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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汕头高铁站枢纽一体化工程集散系统匝道和周边市政道路项目、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棠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及安置区配套道路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房建) 安全防护用品、河砂、商品混凝土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SJ-GDGS-WZ-2026-104 1.招标条件1.1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物资招标采购资金已落实。因工程施工需要,现对项目物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2招标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1.2.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2.1项目概况:见附表-1。 2.2招标内容:物资品种、包件划分、计划交货期等见附件附表-2、附表-3、附表4。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3.1本次参与招标的申请人具备以下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1)本次投标人必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ecgec.com)注册。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体资格要求、具备业绩,详见(附件二)。 (3)本次招标不接受“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人必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物资,且制造地、生产线、生产工艺及原材料等始终与投标承诺一致。 3.4本次招标物资一包一投(即每个包件投标文件单独封装);投标人可以投多个包件,同一投标人(包括生产商和其贸易商),综合评估其生产、供应能力至多中1个包件的同类物资。 3.5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资质与证明资料扫描件必须为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盖电子章的资料视为无效资料,需签字处应为手签,在正本中体现即可,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使用虚假材料的:作废标处理,列入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交易名单。 3.6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本次招标文件仅采用电子版方式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售,电子招标文件不再收取招标文件费用。 4.2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中国中铁电子商务采购平台(www.crecgec.com)注册成为平台用户(须签订合同和缴纳年费),因平台审核需一定时间,建议提前操作。 供应商注册:可在本网站->“供应商园地”->“供应商注册、认证操作手册”下载;按照有关流程操作。 供应商在线投标:可在本网站首页->登录“供方交易系统(二期)”,按照有关流程操作。电采二期公告公示不推送采招网,推送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若对平台操作方面存在疑问或需要求助的,可联系平台客服热线4006-010-100。 4.3请于2026年8月 7 日上午10时00分至2026年8月 12 日上午10时00分(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完成以下相关工作: 4.3.1已注册成功的潜在投标人“响应”操作:从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登录进入“供方交易系统登录(二期)”->点击“更多”->搜索找到本次招标项目名称点击进入->点击相应“包件编号”->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点击“确定”。 4.3.2汇入标书款: 不收取标书款。 4.3.3报名资料及履约信用资料的发送:请在规定时间内,将身份证明(含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副本、客商信息(客商信息为‘客商银行账号’及‘客商基本信息’表,于鲁班网招标公告页面中的附件,请及时下载填报)三项内容的扫描件(均加盖公章)及招标文件售卖期间“信用中国”网站查询PDF文件压缩打包后汕头集散项目发至1752305050@qq.com 招标人电子邮箱、白云棠涌项目发至1538982641@qq.com电子邮箱并短信告知联系人。 4.3.4经招标人对资料核实无误后,进行网上确认,潜在投标人可从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8月 21日上午10:00;开标时间:2026年8月 21 日上午10:00 。 5.1.1递交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电汇/现金/银行汇票/银行保函。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每包件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附表。 (3)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须在2026年8月 20 日上午 10 :00 前将投标保证金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汇款注意事项详见附件1): 户名: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财务核算部 账号:2*开通会员可解锁*340000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一包一汇,汇款凭证上注明:递交汕头集散项目投标保证金+招标编号+物资名称+包件号,以个人名义汇款投标保证金、汇款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汇款凭证未按要求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物资名称、包件号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如以银行汇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保证金的,原件须在2026年8月 20 日上午10 :00前递交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节能科技园28号楼联系人:陈泽瑜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原件送达至招标人的影响因素,未在规定时间送达、银行保函邮寄到付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银行保函的格式:银行保函应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2)中规定的保函格式提供,并应保证银行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始终有效。投标人应及时协助招标人做好银行保函的真伪查验工作。 注:必须提供带有查询码可银行官网查询真伪的银行保函。 (5)银行保函银行要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2投标保证金凭证报送:请在开标前,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扫描件或银行汇票/银行保函原色扫描件汕头集散项目发至1752305050@qq.com 招标人电子邮箱、白云棠涌项目发至1538982641@qq.com电子邮箱并短信告知联系人。 5.1.3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2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地点:本次招标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线上开评标,投标人开标前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供方交易系统(二期)”进行“编辑报价”和“上传投标文件扫描件(PDF格式)”,无需前往原招标文件规定的现场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注:(1)提前上传:为避免开标前上传过于集中,且上传文件和病毒检测需要一段时间,请各投标人提前上传(建议在开标前最少一天完成)。 (2)核实投标文件情况:完成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后,点击“下载”保存系统中的投标文件,核实投标文件是否可以正常打开和显示是否正常。若出现乱码或无法打开的,请重新上传或联系平台客服人员。 5.3逾期未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成功报价和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视其为放弃本次投标。 5.4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密切关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述安排如有变化,招标人将通过发布公告的媒介发布通知。 ★5.5线上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 开标过程中,投标人需在电子采购平台针对报价签名确认,未签名的默认完成确认。 开标主要流程为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点击开标后、标书解密、系统唱标、查看其他供应商报价。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全天24小时内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保持畅通。 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recgec.com)及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7.1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汕头高铁站枢纽一体化工程集散系统匝道和周边市政道路项目经理部 联 系 人:苏海顺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1752305050@qq.com 招 标 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棠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及安置区配套道路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房建)项目经理部 联 系 人:陆元龙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1538982641@qq.com 7.2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泽瑜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827314195@qq.com 8. 异议处理8.1 异议的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公示期间提出,公示期结束逾期不予受理;同一事项仅能提出一次异议,不得恶意提出异议(可能会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被限制交易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2 异议受理的联系方式:招标经办人联系方式同本公告联系方式;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邮箱:gdgszczx@126.com。 8.3 异议函需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完整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 9. 招标公告附件: 附件1:汇款注意事项 附件2: 银行保函 附件3:异议函 附表-1:项目概况 附表-2:物资品种、包件划分、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要求 附表-3:线下线上替换品规表 附件-4:物资需求明细表 附件-5:技术规格书 附件-6:合同格式书 附件1:付款注意事项汇款注意事项 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支付 ①付款方无论从哪个银行汇出,均要选择“跨行”交易,但收款方开户行类别要根据出款银行做区分: 因中铁财务公司代理行为农行,所以用农行网银对成员单位财务公司账户付款时,需选择“跨行”交易。 ②付款用途要写在“附言”项里,也就是常说的摘要,银行自动摘取附言内容。附言不超30个字,无需全角。 ③主要到账时间不能选择"立即到账",应选择延迟或者次日到账 农业银行网银付款需先进行收款方信息维护再付款:(收款方信息维护详见步骤一、二) 步骤一:进行收款方信息维护-新增收款方-需选择“特殊账户类型录入”--“内部合约”,如图所示: 步骤二:按要求维护完毕后进行消息确认,如图所示: (二)银行柜台转账 如需跟出款行付款提示,请务必说明开户银行是中铁财务公司,代理银行为农业银行,此账号为中铁财务公司为贵单位开设的代理行账户。 附件2:银行保函银行保函 保函编号: 查询码: 致: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鉴于 (投标人名称)已保证按****项目经理部(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 包件物资投标保证金。 根据投标人的申请,我方(银行名称、地址)(下称“银行”)现开立一笔数额为( 元)的保函作为招标编号 第 包件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受(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受益人”)的约束,该笔金额应由本银行根据本保函承诺合法地支付给上述买方。 如投标人发生如下情况之一,银行保函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4)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况。 我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第一次书面要求后,无需买方出具任何证明来证实其要求,即按该要求向受益人支付上述款额,但在受益人的书面要求中,应注明该项索款,是由于发生上述条件中的一种或几种,并具体说明情况。 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任何有关担保的索款要求,应在该有效期终止前提交银行。 银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姓名: 职务: 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附件3:异议函异议函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名称): 一、异议人基本信息 异议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异议项目的名称: 招标人: 招标文件获取日期: 代理机构: 三、异议事项具体内容 异议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异议事项2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 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 请求: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异议人(公章): 日期: 附表-1:项目概况项目概况
附表-2:物资品种、包件划分、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要求物资品种、包件划分、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要求(一)
物资品种、包件划分、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要求(二)
物资品种、包件划分、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要求(三)
附表-3:线下线上替换品规表
各投标单位在编制完成PDF扫描件电子版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后,需参照以上替换品规表完成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编辑报价”,使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编辑报价”与上传的PDF扫描件电子版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单一报价一致,合计报价一致 附表-4:物资需求明细表需求明细表1 招标人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汕头高铁站枢纽一体化工程集散系统匝道和周边市政道路项目经理部 招标编号:ZTSJ-GDGS-WZ-2026-104 包件号:ACF-01
1.表中为初步设计规格数量,最终规格数量以施工图为准,使用单位可根据施工图对以上规格数量进行调整。 2.交货时间及地点具体以使用单位的书面传真通知为准。 3.具体规格型号与电商平台不一致的,以标书文件为准。 4.本包件结算、付款方式:先货后款,货款分期支付。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为一个供应期,对账结算后30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0%,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5%,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 支付方式:(1)甲方有权选择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支付等方式,甲方选择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有贴息的方式时,乙方支付贴息及融资费用。 需求明细表2 招标人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汕头高铁站枢纽一体化工程集散系统匝道和周边市政道路项目经理部 招标编号:ZTSJ-GDGS-WZ-2026-104 包件号:ACF-02
1.表中为初步设计规格数量,最终规格数量以施工图为准,使用单位可根据施工图对以上规格数量进行调整。 2.交货时间及地点具体以使用单位的书面传真通知为准。 3.具体规格型号与电商平台不一致的,以标书文件为准。 4.本包件结算、付款方式:先货后款,货款分期支付。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为一个供应期,对账结算后30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0%,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5%,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 支付方式:(1)甲方有权选择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支付等方式,甲方选择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有贴息的方式时,乙方支付贴息及融资费用。 需求明细表3 招标人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汕头高铁站枢纽一体化工程集散系统匝道和周边市政道路项目经理部 招标编号:ZTSJ-GDGS-WZ-2026-104 包件号:HS-01
1.表中为初步设计规格数量,最终规格数量以施工图为准,使用单位可根据施工图对以上规格数量进行调整。 2.交货时间及地点具体以使用单位的书面传真通知为准。 3.具体规格型号与电商平台不一致的,以标书文件为准。 4.本包件结算、付款方式:先货后款,货款分期支付。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为一个供应期,对账结算后30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0%,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5%,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 支付方式:(1)甲方有权选择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支付等方式,甲方选择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有贴息的方式时,乙方支付贴息及融资费用。 需求明细表4 招标人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棠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及安置区配套道路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房建)项目经 招标编号:ZTSJ-GDGS-WZ-2026-104 包件号:SPHNT-01
以上物资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买方下达的供货订单为准。 供货时间为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时间,实际供货时间可能有一定调整,实际供货时间以买方供货订单的时间为准。 以上数量均为暂估量,型号暂定C30普通砼为基准,投标人以此基准报价,以甲方实际需求数量型号为准; 4、具体规格型号与电商平台不一致的,以标书文件为准。 5、本包件结算、付款方式:先货后款,货款分期支付。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为一个供应期,对账结算后30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5%,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5%,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 支付方式:(1)甲方有权选择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支付等方式,甲方选择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有贴息的方式时,乙方支付贴息及融资费用。 附件4 :结算报价方式(一)安全防护用品ACF-01包件结算方式 1、供应期: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供应期。 2、本次安全防护用品价格采用固定价结算。 3、对账结算后30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0%,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5%,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 4、投标限价:安全防护用品ACF-01投标最高限价含税为*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投标报价超限价的按废标处理。 (二)安全防护用品ACF-02包件结算方式 1、供应期: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供应期。 2、本次安全防护用品价格采用固定价结算。 3、对账结算后30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0%,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5%,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 4、投标限价:安全防护用品ACF-02投标最高限价含税为*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投标报价超限价的按废标处理。 (三)河砂HS-01包件结算方式 1、供应期: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供应期。 2、本次河砂价格采用固定价结算。 3、对账结算后30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0%,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5%,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 4、投标限价:河砂HS-01投标最高限价含税为4799724.00元;投标报价超限价的按废标处理。 (四)商品混凝土SPHNT-01包件结算方式 1、供应期: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供应期。 2、本次招标商品混凝土实行浮动价结算,到站单价确定方式如下: 3、结算方式:结算单价=信息价*(1-X%)*1.13; 4、信息价取值:信息价采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https://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jsgczjglz/jgxx/)--价格信息专栏发布的广州市混凝土综合价中对应强度等级混凝土价格;信息价核定方法,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上月价格作为当月混凝土结算的基准信息价;本次招标信息价报价取值*开通会员可解锁*信息价,见招标报价表; 5、X值的确定:本次竞争性招标采购,要求各竞标人在混凝土信息价的基础上定比例下浮,X值应为正数,且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保持固定不变。报价以元为单位,定比例下浮,四舍五入取整数; 6、结算时竞标人应将所有费用开具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结算。 7、对账结算后30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0%,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5%,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 8、投标限价:报价取值*开通会员可解锁*信息价,X值最高下浮比例不低于18%;投标最高限价含税为4871136.2元。 二、履约保证金 本次招标履约保证金分为两部分: 1.常规保证金:以现金钞票、现金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汇票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以履约保函等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 %。 2.追加保证金:当卖方中标价格低于招标人可接受的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85%时,卖方中标金额与该值的差额作为追加保证金。买方将根据卖方供应实际量按比例将此部分追加保证金分批返还予卖方。 3.上述履约保证金合计总额不超过每个包件中标金额的5%。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 4.