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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属性:服务类
2.品目分类:养老服务
3.本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原因和情形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4.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5.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6.项目名称:猎德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项目
7.项目预算:人民币225万元。
8.服务期:首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合同一年一签,共三期合同。服务期内由区民政局(及其委托机构)统一开展服务评估。
二、项目经费:
本项目采购预算共为225万元,每年75万元(颐康中心运营经费45万元;6个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经费30万元)。
服务期内,经营本项目的全部成本(包含但不限于场地建设、设备采购、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水电费、物业费、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各项税费等)中超出项目预算外的部分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支付;除上级文件政策规定外,在服务期内采购人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三、项目需求
1.服务区域:猎德街辖内。
2.服务对象:猎德街户籍以及居住在猎德街辖内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享受政府资助的符合《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老年群体作为重点对象,服务率须达到100%,同时发展区域内的老年群体成为服务对象。
3.服务形式:根据提供服务时的场所不同,分为上门服务和到服务点服务。
4.项目内容: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 号)规定,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功能,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服务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5.服务设施:
颐康中心1个,社区颐康服务站6个。本项目的场地由采购人提供,中标人可继续依托原猎德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社区颐康服务站场地提供项目服务,但需承担原猎德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场地的水电费,该费用由中标人、原运营机构和共用场地的机构共同协商予以确定。如中心由于功能调整或服务升级需进行场地升级改造,中标人需承担升级改造产生的建设费用等相关费用。
6.本项目服务设施详见表1,如有变更,由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机构,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表1服务设施一览
序号 |
场地名称 |
地址(具体到楼层) |
可使用面积(㎡) |
1 |
猎德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 |
广州市天河区平月路南国一街11号 |
约1000 |
2 |
天河区猎德街猎德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天河区海文路33号1楼 |
约160 |
3 |
天河区猎德街远洋明珠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华利路23号 |
约150 |
4 |
天河区猎德街广粤国际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清风北街24号 |
约150 |
5 |
天河区猎德街利民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14号 |
约150 |
6 |
天河区猎德街南国花园社区华海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南国花园平月路南国二街4号夹层 |
约200 |
7 |
天河区猎德街誉城苑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海清路9号 |
约150 |
注:
1.中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及街道要求开展养老设施运营工作,因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服务设施运营时间不足12个月的,采购人有权按比例扣除运营费用;服务设施运营年度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经查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对应设施运营经费至中标人,该不合格设施年度运营成本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完成颐康中心和社区颐康服务站的日常运营工作,并积极配合采购人及上级部门的巡查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工作。如市、区养老服务政策变更,则遵照最新政策执行。服务设施地址根据实际地点调整。
四、运营要求
(一)总体要求:
颐康中心应当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等功能,为有需要的长者重点是失能、失智长者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覆盖长者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和到户式综合养老服务(根据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功能要求:
颐康中心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省、市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规范,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相应技术标准及安全质量、适老化和无障碍设施要求。提供餐饮、医疗服务的,服务设施应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合理设置长者的生活服务、医疗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并设置社区食堂。中心应配置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以及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设施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至少配备一台保证24 小时都能提供服务的工作车辆)。
(三)资质要求:
★中标人应按广州市养老政策有关规定进行运营登记并取得开展养老、医疗、餐饮等各类专项服务的法定资质。颐康中心开展全托服务前,中标人应到天河区民政局完成养老机构备案手续。(投标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承诺函,格式自拟)
(四)人员要求:
1.中标人应按照养老机构标准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家政服务员、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财务人员、工勤人员等。
2.★中标人投入项目服务的养老护理员或家政员须参加由市、区民政、人社等部门组织的培训课程。中标人应根据市、区民政、人社等部门的通知,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保证有关人员100%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投标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承诺函,格式自拟)
3.★中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执业医师1名(可兼职),执业护士1名,康复治疗师1名,项目负责人1名,初级或以上社会工作师1名,养老护理员1名,养老服务向导1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名。
3.1.为每个社区颐康服务站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3.2.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配备专职的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养老行业工作经验,具备初级或以上社会工作师职称,除本项目外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居家社区养老项目负责人。
