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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
坐落 |
声明人 |
1 |
周利民 |
庆元国用2009第000540号 |
庆元县松源镇聚丰佳园3幢一单元501室 |
林丽虹 |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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