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普高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尼龙改性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8-04
发布于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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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开通会员可解锁*90408N/2026-00228 分  类 公告公示/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淮安工业园区 公开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标  题 关于江苏普高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尼龙改性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关于江苏普高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尼龙改性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环工分表复〔2026〕9号

江苏普高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普高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尼龙改性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及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6〕343号),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要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降低对周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重点做好: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循环冷却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冷却定型工序,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中“直流冷却水”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市第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注塑等排放异味气体的工序,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间距要求和平面布置。

项目投料、混料废气(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合并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熔融挤出废气(非甲烷总烃、氨、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与经负压吸风装置收集的危废仓库废气(非甲烷总烃)合并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清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氨)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清单)表9浓度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在生产车间内新建1座15m2危废暂存库、1座5m2的一般工业固废库。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HW08)、废油桶(HW08)、废活性炭(HW49),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环办固体函〔2026〕18号)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对危废仓库等进行重点防渗。

6.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7.本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标识。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生活污水量≤720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96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3861吨、氨≤0.027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213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429吨、氨≤0.008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执行。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由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你公司应对粉尘治理、有机废气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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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602-32*开通会员可解锁*-706519)

(备案证号:淮工政审备〔2026〕17号)

抄送: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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