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现金或保函,保函开具银行应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保函应为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标准格式)。 附件5 :技术规格书(一)安全防护用品ACF-01包件技术规格书 一、技术要求 1、900×450 国标反光圆锥筒(交通路锥)技术规格书 执行标准 GB/T 24720-2009《交通锥》 尺寸参数 总高度 H=900mm,底座直径 450mm,底座厚度≥30mm,整体重量≥5kg 材质 锥体:高密度 PE 全新塑料,耐高低温 - 40℃~80℃,抗紫外线、抗冲击,车辆碾压可回弹无开裂 底座:橡胶加重底座,防滑配重,抗风等级≥6 级 反光膜:国标高强级 IV 类反光膜,环绕 2 条加宽反光带,反光亮度≥350cd/(lx・m²),夜间可视距离≥300m 2、压力容器 (液化气瓶) 防护棚技术规格书 执行标准 GB51142-201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JGJ59 建筑施工安全规范 结构参数 框架:40×40 方管镀锌钢结构,立柱高度 2.0m,单棚容纳 4~8 瓶位,整体尺寸 2.5m×1.5m×2.0m 顶棚:0.5mm 厚防火彩钢板,双层隔热,阻燃 A 级,防雨防晒 性能要求 防火:整体不燃材料,耐火极限≥0.5h 抗风:整体焊接加固,抗 8 级大风 防爆:全通风结构,无密闭积聚燃气空间,预留泄压面 防腐:整体热镀锌处理,户外 3 年无锈蚀 3、压力容器 (液化气瓶) 警示标识牌技术规格书 执行标准 GB 2894-2025《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尺寸规格 标准 500×700mm,铝板 1.2mm 厚度,背部镀锌角钢支架 4、安全操作规程标识牌(通用制度牌) 规格尺寸 1200×800mm,1.5mm 镀锌铝板 执行标准 GB/T 17775、施工现场标准化图集 5、机械设备标识牌 基础参数 尺寸 400×600mm,1.0mm 铝板,反光覆膜 标准依据 GB 2894-2025、建筑施工设备管理规范 内容模块 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进场日期、维保周期、操作责任人、检验有效期、设备状态(正常 / 检修) 6、停机检修,暂停使用标识牌 规格 300×400mm 塑料 PVC 硬牌(临时悬挂);500×700mm 铝板(长期固定) 材质 PVC 款耐弯折,可悬挂于设备开关、操作手柄;铝板款户外长期使用,反光膜覆膜 适用点位:配电箱、塔吊、钢筋机械、空压机、起重设备 7、铁路设施,禁止攀爬标识牌 尺寸:500×700mm 铝板 执行标准 铁路安全标志规范、GB2894 禁止类标志 版面 白底红圈禁止图形,文字:铁路设施 禁止攀爬 翻越 靠近,反光膜全天候可视 防腐:热转印工艺,户外 5 年不褪色,配套立柱安装配件 8、地下有管线指向牌 规格:400×600mm,带双向箭头指向,铝板反光款 性能 耐碾压、抗风化,可插地 / 立柱安装,配套镀锌插地杆 9、旋转半径危险区域标识牌 尺寸 600×800mm 安全版式 黄底三角警告图形,标注设备旋转半径范围,文字:回转区域 禁止站人 注意机械碰撞 材质 1.2mm 铝板,高强反光膜,适用于挖掘机、塔吊、泵车等回转类机械周边 10、吊装区域危险安全标识牌 规格 500×700mm 标准:GB2894 警告 + 禁止复合标志 11、当心触电警示牌 规格 400×600mm(小型电箱)/500×700mm(配电房) 材质:PVC / 铝板反光款,防水绝缘,适配户外配电箱、电缆沟、变压器区域 12、电箱标识牌 小型尺寸 200×300mm 材质:PVC 软质不干胶(粘贴款)、铝板挂牌款两种,绝缘耐温,粘贴不翘边 13、插地牌子(通用插地警示标牌) 结构组成 牌面:300×400mm PVC / 铝板标识牌 立杆:1.2m 镀锌圆管插地杆,锥形入土底座 14、施工重地人字架(A 字施工警示牌) 整体尺寸 展开后高 1.0m,板面单面 600×400mm,A 字型折叠人字支架 材质 支架镀锌钢管,板面 PVC 高强度塑料,可折叠收纳,便携移动 标准版面:施工重地 禁止通行;前方施工 减速慢行两种通用版式,双面印刷反光膜 15、堆载预压区域请勿靠近标识牌 规格 600×800mm 铝板立柱牌 16、正在检修、禁止合闸安全防护牌 双规格: 悬挂小型款:200×300mm 绝缘 PVC,挂于电闸手柄 立柱公示款:500×700mm 铝板,设备区域定点警示 绝缘要求:PVC 款绝缘等级 V0,不导电,避免触电风险;红色禁止底色。 17、消防安全责任牌 尺寸 1000×600mm,1.5mm 厚镀锌铝板 版面模块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区域划分、消防器材点位、应急电话、防火巡查制度、消防禁令 工艺:户外 UV 反光喷绘,防火区域、库房、生活区大门口固定安装 18、消防、职业健康宣传海报 规格 800×1200mm 材质:高清 PP 背胶 + 覆膜(室内)、铝板反光款(户外) 分类内容 消防类:灭火器使用、火场逃生、防火禁令 职业健康类:防尘、防噪音、劳保佩戴、职业病防护规范 安装:悬挂于宿舍、加工车间、办公区 19、临边危险、基坑危险标识牌 标准尺寸 500×700mm,红白警示边框 配套:可搭配插地杆 / 围挡固定,沿基坑、楼层临边连续布设 20、施工现场、禁止入内警示牌 A 字人字架款 600×400mm;固定立柱款 700×1000mm 禁止类标准(GB2894):红圈白底禁止行人图形,大字 “施工现场 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户外耐候材质,道路出入口、工地大门外围布置 21、道路导向牌、安全告知牌 1、道路导向牌:600×800mm,绿底白箭头指示,标注通道、材料区、加工区、出入口走向,反光夜间可视 2、安全告知牌:1200×800mm,白底黑字,包含现场危险源、入场须知、劳保要求、应急联络、风险告知清单 材质统一 1.2mm 铝板,镀锌立柱安装 22、注意安全警示牌(通用综合警示) 多规格可选 300×400/500×700mm 版式:黄底综合警告标识,文字 “注意安全 进入施工区域佩戴劳保用品” 适用全场地通用点位,加工区、通道、料场通用基础警示标牌。 (二) 安全防护用品ACF-02包件技术规格书 一、技术要求 1、水马安全围挡 执行标准 GB/T 24721《公路交通塑料隔离墩》、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围挡规范 外形尺寸 常规标准款:长 1500mm× 高 800mm× 上宽 200mm× 下宽 450mm;壁厚≥4mm 材质参数 主体:全新高密度 HDPE 聚乙烯,原生料,无回收废料,耐候 - 35℃~75℃,抗紫外线,低温不开裂、暴晒不脆化 性能要求 车辆低速撞击后可回弹复原,无碎裂破损;户外使用 3 年无褪色、粉化;防水不渗漏,循环重复使用 2、220V 户外防水款 LED 警示灯带 电气规格 额定输入电压:AC220V 50Hz;功率:12W/m;防护等级 IP67 户外全防水 灯体参数 灯珠:2835 高亮 LED 芯片,红 / 黄双色爆闪常亮双模式可调 防水与耐候 整体全密封灌胶工艺,可露天淋雨、短时浸水使用;工作温度 - 20℃~60℃,抗雨雪、日晒老化 3、晶彩格黑黄反光贴(黑黄晶彩格反光膜)技术规格书 执行标准 GB/T 18833《道路交通反光膜》IV 类晶彩格工程级反光膜 外观规格 黑黄斜纹相间,斜纹 45° 标准警示条纹;常规卷材宽度 50cm/100cm,可分切任意尺寸 材质结构 表层 PVC 耐候面层 + 高折射微晶反光棱镜层 + 强力压敏胶 + 隔离底纸;总厚度 0.28mm 反光性能 逆反射系数:白色≥380cd/(lx・m²),黄色≥300cd/(lx・m²),夜间远距离清晰可视 阻燃等级:V2 级阻燃,轻微明火自熄 4、太阳能爆闪灯(警示灯)技术规格书 供电系统 光伏板:单晶硅高效太阳能板,功率 5W,弱光充电,阴天正常储能 储能电池:内置 12000mAh 大容量锂电池,充满电可连续爆闪 72 小时以上 充电控制:智能光感开关,天黑自动亮灯、天亮自动熄灭,过充过放保护 5、300×900 国标 IV 类反光板 技术规格书 执行标准 GB/T 18833-2012 公路 IV 类高强反光膜标准 尺寸参数 成品板面尺寸:宽 300mm× 高 900mm 基材与反光层 基板:1.2mm 厚镀锌铝合金板,平整不变形,防锈防腐 反光膜:IV 类微晶棱镜高强反光膜,红白 / 黄黑警示配色,整体覆膜无拼接 力学性能 抗风、抗冲击,户外暴晒、雨雪环境不变形起皮;耐酸碱腐蚀,工地恶劣环境长期使用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技术文件: 1. 生产和检验招标物资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号。 三、合同交货计划 合同交货期参考《物资需求一览表》,详细交货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 四、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1. 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供应的具体措施。 五、验收 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部门的质检合格证明等必要文件。 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卖方及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但质量证明书的出具并不表明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也不免除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质量要求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 计量、验收方式:卖方送货至买方工地指定地点,如卖方供应的物资不是合同约定或计划指定的厂家产品,买方可拒收,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4. 检验:买方抽样复测以买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六、质量保证期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6个月。 (三)河砂HS-01包件技术规格书 一、技术要求 河砂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同时满足以下规范标准要求: (一)技术要求: 细骨料执行《建设用砂》(GB/T 14684-2022)、《铁路混凝土》(TB/T 3275-2018)、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8 相关规定,同时满足设计图纸技术要求。 (二) 细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质地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的洁净天然河砂 。 细骨料的性能和检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表 6.2.3-1 细骨料的颗粒级配范围
注: 除 5.00 mm 和 0.63 mm 筛档外, 细骨料的实际颗粒级配与上表所列的累计筛余百分率相比允许稍有超 出分界线, 但超出总量不应大于 5%。 表 6.2.3-2 细骨料的性能
注: 1 冻融破坏环境下, 细骨料的含泥量应不大于 2.0%,吸水率应不大于 1%。 (三)机制砂的颗粒级配的分级筛余应符合下表要求: 机制砂的颗粒级配
2 当细骨料中含有颗粒状的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 应进行专门检验, 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时, 方能采用。 粗骨料技术规格书 (一)技术要求: 粗骨料执行《建设卵石、碎石》(GB/T 14685-2022)、《铁路混凝土》(TB/T 3275-2018)、《铁 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8 相关规定,同时满足设计图纸技术要求。粗骨料 应选用粒形良好、级配合理、质地坚固、吸水率低、线胀系数小的洁净碎石,无抗拉、抗疲劳要求的 C40 以下混凝土也可采用卵石。当一种级配的骨料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 可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级配的 粗骨料混合使用。粗骨料应分级采购、分级运输、分级堆放、分级计量。 1.粗骨料的性能和检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粗骨料宜选用同料源两种或多种级配骨料混配而成。 粗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 6.2.4-1 的规定。 表 6.2.4-1 粗骨料的颗粒级配
注: 1 粗骨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不宜超过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 2/3(在严重腐蚀环境条件下不 宜超过 1/2), 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间距的 3/4。 2 配制强度等级 C50 及以上混凝土时,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不应大于 25mm。 2.粗骨料的压碎指标应符合表 6.2.4-2 的规定。 表 6.2.4-2 粗骨料的压碎指标(%)
注:沉积岩(水成岩)包括石灰岩、砂岩等,变质岩包括片麻岩、石英岩等,深成的火成岩包括花岗岩正长岩、闪长岩和橄榄岩等, 火成岩包括玄武岩和辉绿岩等。 粗骨料的快速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 0.30%。当粗骨料的快速砂浆棒膨胀率大于等于 0.10%且小于 0.20%时,混凝土碱含量应满足表 6.3.2 的规定; 当粗骨料的砂浆棒膨胀率大于等于 0.20%且小于 0.30% 时,除混凝土的碱含量应满足表 6.3.2 的规定外,还应对混凝土采取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技术措施,并按《铁路混凝土》TB/T 3275 的要求证明抑制有效。梁体、轨道板、轨枕、接触网支柱等构件中使用的粗骨料的快速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 0.20%。粗骨料的岩石柱膨胀率应小于 0.10%。 4.粗骨料的其它性能应符合表 6.2.4-3 的规定。各级配骨料的含泥量、泥块含量也应满足表 6.2.4-3 的要求。 表 6.2.4-3 粗骨料的性能
(3)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C55。 (4)当国家和行业标准有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技术文件: 1. 生产和检验招标物资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号。 三、合同交货计划 合同交货期参考《物资需求一览表》,详细交货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 四、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1. 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供应的具体措施。 五、验收 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部门的质检合格证明等必要文件。 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卖方及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但质量证明书的出具并不表明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也不免除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质量要求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 计量、验收方式:数量验收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卖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地方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电子地磅进行),复磅数量与施工现场实际过磅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责。 4. 检验:买方抽样复测以买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六、质量保证期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6个月。 (四)混凝土SPHNT-01包件技术规格书 一、采购物资名称及技术要求: 1.商品混凝土技术要求: 1、预拌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 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及国家有关标准。 2、强度的试验结果评定以 GB/T 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为准。 3、混凝土泵送符合 JGJ/T10-2011《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4、《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 年版 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8、《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0、《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 1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2010) 12、《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13、《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 14、《建设用砂》(GB/T14684-2011) 15、《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 1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 17、《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18、《混凝土外加剂》(GB/T8076-2008) 19、应满足广州市白云区棠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及安置区配套道路项目相关设计要求。 (一)商品混凝土原材料 1、对水泥的要求: 配制混凝土用的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 2007)的规定,经检验确认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标准时方可使用。 本工程要求水泥要有出厂质量证明(3d、28d)、提供包含氯离子含量、碱含量计算书、水泥复试试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和过期水泥。 2、对骨料及其他材料的要求: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骨料的选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碎石和卵石的粒径宜为 5~31.5mm,含泥量不得大于 1.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 0.5%;泵送时最大粒径应为输送管径的 1/4;吸水率不应大于 1.5%,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其他要求应符合《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的规定;细骨料采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河砂;宜用中砂,含泥量不得大于 3.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 1.0%,其它要求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2011)的规定。 拌制混凝土所用的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规 定。 混凝土所有外加剂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一等品及以上的质量要求;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选用的外加剂应具有质量证明书,需要时还应检验其氯化物、硫酸盐等有害物质的含量,经验证确认对混凝土无有害影响方可使用。 粉煤灰的级别不应低于二级,掺量不宜大于 20%,硅粉掺量不应大于 3%, 其他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每立方米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总碱量(Na2O 当量)不得大于 3kg,每立方米混凝土中外加剂的总碱含量(Na2O 当量)不得大于 1kg。粗骨料使用前进行碱活性检验,不得使用碱活性反应的骨料。 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混凝土中 Cl-的含量,最大 Cl-含量≤0.4kg/m3;混凝土氯离子扩散系数<4×10-12m2/s(28 天龄期),混凝土抗硫酸盐等级不小于120(28 天龄期)。 骨料在生产、采集、运输与存储过程中,严禁混入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在使用前保持洁净。 对混凝土和易性的要求:为了保证混凝土在浇注过程中不离析,要求混凝土有足够粘聚性,在泵送过程中不泌水、不离析。《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规定泵送混凝土 10s 时的对应压力泌水率不得超过 40%,因此要求供应的混凝土泌水速度要慢,并能提供混凝土泌水速度的试验结果。 (二)、混凝土现场质量保证技术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照已经验证的理论配合比下达混凝土配料通知单进行混凝土的拌制; 2、乙方应保存混凝土出厂坍落度测试记录及搅拌单位取样部分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备查询; 3、要求乙方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随车指导施工,做好一切应急措施; 4、有特殊要求混凝土配合比以书面交底为准。 1. 混凝土原材料及各项质量指标符合: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 (GB/T11836—2023)。同时应符合施工工艺有关规定并取得甲方、监理同意。 2. 混凝土有关性能指标要求: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所供混凝土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易性能、坍落度、初凝、终凝时间及其它性能要求,并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合格。 3.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均应满足如下要求:必须满足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及确保卸料顺利进行。原材料由乙方负责检验并对其质量负责,如乙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材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及监理随时可对其进行检查、监督。 附件6 :合同格式(一)安全防护用品ACF-01、ACF-02包件合同格式 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名称: 签订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签订日期: 签约提示与声明 本合同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不做修改,如需要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增加、修改或删除的,通过专用条款予以表述和修订。乙方对此充分理解并仔细阅读了合同文本,甲方应乙方要求,对有关合同条款的含义和内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做了突出提示,在乙方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得到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有权签订本合同,并知悉签订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欺诈和隐瞒等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愿签订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通用合同条款 一、采购的物资名称、品规、数量、价款(详见“物资订货明细表”) 1.1采购的物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等详见附件一物资订货明细表,“物资订货明细表”中的数量是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初步测算得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工程变更等因素引起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实际需要履行的数量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甲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物资总数量、各品种各规格数量进行调整。 1.2关于附件1物资订货明细表 1.2.1表中单价包含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料价、出库、包装、捆扎、运输、在途损耗、中转、吊装、卸货、仓储、保险等直接费用,以及对应的管理性费用、售后服务费用和利润等。表中不含税合价、含税合价保留两位小数。 1.2.2采用“固定价”结算时,表中不含税单价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若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变化,仅按相应税率进行税费调整。 1.2.3 采用“浮动价”结算时,表中单价与合价均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浮动价结算规则执行;若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变化,可按相应税率进行税费调整。 2.乙方充分理解本条1款中甲方对订购数量可能增或减的调整,各规格实际需用数量及订购总数量调增或调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增加数量的,甲乙双方应就新增部分重新签订合同。 3.批次供应的物资品种规格、数量以及交付时间、地点等以甲方供货通知书为准。 4.乙方应根据供货通知书的要求组织发货,并将发货及运输安排及时告知甲方。如甲方认为需要调整,乙方应根据要求修改。 二、检验、包装、运输、保险、测试、质量标准、验收和备品备件 1.乙方交货的检验和测试 在交货前,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乙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2.包装和标记 2.1乙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2.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甲方的合理要求。 2.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3.