3.3.★中标人在服务期内保证投入的专业(职)工作人员数量不能减少,保证达到投标时承诺投入的人员水平标准。服务期中如有人事变动的,同一工作岗位人员空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投标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承诺函,格式自拟)
4.养老服务向导应当经民政部门培训后上岗。
5.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的,保障上门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6.每百张养老床位至少配备1名初级或以上社会工作师。
7.养老护理人员数(含护士、护理员)与自理对象人数比例达到1:10,与轻度及中度失能对象人数比例达到1:5,与重度失能对象人数比例达到1:3;护理人员应具有护理、康复治疗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8.提供医疗保健类服务的,应配备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员。
9.应配备具有财会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财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管理财务。
10.中标人应保证服务人员上岗前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岗前培训并进行培训考核;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的区级及以上管理培训活动,服务人员每年在岗培训不少于12学时。
11.中标人建立防范服务风险制度,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五)财务要求:
具有合理、详细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明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中标人需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单独使用和核算项目经费,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购买服务经费及各项费用,专款专用,并接受采购人、市、区民政局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如不按要求使用的,中标人应全额返还超出管理规定使用的款项,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未支付的服务费将不予支付。
(六)其他要求:
1.中标人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购买机构责任保险和场地险。
2.中标人应当规范使用广州市养老服务专用标识,在提供的服务场地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由区民政部门编号管理的全市统一养老标识。
3.中标人应当建立并实施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服务防护、食品安全、感染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
4.中标人依托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颐康服务站开展服务,应当与采购人协商定价,收费标准符合普惠性养老服务要求,服务机构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按最新收费标准执行。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服务设施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5.运营期间,中标人应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上级部门的管理公约,必须按有关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如因中标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造成发生事故,或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责令整改的,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害损失及有关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6.中标人不得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分包、转包、担保、保证、抵押、融资、贷款或其他有损害采购人权益的行为。
7.中标人应自行负责相关行政审批。运营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转租或改变经营项目。
8.运营期间,不得发生欺老、虐老等违法行为,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等),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违法活动。中标人不得发行与本项目相关的商业预付卡,不得利用本项目的任何场地以产品展示的方式向服务对象推销所谓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器材等,如经发现上述任一情况的,采购人可视严重程度自行选择单方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运营期间,因中标人经营活动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9.如采购人或政府职能部门收到关于中标人违反建设、对老人存在暴力或不文明的行为的投诉或反映,采购人有权责令中标人限期内改正,并依照相关的规定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10.中标人应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紧急情况应对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保证服务人员面对服务人员紧急情况及时有效,如因应对紧急情况不及时或者方法错误导致被追责要求赔偿的,中标人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七)与中标人的特殊约定:
1.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由采购人按上级要求命名,中标人不得冠名。
2.★服务期间,如市、区关于养老服务的相关政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居家社区养老政策、综合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运营政策等)、重点服务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发生变化等,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严格按有关要求执行,中标人与采购人应根据最新政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原运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承诺函,格式自拟)
3.服务期间,政府资助、奖励、补助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助餐配餐补贴、政府资助对象上门补助等经费)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养老相关政策规定拨付,不纳入本项目采购预算内。根据实际服务时间及服务量进行结算。因街道使用的是财政资金,街道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约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街道已经按期支付。
(八)颐康中心每年(12个月)的指标量
序号 |
服务事项 |
服务内容及设施设备条件 |
备注 |
1 |
标志与信息公开 |
(1)按照《养老服务标识规范》(DB 4401/T 185-2022)要求设置养老服务标识并进行管理维护。 (2)按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DB4401_T 248—2024)附录D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且及时更新,设置安全标志。 |
|
2 |
功能区划分与配置 |
(1)单独设置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服务场地应符合消防、无障碍、适老化等基本要求,配有安全防护等必要措施,无安全隐患;场地整洁明亮,空气无异味,具备完善的防尘、防四害、防潮等措施。 (3)合理配置各项服务设备和服务宣传资料,包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助餐配餐、家庭养老床位、平安通、银龄安康保险、长护险、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等,且应与现行政策相对应。 |
