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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716所围墙改造项目设计
比
选
文
件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二〇二六年四月
716所围墙改造项目设计比选文件
716所围墙改造项目设计,该项目位于连云港市,主要工作内容为:花果山所区围墙、西墅试验场围墙、赣榆试验场围墙设计。其他要求如下: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4、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在有效期内)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安装地点及范围:
1、施工地点:连云港市
2、项目范围为:
(1)、花果山所区围墙改造、西塑围墙改造设计
(2)、赣榆试验场围墙改造设计
具体要求参见附件《716所围墙改造项目设计任务书》。
三、费用报价说明及原则:
1、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中标后总价不予调整。
2、本项目比选最高限价为8万元,超出按废标处理。
3、本项目比选最低价中标。
4、报价费用组成:投标单位须自行踏勘现场,具体以现场实际为准,根据现场建筑物周边物理环境、位置、建筑高度及整个项目设计流程,自行综合所有分项设计流程综合报价,费用包含:人工费、图纸打印及装订、交通、单位利润、管理费及税收等全部费用,中标后总价不再调整。付款时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设计周期:
计划工期:12日历天,具体开始日期按照建设单位确定日期为准。
• 方案设计阶段:合同签订后5天内完成效果图方案。
• 施工图设计阶段:方案确认后7天内完成全套施工图。
五、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0%,本项目验收完成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
六、奖惩方式:
设计人每逾期交付设计文件一日,应承担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15日以上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并要求设计人额外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七、报价文件组成
1)报价单(见附件一);
2)技术力量 、业绩一览表及能证明投标人实力、信誉的其他材料;
3)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
4)法人营业执照;
5)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6)以上报价资料需加盖公章。
八、文件获取与递交
1.询价文件与采购公告在中国船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https://www.csscbidding.com/)上同步发布,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0点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点在上述网站报名、下载采购文件(未在平台注册、下载采购文件的视同未报名)。
2、文件的递交
1)[王1]报价书递交或邮寄的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线下采购报价书递交或顺丰邮寄地点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圣湖路18号,收件人:邓烨峰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线下采购报价书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书,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2)评审时间
线下采购时,报价书开启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点,地点为报价书递交地点。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启会议,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启会议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邓烨峰/*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1 |
工 程 综 合 说 明 建设单位: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工程名称:716所围墙改造项目设计 建设地点:连云港市 比选控制价:8万元 要求工期:总工期12天。 |
2 |
比选范围:(1)、新区围墙改造、西塑围墙改造设计 (2)、赣榆试验场围墙改造设计 具体要求参见《716所围墙改造项目设计任务书》。 |
3 |
资金来源:自筹100%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
4 |
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60天内有效 |
5 |
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壹份、副本三份提供;电子版报价书的形式:光盘,内容包含正本扫描件和可编辑文本各1份; 报价书要求胶装密封,密封要求:贴封条并加盖响应单位公章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报价书 |
6 |
投标文件递交至: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南门收发室(西侧) |
7 |
开标地点:圣湖路18号102楼504室。 |
8 |
比选文件发售地点: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南门收发室(西侧) |
9 |
其他: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纸装订并标注页码。比选文件中未注明采用何种币种和语言,均以人民币和中文为准。 |
一、总 则
(一) 工程概况:
1、比选范围和承包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现场条件
(1)施工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 已完成 。
(2)施工用水、电 已通至现场 。
(3)场内外道路 畅 通 。
3、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比选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采用 公开比选方式,择优选定设计单位。
(二)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4、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在有效期内)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5、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
6、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合格供方无需提供上述5-8)条。
(三)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比选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 、 比选文件
(四) 比选文件的组成
1.投标通知书
2.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3.合同的主要条款
4.技术规范
5.图纸
6.投标文件表式
7.工程量清单
8.比选文件规定时间内发出的补充通知
(五) 比选文件的澄清
1、投标人在收到比选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 2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比选单位提出,比选单位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并分发给所有获得比选文件的投标人。
2、投标人对比选人提供的比选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比选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比选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比选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六) 比选文件的修改
1、发出比选文件起2日内,比选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比选文件,补充通知将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比选文件同等效力。
2、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发给各投标人、标底编制单位(设标底时)及其它有关部门。
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比选人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三 、投标报价
(七)投标报价方式
1、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中标后总价不予调整。
报价费用组成:投标单位须自行踏勘现场,具体以现场实际为准,根据现场建筑物周边物理环境、位置、建筑高度及整个项目设计流程,自行综合所有分项设计流程综合报价,费用包含:人工费、图纸打印及装订、交通、单位利润、管理费及税收等全部费用,中标后总价不再调整。付款时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比选文件、《716所围墙改造项目设计任务书》、施工现场条件、地方性有关建设、造价方面的规定。
四、投标文件
(九)投标人应该认真检查比选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于2026年 5 月 2 日前向比选人索取,否则责任自负。
(十)投标文件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及其附录;
2、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3、投标报价
4、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及按本比选文件的总则(二)条款所要求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一)比选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人必须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十二)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 “副本”字样,投标文件中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三)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十四)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前附表投标须知规定时间内有效。
(十无)现场踏勘
投标人可自行对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五、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
(十六)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袋上正确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比选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
3、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人须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比选人。
5、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七)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须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十八)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比选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和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六、开标、评标、中标
(十九)评标、定标办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评审小组对满足谈判文件实质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定标办法:比选人将确定经评审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经评审的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比选人可以确定经评审的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经评审的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比选人可以确定经评审的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十)开标会按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采购供应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参加开标人员签到。
2、开标由采购供应部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有关人员及比选项目的有关情况。
3、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比选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公证,并签字予以确认。
4、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唱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等情况,并作现场记录。
5、比选人在比选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6、宣布开标会议结束,进入投标人资格审查、清标、评标阶段。
(二十一)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投标人资格审查;
2.评标准备及清标;
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十二)投标人资格审查
按本比选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进行。
(二十三)清标工作组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清标工作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工作原则、评标保密和回避等的规定。
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2、根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3、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
4、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5、根据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列出过高和过低的投标价格;