运输和保险 3.1乙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乙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3.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3.3乙方应按甲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3.4乙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甲方。 4.质量验收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3质量验收标准如有特殊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5.验收 5.1乙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5.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双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做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5.3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通过验收发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货物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以随时提出异议。乙方在收到甲方异议后,应在2日内负责处理;如果乙方逾期不予处理或收到异议通知后置之不理的,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有权将收到的货物自行处理或重新进行采购,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供单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4甲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解除乙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5.5甲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甲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5.6甲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不会因为物资在乙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5.7甲方对货物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6.备品备件 6.1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甲方从乙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6.2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三、对账和付款 1.供应周期与对账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规定,乙方应在对账周期内将对应供应周期内的甲方授权收货人签署的全部验收单据提交甲方授权对账确认人办理对账确认,共同签署对账确认文件。 2.不按期提交验收单据又不办理未提交验收单据清单给甲方核实签认的,该部分验收单据不得再作为要求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3.如果甲方审核发现验收单据可能与实际收货数量不吻合,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对数量进行复核确认。 4.开具发票 4.1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4.2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4.3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4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税率调整,将按物资价税分离,即物资不含增值税单价不变的原则,按照变更后的新税率计算并结算,调整后的含税单价=不含增值税单价*(1+新税率)。对合同已履行已开票部分结算额不做调整,对合同已履行但未开票部分结算额根据实际开票时适用税率调整已结算金额,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按实际履行期间的适用税率进行计算结算。 5.付款 5.1 本合同无预付款。 5.2如甲方向乙方支付除货款本金之外的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及资金占用费等,乙方应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向甲方开具发票,由此发生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5.3款项支付顺序:双方约定任何情况下(包含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甲方支付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所涉款项的顺序为:除甲方特别注明外,甲方先行支付已到期的主债务本金,再支付该主债务所涉违约金/利息(如有),最后支付其他费用(如有)。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5.4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乙方同意给予6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或停止后续批次物资的供应。 5.5甲方有权选择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支付等方式,甲方选择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有贴息的方式时,乙方支付贴息及融资费用。 5.6乙方根据双方共同签署的对账确认文件开具的合法发票及时交甲方。如乙方提交发票、材质证明书或合格证超过付款期限的,则付款时间推延至发票、材质证明书和合格证全部提交之日起计算。 5.7双方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乙方应于发票开具后7天内向甲方移交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核,但甲方的审核并不免除乙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的责任。乙方未按要求提交合格发票的,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包含利息、资金占用费等)。 5.8对账确认文件和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发票金额扣除该供货周期物资的质量保证金等款项后为应付货款。 四、担保和保证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1乙方向甲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2乙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乙方对此负责。 1.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2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乙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甲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乙方收到甲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甲方均不负责。 1.5乙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甲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甲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乙方应在甲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6乙方独立承担因履行本合同而实施的加工、运输、装卸、安装、拆除等合同范围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甲方施工场地、通往工地的施工便道等所有与甲方及其关联单位有关的所有区域实施的前述行为。 2.质量保证 2.1乙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2.2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2.3质保金:乙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甲方按规定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不计息返还。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是否提供质保金及质保金金额由专用条款另行约定。 2.4乙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商定。 2.5视物资供应情况,甲方有权或委托第三方到生产地进行质量抽检,乙方应予协助并提供工作便利,抽检不合格费用由乙方负担。使用过程中出现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质量事故或甲方及其用料单位在建设单位评价考核中扣分,乙方应承担给甲方及其用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 2.6货物质保期限:符合“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五、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甲方可在向乙方发出通知后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乙方未完全根据甲方的供货通知书的要求(含甲方的调整和维持决定)供货,经催告后仍未按催告要求履行义务。 (2)乙方供应的物资有质量缺陷,甲方有理由相信该质量缺陷难于杜绝。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见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3.解除部分合同时,未被解除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4.解除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没有以书面通知形式表示解除合同意思的视为没有解除合同。 5.一方解除合同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如果甲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六、特别约定和承诺 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权利(含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得用于保理等融资业务,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违约方需按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对方有权据此单方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具有独立性,双方承诺妥善处理各自对外关系(含债权债务关系)。 乙方保证甲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不因乙方的原因被第三方提起诉讼(仲裁),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每发生一起乙方需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有权据此单方解除本合同。 3.乙方多送物资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产品,退场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拒绝收回多交部分产品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合同双方一致认可并同意,凡与本合同履行相关后续签订的一切协议及承诺书,合同双方的主体名称、盖章名称应分别与本合同的主体名称、盖章名称一致,否则一律视为无效。 5.买卖双方或一方签认的单据上(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对账确认单等单据)如有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6.除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买卖双方不得在签认的单据上(包括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对账单等单据)增设违约责任、担保、借款条款,否则该单据上增设的违约责任、担保、借款条款无效。 7.因乙方提供的产品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应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按供货通知书要求的交货时间和对应规格的数量交货和提供服务,则每延迟交货一天按迟延交货物资和服务价值的1%支付违约金,直至交货和提供服务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延交货物资和服务价值的30%。 (2)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或者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则甲方可向第三方采购被解除的部分或全部合同物资,乙方应支付被解除的部分或全部合同物资价值10%的违约金。 (3)虽然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理由成立,但是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前没有书面催告甲方于90天内履行义务、或者乙方虽然书面催告但在催告后90天内没有履行供货义务、或者乙方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就拒绝按甲方的供货通知书要求供货,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物资订货明细表”总价款/“物资订货明细表”中交货起止日期之间的天数×90天×10%。 (4)乙方供应的物资有质量缺陷,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修复或者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如果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更换、修复或者退货,甲方可自行采取更换、修复或者另行采购措施,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按甲方要求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乙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更换或修复的物资质量保证期按照本合同约定重新计算。 (5)乙方违约除应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采购的价款与本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额、因迟延交货给甲方造成的人工机械窝工和工程报废返工等损失。 (6)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发票,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乙方须按发票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相应税款,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为有效发票,拒绝或逾期不更换发票的,造成甲方损失及相关风险,由乙方予以承担。发生上述情况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7)如乙方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上级单位或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供应商黑名单”或“关注类供方清单”等限制交易名单,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8)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可在应付货款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违约方另行支付。 (9)只要甲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若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7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乙方接受。 (10)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接受税务机关、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的检查工作,如果乙方拒不配合,由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1)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质保书和其他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承担退货等责任和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提供单证的货款金额的30%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限足额提交履约担保,甲方有权在任意当期结算款中,直接从应付结算款项中扣除履约担保的双倍金额作为乙方履约担保。 2.甲方违约责任:宽限期过后,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费、利息、滞纳金等)。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本金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价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本金金额(不包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3.违约索赔(包括索赔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资金占用费、利息)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自甲方发现之日起计算)起90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送达对方,索赔未按约定方式提出或者超过90天提出,视为放弃索赔权利,该索赔主张无效。被索赔的一方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以书面方式回复并送达对方,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者超过28天回复,视为接受对方的索赔主张。但任何情形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本金金额为准。 4.双方互有违约情形,应按约定各自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但没有达到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条件,或者虽然达到解除的条件但守约方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通知解除合同,则守约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不得以对方违约为由拒不履行合同,否则守约方即构成对对方的违约。 八、保密 1.没有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任何合同文件、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 2.没有甲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保密条款第一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保密条款第一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九、知识产权 乙方承诺对本合同物资和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取得知识产权人的授权。乙方保证甲方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索赔,如有发生,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因工程变更等因素引起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发生变化而导致供货通知书的累计数量与“物资订货明细表”中的数量不一致,不属于合同变更。 2.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 3.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4.甲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乙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执行。 5.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设计变更,甲方可据此调整部分或全部合同数量直至终止合同,乙方对此完全理解并同意。 6.不允许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义务。 十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非甲方和最终用户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停建和重大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初步的证据材料。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可以继续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受损失一方承担。 十二、驻厂监造 甲方可派人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乙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十三、伴随服务 如专用条款无特殊约定的,则乙方应按“物资质量及服务要求描述书”的要求提供以下任一或所有伴随服务: (1)实施或协助所供物资的现场使用和调试。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提供物资使用所需的详细操作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维护,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乙方厂房和/或在施工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6)伴随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十四、争议解决 1.双方如存在履约纠纷的,应充分进行内部沟通;在项目现场未能达成一致的,双方所属单位应正式行文,说明情况,提出诉求后进行公司层级的协商;公司层级协商未果的,应按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处理;任何一方若未按上述程序进行沟通,且未书面通知对方擅自进行外部投诉的,另一方均可将上述行为视为对方违约、不诚信履约,有权采取内部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其进行内部限制交易、追究违约责任。 2.未经内部维权,直接向政府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影响企业声誉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将其列为失信人员。 3.甲乙双方通过上述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的,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纠纷在仲裁庭组成后,先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调解时间不少于6个月;调解不成的,方可由仲裁庭按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 4.双方约定按争议解决第3条解决争议时,能够由仲裁庭调解解决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仲裁费用的承担比例;调解不成由仲裁庭裁决的,由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并且各方自行承担己方因处理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 5.鉴于双方缔约时已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财产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评估,双方确认万一双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存在任何原因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双方约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双方均放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为了进一步畅通沟通渠道,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中铁三局专门设立了维权平台和维权电话,受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并尽快调查核实,督促拖欠主体及时清偿。 维权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平台入口: 十五、履约授权 1.甲方在专用合同中指定的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货物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2.乙方应按项目设乙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甲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将乙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 3.