|
3 |
制度建设与劳动保障 |
(1)制定详细完善、符合实际的人事管理制度,并执行到位。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说明书、聘用管理、薪酬与社保、考勤与休假、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等。 (2)专职人员100%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兼职人员(含退休返聘)100%规范签订兼职劳务合同。 (3)为专职人员规范购买社保;为兼职一线服务人员(含退休返聘)规范购买人身意外险。 |
|
4 |
专业力量 |
(1)项目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且运营周期内项目负责人变动次数不超过2次。 (2)项目负责人具备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实施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1-3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项目负责人掌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各级标准及内部制度等相关要求,能正确回答相关提问。 (4)配备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专兼职医师并每季度至少提供一次实际服务。 (5)配备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专兼职护士并每月至少提供一次实际服务。 (6)配备持有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兼职康复治疗师并每月至少提供一次实际服务。 (7)配备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社工并每月至少提供一次实际服务。 |
|
5 |
人员培训 |
(1)项目负责人每年分别参加2次以上市、区民政部门组织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培训和参观交流学习活动。 (2)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岗前培训;工作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2学时的在岗培训。 (3)养老服务向导近3年内经过市、区民政部门培训上岗。 |
|
6 |
服务管理 |
(1)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明确服务对象档案建立、更新、保存、查阅等全流程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时整理、归档服务协议、文件记录等资料。档案满足工作延续性和后期监督管理需要,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2)签约对象一人一档且建档率100%,服务协议内容符合本市现行居养政策文件要求。非签约服务对象建立花名册,内容真实完整,及时更新。 (3)开展服务需求调研,每年≥1次。 (4)调研对象与调研方式设置合理,科学分析调研数据,调研结果总结到位。 (5)建立并实施相应的服务质量管理,有明确的质量检查实施方案及配套制度、考核标准和质量指标。 (6)定期检查服务执行情况并记录,每季度≥1次。 |
|
7 |
安全管理 |
(1)制定涉及消防、服务防护、食品安全、感染控制、信息安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场地管理制度。 (2)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综合责任保险。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完善、科学,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防火检查、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安全疏散设备检查、灭火设备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应急预案等,并执行到位。 (4)消防安全演练每半年≥1次且有完善记录。 (5)老年人服务防护制度内容完善、科学,包括但不限于如噎食、食品药品误食、烫伤、坠床、跌倒、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应急演练预案,并执行到位。 (6)应急预案演练每年≥1次且有完善记录。 (7)工作人员掌握消防安全、老年人服务防护等制度相关要求。 |
|
8 |
宣传推介 |
(1)通过网站、公众号、微信群、抖音、宣传单张等多种宣传渠道(≥3种)进行服务宣传和动态更新,每月≥1次,内容准确丰富。 (2)在百度地图、腾讯地图和高德地图等主流地图软件上完善服务设施信息。 (3)每年开展线下推介活动≥12次。 |
|
9 |
财务管理 |
(1)运营机构制定详细完善、符合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执行到位。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收支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 (2)运营机构的会计、出纳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和职业道德。岗位职责明确,由不同人员担任。 (3)运营机构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账目清晰,勾稽关系正确,报表数据准确无误。 (4)运营机构会计科目使用规范,凭证附件齐全,资料数据真实。 (5)运营机构按月及时完成结账工作。 (6)运营机构财务各项收支程序合法合规合理。 (7)运营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票据。 (8)运营机构的采购和资产管理规范,登记详细,事由合理。 (9)运营机构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建立采购登记台账,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物品等方面管理到位。 (10)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收到项目经费时,必须入到运营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成账。 (11)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收支凭证(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或辅助核算项中清晰注明项目名称/编号。 (12)凭证后附的原始单据(发票、合同、审批单)与该项目直接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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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养老服务向导 |
(1)为老年人及其亲属提供养老服务领域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和服务方案制定等服务并做好服务记录。 (2)服务记录准确、完整、闭环。 (3)养老服务向导员熟练掌握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资源、政策内容及服务流程。 (4)服务人次≥125,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街道户籍老年人数的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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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助餐配餐服务 |
(1)供餐单位应进行食品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h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2)餐具和分装保温设备在每次使用前消毒;送餐运输工具应符合保温、保鲜要求并保持清洁卫生;接触餐食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口罩和厨工帽。 (3)工作人员熟知工作流程和要求。 (4)服务人次≥120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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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活照料服务 |
