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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交河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团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机制,严控政府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二师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二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师重大项目谋划工作机制(修订稿)》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团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221团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团场辖区内使用预算内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对口援疆资金、团场自筹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应急防灾、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从严管控的原则,必须符合兵团、第十二师及团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与团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全面落实审批制要求,项目立项、重大变更须按规定履行集体研究决策程序,坚决杜绝“先建后批”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概算控制要求,严禁超概算、超标准建设;严禁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第六条 涉及民生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应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在项目设计阶段应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广泛征求居民(职工)代表意见,确保项目切合群众实际需求;在竣工验收阶段应组织连队(社区)“两委”、居民(职工)代表参与,切实保障公共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七条 团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行业领域、分管部门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统筹负责项目谋划储备、申报争取、前期推进、建设实施、质量安全、资金监管等全过程协调督导,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保障项目依法合规、安全高效实施。
第八条 团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一)纪委: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招投标、建设实施、资金使用等环节,以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开展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经济发展办公室: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团场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项目储备库及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督促落实重大项目包保推进机制;建立项目定期调度、督查通报机制;统筹协调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管、调度和考核。
(三)财政所:根据财政收支状况,统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监管、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组织或配合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四)各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本部门单位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招投标组织、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管控、工程款审核支付、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九条 坚持“规划引领、谋早抓实、滚动更新”,围绕团场基础设施补短板、民生改善、乡村振兴、生态保护、产业配套等重点方向,科学谋划项目,建立团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滚动更新。
第十条 项目谋划储备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统筹组织,各行业部门具体实施,坚持依法合规、投向精准、规模适度、效益优先、程序规范原则,重点围绕以下领域谋划项目: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支持领域;
(二)兵团一般性债券、专项债券、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支持领域;
(三)对口援疆规划及援疆资金支持方向;
(四)其他上级明确支持的投资领域。
第十一条 项目储备实行“行业申报、集中预审、专业评审、党委审定”流程:
(一)各行业部门结合实际提出初步储备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选址、占地面积、估算总投资、建设周期、资金来源、预期效益等;
(二)团分管领导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开展集中论证预审;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对接师发改委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优化完善项目内容,并按轻重缓急排出项目优先序;
(四)报团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纳入团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通过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并在3个月内推进完成项目建议书、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前期工作,提升项目成熟度,提高申报成功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财政所、经济发展办公室统筹保障。
第十三条 加强与师项目主管部门、行业部门汇报对接,推动团场储备项目纳入第十二师重点项目库、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争取更多项目进入上级盘子。
第十四条 上级资金项目申报严格按照上级通知要求执行,原则上从团场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符合投向的项目申报。如遇新增支持方向、储备库无合适项目的,由行业部门立即组织谋划,经济发展办公室同步开展论证初审,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快速上报。
第十五条 已列入师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责任单位要倒排前期工作时限,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确保按期开工、复工。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按权限分级办理。主要包括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等。具体手续办理流程及要件资料以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为准。
第十七条 列入师年度计划、改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突破可研批复范围,概算超过可研估算10%的,须重新报批可研或按程序申请调整。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林草地征占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等事项,可与主体审批事项并联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组织、过程规范、结果合法合规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兵团、十二师相关规定,做到程序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对团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招标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等资料报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按时开工、按期完工,如实报送建设进度,管严管好项目资金,主动接受行业监管和专项督查,对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第二十六条 全面实行合同管理。合同须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方式、付款节点、履约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情况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团场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监督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和按月足额支付。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欠薪防控主体责任,定期核查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化解矛盾。
第二十八条 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项目公示牌,公开项目概况、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电话等信息,督促施工单位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文明施工标识。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高危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要求。经济发展办公室、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三十条 强化工程质量和进度管控。建设单位严格对照合同监督施工质量和工期;监理单位依法履职,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确保按图施工、质量合格,对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按月报送投资完成额及佐证资料,确保应统尽统、数据真实。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绩效导向原则,严格按程序拨付,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据实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超进度付款,坚决杜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执行《221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实行节点管控:
(一)合同签订后,可支付预付款,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
(二)施工期间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至70%;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
(四)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定价的97%;
(五)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按约定返还。
进度款支付时,至少30%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专项用于工资发放。援疆项目资金按照《221团援疆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的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按预算管理规定收回团场财政统筹使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初步验收,形成初验报告,对存在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向师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由师级相关部门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会同财政所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登记、入账手续,完成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纳入团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在15日内报送完整结算审计资料,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四十一条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建设单位牵头,财政所配合,原则上2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形成决算报告。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实行全过程收集、整理、归档,主要包括:立项及可研初设批复、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水保、环评、能评、林草审批、施工许可、招投标文件、合同、监理资料、竣工验收资料、消防验收、结算审计、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全套资料。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目录,分类存放、规范登记,严防遗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 推行“纸质+电子”双套档案管理,实现数字化存档,便于查阅、追溯。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及资产移交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全套档案移交团场档案室统一保管,并办理移交签字手续。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加强对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履约监管,对进度滞后、质量不达标、履职不到位的,及时采取提醒、督办、约谈等措施,留存工作记录。
第四十七条 设计、勘察单位成果不符合规范、逾期不整改或经3次修改仍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严重拖延工期、质量不合格、虚报冒领工资、拒不执行管理要求的,依法依规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纳入失信记录。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履行质量、安全、进度监管职责,经督办约谈仍不整改的,依法解除监理合同。
第五十条 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参建单位,纳入团场政府投资项目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团场后续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行政处罚的,按权限依法实施。
第五十一条 上述诚信管理、违约处置条款,须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履约和追责依据。
第五十二条 在项目决策、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审批、规避招标、转包违法分包、挤占挪用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兵团、第十二师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团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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