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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为此,宁德市蕉城区教育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委托福建华远检测有限公司对宁德北部新区实验学校项目验收进行现场勘查及监测,在此基础上,宁德市蕉城区教育局编制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
现将“宁德北部新区实验学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宁德北部新区实验学校项目
建设单位:宁德市蕉城区教育局
建设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八都溪北片区104国道东侧,规划横二路北侧地块
公示内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起20个工作日
联系人:钱总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邮件、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等方式提出意见,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宁德市蕉城区教育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下载 验收意见-宁德北部新区实验学校项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