(1)服务项目多样化,实际开展的上门生活照料服务项目数量≥5项(包括助洁服务、洗涤服务、陪伴就医、陪同外出、上门做餐、代办服务、个人护理等)。 (2)所开展的服务项目符合广州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4401/T 82-2020)的要求。 (3)工作人员熟知工作流程和要求。 (4)为老平台服务记录详实,服务项目与服务佐证照片相对应。 (5)服务人次≥7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7%。根据每年的评估指标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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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日间托管 |
(1)应建立日间托管服务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服务对象走失、跌倒、自伤/他伤、财产损失等相关风险预案,明确具体应对措施。制度内容完善、科学、合理,且执行到位。 (2)公示的收费标准与服务协议及实际收费一致。为每个失能(失智)老年人制定个性化照护服务方案并执行。 (3)工作人员熟知工作流程和要求。 (4)服务对象中失能老年人占比≥50%或服务对象中失智老年人人数≥3人。 7.服务人次≥15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1.5%。 |
|
14 |
文体教育 |
(1)应公示教学安排、活动预告、老年人作品展示、活动剪影等。 (2)逢传统节日能够安排相应的主题活动,每年≥5次,活动档案资料完整。 (3)在服务设施内有长期开展教育类活动(如老年大学、老年教育、老年培训、长者学堂等),且同一课程持续时间≥3个月。 (a)课程数量≥1个。 (b)开展展示老年人学习成果的活动,每年≥1次。 (4)服务人次≥40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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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定期巡访 |
(1)安排专人管理巡访工作,制定有巡访工作制度,根据巡访对象评估情况、风险等级和个人意愿合理确定巡访频次,制定个人巡访方案并执行。一般对象应至少每月巡访一次;重点帮扶对象适当缩短巡访时间间隔,提高巡访频次。 (2)安排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巡访对象家庭的水、电、煤气等设施运行情况,排除安全隐患,并有记录。 (3)服务人次≥10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10%。 |
|
16 |
辅具租赁 |
(1)提供电话预定、送货上门服务。 (2)租赁双方规范签订租赁协议,档案资料完整,交易凭证清晰。 (3)服务人次≥6。 |
|
17 |
家庭照护培训 |
(1)面向服务对象的家庭照护者进行培训需求调研,对调研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2)制定家庭照护培训计划并执行,培训计划与需求调研结果相匹配。 3.服务人次≥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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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居家适老化改造 |
(1)改造实施单位应入户为申请改造对象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老年人能力、家庭状况、建筑及居家环境、辅具适配等。 (2)应根据入户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需求和意愿,制订改造设计方案,明确改造项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改造时限、质量保证等内容,并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改造。 (3)实际完成地面改造(防滑处理、高差处理、平整硬化、安装扶手)、门改造(门槛移除、平开门改为推拉门、房门拓宽、下压式门把手改造、安装闪光震动门铃)、卧室改造(配置护理床、安装床边护栏、配置防压疮垫)、如厕洗浴设备改造(安装扶手、蹲便器改坐便器、水龙头改造、浴缸/淋浴房、配置淋浴椅或加装安全浴凳)、厨房设备改造(台面改造、加设中部柜)、物理环境改造(安装自动感应灯具、电源插座及开关改造、安装防撞护角/防撞条、适老家具配置)、老年用品配置(手杖、轮椅/助行器、放大装置、助听器、自助进食器具、防走失装置、安全监控装置)等改造项目,完成类型≥3类。 (4)改造户数每年根据上级下达任务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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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家庭养老床位 |
(1)提供服务前对老年人居家环境和照护需求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方案、改造费用清单、照顾服务计划。 (2)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方案与评估结果相匹配并有效执行。 (3)提供智慧远程服务并具备基本应急处置能力。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和工作机制,设有专人能24小时接收处理服务对象的求助和信息系统的风险提示信息,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4)评定周期内有至少6个月上门服务记录的床位数≥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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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医养康养/康复护理 |
(1)内设医疗机构,或运营机构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或与周边卫生服务中心等签订医养合作协议。 (2)能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医疗保健、健康指导、慢病管理等健康管理等服务,服务类型≥3类。 (3)开展康复护理服务前由专业人员评估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并制定训练计划,对服务对象的身体情况、训练情况、效果及反馈等进行记录。 (4)服务人次≥25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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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临时托养/长期托养 |
(1)实际收住临时托养服务对象,台账资料清晰,工作流程规范。 (2)实际收住长期托养服务对象,台账资料清晰,工作流程规范。 (3)临时托养服务人次≥2;长期托养床位入住率≥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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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总服务人次 |
总服务人次≥175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镇街户籍老人人数的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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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下指导 |
(1)组建辖内颐康服务站工作线上沟通群组,及时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系统操作指导等服务。 (2)组织工作会议了解各颐康服务站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跟进整改情况,每季度≥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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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资源链接调配 |
(1)制定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积极动员、组织老年人及其家属、亲友、邻居或志愿者参与多样化的志愿服务。每年培育助老志愿服务组织不少于2个,其中一支队伍应含有老年志愿者。开展助老志愿服务活动10次以上,服务时数不少于200小时。 (2)自主链接慈善资金、社会资源(资金、物资、人力资源、机构)开展服务或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帮助:链接机构≥1家,或资金/物资/人力资源折合人民币≥1000元。 |
|
25 |
自费服务 |