乙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乙方应根据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乙方代表继续承担十五条第二款的职责。 4.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 5.非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委托代理人超越职权的行为无效。 十六、通知及送达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及有关机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2.通知(函件)按上述任何一种约定方式送达均为有效。电子邮件或微信文件一旦到达对方,无论是否收阅,均视为已经送达,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确定双方所预留的以上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按照该地址向对方送达的通知、纪要等文件均为有效送达。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地址之日起5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十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经甲乙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争议解决条款至双方争议解决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 十八、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合同约定为准。 十九、以下内容构成本合同有效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通用合同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 3.本合同附件。 第二章 专用合同条款 一、质量验收标准 二、备品备件 三、验收方式 四、买卖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 五、伴随服务 是否需要伴随服务: 原因: 六、货物质量保证 1.乙方对物资的内在质量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内负责。 2.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6个月,自最后一批次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3.质量保证金:是否需要提供质保保证金: 是,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结算金额的5%。 七、供应周期与对账周期 本合同供货期限自 至 ;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供货期限,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供应周期为:上月 日至本月 日;对账周期为:供应周期结束之日起 个自然日。 (1)供应结算期:上月 日至本月 日为一个供应结算期。 (2)结算办理要求。乙方于每月20日,根据当期实际供应物资及甲方授权人员签认的《材料验收单》,编制当期供料清单(附电子版),与各实际用料单位(各分部)物资部门对账;乙方根据甲方实际用料单位签认的供料清单原件、《材料验收单》原件及甲方提供的具体开票信息,乙方向甲方用料单位开具与实收数量(货款)一致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结算,运杂费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乙方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留存《材料验收单》、供料清单原件各一份。 乙方逾期未办理结算手续的,或延期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甲方及工地材料厂)将相应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八、合同价格、结算方式与发票提供 1.本合同附件一“物资订货明细表”采用以下第 种。 (1)固定价 (2)浮动价,计价方式: 。 2.发票类型为以下第 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 3.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大写: ),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 元(大写: )。 九、款项支付 1.甲方选择下列第 1种支付方式。 (1)甲方有权选择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支付等方式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金和票据等方式的具体比例。 (2)支付方式 。 2.支付时间:对账结算后 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0%,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5%,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所有款项的支付均要凭发票办理,即先开发票后付款。 3.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4.甲方的增值税开票信息为: 单位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开通会员可解锁*4513E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十、履约担保 1.乙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 (1)合同签订前5日内,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 (2)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为甲方所接受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 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因乙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履约担保有效期相应延长。 3.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在封账协议签订后或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四个月内无息退还,以日期后到为准。 十一、履约授权 1.甲方指定收货代表: (身份证号: ) 2.乙方指定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 )。 十二、通知及送达 1甲方收取通知(函件)约定为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1通信地址为 ,收件人为 ,职务: ; 1.2面交甲方 ,职务 签收。 1.3邮寄甲方公司注册地址,收件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乙方收取通知(函件)约定为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2.1通信地址为 ,收件人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 2.2面交乙方项目现场负责人签收; 2.3电子邮箱 或微信号 3.乙方送达甲方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仲裁委员会)必须送达给甲方的注册地址。 第三章 合同附件 1.物资订货明细表(附件一); 2.供货通知书(附件二); 3.物资采购廉洁合作协议(附件三)。 以下无正文。
(二)河砂HS-01包件合同格式 /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名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签约提示与声明 本合同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不做修改,如需要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增加、修改或删除的,通过专用条款予以表述和修订。乙方对此充分理解并仔细阅读了合同文本,甲方应乙方要求,对有关合同条款的含义和内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做了突出提示,在乙方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得到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有权签订本合同,并知悉签订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欺诈和隐瞒等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愿签订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通用合同条款 一、采购的物资名称、品规、数量、价款(详见“物资订货明细表”) 1.1采购的物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等详见附件一物资订货明细表,“物资订货明细表”中的数量是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初步测算得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工程变更等因素引起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实际需要履行的数量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甲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物资总数量、各品种各规格数量进行调整。 1.2关于附件1物资订货明细表 1.2.1表中单价包含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料价、出库、包装、捆扎、运输、各项损耗、中转、吊装、装卸(起坡用吊机、趸船、皮带机和基础设施及电耗等)、电子计量装置、仓储、保险等直接费用,以及对应的管理性费用、售后服务费用和利润等。表中不含税合价、含税合价保留两位小数。 1.2.2本合同采用“固定价”结算,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含税单价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若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变化,仅按相应税率进行税费调整。 1.2.3 采用“浮动价”结算时,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单价与合价均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浮动价结算规则执行;若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变化,可按相应税率进行税费调整。 1.3合同总价见专用合同条款。 2.乙方充分理解本条第1款中甲方对订购数量可能增或减的调整,各规格实际需用数量及订购总数量调增或调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增加数量的,甲乙双方应就新增部分重新签订合同。 3.批次供应的物资品种规格、数量以及交付时间、地点等以甲方供货通知书为准。 4.乙方应根据供货通知书的要求组织发货,并将发货及运输安排及时告知甲方。如甲方认为需要调整,乙方应根据要求修改。 二、检验、包装、运输、保险、测试、质量标准、验收和备品备件 1.乙方交货的检验和测试 1.1在交货前,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乙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2.包装和标记 2.1乙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2.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甲方的合理要求。 2.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3.运输和保险 3.1乙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乙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3.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3.3乙方应按甲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3.4乙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甲方。 4.质量验收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专用合同和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3质量验收标准如有特殊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5.验收 5.1乙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上述文件并不因此免除乙方应负的质量责任。 5.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双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做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5.3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通过验收发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货物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以随时提出异议。乙方在收到甲方异议后,应在2日内负责处理;如果乙方逾期不予处理或收到异议通知后置之不理的,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有权将收到的货物自行处理或重新进行采购,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供单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4甲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解除乙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5.5甲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甲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5.6甲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不会因为物资在乙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5.7甲方对货物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6.备品备件 6.1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甲方从乙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6.2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三、对账和付款 1.供应周期与对账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规定,乙方应在对账周期内将对应供应周期内的甲方授权收货人签署的全部验收单据提交甲方授权对账确认人办理对账确认,共同签署对账确认文件。 2.不按期提交验收单据又不办理未提交验收单据清单给甲方核实签认的,该部分验收单据不得再作为要求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3.如果甲方审核发现验收单据可能与实际收货数量不吻合,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对数量进行复核确认。 4.开具发票 4.1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4.2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4.3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4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税率调整,将按物资价税分离,即物资不含增值税单价不变的原则,按照变更后的新税率计算并结算,调整后的含税单价=不含增值税单价*(1+新税率)。对合同已履行已开票部分结算额不做调整,对合同已履行但未开票部分结算额根据实际开票时适用税率调整已结算金额,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按实际履行期间的适用税率进行计算结算。 5.付款 5.1 本合同无预付款。 5.2如甲方向乙方支付除货款本金之外的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及资金占用费等,乙方应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向甲方开具发票,由此发生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5.3款项支付顺序:双方约定任何情况下(包含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甲方支付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所涉款项的顺序为:除甲方特别注明外,甲方先行支付已到期的主债务本金,再支付该主债务所涉违约金/利息(如有),最后支付其他费用(如有)。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5.4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乙方同意给予6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或停止后续批次物资的供应。 5.5甲方有权选择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支付等方式,甲方选择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有贴息的方式时,乙方支付贴息及融资费用。 5.6乙方根据双方共同签署的对账确认文件开具的合法发票及时交甲方。如乙方提交发票、材质证明书或合格证超过付款期限的,则付款时间推延至发票、材质证明书和合格证全部提交之日起计算。 5.7双方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乙方应于发票开具后7天内向甲方移交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核,但甲方的审核并不免除乙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的责任。乙方未按要求提交合格发票的,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包含利息、资金占用费等)。 5.8对账确认文件和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发票金额扣除该供货周期物资的质量保证金等款项后为应付货款。 四、担保和保证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1乙方向甲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2乙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乙方对此负责。 1.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2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乙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甲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乙方收到甲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甲方均不负责。 1.5乙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甲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甲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乙方应在甲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6乙方独立承担因履行本合同而实施的加工、运输、装卸、安装、拆除等合同范围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甲方施工场地、通往工地的施工便道等所有与甲方及其关联单位有关的所有区域实施的前述行为。 2.质量保证 2.1乙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2.2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2.3质保金:乙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甲方按规定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不计息返还。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是否提供质保金及质保金金额由专用条款另行约定。 2.4乙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商定。 2.5视物资供应情况,甲方有权或委托第三方到生产地进行质量抽检,乙方应予协助并提供工作便利,抽检不合格费用由乙方负担。使用过程中出现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质量事故或甲方及其用料单位在建设单位评价考核中扣分,乙方应承担给甲方及其用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 2.6货物质保期限:符合“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五、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甲方可在向乙方发出通知后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乙方未完全根据甲方的供货通知书的要求(含甲方的调整和维持决定)供货,经催告后仍未按催告要求履行义务。 (2)乙方供应的物资有质量缺陷,甲方有理由相信该质量缺陷难以杜绝。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见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3.解除部分合同时,未被解除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4.解除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没有以书面通知形式表示解除合同意思的视为没有解除合同。 5.一方解除合同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如果甲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7.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必须在48小时内撤走自己所有的机械设备及材料,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六、特别约定和承诺 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权利(含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得用于保理等融资业务,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违约方需按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对方有权据此单方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具有独立性,双方承诺妥善处理各自对外关系(含债权债务关系)。乙方保证甲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不因乙方的原因被第三方提起诉讼(仲裁),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每发生一起乙方需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有权据此单方解除本合同。 3.乙方多送物资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产品,退场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拒绝收回多交部分产品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合同双方一致认可并同意,凡与本合同履行相关后续签订的一切协议及承诺书,合同双方的主体名称、盖章名称应分别与本合同的主体名称、盖章名称一致,否则一律视为无效。 5.买卖双方或一方签认的单据上(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对账确认单等单据)如有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6.除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买卖双方不得在签认的单据上(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对账单等单据)增设违约责任、担保、借款条款,否则该单据上增设的违约责任、担保、借款条款无效。 7.因乙方提供的产品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8.未经甲乙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形成的订(送)货单、往来凭证等交易手续文件中载明的内容及甲方项目部或甲方项目任何人员向乙方出具的说明或承诺与本合同约定内容不符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七、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1.1甲方违约责任:宽限期过后,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费、利息、滞纳金等)。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本金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价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本金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应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乙方没有按供货通知书要求的交货时间和对应规格的数量交货和提供服务,则每延迟交货一天按迟延交货物资和服务价值的1%支付违约金,直至交货和提供服务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延交货物资和服务价值的30%。