6、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清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比选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容、规模、标准、特点等具体情况;
2、比选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及其他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标准;
3、比选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5、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6、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情形;
7、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8、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
9、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10、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原因的摘录;
11、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对上述第5、8项进行确认,对上述第6、7、9、10项向投标人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建议;
12、其他在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投标文件中的问题。
清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力求全面,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
清标情况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清标工作组应当予以补充和纠正。清标工作组成员拒绝纠正的,视为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遗漏或者错误的内容由评标委员会予以补充和纠正。
清标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和严重歪曲事实行为的,视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十四)评标委员会由比选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组建。
(二十五)在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1、听取比选人或者比选人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比选工程项目的情况介绍,阅读、研究比选文件和评标委员会编制的清标情况报告,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了解和熟悉评标的要求;
比选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照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中对修改的内容和修改的依据予以记录。
2、核对评标工作用表和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
3、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4、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方法、修正标准和修正结果;
5、核对清标情况报告中列出的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确认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
6、根据需要,对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向投标人进行澄清;
7、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
8、对存在过低的投标价格的投标人进行澄清,分析其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过低的投标价格是否能够成立;
9、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二十六)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比选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
对于明显无竞争能力的投标文件且该投标文件在清标过程中出现某些偏差(而最终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可继续参加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二十七)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十八)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比选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比选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比选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比选文件要求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
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1、投标报价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3、改变比选文件提供的报价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4、改变比选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5、未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比选文件要求或比选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8、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0、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十九)法律、 法规、规章和比选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三十)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澄清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地反映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三十一)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计算错误、按照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的原则进行修正。
(三十二)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投标人拒绝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三十三)初步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比选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
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得进行详细评审。
在详细评审阶段,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当以初步评审得出的评标价为依据。
(三十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清标报告和评标报告提交比选人,并抄送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三十五)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补充和纠正。
比选投标当事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监督机构认为需要重新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要求重新评标。
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进行补充、纠正或者重新评标的,视为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比选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补充、纠正和评标。
(三十六)评标过程中,数据和评分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的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十七)在比选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对比选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三十八)比选人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七、授予合同
(三十九)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比选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给予赔偿。
主要条款:
发包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716所围墙改造项目设计(施工图)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项目主要技术标准是
各专业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项目概况
3.1项目名称:716所围墙改造项目设计(施工图)
3.2项目内容及规模:
(1)、新区围墙改造、西塑围墙改造设计
(2)、赣榆试验场围墙改造设计
具体要求参见《716所围墙改造项目设计任务书》。
3.3 项目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四条 项目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6年 月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6年 月 日。
第五条 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圣湖路18号
电话: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第六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6.1合同;
6.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6.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4发包人要求(项目设计任务书);
6.5技术标准
6.6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6.7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第七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7.1.上级批文;
7.2有关基础资料【《716所围墙改造项目设计任务书》、相关工艺资料】;
7.3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12日内】。
第八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的内容、份数、时间、提交成果形式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提交成果形式 |
备注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8 |
合同签订后12日之内 |
纸质版及电子版 |
|
2 |
效果图 |
3 |
第九条 合同价款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 元),增值税税率:6%,增值税税额:人民币 (¥ 元),合计:人民币 (¥ 元)。
本合同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因国家增值税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到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合同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因计税方法、纳税人资格调整变化。
第十条 支付方式
10.1 本合同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10.2 支付节点:
本项目无预付款;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0%,本项目验收完成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每次付款前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发票。(含税,税率同上);
第十一条 双方责任
11.1发包人责任
11.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约定期限5日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约定期限5日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因发包人迟延提交上述资料和文件导致设计人逾期提交设计成果的,设计人在顺延期间内不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11.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11.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
11.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日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且违约金将继续计算并支付。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但发包人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等是由于设计人提供的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标准而造成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设计费。
11.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书面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11.1.6发包人应免费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但设计人员的交通、住宿、伙食费用等由设计人承担。
11.2设计人责任