(1)自费服务人次≥200; (2)自费服务收入≥1000元,或自费服务收入大于(含本数)评估周期收入占比的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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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服务委托方评价 |
(1)能够按运营合同要求配备工作人员并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2)在服务委托方自行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中,表现良好。 (3)主动向委托方汇报工作,定期提交相关情况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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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社会认同 |
1.服务对象满意度≥80%; 2.社区知晓度≥70%。 |
注:1.截止*开通会员可解锁*,猎德街辖内户籍长者7124 人,如人数变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如遇市、区对以上服务项目、服务指标以及设施设备条件有新要求,按照市、区最新文件要求调整相关指标并执行,服务机构应在完成服务指标的前提下,按照市、区最新评估文件标准继续拓展服务。
3.服务开展过程中,考虑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相关安排计划的,需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后实施。
(九)单个社区颐康服务站每年(12个月)的指标量
序号 |
服务事项 |
服务内容及设施设备条件 |
备注 |
1 |
标志与信息公开 |
(1)设施周边的路口或道路有清晰、显眼的位置指引。 (2)设施名称标识制作规范。 (3)有防烫、地面高差、坡度、台阶、防撞、防滑等安全标识。 (4)有与为老服务相关的党建元素。 (5)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制度及电话(包括区、街镇的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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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功能区划分与配置 |
(1)单独设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分散设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功能区设置合理,各区域相对独立、动静区分。 (3)服务场地应符合消防、无障碍、适老化等基本要求,配有安全防护等必要措施,无安全隐患。 (4)服务场地整洁明亮,空气无异味。具备完善的防尘、防四害、防潮等措施。 (5)根据开展的服务合理配置各项服务设备和服务宣传资料,包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助餐配餐、家庭养老床位、平安通、银龄安康保险、长护险、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等,且应与现行政策相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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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员队伍 |
(1)聘请1名或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2)按规定为专职人员购买社保,为兼职一线服务人员(含退休返聘)购买人身意外险。 (3)工作人员熟悉消防安全、场地管理、服务操作规程等制度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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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员培训 |
(1)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岗前培训;工作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2学时的在岗培训。 (2)养老服务向导近3年内经过市、区民政部门培训上岗。 (3)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至少参与过1次本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组织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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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服务管理 |
(1)签约对象一人一档且建档率100%,服务协议内容符合本市现行居养政策文件要求。非签约服务对象建立花名册,内容真实完整,及时更新。 (2)定期检查服务执行情况并记录,每季度≥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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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管理 |
(1)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教育培训、防火检查、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安全疏散设备检查、灭火设备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应急预案等内容。 (2)制度内容完善、科学、合理。 (3)制度执行到位,且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每半年≥1次。 (4)制定完善的场地管理制度,明确场室管理人员并执行。 (5)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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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宣传推介 |
(1)运营周期内通过公众号、微信群等进行服务宣传和动态更新,线下服务推介每季度≥1次。 (2)在百度地图、腾讯地图和高德地图等主流地图软件上完善服务设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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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财务管理 |
(1)运营机构制定详细完善、符合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执行到位。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收支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 (2)运营机构的会计、出纳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和职业道德。岗位职责明确,由不同人员担任。 (3)运营机构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账目清晰,勾稽关系正确,报表数据准确无误。 (4)运营机构会计科目使用规范,凭证附件齐全,资料数据真实。 (5)运营机构按月及时完成结账工作。 (6)运营机构财务各项收支程序合法合规合理。 (7)运营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票据。 (8)运营机构的采购和资产管理规范,登记详细,事由合理。 (9)运营机构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建立采购登记台账,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物品等方面管理到位。 (10)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收到项目经费时,必须入到运营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成账。 (11)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收支凭证(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或辅助核算项中清晰注明项目名称/编号。 (12)凭证后附的原始单据(发票、合同、审批单)与该项目直接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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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服务向导 |