如逾期超过5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2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或者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则甲方可向第三方采购被解除的部分或全部合同物资,乙方应支付被解除的部分或全部合同物资价值10%的违约金。 2.3虽然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理由成立,但是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前没有书面催告甲方于90天内履行义务,或者乙方虽然书面催告但在催告后90天内没有履行供货义务,或者乙方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就拒绝按甲方的供货通知书要求供货,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物资订货明细表”总价款/“物资订货明细表”中交货起止日期之间的天数×90天×10%。 2.4乙方供应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修复或者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如果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更换、修复或者退货,甲方可自行采取更换、修复或者另行采购措施,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按甲方要求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乙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更换或修复的物资质量保证期按照本合同约定重新计算。 2.5乙方违约除应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采购的价款与本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额、因迟延交货给甲方造成的人工机械窝工和工程报废返工等损失。 2.6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发票,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乙方须按发票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相应税款,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为有效发票,拒绝或逾期不更换发票的,造成甲方损失及相关风险,由乙方予以承担。发生上述情况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2.7如乙方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上级单位或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供应商黑名单”或“关注类供方清单”等限制交易名单,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8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可在应付货款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违约方另行支付。 2.9只要甲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若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7天内未予回复,则视为被乙方接受。 2.10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接受税务机关、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的检查工作,如果乙方拒不配合,由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2.11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质保书和其他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承担退货等责任和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提供单证的货款金额的30%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12乙方多送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产品,退场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拒绝收回多交部分货物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13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他供应商, 同时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中含增值税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2.14乙方必须做好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任何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乙方原因对道路、环境、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15严禁乙方使用甲方的名称、字号、商标、LOGO及其他显著标识开展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2.16乙方在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沟通、申诉等)的前提下,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视为严重违约:(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通过政府平台、社交媒体、第三方投诉渠道等发布与甲方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且发布内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严重失实或含有误导性陈述,引发媒体负面报道或损害甲方商誉;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内部文件或敏感信息,导致甲方经营秩序混乱或声誉受损;使用甲方名称、标识、LOGO等显著标识开展经营活动或进行虚假宣传。(2)在甲方本部及相关经营场所或关联区域实施以下行为:聚众喧哗、故意滞留、破坏设施,扰乱甲方正常办公或生产活动;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甲方员工、客户或合作伙伴。 乙方存在上述违约行为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若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甲方有权就超出部分另行索赔;(2)损失赔偿:赔偿甲方因乙方行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誉损失、第三方索赔、行政处罚、律师费、差旅费等)及间接损失(如业务流失、客户信任度下降等);(3)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删除或撤回相关不实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负面影响;(4)单方解除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如设备撤场、人员清退等)。 特别约定:(1)乙方违约后,甲方有权将其列入限制交易名单,并禁止其参与甲方及其关联单位的任何合作项目;(2)若乙方行为涉嫌违法,甲方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 2.17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限足额提交履约担保,甲方有权在任意当期结算款中,直接从应付结算款项中扣除履约担保的双倍金额作为乙方履约担保。 3.违约索赔(包括索赔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资金占用费、利息)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自甲方发现之日起计算)起90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送达对方,索赔未按约定方式提出或者超过90天提出,视为放弃索赔权利,该索赔主张无效。被索赔的一方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以书面方式回复并送达对方,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者超过28天回复,视为接受对方的索赔主张。但任何情形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本金金额为准。 4.双方互有违约情形,应按约定各自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但没有达到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条件,或者虽然达到解除的条件但守约方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通知解除合同,则守约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不得以对方违约为由拒不履行合同,否则守约方即构成对对方的违约。 八、保密 1.没有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任何合同文件、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 2.没有甲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保密条款第一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保密条款第一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九、知识产权 乙方承诺对本合同物资和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取得知识产权人的授权。乙方保证甲方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索赔,如有发生,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无条件予以赔偿。 十、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因工程变更等因素引起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发生变化而导致供货通知书的累计数量与“物资订货明细表”中的数量不一致,不属于合同变更。 2.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 3.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4.甲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乙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执行。 5.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设计变更,甲方可据此调整部分或全部合同数量直至终止合同,乙方对此完全理解并同意。 6.乙方不允许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义务,或交由第三方实际履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按合同暂定价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非甲方和最终用户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停建和重大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初步的证据材料。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可以继续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受损失一方承担。 十二、驻厂监造 甲方可派人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乙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十三、伴随服务 如专用条款无特殊约定的,则乙方应按“物资质量及服务要求描述书”的要求提供以下任一或所有伴随服务: (1)实施或协助所供物资的现场使用和调试。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提供物资使用所需的详细操作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维护,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乙方厂房和/或在施工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6)伴随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十四、争议解决 1.双方如存在履约纠纷的,应充分进行内部沟通;在项目现场未能达成一致的,双方所属单位应正式行文,说明情况,提出诉求后进行公司层级的协商;公司层级协商未果的,应按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处理;任何一方若未按上述程序进行沟通,且未书面通知对方擅自进行外部投诉的,另一方均可将上述行为视为对方违约、不诚信履约,有权采取内部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其进行内部限制交易、追究违约责任。 2.未经内部维权,直接向政府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影响企业声誉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将其列为失信人员。 3.甲乙双方通过上述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的,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纠纷在仲裁庭组成后,先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调解时间不少于6个月;调解不成的,方可由仲裁庭按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 4.双方约定按争议解决第3条解决争议时,能够由仲裁庭调解解决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仲裁费用的承担比例;调解不成由仲裁庭裁决的,由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并且各方自行承担己方因处理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 5.鉴于双方缔约时已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财产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评估,双方确认万一双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存在任何原因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双方约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双方均放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为了进一步畅通沟通渠道,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中铁三局专门设立了维权平台和维权电话,受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并尽快调查核实,督促拖欠主体及时清偿。 维权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平台入口: 十五、履约授权 1.甲方在专用合同中指定的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货物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2.乙方应按项目设立乙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甲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乙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见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并且专用合同条款中乙方人员已获得乙方授权许可。 3.乙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乙方应根据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乙方代表继续承担十五条第二款的职责。 4.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 5.非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委托代理人超越职权的行为无效。 十六、通知及送达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及有关机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2.通知(函件)按上述任何一种约定方式送达均为有效。电子邮件或微信文件一旦到达对方,无论是否收阅,均视为已经送达,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确定双方所预留的以上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按照该地址向对方送达的通知、纪要等文件均为有效送达。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地址之日起5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十七、廉政条款: 乙方承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它有价物品等,不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喝游玩及其它娱乐性消费;不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工作以外的便利和好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弄虚作假。若乙方违背上述承诺且经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的30%的违约金,违约金及乙方因违背承诺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 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贿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国家司法机关检举。 十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经甲乙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争议解决条款至双方争议解决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 十九、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合同约定为准。 二十、以下内容构成本合同有效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通用合同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 3.本合同附件。 第二章 专用合同条款 一、采购的物资名称、品规、数量、价款 1.1.3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 (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大写: ),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金额 (大写: )。 1.2.4本合同附件一“物资订货明细表”采用以下第1 种。 (1)固定价 (2)浮动价,计价方式: 。 5.其他约定: 二、检验、包装、运输、保险、测试、质量标准、验收和备品备件 1.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1.2 交货时间: 。乙方必须以甲方提供的材料计划数量组织好分期分批供应材料,每批具体交货数量和时间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1.3 交货地点: 。 1.4 交货方式: ,卸货费用由 方承担,乙方负责供料、运输及装卸,甲方在未验收货品前,一切风险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2.4 包装方式:按照国家标准捆扎,包装不散捆,不回收。 4.4质量标准:乙方交货时随货交付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产品的检验指标能满足 的要求。其尺寸、外形、重量以及允许偏差应满足 的要求。材质证明书未按要求交付或者不真实的,产生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5 技术标准: 。 4.6技术指标:当国家和行业标准更新时,自动执行最新有效版本。 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同时满足以下规范标准要求:砂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同时满足以下规范标准要求: 。 5.验收 5.8甲方指定 负责材料的验收、签认;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 )负责材料的交验、签认。甲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材料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 5.9验收时间: 。 验收地点: 。 5.10买卖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 。 5.11 验收方式: 。 5.12甲方有权到乙方砂石料料源地或取材场(厂)进行检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5.13 甲方和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有权对每次送达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若抽检不合格,或对抽验合格后的产品交由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后发现不能满足技术规格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对该批产品按照第6.5条的约定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14其他约定: 。 7.计量 7.1采用下列第 种计量方式: (1)采用过磅计量方式, 甲方实验室测定的含水率河砂超过3%以上水分 ,每批次应扣减经甲方试验室测定的含水率部分; (2)采用理论用料和损耗计量方式, 。 7.3其他约定: 。 三、对账和付款 1.1本合同供货期限自 至 ;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供货期限,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供应周期为:上月 日至本月 日;对账周期为:供应周期结束之日起 自然日。 (1)供应结算期:上条规定的供应周期为一个供应结算期。 (2)结算办理要求。乙方于每月 日,根据当期实际供应物资及甲方授权人员签认的《材料验收单》,编制当期供料清单(附电子版),与各实际用料单位(各分部)物资部门对账;乙方根据甲方实际用料单位签认的供料清单原件、《材料验收单》原件及甲方提供的具体开票信息,乙方向甲方用料单位开具与实收数量(货款)一致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结算,运杂费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乙方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留存《材料验收单》、供料清单原件各一份。 结算时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乙方逾期未办理结算手续的,或延期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甲方及工地材料厂)将相应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4.5发票类型为以下第 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 5.9甲方选择下列第 1种支付方式。 (1)甲方有权选择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支付等方式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金和票据等方式的具体比例。 (2)支付方式 。 5.10支付时间:对账结算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 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70%,供货结束后,双方办理封账手续后 30日内支付至总货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日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5.11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5.12甲方的增值税开票信息为: 单位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开通会员可解锁*4513E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四、担保和保证 1.7.1乙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 (1)合同签订前5日内,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2)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为甲方所接受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8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的十二个月。因乙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履约担保有效期相应延长。 