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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C区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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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瀚蓝固废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生产项目 |
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马孤家子村 |
沈阳瀚蓝固废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安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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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马孤家子村,新建1条水稳料生产线、1条建筑砌块生产线及其配套辅助、公用、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建筑砌块6万吨、水稳料24万吨。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万元,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布局进行建设。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水泥、粉煤灰应在密闭筒仓内储存,产生的废气应经自带仓顶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各自21.6米高排气筒(DA001-DA004)排放。生产设备应位于封闭车间内,运行时段车间进出口保持关闭。预处理生产线破碎、筛分、投料、出料等工序应设置集气罩,废气收集后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物料输送皮带机、螺旋输送机应封闭,搅拌机应为密闭设备,废气应经管道收集至各自布袋除尘器(两条生产线)处理后,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DA006、DA007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应分别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及其修改单表2标准要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表2标准要求。 原料装卸、堆存、投料、运输过程应在全封闭车间中进行,设置水喷淋设施。厂区内应进行地面硬化,定期洒水抑尘。厂界处颗粒物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3标准要求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3标准。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产生的搅拌机清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等经沉淀处理后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装置、安装消声器、墙体增加隔声层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等危险废物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钢铁、废塑料薄膜、沉淀池沉渣、布袋收集尘、不合格产品/边角料、废布袋、废滤筒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中沉淀池沉渣、布袋收集尘、不合格产品/边角料回用于生产;废布袋、废滤筒由供应商更换并回收处理,不在厂区内暂存;其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并定期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项目应将危废贮存点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生产车间其他区域、沉淀池、雨水收集池、化粪池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五)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环境信访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尽快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