(1)为老年人及其亲属提供养老服务领域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和服务方案制定等服务并做好服务记录。 (2)服务记录准确、完整、闭环。 (3)养老服务向导员熟练掌握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资源、政策内容及服务流程。 (4)服务人次≥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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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体教育 |
(1)开展的文体康乐活动≥6项,如阅览、书法、绘画、音乐、棋牌、歌舞等。 (2)逢传统节日能够安排相应的主题活动,每年≥2次,活动档案资料完整。 (3)服务人次≥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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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助餐配餐服务(如站点有长者饭堂设施) |
(1)供餐单位应进行食品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h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2)接触餐食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口罩和厨工帽,且均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 (3)工作人员熟知工作流程和要求。 (4)服务人次≥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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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活照料服务 |
(1)服务项目多样化,实际开展的上门生活照料服务项目数量≥3项(包括助洁服务、洗涤服务、陪伴就医、陪同外出、上门做餐、代办服务、个人护理等)。 (2)为老平台服务记录详实,服务项目与佐证照片相对应。 (3)工作人员熟知工作流程和要求。 (4)服务人次≥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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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日间托管 |
(1)与服务对象规范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案等。 (2)为每个失能(失智)老年人制定个性化照护服务方案并执行。 (3)服务对象中失能老年人占比≥50%或服务对象中失智老年人人数≥1人。 (4)服务人次≥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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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康复护理 |
(1)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康复护理工作人员,或与周边卫生服务中心等签订医养合作协议,每月定期开展康复护理服务。 (2)场地内配有适合老人使用的康复训练和进行日常健康监测的设施设备,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使用。 (3)服务人次≥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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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总服务人次 |
总服务人次≥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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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志愿服务组织与开展 |
(1)制定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积极动员、组织老年人及其家属、亲友、邻居或志愿者参与多样化的志愿服务。 (2)每年组织志愿者上门服务或在站点服务活动4次以上,服务时数≥80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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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服务委托方评价 |
(1)能够按运营合同要求配备工作人员并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2)在服务委托方自行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中,表现良好。 (3)主动向委托方汇报工作,定期提交相关情况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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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社会认同 |
1.服务对象满意度≥80%。 |
注:1.截止*开通会员可解锁*,猎德街辖内户籍长者7124 人,如人数变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如遇市、区对以上服务项目、服务指标以及设施设备条件有新要求,按照市、区最新文件要求调整相关指标并执行,服务机构应在完成服务指标的前提下,按照市、区最新评估文件标准继续拓展服务。
3.服务开展过程中,考虑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相关安排计划的,需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后实施。
五、服务期限
首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合同一年一签,共三期合同。服务期内由区民政局(及其委托机构)统一开展服务评估。
六、收费方式约定
1.猎德街颐康中心收住政府保障对象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按照广州市公布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政府保障对象以外的其他社会老年人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标准。
2.中标人不得向政府保障对象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设备费。
3.中标人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开载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官方网站、中标人的网站、宣传栏等。
七、监管条款
1.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及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
2.采购人有权制定、修订对本项目的考核制度和评分标准,对中标人的运营行为进行考核、评分,并根据考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3.运营期间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事故、食品药品事故、人身安全事故等),或出现欺老虐老行为、伙食费未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未购买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或服务对象满意率调查低于80%的,采购人有权责令中标人限期完成整改,出现其他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问题的,依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服务评估(验收要求)
每年接受区养老服务指导单位的服务评估。对承接的服务项目评估定级不合格的中标人,由区民政部门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对应设施运营经费,该不合格设施年度运营成本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合同不予续签。
九、中止和退出机制