1.9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在合同履约完毕且封账协议签订一个月后无息退还。 2.7在质保期内,因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所供货物的质量终身负责。 2.8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6个月,自最后一批次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2.9质量保证金具体金额见专用合同第三条5.11。 七、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2.4.1 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乙方产品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或甲方要求的,乙方按本批次所交产品金额的%支付违约金;超过指定期限 日仍未处理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17 乙方应满足甲方备料要求,并保证其砂石料合法来源,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1乙方在供应过程中(含生产、运输、装卸)所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包括在船运、码头装卸,公路和施工便道上进行材料运输,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5.2 乙方应协调好地方政府、堤防、航务和港务等各方面的关系,迅速进行码头建设,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根据江水的涨落确保驳船安全,砂石做到随到随卸,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将砂石船压港滞港,及时调整皮带运输机和检修,使砂石的损耗达到最小。 5.3乙方所设置的砂石起坡码头其驳船不小于 吨、带一吨以上抓斗吊一台、乙方需要架设好水上皮带机支架和岸上永久性支架。皮带输送机架设至甲方砼工厂指定料场(带宽 mm、起坡砂流量: 吨/小时,备用储备皮带输送机 米),皮带输送机上安排震动分离筛,乙方需免费提供皮带称计量系统。乙方负责日常驳船在水域范围内的上下浮动及固定作业,岸上固定作业施工,乙方提供水泵负责冲洗碎石,另外备用一台发电机急用。作业区、办公区及临时住房的搭建、食宿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必须保证两班作业人员。甲方提供砂石起坡主电源接口,并有偿收取乙方电费。 5.4乙方应严格遵守码头作业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程组织卸料,消除事故隐患,协调配合砂石船的停泊工作。 5.5 乙方应停靠船舶及驳船应满足内河行业运输要求,否则发生的任何行为责任均由供方负责。 5.6 乙方在砂石码头不得进行商业行为(如对外售砂石料等),甲方本工程砼施工完毕,乙方立即拆除砂石码头,否则,因未及时拆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6.乙方其他义务: 。 十三、伴随服务 是否需要伴随服务: ;原因: 。 十六、通知及送达 1甲方收取通知(函件)约定为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1通信地址为 ,收件人为 项目经理; 1.2面交甲方 项目经理签收。 1.3邮寄甲方公司注册地址,收件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乙方收取通知(函件)约定为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2.1通信地址为 ,收件人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 2.2面交乙方项目现场负责人签收; 2.3电子邮箱 或微信号 3.乙方送达甲方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仲裁委员会)必须送达给甲方的注册地址。 第三章 合同附件 1.物资订货明细表(附件一);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棠涌村安置地块及安置区配套道路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名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6年0 月 日 签约提示与声明 本合同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不做修改,如需要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增加、修改或删除的,通过专用条款予以表述和修订。乙方对此充分理解并仔细阅读了合同文本,甲方应乙方要求,对有关合同条款的含义和内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做了突出提示,在乙方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得到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有权签订本合同,并知悉签订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欺诈和隐瞒等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愿签订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通用合同条款 一、采购的物资名称、品规、数量、价款(详见“物资订货明细表”) 1.1采购的物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等详见附件一物资订货明细表,“物资订货明细表”中的数量是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初步测算得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工程变更等因素引起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实际需要履行的数量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甲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物资总数量、各品种各规格数量进行调整。 1.2关于附件1物资订货明细表 1.2.1表中单价包含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料价、出库、包装、捆扎、运输、在途损耗、中转、吊装、卸货、仓储、保险等直接费用,以及对应的管理性费用、售后服务费用和利润等。表中不含税合价、含税合价保留两位小数。 1.2.2本合同采用“固定价”结算,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含税单价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若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变化,仅按相应税率进行税费调整。 1.2.3 采用“浮动价”结算时,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单价与合价均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浮动价结算规则执行;若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变化,可按相应税率进行税费调整。 1.3合同总价见专用合同条款。 2.乙方充分理解本条1款中甲方对订购数量可能增或减的调整,各规格实际需用数量及订购总数量调增或调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增加数量的,甲乙双方应就新增部分重新签订合同。 3.批次供应的物资品种规格、数量以及交付时间、地点等以甲方供货通知书为准。 4.乙方应根据供货通知书的要求组织发货,并将发货及运输安排及时告知甲方。如甲方认为需要调整,乙方应根据要求修改。 二、检验、包装、运输、保险、测试、质量标准、验收和备品备件 1.乙方交货的检验和测试 1.1在交货前,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乙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2.包装和标记 2.1乙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2.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甲方的合理要求。 2.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3.运输和保险 3.1乙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乙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3.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3.3乙方应按甲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3.4乙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甲方。 4.质量验收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专用合同和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3质量验收标准如有特殊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5.验收 5.1乙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上述文件并不因此免除乙方应负的质量责任。 5.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双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做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5.3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通过验收发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货物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以随时提出异议。乙方在收到甲方异议后,应在2日内负责处理;如果乙方逾期不予处理或收到异议通知后置之不理的,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有权将收到的货物自行处理或重新进行采购,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供单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4甲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解除乙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5.5甲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甲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5.6甲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不会因为物资在乙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5.7甲方对货物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6.备品备件 6.1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甲方从乙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6.2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三、对账和付款 1.供应周期与对账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规定,乙方应在对账周期内将对应供应周期内的甲方授权收货人签署的全部验收单据提交甲方授权对账确认人办理对账确认,共同签署对账确认文件。 2.不按期提交验收单据又不办理未提交验收单据清单给甲方核实签认的,该部分验收单据不得再作为要求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3.如果甲方审核发现验收单据可能与实际收货数量不吻合,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对数量进行复核确认。 4.开具发票 4.1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4.2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4.3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4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税率调整,将按物资价税分离,即物资不含增值税单价不变的原则,按照变更后的新税率计算并结算,调整后的含税单价=不含增值税单价*(1+新税率)。对合同已履行已开票部分结算额不做调整,对合同已履行但未开票部分结算额根据实际开票时适用税率调整已结算金额,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按实际履行期间的适用税率进行计算结算。 5.付款 5.1 本合同无预付款。 5.2如甲方向乙方支付除货款本金之外的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及资金占用费等,乙方应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向甲方开具发票,由此发生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5.3款项支付顺序:双方约定任何情况下(包含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甲方支付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所涉款项的顺序为:除甲方特别注明外,甲方先行支付已到期的主债务本金,再支付该主债务所涉违约金/利息(如有),最后支付其他费用(如有)。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5.4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乙方同意给予6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或停止后续批次物资的供应。 5.5甲方有权选择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支付等方式,甲方选择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有贴息的方式时,乙方支付贴息及融资费用。 5.6乙方根据双方共同签署的对账确认文件开具的合法发票及时交甲方。如乙方提交发票、材质证明书或合格证超过付款期限的,则付款时间推延至发票、材质证明书和合格证全部提交之日起计算。 5.7双方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乙方应于发票开具后7天内向甲方移交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核,但甲方的审核并不免除乙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的责任。乙方未按要求提交合格发票的,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包含利息、资金占用费等)。 5.8对账确认文件和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发票金额扣除该供货周期物资的质量保证金等款项后为应付货款。 四、担保和保证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1乙方向甲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2乙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乙方对此负责。 1.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2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乙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甲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乙方收到甲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甲方均不负责。 1.5乙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甲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甲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乙方应在甲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6乙方独立承担因履行本合同而实施的加工、运输、装卸、安装、拆除等合同范围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甲方施工场地、通往工地的施工便道等所有与甲方及其关联单位有关的所有区域实施的前述行为。 2.质量保证 2.1乙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2.2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2.3质保金:乙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甲方按规定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不计息返还。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是否提供质保金及质保金金额由专用条款另行约定。 2.4乙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商定。 2.5视物资供应情况,甲方有权或委托第三方到生产地进行质量抽检,乙方应予协助并提供工作便利,抽检不合格费用由乙方负担。使用过程中出现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质量事故或甲方及其用料单位在建设单位评价考核中扣分,乙方应承担给甲方及其用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 2.6货物质保期限:符合“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五、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甲方可在向乙方发出通知后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乙方未完全根据甲方的供货通知书的要求(含甲方的调整和维持决定)供货,经催告后仍未按催告要求履行义务。 (2)乙方供应的物资有质量缺陷,甲方有理由相信该质量缺陷难以杜绝。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见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3.解除部分合同时,未被解除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4.解除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没有以书面通知形式表示解除合同意思的视为没有解除合同。 5.一方解除合同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如果甲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7.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必须在48小时内撤走自己所有的机械设备及材料,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六、特别约定和承诺 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权利(含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得用于保理等融资业务,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违约方需按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对方有权据此单方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具有独立性,双方承诺妥善处理各自对外关系(含债权债务关系)。乙方保证甲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不因乙方的原因被第三方提起诉讼(仲裁),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每发生一起乙方需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有权据此单方解除本合同。 3.乙方多送物资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产品,退场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拒绝收回多交部分产品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合同双方一致认可并同意,凡与本合同履行相关后续签订的一切协议及承诺书,合同双方的主体名称、盖章名称应分别与本合同的主体名称、盖章名称一致,否则一律视为无效。 5.买卖双方或一方签认的单据上(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对账确认单等单据)如有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6.除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买卖双方不得在签认的单据上(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对账单等单据)增设违约责任、担保、借款条款,否则该单据上增设的违约责任、担保、借款条款无效。 7.因乙方提供的产品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8.未经甲乙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形成的订(送)货单、往来凭证等交易手续文件中载明的内容及甲方项目部或甲方项目任何人员向乙方出具的说明或承诺与本合同约定内容不符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七、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1.1甲方违约责任:宽限期过后,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费、利息、滞纳金等)。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本金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价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本金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应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乙方没有按供货通知书要求的交货时间和对应规格的数量交货和提供服务,则每延迟交货一天按迟延交货物资和服务价值的1%支付违约金,直至交货和提供服务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延交货物资和服务价值的30%。如逾期超过5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2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或者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则甲方可向第三方采购被解除的部分或全部合同物资,乙方应支付被解除的部分或全部合同物资价值10%的违约金。 2.3虽然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理由成立,但是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前没有书面催告甲方于90天内履行义务,或者乙方虽然书面催告但在催告后90天内没有履行供货义务,或者乙方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就拒绝按甲方的供货通知书要求供货,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物资订货明细表”总价款/“物资订货明细表”中交货起止日期之间的天数×90天×10%。 2.4乙方供应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修复或者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如果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更换、修复或者退货,甲方可自行采取更换、修复或者另行采购措施,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按甲方要求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乙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更换或修复的物资质量保证期按照本合同约定重新计算。 2.5乙方违约除应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采购的价款与本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额、因迟延交货给甲方造成的人工机械窝工和工程报废返工等损失。 2.6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发票,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乙方须按发票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相应税款,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为有效发票,拒绝或逾期不更换发票的,造成甲方损失及相关风险,由乙方予以承担。发生上述情况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2.7如乙方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上级单位或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供应商黑名单”或“关注类供方清单”等限制交易名单,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8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可在应付货款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违约方另行支付。 2.9只要甲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若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7天内未予回复,则视为被乙方接受。 