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26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7-04
发布于
青海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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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2026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茅政文〔2026〕10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

二、同意将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鸳鸯村集体农用地2.6866公顷(无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7.0456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9.7322公顷。

三、你区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23〕16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经查询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规范编制调查评估报告,报有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人行使权利造成直接影响的,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 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需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应当经自然资源部或其授权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对未签订同意压覆协议、未按规定办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不予供地。

五、你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十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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