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关于开展绥化市、区、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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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17
发布于
黑龙江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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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商业银行绥化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绥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青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明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1号)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绥化市实际业务需求开展绥化市本级、北林区、经开区、肇东市、安达市、绥棱县、海伦市、庆安县、望奎县、明水县、兰西县、青冈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存续2年以上;

(二)资产负债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机构网点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

(四)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五)人员配备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国库相关制度规定,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六)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稳定、可靠,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

(七)经营合规稳健,申请时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被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资格认定的事项。

二、申请机构应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机构总行前10大股东控股情况,申请机构的部门设置与分工、机构网点数量与分布、内控管理建设(含相关制度建设、风险控制、人员配备及培训)、资金汇划渠道、信息系统建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服务承诺等(详见附件2);

(三)《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加盖单位公章。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最近2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监管通报、审计报告等;

(六)申请时前2年内代理国库业务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及整改情况(申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汇总提供);

(七)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单位公章。其中,涉及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内容,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涉及前款第六项内容,不存在相关情况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作出明确说明。

三、其他申请要求

(一)申请书应由申请机构正式行文提出,文件主送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

(二)申请机构应在*开通会员可解锁*下班前将纸质申请资料材料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国库科。超过受理时限未提交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请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数据,不得谎报、隐匿、篡改、销毁。申请机构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资格认定,并给予警告。

联系人:耿铭阳,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李海东,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doc

2.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doc

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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