2.10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接受税务机关、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的检查工作,如果乙方拒不配合,由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2.11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质保书和其他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承担退货等责任和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提供单证的货款金额的30%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12乙方多送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产品,退场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拒绝收回多交部分货物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13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他供应商, 同时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中含增值税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2.14乙方必须做好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任何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乙方原因对道路、环境、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15严禁乙方使用甲方的名称、字号、商标、LOGO及其他显著标识开展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2.16乙方在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沟通、申诉等)的前提下,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视为严重违约:(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通过政府平台、社交媒体、第三方投诉渠道等发布与甲方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且发布内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严重失实或含有误导性陈述,引发媒体负面报道或损害甲方商誉;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内部文件或敏感信息,导致甲方经营秩序混乱或声誉受损;使用甲方名称、标识、LOGO等显著标识开展经营活动或进行虚假宣传。(2)在甲方本部及相关经营场所或关联区域实施以下行为:聚众喧哗、故意滞留、破坏设施,扰乱甲方正常办公或生产活动;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甲方员工、客户或合作伙伴。 乙方存在上述违约行为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若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甲方有权就超出部分另行索赔;(2)损失赔偿:赔偿甲方因乙方行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誉损失、第三方索赔、行政处罚、律师费、差旅费等)及间接损失(如业务流失、客户信任度下降等);(3)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删除或撤回相关不实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负面影响;(4)单方解除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如设备撤场、人员清退等)。 特别约定:(1)乙方违约后,甲方有权将其列入限制交易名单,并禁止其参与甲方及其关联单位的任何合作项目;(2)若乙方行为涉嫌违法,甲方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 2.17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限足额提交履约担保,甲方有权在任意当期结算款中,直接从应付结算款项中扣除履约担保的双倍金额作为乙方履约担保。 3.违约索赔(包括索赔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资金占用费、利息)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自甲方发现之日起计算)起90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送达对方,索赔未按约定方式提出或者超过90天提出,视为放弃索赔权利,该索赔主张无效。被索赔的一方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以书面方式回复并送达对方,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者超过28天回复,视为接受对方的索赔主张。但任何情形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本金金额为准。 4.双方互有违约情形,应按约定各自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但没有达到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条件,或者虽然达到解除的条件但守约方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通知解除合同,则守约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不得以对方违约为由拒不履行合同,否则守约方即构成对对方的违约。 八、保密 1.没有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任何合同文件、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 2.没有甲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保密条款第一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保密条款第一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九、知识产权 乙方承诺对本合同物资和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取得知识产权人的授权。乙方保证甲方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索赔,如有发生,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无条件予以赔偿。 十、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因工程变更等因素引起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发生变化而导致供货通知书的累计数量与“物资订货明细表”中的数量不一致,不属于合同变更。 2.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 3.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4.甲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乙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执行。 5.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设计变更,甲方可据此调整部分或全部合同数量直至终止合同,乙方对此完全理解并同意。 6.不允许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义务。 十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非甲方和最终用户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停建和重大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初步的证据材料。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可以继续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受损失一方承担。 十二、驻厂监造 甲方可派人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乙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十三、伴随服务 如专用条款无特殊约定的,则乙方应按“物资质量及服务要求描述书”的要求提供以下任一或所有伴随服务: (1)实施或协助所供物资的现场使用和调试。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提供物资使用所需的详细操作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维护,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乙方厂房和/或在施工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6)伴随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十四、争议解决 1.双方如存在履约纠纷的,应充分进行内部沟通;在项目现场未能达成一致的,双方所属单位应正式行文,说明情况,提出诉求后进行公司层级的协商;公司层级协商未果的,应按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处理;任何一方若未按上述程序进行沟通,且未书面通知对方擅自进行外部投诉的,另一方均可将上述行为视为对方违约、不诚信履约,有权采取内部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其进行内部限制交易、追究违约责任。 2.未经内部维权,直接向政府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影响企业声誉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将其列为失信人员。 3.甲乙双方通过上述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的,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纠纷在仲裁庭组成后,先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调解时间不少于6个月;调解不成的,方可由仲裁庭按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 4.双方约定按争议解决第3条解决争议时,能够由仲裁庭调解解决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仲裁费用的承担比例;调解不成由仲裁庭裁决的,由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并且各方自行承担己方因处理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 5.鉴于双方缔约时已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财产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评估,双方确认万一双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存在任何原因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双方约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双方均放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为了进一步畅通沟通渠道,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中铁三局专门设立了维权平台和维权电话,受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并尽快调查核实,督促拖欠主体及时清偿。 维权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平台入口: 十五、履约授权 1.甲方在专用合同中指定的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货物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2.乙方应按项目设立乙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甲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乙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见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并且专用合同条款中乙方人员已获得乙方授权许可。 3.乙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乙方应根据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乙方代表继续承担十五条第二款的职责。 4.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 5.非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委托代理人超越职权的行为无效。 十六、通知及送达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及有关机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2.通知(函件)按上述任何一种约定方式送达均为有效。电子邮件或微信文件一旦到达对方,无论是否收阅,均视为已经送达,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确定双方所预留的以上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按照该地址向对方送达的通知、纪要等文件均为有效送达。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地址之日起5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十七、廉政条款: 乙方承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它有价物品等,不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喝游玩及其它娱乐性消费;不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工作以外的便利和好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弄虚作假。若乙方违背上述承诺且经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的30%的违约金,违约金及乙方因违背承诺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 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贿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国家司法机关检举。 十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经甲乙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争议解决条款至双方争议解决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 十九、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合同约定为准。 二十、以下内容构成本合同有效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通用合同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 3.本合同附件。 第二章 专用合同条款 一、采购的物资名称、品规、数量、价款 1.1.3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0 (大写:零元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0 (大写:零元整),增值税税率为0%,增值税金额 0 (大写:零元整)。 1.2.1如乙方负责泵送则价格上调/元/立方米。 1.2.4本合同附件一“物资订货明细表”采用以下第/种。 (1)固定价 (2)浮动价,计价方式:/。 5.乙方免费提供/吨的水泥储存罐/个。 6.其他约定:/ 二、检验、包装、运输、保险、测试、质量标准、验收和备品备件 1.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1.2 交货时间:甲方于当月的/号前向乙方提供下月使用计划,每次提前/天预报使用混凝土标号、用量、地点及时间至乙方,浇注前提前/小时正式通知乙方开盘时间。 1.3 交货地点:/。 1.4 交货方式:/。 4.质量验收标准 4.4 混凝土原材料及各项质量指标符合:/。同时应符合施工工艺有关规定并取得甲方、监理同意。 4.5 混凝土有关性能指标要求: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所供混凝土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易性能、坍落度、初凝、终凝时间及其它性能要求,并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合格。 4.6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均应满足如下要求:/。原材料由乙方负责检验并对其质量负责,如乙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材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及监理随时可对其进行检查、监督。 4.7 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且经监理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生产,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甲方有权派试验员进行监控,但甲方试验员的监控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产品和技术责任。 5.验收 5.8甲方指定/负责材料的验收、签认;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负责材料的交验、签认。甲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材料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 5.9验收时间:/。 5.10验收地点:/。 5.11买卖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 5.12 商品混凝土拌和站根据工程项目需求提出初步配合比,需提供监理方认可的第三方配合比验证报告,在配合比确认后,商品混凝土拌和站不得私自改变。 5.13 商品混凝土拌和站应按《预拌混凝土》GB/T 14902要求对原材料进行检验验收,并将本项目原材料检测报告及质量保证资料的交项目部存档,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混凝土拌和站原材料进行抽检,每种材料每月不少于1次。 5.14 商品混凝土拌和站应加强拌和站的管理,按约定配合比生产并确保计量准确。项目试验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计量系统进行抽查,对原材料、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搅拌时间等复核。 5.15 商品混凝土拌和站应当按《预拌混凝土》GB/T 14902要求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出具相应的生产票据。 5.16 混凝土到达现场后,甲方检查复核混凝土的供货单位、强度等级,试验人员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TB10424-2018要求对混凝土入模温度、含气量、坍落度等施工性能进行检查验收。 5.17试验人员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TB10424-2018要求随机取样检测混凝土强度、弹性模量及耐久性能。 5.18甲方有权在乙方混凝土生产场地或灌注场地随时取样并检验,取样合格的,并不免除乙方对混凝土的质量责任。 5.19运到浇注地点的混凝土不符合要求时,甲方要求按照退货处理的,乙方不得将此批混凝土重新处理后,再送至甲方工地。 5.20其他约定:/。 7.计量 7.1采用下列第/项计量方式 (1)按施工图设计的结构物尺寸(扣除波纹管、钢筋等所占体积)计算混凝土方量。试件混凝土不单独计量,各种损耗(含砂浆等)已计入混凝土单价中。 (2)采用过磅换算计量方式。甲方有权随时过磅抽查或全数过磅,如发现方数或重量有出入,则同批次混凝土方量按最小值计量,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7.2每批次浇筑完工/天内,双方对完成混凝土方量核算签认。 7.3其他约定:/。 8.联络人员安排 8.1甲方指定2名生产调度与乙方联系。甲方联系人为/,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为/,联系方式:/。 8.2乙方应派专人负责混凝土生产、前后台联系、试验和计量工作。乙方联系人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乙方联系人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8.3乙方应在供应中派人24小时在甲方工地现场协调工作,并服从甲方现场调度的指挥,对甲方现场负责人提出的要求应予以充分配合。乙方委派人员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8.4 若需泵送则泵管安拆由乙方负责指导,甲方派人安拆,浇筑混凝土时乙方应指派一名现场负责人协调混凝土供应工作,乙方指派的现场负责人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三、对账和付款 1.1本合同供货期限自/至/;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供货期限,但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供应周期为:上月/日至本月/日;对账周期为:供应周期结束之日起/自然日。 (1)供应结算期:上条规定的供应周期为一个供应结算期。 (2)结算办理要求。乙方于每月20日,根据当期实际供应物资及甲方授权人员签认的《材料验收单》,编制当期供料清单(附电子版),与各实际用料单位(各分部)物资部门对账;乙方根据甲方实际用料单位签认的供料清单原件、《材料验收单》原件及甲方提供的具体开票信息,乙方向甲方用料单位开具与实收数量(货款)一致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结算,运杂费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乙方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留存《材料验收单》、供料清单原件各一份。 结算时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乙方逾期未办理结算手续的,或延期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甲方及工地材料厂)将相应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4.5发票类型为以下第/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 5.9.甲方选择下列第/种支付方式。 (1)甲方有权选择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支付等方式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金和票据等方式的具体比例。 (2)支付方式/。 5.10支付时间:对账结算后/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所有款项的支付均要凭发票办理,即先开发票后付款。 5.11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5.12甲方的增值税开票信息为: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91*开通会员可解锁*4513E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四、担保和保证 1.7.1乙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 (1)合同签订前5日内,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 (2)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为甲方所接受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 1.8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的十二个月。因乙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履约担保有效期相应延长。 1.9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在合同履约完毕且封账协议签订一个月后无息退还。 2.7乙方对物资的内在质量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内负责。 2.8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个月,自最后一批次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2.9质量保证金具体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5.10。 七、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1.2 为乙方提供施工区域内商品混凝土运输便道以及电、水条件。 1.3如存在泵送施工,甲方指定泵送施工方案,组织人员铺设、迁移、拆卸、保管泵管,保障商品混凝土泵送施工正常进行。 2.17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按时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筑混凝土的需要,并对所提供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负责。 2.18 乙方保证各种原材料的储备充足,并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原材料检验,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同时应无条件地配合甲方对原材料质量不定期的抽检。 