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正安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异地扩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一期)
发布时间:
2026-08-03
发布于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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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会员可解锁*,东莞市正安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东莞市正安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异地扩建)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正安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西城西隆路5号(东经113°55′48.490″,北纬23°02′00.920″),属于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目前下设两个生产厂区,西隆路厂区为营业执照注册地,占地面积4000m2,建筑面积2400m2,主要从事固态硅胶和液态硅胶的加工生产,年生产固态硅胶2000t,液态硅胶500t;石坑路厂区位于东莞市横沥镇横沥石坑路14号,主要从事有机硅皮革的加工生产,占地面积为13000m2,建筑面积为8240m2,年生产有机硅皮革249.7万米。

东莞市正安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的环保手续如下:

西隆路厂区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委托常德市双赢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正安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经原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建设,审批文号:东环建〔2014〕0761号*开通会员可解锁*委托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正安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经原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建设,审批文号:东环建〔2015〕1314号*开通会员可解锁*对上述审批内容进行了合并验收,取得《关于东莞市正安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验收文号:东环建〔2016〕0027号*开通会员可解锁*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进行了重新登记,登记编号:9*开通会员可解锁*08956D001Y。以上环保手续详见附件2。

石坑路厂区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委托东莞市华粤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正安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异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审批文号:东环建〔2024〕4457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填报《东莞市正安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异地扩建)项目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为:9*开通会员可解锁*08956D002W,于*开通会员可解锁*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上环保手续详见附件3。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现拟选址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西城西隆路19号2号楼101室建设一个新厂区,即东莞市正安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异地扩建)项目,本项目位于西隆路厂区西面300m处、位于石坑路厂区西北面853m处,三个厂区不存在依托关系。

项目利用东莞市正奇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腾退的厂房进行建设,东莞市正奇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腾退后不再从事生产业务。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8424.5m2,建筑面积8424.5m2,主要设备为真空捏合机、双辊机、三辊机、行星搅拌机等,年产固态硅胶300t、液态硅胶150t。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我司于205年12月委托广东兴华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东莞市正安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异地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开通会员可解锁*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的审批,报告表编号:东环建﹝2026﹞1121号。

(三)投资情况

项目验收实际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6%。

(四)验收范围

根据广东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东环建﹝2018﹞4363号)的规定和要求,自主验收对象为项目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工程组成、产品方案及规模、原辅材料及设备使用情况基本符合《东莞市正安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异地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批号文:东环建﹝2026﹞1121号)的内容,没有发生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根据项目的各个生产工艺流程介绍,结合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图,结合现场勘查情况,项目生产过程中水污染主要为:生活污水、冷却用水、水环真空泵用水及水喷淋用水。

生活污水:本项目排放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主要的污染物为pH值、SS、CODCr、BOD5、总磷、氨氮、LAS,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下水道。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量,不外排。

项目水环真空泵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量,不外排。

项目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定期补充损耗量,不外排。

(二)废气

根据项目的各个生产工艺流程介绍,结合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图,结合现场勘查情况,项目生产性废气主要为:辊压、过滤、测试工序废气、研磨、二次搅拌、过滤工序废气、投料、搅拌工序废气。

项目辊压、过滤、测试工序少量有机废气,项目辊压、过滤、测试工序废气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废气处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如图4.1.2-1。

图4.1.2-1 辊压、过滤测试工序 废气处理设施工艺流程图

项目研磨、二次搅拌、过滤工序少量有机废气,项目研磨、二次搅拌、过滤工序废气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废气处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如图4.1.2-2。

图4.1.2-2 研磨、二次搅拌、过滤工序 废气处理设施工艺流程图

项目投料、搅拌工序有机废气收集经水喷淋装+干式过滤器+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处理后高空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废气处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如图4.1.2-3

图4.1.2-3投料、搅拌工序废气 废气处理设施工艺流程图

(三)噪声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普通加工机械和机械通风所用通风机的运行噪声。项目采取加强防震、隔声、消声措施,设备加强维修保养。

(四)固废

本项目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1)一般固废

已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项目废包装材料2.61t/a、滤渣3.02.t/a、水喷淋捞渣5.31t/a、废过滤棉0.12t/a、废测试样品0.35t/a经收集交由专业公司处理,并已签订一般固废合同。

(2)危险废物

已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项目废机油桶0.002t/a、废机油0.018t/a、废抹布0.01t/a、废活性炭26.19t/a,均收集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已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合同。

(3)生活垃圾

项目生活垃圾4.5t/a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水

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BG967220002LZ )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水中pH值、SS、CODCr、BOD5、总磷、氨氮、LAS。标准限值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量,不外排。

项目水环真空泵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量,不外排。

项目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定期补充损耗量,不外排。

2.废气

(1)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BG967220002LZ ),项目辊压、过滤、测试工序DA001废气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处理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

(2)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BG967220002LZ)项目研磨、二次搅拌、过滤工序DA002废气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处理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

(3)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BG967220002LZ )项目投料、搅拌工序DA003废气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表示排气筒高度未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其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按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处理设施:水喷淋+干湿过滤器+一级活性炭吸附。

(4)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BG967220002LZ)项目投料、搅拌工序DA004废气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表示排气筒高度未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其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按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处理设施:水喷淋+干湿过滤器+一级活性炭吸附。

(5) 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BG967220002LZ)项目投料、搅拌工序DA005废气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表示排气筒高度未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其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按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处理设施:水喷淋+干湿过滤器+一级活性炭吸附。

(6) 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BG967220002LZ)项目投料、搅拌工序DA006废气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表示排气筒高度未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其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按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处理设施:水喷淋+干湿过滤器+一级活性炭吸附。

(7) 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BG967220002LZ)项目投料、搅拌工序DA007废气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表示排气筒高度未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其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按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处理设施:水喷淋+干湿过滤器+一级活性炭吸附。

(8)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BG967220002LZ)项目无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

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BG967220002LZ)项目检测结果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区限值;测点值小于相应噪声排放源排放标准的限值,依据标准《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6.1的规定,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直接评价为达标。

4.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废包装材料、废过滤棉、滤渣、水喷淋捞渣、废测试样品的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处理;项目产生的废机油桶、废机油、废活性炭、废抹布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5.污染物排放总量

项目建成后,生活污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东莞市横沥东坑合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则无需分配排放量。项目有机废气的排放量为0.1029t/a,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项目建设期间,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没有接到过临近居民有关环保方面的投诉。

六、验收结论

项目建设基本执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建设过程中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详实,内容较完善,验收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

七、 后续要求

(一) 完善组织机构及日常运行维护制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运行维护费用保障计划。

(二)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决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

(三)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验收人员信息

项目验收组成员名单见附表1。

东莞市正安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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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东莞市正安有机硅科技二期环保验收意见.pdf 3.5 MB , 下载次数 0

附件2: 东莞市正安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竣工验收报告.pdf 16.4 MB , 下载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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