1.项目运营过程中,如运营期届满或中标人提前终止时,中标人应及时做好机构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合同期未到的确保完成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60日前向天河区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双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运营届满应按时移交政府,移交前产生的一切债务或纠纷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2.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政策原因影响本合同执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补偿按当期有关政策执行。
3.本项目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及民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1.利用本项目场所实施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若因中标人违悖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采购人承担行政、经济上的责任,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全责;
4.2.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采购人权益的,以及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或违反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或捐赠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4.3.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运营方的;
4.4.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4.5.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4.6.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4.7.经采购人或上级部门评估为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
4.8.经营资质降级或丧失的;
4.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要求
1.中标人应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保证养老服务设施公益性。
2.中标人严格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天河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要求开展服务。
3.中标人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制订详细具体服务方案,并做好服务记录。
4.服务期间如遇到国家规定的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须以广州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中标人须及时调整本项目工作人员工作。
5.中标人须对本项目涉及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在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否则,造成侵权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6.中标人在本项目终止后不得保留以任何形式存储的服务对象的任何信息数据,不得利用该项目的信息数据为其他的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或项目服务。否则,造成侵权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7.服务机构要求:
7.1.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包括养老护理员、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家政服务员、心理咨询师、财务人员、行政人员,配备经验丰富的专职中心主任、社区颐康服务站专职管理员。
7.2.具备从事养老、餐饮服务、医疗服务等相关资质。
7.3.机构认为有需要提供的以证明其经营及综合实力相关证明材料或商务资料(如获得过政府部门颁发的表彰或荣誉;获得公益慈善组织、基金会、企业等各类社会资金或物资支持等)。
7.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5.项目实行普惠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广州市养老服务普惠性收费标准,否则运营单位退出运营服务。
8.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提供整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对项目的了解程度;(2)实施计划;(3)人员结构及分工、服务供给。
9.供应商需为本项目制定规章、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行政办公、人力资源规章、管理制度;(2)服务管理规章、制度;(3)后勤保障规章、管理制度;(4)投诉、评价与改进规章、管理制度。
10.供应商需对本项目提供财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财务管理、财务审核、财务监督机制;(2)经费预算、费用报批、物资采购程序。
11.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提供人员培训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培训团队的人员安排;(2)培训计划安排;(3)培训内容的设置。
12.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提供应急服务预案,预案应包括:(1)应急情况类型分析;(2)应急响应流程;(3)应急人员及物资保障。
十一、支付方式
(一)运营经费。
本项目运营期为三年,运营经费共225万元人民币(其中颐康中心运营经费为135万元(每年45万元),6个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经费共为90万元(每年每个服务站为5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服务活动经费、交通费、办公费、场地设施和设备维修费、场地租赁经费、水费、电费、燃气费、项目税费等。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运营经费按以下方式拨付:
1.每合同期分二期支付,第一期款支付年度服务经费的50%,协议生效后,中标人提交等额合法票据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财政支付手续,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第二期款支付年度服务经费的50%,项目运营满半年,中标人提交等额合法票据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财政支付手续,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办理申请拨款手续后,即完成支付义务,因非采购人原因导致延迟到账的,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如项目年度评估不合格且,经督促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缴相应比例运营经费。
2.如相关政策文件对运营经费的支付方式有新的要求,按最新要求执行。
3.采购人每次办理支付费用前,中标人需提供对应金额的正式增值税发票。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二)政府购买服务资助。
中标人的服务对象属于《广州市天河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对象的,资助标准按规定执行,采取记账形式收取服务费用,超出服务方案和资助标准的费用由资助对象自行支付。资助费用由采购人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以中标人与资助对象的服务协议、广州市为老服务平台服务记录为依据,按期支付给中标人。
(三)服务奖励。
中标人运营颐康中心、社区颐康服务站且经民政部门组织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可以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运营时间不足或超出12个月的按比例支付奖励资金。服务奖励由采购人按照《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和财政相关规定拨付给中标人。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中标人运营管理、设施设备购置、服务拓展、团队学习培训和能力提升等,不得用于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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