2.19 按混凝土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按批量随机取样,检验其相应的性能并在混凝土浇筑后/日内向甲方报告相关资料;甲方在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和成型中,乙方技术人员应在现场配合。 2.20 保证搅拌设备具备微机控制、原材料自动投料、自动计量功能,并保管相应生产的原始数据;设置汽车磅等计量器具,保证供货数量。 2.22 根据甲方需要无条件地投入足够的机械设备,保证备足拌和站(/套),输送车(/台),输送泵(/台),水平距离大于/m、垂直高度大于/m泵车(至少1台),/m以上的泵管,原材料,人员,备用动力电源及设备故障补救措施等,保证甲方混凝土浇筑的连续性。 2.23 同一强度级别的混凝土应采取同一颜色的集料,所用水必须纯净且达到规范要求,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24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的法规,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2.26乙方未向甲方提供混凝土的使用要求,未将原材料复试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给甲方查验,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所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乙方应无条件承担退货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27乙方其他义务:/。 十三、伴随服务 是否需要伴随服务:/;原因:/。 十六、通知及送达 1甲方收取通知(函件)约定为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1通信地址为/,收件人为 /项目经理; 1.2面交甲方 /项目经理签收。 1.3邮寄甲方公司注册地址,收件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乙方收取通知(函件)约定为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2.1通信地址为/,收件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2.2面交乙方项目现场负责人签收; 2.3电子邮箱/或微信号/ 3.乙方送达甲方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仲裁委员会)必须送达给甲方的注册地址。 第二章 专用合同条款 一、采购的物资名称、品规、数量、价款 1.1.3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 (大写:/)。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大写:/),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金额/ (大写:/)若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税率调整,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变,具体税金以变更后的税率计算。 1.2.1如乙方负责泵送则价格上调/元/立方米。 1.2.4本合同附件一“物资订货明细表”采用以下第(2)种。 (1)固定价 (2)浮动价,计价方式: (1)混凝土结算单价实行浮动单价结算,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为一个供应结算周期。 (2)结算方式:结算单价=信息价*(1-X%),X自*开通会员可解锁*(含)起,乙方供应甲方承建的深大项目先开段混凝土单价X值为 ; (3)信息价取值:信息价采信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https://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jsgczjglz/jgxx/)--价格信息专栏发布的广州市混凝土综合价中对应强度等级混凝土价格;信息价核定方法,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上月价格作为当月混凝土结算的基准信息价; (4)X值的确定:本次竞争性招标采购,要求各竞标人在混凝土信息价的基础上定比例下浮,X值报价应为正数,且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保持固定不变。报价以元为单位,定比例下浮,四舍五入取整数; (5)投标报价里下浮的X值适合各型号的商品混凝土,泵送混凝土基准价参照信息价内普通混凝土(泵送),普通混凝土(非泵送)的参考信息价普通混凝土(非泵送)价格,润泵砂浆按同标号混凝土的价格结算,即各型号混凝土的结算价均按对应型号混凝土信息价*(1-X%)值。 (6)特殊混凝土固定加价在报价单下方备注说明。结算方式按照:结算单价=(信息价)*(1-X%)+特殊混凝土固定加价。 (7)结算时竞标人应将所有费用开具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结算。 5.乙方免费提供/吨的水泥储存罐/个。 6.其他约定:/ 二、检验、包装、运输、保险、测试、质量标准、验收和备品备件 1.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1.2 交货时间:甲方于当月的21号前向乙方提供下月使用计划,每次提前1天预报使用混凝土标号、用量、地点及时间至乙方,浇注前提前2小时正式通知乙方开盘时间。 1.3 交货地点:具体送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1.4 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所指定的工地收方、签单、卸货。《商品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依据,乙方填写的送货单,其内容应准确地反映出车号、混凝土强度等级、塌落度、数量、使用部位和发货时间、到工地时间及卸货时间。甲方在商品混凝土入模前,一切风险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4.质量验收标准 4.4 混凝土原材料及各项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GB/T 14902-2003、《铁路混凝土及砌体工程施工规范》(TB10210-2001,J283-2001)、《铁路混凝土及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J283-2004),同时应符合施工工艺有关规定并取得甲方、监理同意。同时应符合施工工艺有关规定并取得甲方、监理同意。 4.5 混凝土有关性能指标要求: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所供混凝土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易性能、坍落度、初凝、终凝时间及其它性能要求,并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合格。 4.6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均应满足如下要求:一、对水泥的要求: 1、配制混凝土用的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的规定,经检验确认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标准时方可使用。 2、 水泥出厂附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应齐全,严禁使用不合格和过期水泥。 二、对骨料及其他材料的要求: 1、混凝土所用骨料应符合 JGJ52-2006 相关规定,骨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1、碎石严禁采用红色及其它颜色碎石,粒径宜为 5~25mm,碎石进场应经过冲洗,含泥量不得大于 0.5%,泥块含量不得大于 0.1%,岩石抗压强度是所配制混凝土强度的 2 倍,混凝土的抗碱-骨料反应性能应符合:骨料的碱-硅酸反应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 0.1%。 1.2、细骨料采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河砂,宜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得大于 2.0%,泥块含量不得 大于 0.5%,氯离子含量应符合混凝土用砂要求,混凝土的抗碱-骨料反应性能应符合:骨料的碱-硅酸反应砂浆棒膨 胀率应小于 0.1%,不得采用海砂。 1.3 混凝土拌合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规定。 2、混凝土外加剂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一等品及以上的质量要求;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 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原材料性能、水泥的相容性,通过试验确定其参数,选用的外加剂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所检 49 / 91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经检验确认对混凝土及环境无有害影响、人员无害方可使用。 3、粉煤灰选用 F 类Ⅱ级,掺量与矿粉之和不宜大于 30%,所检项目符合相关规定 4、混凝土中总碱含量不得大于 3kg/m3,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胶凝材料总量的 0.06%,电通量 56 天小于 1000C 。 5、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混凝土中 Cl-的含量,最大 Cl-含量≤0.4kg/m3;混凝土氯离子扩散系数<4×10-12m2/s (28 天龄期),混凝土抗硫酸盐等级不小于 120(28 天龄期)。 6、骨料在生产、采集、运输与存储过程中,严禁混入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在使用前保持洁净。 7、对混凝土和易性的要求:为了保证混凝土在浇注过程中不离析,要求混凝土粘聚性良好,在泵送过程中不 泌水、不离析。《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规定泵送混凝土 10s 时的对应压力泌水率不得超过 40%,因此要求供 应的混凝土泌水速度要慢,并能提供混凝土泌水速度的试验结果。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且经监理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生产,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甲方有权派试验员进行监控,但甲方试验员的监控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产品和技术责任。原材料由乙方负责检验并对其质量负责,如乙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材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及监理随时可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原材料由乙方负责检验并对其质量负责,如乙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材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及监理随时可对其进行检查、监督。 4.7 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且经监理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生产,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甲方有权派试验员进行监控,但甲方试验员的监控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产品和技术责任。 5.验收 5.8甲方指定 负责材料的验收、签认;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 )负责材料的交验、签认。甲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材料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 5.9验收时间:每批次浇筑完工当天内,双方对完成混凝土方量核算签认。 5.10验收地点:具体送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5.11买卖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甲方根据业主要求指定。 5.12 商品混凝土拌和站根据工程项目需求提出初步配合比,需提供监理方认可的第三方配合比验证报告,在配合比确认后,商品混凝土拌和站不得私自改变。 5.13 商品混凝土拌和站应按《预拌混凝土》GB/T 14902要求对原材料进行检验验收,并将本项目原材料检测报告及质量保证资料的交项目部存档,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混凝土拌和站原材料进行抽检,每种材料每月不少于1次。 5.14 商品混凝土拌和站应加强拌和站的管理,按约定配合比生产并确保计量准确。项目试验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计量系统进行抽查,对原材料、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搅拌时间等复核。 5.15 商品混凝土拌和站应当按《预拌混凝土》GB/T 14902要求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出具相应的生产票据。 5.16 混凝土到达现场后,甲方检查复核混凝土的供货单位、强度等级,试验人员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TB10424-2018要求对混凝土入模温度、含气量、坍落度等施工性能进行检查验收。 5.17试验人员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TB10424-2018要求随机取样检测混凝土强度、弹性模量及耐久性能。 5.18甲方有权在乙方混凝土生产场地或灌注场地随时取样并检验,取样合格的,并不免除乙方对混凝土的质量责任。 5.19运到浇注地点的混凝土不符合要求时,甲方要求按照退货处理的,乙方不得将此批混凝土重新处理后,再送至甲方工地。 5.20其他约定:/。 7.计量 7.1采用下列第2项计量方式 (1)按施工图设计的结构物尺寸(扣除波纹管、钢筋等所占体积)计算混凝土方量。试件混凝土不单独计量,各种损耗(含砂浆等)已计入混凝土单价中。 (2)采用过磅换算计量方式。甲方有权随时过磅抽查或全数过磅,如发现方数或重量有出入,则同批次混凝土方量按最小值计量,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7.2每批次浇筑完工1天内,双方对完成混凝土方量核算签认。 7.3其他约定:由于计量称的物理属性造成误差,非人为造成,超出误差值﹣1.5%(误差值在﹣1.5%以内,视为正常) 8.联络人员安排 8.1甲方指定2名生产调度与乙方联系。甲方联系人为 ,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为 ,联系方式: 。 8.2乙方应派专人负责混凝土生产、前后台联系、试验和计量工作。乙方联系人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人为吴登飞(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 8.3乙方应在供应中派人24小时在甲方工地现场协调工作,并服从甲方现场调度的指挥,对甲方现场负责人提出的要求应予以充分配合。乙方委派人员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 8.4 若需泵送则泵管安拆由乙方负责指导,甲方派人安拆,浇筑混凝土时乙方应指派一名现场负责人协调混凝土供应工作,乙方指派的现场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 三、对账和付款 1.1本合同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结束;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供货期限,但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 供应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对账周期为:供应周期结束之日起7自然日。 (1)供应结算期:上条规定的供应周期为一个供应结算期。 (2)结算办理要求。乙方于每月20日,根据当期实际供应物资及甲方授权人员签认的《材料验收单》,编制当期供料清单(附电子版),与各实际用料单位(各分部)物资部门对账;乙方根据甲方实际用料单位签认的供料清单原件、《材料验收单》原件及甲方提供的具体开票信息,乙方向甲方用料单位开具与实收数量(货款)一致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结算,运杂费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乙方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留存《材料验收单》、供料清单原件各一份。 结算时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乙方逾期未办理结算手续的,或延期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甲方及工地材料厂)将相应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4.5发票类型为以下第1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 5.9.甲方选择下列第1种支付方式。 (1)甲方有权选择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支付等方式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金和票据等方式的具体比例。 (2)支付方式甲方有权选择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支付等方式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金和票据等方式的具体比例。。 5.10支付时间:对账结算后30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0%,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5%,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所有款项的支付均要凭发票办理,即先开发票后付款。 5.11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5.12甲方的增值税开票信息为: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四、担保和保证 1.7.1乙方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 (1)合同签订前5日内,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 (2)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为甲方所接受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 1.8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的十二个月。因乙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履约担保有效期相应延长。 1.9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在合同履约完毕且封账协议签订一个月后无息退还。 2.7乙方对物资的内在质量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内负责。 2.8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6个月,自最后一批次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2.9质量保证金具体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5.10。 七、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1.2 为乙方提供施工区域内商品混凝土运输便道以及电、水条件。 1.3如存在泵送施工,甲方指定泵送施工方案,组织人员铺设、迁移、拆卸、保管泵管,保障商品混凝土泵送施工正常进行。 2.17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按时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筑混凝土的需要,并对所提供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负责。 2.18 乙方保证各种原材料的储备充足,并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原材料检验,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同时应无条件地配合甲方对原材料质量不定期的抽检。 2.19 按混凝土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按批量随机取样,检验其相应的性能并在混凝土浇筑后7日内向甲方报告相关资料;甲方在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和成型中,乙方技术人员应在现场配合。 2.20 保证搅拌设备具备微机控制、原材料自动投料、自动计量功能,并保管相应生产的原始数据;设置汽车磅等计量器具,保证供货数量。 2.22 根据甲方需要无条件地投入足够的机械设备,保证备足拌和站(2套),输送车(6台),输送泵(/台),水平距离大于/m、垂直高度大于/m泵车(至少1台),/m以上的泵管,原材料,人员,备用动力电源及设备故障补救措施等,保证甲方混凝土浇筑的连续性。 2.23 同一强度级别的混凝土应采取同一颜色的集料,所用水必须纯净且达到规范要求,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24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的法规,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2.26乙方未向甲方提供混凝土的使用要求,未将原材料复试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给甲方查验,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所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乙方应无条件承担退货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27乙方其他义务:乙方供货完毕后,甲方需在两个月内与乙方签订封账协议。 十三、伴随服务 是否需要伴随服务:/;原因:/。 十六、通知及送达 1甲方收取通知(函件)约定为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1通信地址为/,收件人为 项目经理; 1.2面交甲方 项目经理签收。 1.3邮寄甲方公司注册地址,收件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乙方收取通知(函件)约定为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2.1通信地址为 ,收件人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 2.2面交乙方项目现场负责人签收; 2.3电子邮箱 或微信号 3.乙方送达甲方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仲裁委员会)必须送达给甲方的注册地址。 第三章 合同附件 1.物资订货明细表(附件一); 以下无正文。
第三章 合同附件 1.物资订货明细表(附件一); 2.供货通知书(附件二); 3.物资采购廉洁合作协议(附件三)。 以下无正文。
物资订货明细表
1.表中单价包含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料价、出库、包装、捆扎、运输、中转、吊装、卸货、仓储、保险等直接费用,以及对应的管理性费用、售后服务费用和利润等。表中不含税合价、含税合价保留两位小数。 2.1 采用“固定价”结算时,表中不含税单价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若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变化,仅按相应税率进行税费调整。 2.2 采用“浮动价”结算时,表中单价与合价均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按照相应物资采购文件约定的浮动价结算规则执行;若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变化,可按相应税率进行税费调整。 3.上述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供货通知书 编号:(物资类别)-202 - 号 公司: 根据贵我双方签署的(合同号 ),请在 月 日前将下述物资(随货附相关材质证明书)配送到指定工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附件三 物资采购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廉洁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预防腐败事件的发生。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买卖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甲方及甲方上级公司纪委对本协议所有内容的监督。 二、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积极为乙方创造施工条件,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劳务分包、物资采购和设备租赁等经济活动,更不得以亲属名义在乙方获取任何经济报酬。 五、乙方不得为谋利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劳务分包、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邀请甲方工作人员进入赌博及色情服务场所,不得为其参与赌博、色情服务等活动提供条件。 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金银首饰、交通、通讯工具及高档办公设备等贵重物品。 八、乙方不得以许诺给予甲方工作人员个人好处的形式要求甲方工作人员为其提供虚假劳务验工,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等资料。 九、甲方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协议者,乙方应当向甲方上级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进行报复。甲方上级单位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合作项目的优先权。 十、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上级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有权视情节轻重中止合同、解除合作关系。 十一、本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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