行业标准更新及医院运营需求,每年对采购目录进行全面梳理更新,修订后报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发布,年度内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条 采购计划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障刚需、提质增效”原则,贴合医院年度发展规划、科室业务需求及库存存量情况科学编制。
各需求科室须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采购需求梳理,规范填写《采购需求申报表》,明确采购项目、规格参数、数量、预估金额、使用用途等信息,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采购管理部门。
采购管理部门对各科室采购需求进行汇总、合规性审核、合理性研判,联合财务部门结合年度预算总额、资金调度情况,编制年度采购计划草案,明确采购项目明细、预算金额、采购方式、实施时限等核心内容,报请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采购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临床紧急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级政策调整、学科建设刚需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追加采购计划的,由需求科室提交《采购计划变更/追加申请表》,详细说明变更事由、调整内容、预算变动依据。
单批次变更、追加金额5***万元以下的,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资金确认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批;5***万元及以上的,须经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所有计划调整事项全程留痕、归档备查。
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 本院采购方式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执行,包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其他法定合规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为本院采购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各类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严格界定:
(一)公开招标:适用于单批次2******万元及以上货物类项目、3******万元及以上服务类项目、4******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项目具有特殊专业性、仅限有限供应商承接,或公开招标成本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高、性价比极低的项目,须向3家及以上合格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
(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招标无有效投标、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失败;技术复杂、无法明确详细规格参数;招标周期无法满足紧急需求;价格总额无法提前测算的项目;
(四)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技术复杂特殊、参数无法精准界定、科研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项目;
(五)询价: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价格波动小的通用货物采购项目,须向3家及以上合格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
(六)单一来源采购:仅限唯一供应商承接、突发紧急情况无替代供应商、原有项目配套添置且添置金额不超原合同1***%的项目。采用该方式须由需求科室提交专项说明,经专家论证、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在指定平台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严格执行标准化流程: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技术参数、商务条款、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占比不低于3***%,技术分值占比不高于6***%;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官方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人疑问须在投标截止15日前提出,采购部门3个工作日内统一答复并同步所有潜在投标人;开标后组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行业技术、经济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评标结束后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核发中标通知书,依法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严格参照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及本办法核心流程执行。所有采购文件须经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合规审核,采购公告、成交结果等信息统一在指定平台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标准及违约责任,坚持平等互利、合规守信原则。合同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完成签订。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内容须完整规范,涵盖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合同价款、履约期限、交付地点、验收标准、付款方式、质保服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所有技术参数、服务标准须与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保持一致,严禁出现偏离实质性条款的内容。
第十八条 合同实行多级审核审批制度。优先采用国家、行业标准合同范本,无标准范本的,由采购管理部门联合需求科室、法务部门拟定。合同签订前,须经财务部门资金合规审核、审计部门条款合规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单批次5******万元及以上合同,须报请院长审批。合同签订后,采购管理部门及时将副本分送财务、审计、使用科室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合同履约期间,确需变更、补充或解除合同的,由采购管理部门联合需求科室与供应商协商,形成书面变更协议,报原审批层级审批后执行。因供应商违约造成医院损失的,依法追责、追偿;因医院合理需求调整变更合同的,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履约验收与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履约验收是保障采购质量的核心环节,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程留痕原则。需求科室为验收主体,采购、财务、审计部门按需参与,重大或专业度较高的项目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行业专家参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货物送达或服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需求科室完成初步验收,核查货物数量、包装、外观、到货完整性;初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最终验收,全面核验产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运行质量、服务成效等,对照合同及采购标准逐项核查。
验收合格的,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出具《采购项目验收单》;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供应商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金支付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及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供应商履约完毕、验收合格后,凭合规发票、验收单、正式合同等完整资料提交付款申请。采购管理部门初审无误后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复核资料合规、手续齐全后,按期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设有质保期的采购项目,统一预留不低于合同总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无售后纠纷后,依规无息结清尾款。
第七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院建立供应商准入、分级评价、动态退出全周期管理制度,规范供应商合作标准,优化采购合作生态。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准入须满足基本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民事承担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行业专项经营许可等资质;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健全财务制度及履约技术能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无商业贿赂及失信违约行为,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标准。
供应商提交准入资料后,采购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纳入本院供应商信息库,实行统一建档、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供应商常态化评价机制,围绕产品质量、供货时效、价格合理性、售后服务、履约能力、廉洁诚信等维度开展综合考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评结果作为后续采购合作、优先遴选的核心依据,优秀供应商同等条件下优先合作,不合格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直接清退出库,列入不良合作名单。
第二十七条 全面落实廉洁购销承诺制度,所有参与本院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提前签订《廉洁购销承诺书》。对存在围标串标、提供虚假资质、商业贿赂、履约违约、产品质量造假等违规行为的,立即取消合作资格、终止合同、追偿损失,列入黑名单永久禁止参与本院采购活动,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档案为采购活动法定原始凭证,须保证真实、完整、规范、可追溯。档案涵盖采购计划、需求申报表、采购文件、答疑澄清资料、投标响应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据、付款凭证、供应商资质、质疑投诉处置材料等全套资料。
第二十九条 采购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分类归档,规范整理装订、编制档案目录,统一存放、专人保管。采购档案自项目结束之日起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重大专项采购档案实行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审批制度,未经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查阅、复制、涂改、抽取、损毁采购档案,确保档案安全规范管理。
第九章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院推进采购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搭建一体化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需求提报、计划审批、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供应商管理、档案归档全流程线上化、闭环化管控。
第三十二条 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与医院HIS系统、财务系统、资产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打通业务壁垒,提升采购效率与管理精细化水平。系统实行分级权限管理,依据岗位职责分配操作权限,严控数据操作风险,保障数据安全。
第三十三条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日常运维、功能优化、版本升级,定期开展数据备份,杜绝数据丢失、篡改等问题,保障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机制,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采购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采购工作督查,重点核查制度执行、流程合规、资金使用、人员履职、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限期闭环整改。
第三十五条 构建采购绩效评价体系,围绕采购周期、资金节约率、产品质量合格率、供应商履约率、临床科室满意度、采购合规率等核心指标开展常态化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度优化、流程改进、部门及人员考核、供应商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从业人员存在擅自变更采购计划、违规选用采购方式、泄露采购涉密信息、串通供应商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验收弄虚作假、违规审批操作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岗位调整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需求科室因履职不力、需求提报不合理、验收把关不严、虚报采购需求等造成医院资金浪费、资产损失、医疗纠纷的,严肃追究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资质造假、恶意中标、拒不履约、产品质量不达标、商业贿赂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纳入不良信用名单,限制或永久禁止合作,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院以往发布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市出台新的采购管理政策法规的,从其最新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科室可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依据本办法制定科室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报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医院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XX公立医院
2***25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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