11.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11.1.1、11.1.2、11.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设计人应当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11.2.2 设计人每逾期交付设计文件一日,应承担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15日以上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并要求设计人额外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1.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11.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免收受损失补救部分的设计费。
11.2.5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的要求下进行返工、修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包括本合同第六条中的全部文件)的标准。因设计人返工、修改而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设计人应当承担11.2.2的逾期交付责任。返工、修改两次以上仍旧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设计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1.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与发包人协商,设计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应向发包方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责任。
11.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机构或单位设计审查的,应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
12.1 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2.2 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2.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2.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第十三条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一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信息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披露给第三方。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此保密义务长期有效,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解除而失效。
第十四条 商业道德规范
发包人及设计人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关于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在项目接洽、谈判、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当中,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顾问等向另一方人员、代理、顾问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好处费、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礼品、旅游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接受另一方人员、代理、顾问、实际控制人提供的上述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疫情等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十八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15日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日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因归责于自身原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17.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15日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4)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5)因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文件,逾期超过15日以上的,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6)因设计人的设计文件不符合约定而返工两次以上,仍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7)因设计人将主要权利义务转让的,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合同时,以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视为合同解除。
17.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发包人住所地;
(二)设计人住所地;
若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损失、索赔、处罚等费用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取证费、保全费、担保费用、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上述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9.1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19.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柒 份,发包人 肆 份,设计人 叁 份。
19.3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4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合同章。
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
本协议约定的双方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用于通知、法律文书送达。
甲方通讯地址:_江苏省连云港市圣湖路18号___
甲方联系方式:_*开通会员可解锁*_______________
乙方通讯地址:_ _
乙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 (盖章)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
设计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开通会员可解锁*82T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 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圣湖路18号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松岩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 |
电 话: 传 真: |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连云港浦东支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327*开通会员可解锁*000265 |
账 号: |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廉洁协议书
建设工程项目廉洁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全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承包人(乙方全称):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规范项目管理,促进合同双方诚信共廉,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一般责任
(一)双方应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建立和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双方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在公开的办公场所洽谈业务,不得在非工作场所洽谈业务,不得私下单独交易;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四)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具体责任
甲方的领导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索要或接受乙方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也不得向乙方借款私用;
(三)不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
(五)不向乙方推荐或介绍任何材料、设备供应商或工程分包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由甲方指定供应商的除外);
(六)不得因个人原因使用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电脑或其它办公用品;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乙方的具体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以任何方式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以任何其他不正当手段与甲方工作人员发生金钱、实物等往来。
第四条 违反廉洁约定的处理
双方一致保证信守廉洁约定,并同意:
(一)如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约定,乙方人员主动举报且经查证属实的,甲方承诺参照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构)确认的违纪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费用由甲方违反廉洁约定的责任人个人承担),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有受贿索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当事人,甲方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乙方通报处理结果。
(二)如乙方(或委托他人)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有其他违反廉洁约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乙方承诺按照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构)确认的违纪金额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如赔偿金低于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同时甲方还可视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警告、解除施工合同、取消3年以上在甲方承揽项目的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当事人,乙方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条第(一)项所称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在司法机关(或甲方纪检监察机构)未知该违法违纪线索或线索尚不明确时,举报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或甲方纪检监察机构)举报;
2、举报事实被司法机关(或甲方纪检监察机构)查证属实;
3、有充分证据证明举报人的身份;
4、举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向甲方提出奖励申请。
本条第(二)项所称的“甲方实际损失”,包括因乙方的行贿行为或其他违反廉洁约定的行为导致甲方多支出的工程项目费用或工程维修维护费用(以鉴定、评估结论为准)、甲方(或司法机关)为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办案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等支出。
第五条双方保证已全面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使相关人员知悉其所应承担的廉洁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期限:双方视其商业合作的内容,即如果双方为固定的、长期的商业合作关系,本协议的期限定为一年一签,当年有效。
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报双方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各一份。
经办人: 经办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施工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举报电话:
第六章 投标文件表式
附件1
投标书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一)根据已收到的 716所围墙改造项目设计 的询价文件,遵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比选投标管理办法》 的规定,我单位经踏勘现场和研究询价文件后,愿以人民币 (大写)¥ 元的总价,其中花果山所区、西墅试验场报价为人民币 (大写)¥ 元,赣榆试验场为为人民币 (大写)¥ 元按询价文件的要求承担本次询价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图设计。
(二)我单位保证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后立即开工,
并在 天(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三)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委派 项目负责人主持该工程全面工作。
(四)贵单位比选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字):
投标人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姓名)为我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比选单位名称)的716所围墙改造项目设计的投标。授权委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盖章)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资格证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不限于以上资料;
●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盖公章);
[王1]公告发出前由采购员核对修改
附件:
(公开)716所围墙改造项目设计比选文件4.27上传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